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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doc

1、1茂名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2008 年征求意见第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 一步深化我校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学校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 号) 文件精神和茂名学院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茂名学院2007102 号 )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内津贴分配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勇于 创新,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才能、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促

2、进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第三条 校内津贴总量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提取可作为劳务酬金的部分和学校其他收入中允许列支的酬金。第四条 校内津 贴分配按照 “绩效优先,兼 顾公平”的原则,坚持“ 以岗定酬、按劳取酬、优劳优酬”,讲求质量和效率,提倡奉献精神。第五条 校内津贴分配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高职称(职务)的教学及管理骨干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明确分配政策导向。第六条 校内津贴分配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让教职工参与和监督津贴分配的全过程。第七条 校内津贴实行总额包干、分块划定比例、分级管理原则。依据所

3、定的分配介质(标准学 时或系数 )核拨给单 位(部门) ,实行单位(部门)的校内津贴动态包干制。学校进一步加强编制管理,强化单位( 部门)责任意识,扩大学校属下单位(部门)分配自主权。校内津贴分配重心下移,学校由直接控制、过程管理向宏观控制、目标管理转化。第二章 校内津贴分配办法第八条 校内津贴分为教学工作津贴、科研工作津贴、管理教辅工作津贴。校内津贴总量扣除科研工作津贴后,教学工作津贴与管理教辅工作津贴分配比例为 6:4。在核拨单位(部门)校内津贴时,按拨付 额上浮 5%作为各单位(部门)的激励津贴,用于无法计算工作量的补贴和各单位(部门)自定的激励奖。学校设置的关键岗位校内津贴由学校直接支

4、付给2受聘人员。第九条 关键岗位校内津贴发放办法关键岗位包括关键学术岗位(学科带头人)和关键教学岗位(首席教授)。受聘关键学术岗位人员按茂名学院关键学术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执行;受聘关键教学岗位人员按茂名学院关键教学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执行。第十条 教学工作津贴分为教学工作量津贴、教师兼任教学单位党政职务的兼职津贴、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的工作津贴。(一)教学工作量津贴,按标准学时计算,具体 计算办法如下:1、单位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学时单价该单位标准学时数2、标准学时单价=(教学工作量津贴总量教师兼职津贴学生辅导员工作津贴)(各教学 单位的标准学时 数k)(1) 各教学单 位的标准学 时数按茂名学院教师教学

5、工作量 计算办法(附件 1)规定计算。(2) k 为教学单位教师编制数与 实有教师人数( 实有教师数不包括脱产学位进修和访问学者人数,含代理制人员) 之比值(n)的调节系数。k 的取值如表 1(如因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导致缺编或超编使 n1.25 或 n0.95 的教学单位,其 k 可在当年内取 1.0;如因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导致缺编使 n1.20 的教学单位,其 k 可在当年内取 1.02)。表 1 k 取值与比值(n) 的关系表(n= 编制数实有人数)N 值 N0.95 0.95n1.05 1.05n 1.20 1.20n1.25 n1.25k 值 0.98 1.00 1.02 1.00 0.9

6、8(二)教师兼任教学单位党政职务津贴,按补助的兼职系数,参照同级别管理教辅人员的基数计算。(三)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的工作津贴,参照同级别的管理教辅人员办法计算。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津贴所需金额,依据全校上年度的科研工作总量而定。上年度科研工作量,由二级单位按 茂名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附件 2)统计,报送科研处审核,由人事处审定。科研工作津 贴由学校直接发放到个人帐户。第十二条 普通教育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学单位按茂名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附件 1)进行 统计,教务处审核;成人教育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学单位按茂名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统计,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教学单位在每学期初,将经审核

7、的上学期结算学时和本学期预算学时交人事处审定。3第十三条 教师兼职系数,由受聘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条款规定进行统计,人事处审定。第十四条 教学 单位教师编 制按当年茂名学院 XXXX 年编制方案核定数为准(每年学校核定各单位编制数一次)。第十五条 管理教辅津贴发放范围:学校机关党政群部门工作人员,教辅单位工作人员,教学 单位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及办公室(教务科)、实验室(含金工实习中心)工作人 员,成教学院工作人员。第十六条 管理教辅津贴分配办法,按岗位责任系数计算。单位(部门)的津贴按如下公式核拨:单位(部 门) 管理教 辅津贴管理教辅津贴基数 该单位人数该单位岗位责任津贴系

8、数人均值管理教辅津贴基数管理教辅工作津贴总量 管理教辅人员岗位责任津贴系数第十七条 管理教辅人员岗位责任津贴系数(一)领导干部岗位责任津贴系数(见表 2)表 2 领导干部岗位责任津贴系数 级别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系数 12.0 9.0 6.5 4.8 3.4 2.6(二)非领导干部岗位责任津贴系数(见表 3)表 3 非领导干部岗位责任津贴系数 级别 巡视员 助理 巡视员 调研员 助理 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 科员 科员 办事员 试用期系数 10.2 7.6 5.5 4.0 2.9 2.4 2.0 1.6 1.0(三)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责任津贴系数(见表 4)表 4 专业技术人员

9、岗位责任津贴系数 岗位 正 高 副 高 中 级 助理级 员 级 试用期系数 6.0 4.5 3.2 2.0 1.6 1.0(四)工勤人员岗位责任津贴系数(见表 5)表 5 工勤人员岗位责任津贴系数 岗位 技 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 工系数 2.3 1.9 1.7 1.5 1.3(五)管理教辅单位(部门) 的副科级或中级职称及其以下人员,兼任教辅单位属下部门4主要负责人的增加岗位责任系数 0.2,兼任党支部书记的增加岗位责任系数 0.2,中级职称及其以下实验人员兼任实验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增加岗位责任系数 0.2,工勤人员兼任班组长增加基础岗位系数 0.1。第三章 有关配套规定第十八条

10、部门(单位) 暂缺正职,主管全面工作的副职享受正职校内津贴。管理教辅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具有专业 技术职务和党政职务的,其岗位责任津贴系数择高执行。第十九条 在管理教辅岗位工作并取得博士学位者,3 年内受聘岗位的岗位责任津贴系数低于 3.3 的,按 3.3 执 行;取得硕士学位者, 3 年内受聘岗位的岗位责任津贴系数低于2.5 的,按 2.5 执行。满 3 年后,按受聘 岗位的岗位责 任系数执行。在教学单位从事教学工作并具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者,由教学单位参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第二十条 调入学校工作(含引进)人员,安排在管理教辅岗位工作的,从次月起按月计算校内津贴;安排

11、在教师岗位的,从次月起到当(本)学期结束时间内,按教辅人员标准计算校内津贴;不在学校上班的时间不计校内津贴。第二十一条 调出人员从调出学校当月起,停止发放校内津贴。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岗位( 职务)变动者,从学校发文正式任命、聘任或免职的下月起,按新岗位( 职务 )计算校内津 贴。第二十三条 请假教职工的校内津贴发放,按茂名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产假、看护假及其他计划生育假(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休假期间,校内津贴参照管理教辅岗 位同级别人员的办法计算。第二十五条 校内津贴与受聘岗位职责挂钩,凡是拒聘、缓聘、待聘、解聘人 员自次月起停发校内津贴。第二十六条 管理教

12、辅人员校内津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其校内津贴可上浮 5%,所需津 贴费用由各单位激励津贴中支付;年度考核称职者,按本人校内津贴 100%发放;基本称职者,按本人校内津贴的 70%发放;不称职(不合格)者,不发校内津贴,已预发 的从下一年度的校内津贴中逐月扣回。各单位(部门)因年度考核所扣发的校内津贴可纳入本单位的激励津贴。第二十七条 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师完成年度教学工作质量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比,评出 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优秀的比例不超过 15%),在制定本单位津贴分配实施细则时应拉开差距,每个档次教学工作标准学时单价可相差 10%。各单位制定的分配5实施细则报学校

13、核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教学单位在制定分配实施细则时,对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简称职称)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学时津贴基准,应结合职称系数适当拉开差距(只限于教学工作相关的工作量)。教授的职称系数为 1.4,副教授的 职称系数 为 1.2,讲师的职称系数为 1,助教的职称系数为 0.9。发放课 外教学工作量、教研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津贴时不得结合职称系数,应 以讲师的单位标准学 时津贴为发放基准。第二十九条 教师脱产进修(非攻读学历、学位)期间的校内津贴,根据茂名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可参照同级别管理教辅人员津贴发放标准的 50%发放,从学校下拨给各教学单位的校内津贴总量中支付,学校不另行核拨。广

14、东省高等学校“ 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及重点建设学科学术骨干, 经学校批准作为访问学者派出进修的,参照管理教辅人员校内津贴发放标准由学校发放。第三十条 后勤集团人员校内津贴,由集团根据其岗位情况,参照本分配办法自行制定津贴发放标准,报学校批准后实施,所需 经费由学校核拨给后勤集团的总经费中解决。第四章 指导性意见第三十一条 教学单位教师兼任教学单位党政职务的兼职系数(一) 兼任二级 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兼职系数 3.3。(二) 兼任二级 学院(系、部)副院长(或副主任) 、党总支副书记,兼职系数 2.4。(五) 兼任二级 学院(系、部)下设系(直属教研室)主任、研究室主任、直

15、属实验中心主任,兼职系数 1.7。(六) 兼任二级学院( 系、部)下设系(直属教研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直属 实验中心副主任,兼职系数 1.3。(七) 兼任二级学院( 系、部)下设系属下的教研室主任、实验中心(室)主任,兼职系数1.1。(八) 兼任二级学院( 系、部)下设系属下的教研室副主任、实验中心(室)副主任,兼职系数 0.7。(九) 兼任二级 学院(系、部)下设的支部书记(不含直属支部正副书记),兼职系数 0.4。(十) 兼任直属党支部书记、直属支部副书记,按学校确定的行政级别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十一) 同时担任多个 职务的人员,兼职系数择高执行,不重复计算。第三十二条 受聘担任关键

16、学术岗位人员,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含理论教学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得超过 160 标准学时/年,超过部分不予计 酬;受聘担任关键教学岗位人员,承担的6教学工作量(含理论教学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得超过 320 标准学时/年,超过部分不予计酬。第三十三条 在教学单位的教师,受聘担任关键岗位(关键学术岗位或关键教学岗位),兼任教学单位党政职务者实行兼职系数补贴,补贴标准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二分之一计算。第三十四条 在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工作的人员,被聘担任关键岗位或同时担任多个党政职务,其津贴按岗 位择高执行,不重复 计算。第三十五条 教学单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外聘教师上课。聘校内党政管理教辅人员、

17、专兼职学生辅导员 授课,每周授 课学时不能超 过 4 标准学时(含正常工作日的晚上),超过部分不计发酬金,其教学工作酬金由二级学院(系、部、中心 )津贴总量中支付。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的校内津贴总量按本办法核拨到教学、管理和教辅单位(部门),由各单位 (部门)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根据绩效及年度考核情况,自主安排、自主分配,但不得挪作他用,不允许按人头平均分配。教学、管理和教辅单位(部门)的津贴总额和自行分配后的结果要在所在单位(部门)张榜公布。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 分配改革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协调操作,财务协助核算,教务处、科研处配合执行,各单位明

18、确目 标,具体贯彻落实。第三十八条 校内津贴采取学期预发,按年度结算办法。人事处根据单位(部门)预(结)算的标准学时和岗位责任系数,组织实施校内津贴的预算和结算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预(结)算数据通知有关单位(部门)。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校内津贴分配实施细则,做好校内津贴预发和结算的明细表,以书 面及电子邮件形式报人事处。预发不能超过预算校内津贴总量的 75%。第四十条 对核拨给单位(部门)上浮部分的激励津贴,各单位(部门)发放给个人时,要做具体明细分配表,由人事 处核定, 财务处统一转入个人银行帐户。第四十一条 人事处和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发放校内津贴的台帐,以便于年度结算。

19、第六章 约束机制第四十二条 有违反下列劳动纪律者,扣发校内津贴:(一) 旷工半天,扣当月校内津贴的 1/4;旷工 1 天,扣当月校内津贴的 1/2;旷工 1 天半,扣当月校内津贴的 3/4;旷工 2 天,扣当月校内津 贴 ;旷工超过 2 天不满 15 天,停发 2 个月至全年的校内津贴。(二) 上班上课迟 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扣当月岗位责任津贴 5%。7(三) 经证实不服从工作安排者,扣当月岗位责任津贴 50%-100%。情节严重的按拒聘人员处理。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相关规定,对学校工作造成失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者,减 发或停发校内津贴。具体处理由人事

20、处根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四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减发或停发校内津贴,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校领导批准执行。第四十五条 破坏公物以及私自占有公物,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当月校内津贴 10%-100%。第四十六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人员,校内津 贴按下列执行:(一) 受通报批 评者扣当月校内津贴。(二) 受行政警告 处分者扣二个月校内津贴。(三 )受行政记过处 分者扣三个月校内津贴。(四) 受行政记 大过处分者扣四个月校内津贴。(五) 受行政降 级、降职、撤职处分者,按学校的 处理决

21、定执行。(六) 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受处分期间停发校内津贴。(七) 公安部门行政拘留者,停发三个月校内津贴;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校内 岗位津贴暂停发放 ,司法机关定论后视具体情况补发、减 发或不发。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高级职称、博士学位人员的固定津贴属校内津贴的一部分,其发放办法,暂按茂名学院高职称人员校内固定津贴实施办法(茂名学院200266 号)实行。第四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校内生活补贴按如下标准发放:(一) 原管理岗位的退休人员离退休前行政 级别与校内生活补贴标 准 单位:元/月级别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员标准 714 532 385 28

22、0 203 168 140 112(二) 原专业 技术岗位退休人员离退休前 专业技术等级与校内生活 补贴标准 单位:元/月 岗位 正 高 副 高 中 级 助理级 员 级标准 420 315 224 140 1128(三) 原工勤 岗位退休人员工勤人员 退休前等级与校内生活补贴标 准 单位:元/月 岗位 技 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 工标准 161 133 119 105 91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 2008 年 月 日起执行,茂名学院200412 号文同时停止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主件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 1 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 2 由学校授权科研 处负责解释。附件 1茂名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附件 2茂名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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