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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2003).doc

1、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6-01 作者 :嘉兴市环保局 字号: 大 中 小 政府令第 25 号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区饮用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0122 号)同时废止。 市长:陈德荣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临其境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

2、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市区(包括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饮用地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所称饮用水源是指供生活饮用的江河、湖泊等地表水资源。第三条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定及污染防治规划,应与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控制保护区人口规模、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本地域饮用水源水质负责,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科学研究和

3、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技术,并采取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四)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监视、监测和管理; (五)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六)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市、区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一)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管理,纠正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 (二)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和河道保洁、水体流量的维护工作,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污水、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和河道沿线绿化,其中自来水供水单位负责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清理和保洁工作; (四)市水务集团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城市污水的收集管理及管网建设; (五)市农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种植业、渔业和畜牧业等生产污染; (六)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市公安管理部

5、门负责剧毒、危险品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九)市计划、经贸、财政、工商、旅游等管理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落实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政策; (十)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协助做好保护区内河道水体日常保洁清理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支持配合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受污染

6、侵害,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 第九条 为提高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生活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市政府依法对相应的水域和陆域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 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嘉兴市石臼漾水厂和嘉兴南门水厂取水口为基点,具体划分以下保护区范围: (一)嘉兴石臼漾水厂水源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 水域上游,取水口上溯 2000 米至北郊河; 水域下游,取水口下延 500 米至小圩里;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 50 米。 2、二级保护区: 水域上游,从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 2000 米至九里汇; 水域下游

7、,从一级保护区下界下延 1700 米至栅堰桥; 水域支流,主河道延伸 1000 米;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 200 米(含一级保护区)。 3、准保护区: 水域上游分两线,一线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 6200 米至银江娄。另一线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 4000 米至高照桥; 水域支流,主河道延伸 2000 米;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 2000 米(含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二)嘉兴南门水厂水源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 水域上游,取水口上溯 1000 米至西南湖中部; 水域下游,取水口下延 900 米至壕股桥; 陆域上下游,河两岸纵深 50 米。 2、二级保护区: 水域上游,从一级保护区上界沿

8、长水塘上溯 1500 米至陈河浜下游,沿运河方向至运河交汇处; 水域下游,从壕股桥分二线,一线顺秀水河向北下延 1100 米至大兴桥,另一线经铁路 83 号桥下延 1000 米至长征桥;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 200 米(含一级保护区)。 3、准保护区: 水域上游,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 10000 米至郊区三姑庙;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 2000 米(含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第十一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质,应按照国家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标准执行,其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水质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执行;二级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

9、量标准类水标准执行,保证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满足或基本满足规定要求;准保护区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一)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二)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和破坏护岸树木及植被的活动;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向保护区排放生产、生活和畜禽养殖场污水。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特别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

10、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从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四)禁止设置码头。已设置的,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五)禁止停靠一切与供水无关的船舶; (六)禁止设置油库、有害化学物资仓库或水上加油站、废品回收加工场; (七)禁止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建的必须限期搬迁; (八)禁止种菱、种草、捕捞、网箱养鱼和放养禽畜等有可能污染水体的各种作业; (九)禁止进行水上娱乐、游泳、洗涤物品等活动。 第十四条 在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特别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排放污水,已

11、有的排污口,必须限期关闭; (三)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企业治理达标削减指标核准制,严格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四)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禁止设置水上加油站及废品回收加工场; (五)禁止堆放或贮存化工、矿物、农药、化肥、酸碱液、油类原材料及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资; (六)不准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和船舶进入保护区; (七)禁止船舶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或生活污水、垃圾、粪便等废物排入水体。15 吨以上机动船、40 吨以上非机动船必须设置废物贮存器,游船客船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或接受装置; (八)禁止新建、

12、扩建船厂和修理厂,控制种菱面积、网箱养鱼面积和停船量; (九)严格执行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不准新建畜禽养殖场。 第十五条 在准保护区内必须执行以下特别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造纸、电镀、染料、制革、印染、化工、冶炼、炼焦、炼油等有严重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新设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严重又难以治理的排污口,应限期关闭,保证受纳水体符合规定的水质要求; (三)从严控制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一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等,对已建的项目实行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13、(四)排污单位执行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级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满足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放负荷,限量生产排放。 (五)所有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凭申报核准的排污许可证排放。 第三章 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六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督管理,其中一级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管,准保护区污染防治由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应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界碑,明确各级保护区地理界线。供水单位应在一级保护区内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

14、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十八条 在一、二级保护区内一般不得新建、重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先行审批制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直接审批;在准保护区内按分类管理要求,执行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九条 凡运输剧毒物品、有毒有害物质或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必须进入保护区的,必须设置有效防渗防漏防扩散措施,并应事先报经公安、地方海事或交通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

15、十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应遵守下列防治管理规定:(一)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核准制度。由排污单位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给排污许可证后,凭限定的排污总量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并做好原始记录,执行月报表制度,次月 5 日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治理设施运行和排放情况。 (二)禁止超标排放,取缔无证排放,污水产生量不得超过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当污染物排放浓度、种类、去向发生变化时,应事先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设、经贸、国土、农业

16、经济、工商、卫生、水利等部门应鼓励和支持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当地单位和居民向异地迁移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单位和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落实清洁生产和水资源生态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包括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大力发展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沿线纳污管网建设,加快污水进网集中处理。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或纳污管网、垃圾处理设施的地方和单位,由其上级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任务,逐步实行集中处理,提高环境清洁化、生态化、资源化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

17、事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对地表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四条 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应明确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渔业捕捞活动,确需捕捞的必须凭核发的许可证捕捞,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由渔业捕捞带来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 为改善水质或水上景观旅游建设进行保护区内种植或养殖的,必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经济、旅游部门批准实施,禁止擅自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因污染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

18、轻污染危害,同时立即通知供水单位,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 2 小时内报告环保、卫生、建设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造成跨区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区、镇(乡)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在造成严重污染并危及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消除现场污染危害。第二十九条 环保部门和有关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现场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

19、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四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保护区河道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查处;违反其他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关于调整石臼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1 作者 :嘉兴市环保局 字号: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0、 25 号),经研究,决定调整石臼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具体范围为:(一)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取水口沿新塍塘上溯 4000 米至九里汇;水域下游,取水口沿新塍塘下延 500 米至小圩里;陆域上下游,沿新塍塘两岸纵深 50 米。石臼漾水厂水源生态湿地:新塍塘以北、雁泾港以南、昌盛路以西、义庄河以东,面积为 1738.1 亩。(二)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沿新塍塘,从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 1200 米至乍嘉苏高速公路;沿反修港,从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 900 米至乍嘉苏高速公路;沿北郊河,从新塍塘交汇处上溯 1700 米至杭州塘。水域下游:沿新塍塘,从一级保护区下界下延 1700 米至栅堰桥;沿北郊河

21、,从新塍塘交汇处下延 1500 米至东升西路桥。水域支流,主河道延伸 1000 米。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 200 米(含一级保护区)。(三)准保护区水域沿新塍塘,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 5000 米至银江娄;沿反修港,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 3100 米至高照桥。水域支流,主河道延伸 2000 米。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 2000 米(含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为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石臼漾水厂水源保护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在一级保护区内需遵守下列特别规定:(一)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必须拆除;(二)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船舶和车辆进入。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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