1、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 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建设生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 11 周岁的公民,男至 60 周岁,女至 55 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 法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 法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第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工
2、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 法规定,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切实做好全民义务植树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林业、园林、交通、水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实施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第六条 每年 3 月为我市集中义务植树活动月。第七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国土绿化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区造林绿化的需要。第八条义务植树劳动限于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公共绿地。凡是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项目
3、,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一安排。第九条 城市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市近郊生态防护林和参加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农村应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到义务植树基地或国有、集体林场义务植树,也可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第十条 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 5 棵。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活动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市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部省属驻赤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二)市区范围内各区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
4、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三)县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团体下属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义务植树任务,由该机关、团体统一组织完成。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该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完成。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底,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如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第十四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单位上报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单位不按规定上报应承担义务植树人数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经核实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绿化委
5、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在本单位庭院内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植树造林生产任务内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鼓励单位和个人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第十六条 义务 植树所需的苗木费、交通费等,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自行解决。单位完成后填报义务植树登记卡,向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加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验收专用章,退回原单位,以备年终目标考核使用。第十七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和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供应渠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苗木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苗木质量
6、。第十八条 对 11 至 17 周岁的未成年人免捐义务植树树木,对栽树有困难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就近安排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第十九条 凡男 1860 周岁,女 1855 周岁的公民,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确实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 2 月底前,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绿化费。丧失劳动能力者、无固定收入的在校学生、农村务农人员未参加义务植树的,免缴绿化费。第二十条 绿化两费收取标准及开支渠道 :绿化费每人每年8 元,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企业单位在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开支。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
7、年 5 元,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企业在营业外开支。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市外投资企业除外)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绿化两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征收绿化两费时,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并套印“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专用缴款书。第二十二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地税局征收绿化两费,并将征收的绿化两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和重点绿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第二十三条 对义务植树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承担管护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选苗、栽植指导、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 85%以上。未达到
8、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第二十四条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义务植树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成绩显著的;(二)在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办 法规定行为有功的。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绿化达标单位、园林式单位、文明单位的评比。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市、县、区绿
9、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绿化达标单位、园林式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第二十八条 违 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缴绿化费:(一)不参加义务植树,又不缴纳绿化费的;(二)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拒不补栽又不补缴绿化费差额的。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 法规定,不如实上报本单位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人数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 因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栽;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补栽,补栽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第三十二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 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