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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考试.doc

1、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QZZN 政法干警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考查目标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 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 150分考试时间为 150分钟 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 约20 物权 约14 债权 约26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约26 民事责任 约14 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30小题,每小题2 分,共60分 判断

2、题 10小题, 每小题2 分,共20分 简答题 3小题, 每小题8 分,共 24分 论述题 1小题, 每小题16分,共16分 案例分析题2小题, 每小题15 分,共30分解决的问题解决的问题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 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渊源概念: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

3、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民法的渊源: (选择)l 宪法 、l 民事法律 、l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l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l 地方性法规、l 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l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l 国家认可的习惯 (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四、民法的解释方法狭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体系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

4、对法律所的解释合宪解释:指当法律规范产生多个可能解释时,法官依职权应选择最符合宪法原则、并使该规范得以维持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用以阐释本国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五、民法的适用其一是指法官在裁判中正确运用法律以及法律解释、利益 衡量等法律方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两种含义其二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 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此处所谓民法的适用,仅指民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适用范围 空间: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对人:对之发生约束力的人的范围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5、(一)概念: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特点: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2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一)概念: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1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6、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选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

7、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l 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 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l 相

8、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l 物权关系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l 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 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 (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

9、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 (人身权)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第三节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二)可能性包括以下三种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

10、,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 选)l 支配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l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l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l 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介入权、选择权、追认权、解除权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l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又

11、称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l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经由特定的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又称公力救济,如起诉。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二)客观事实与法律实施的区别:客观事实是指基于客观情况产生的事实,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属于人的无意识的打鼾、打喷嚏、梦游、呓语,以及爱情、友谊都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选择)(一)事件和行为l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产

12、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物的灭失。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权利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持续占有,权利的不行使(如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积极行使请求权)、不当得利等,都属于事件l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第一节 公民概述一、公民的概念 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注:公民无年龄要求二、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一)自然人的概念泛指在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二)范围:自然人公民第二节 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

13、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理解:简答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

14、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l 世界各国:第一类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 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2.我国: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识记:选、判)3.胎儿: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先了解,在“继承”中详述)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了解) l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 l 死亡的方式: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第三节 民事行为能力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

15、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已经参加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

16、上不满 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l 宣告无能: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l 宣告恢复: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

17、二)作用:1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够得到真正实现 2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得到弥补 3监护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监护人的设定 ( 选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成年),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能力,愿意,同意5、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1、2、3担任监护属法定义务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父母双亡或无能,双亲爹娘自动上;兄姐成年当抚养,密切亲友同意当三、监护人的职责

18、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l 自然撤销:被监护人获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l 诉讼撤销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原来设定的监护人 l 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l 监护人以正当理由辞去指定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 ( 选)(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

19、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1. 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2. 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 年期限(2年期限的起算: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 程序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3个月期间届满,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三)宣告失踪的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20、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简答 选)(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21、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不受顺序限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受顺序的限制)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三)宣告死亡的结果: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即:l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l 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 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

22、的一种法律形式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工商业3.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4.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5.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23、(选)l 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l 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l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系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l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l 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

24、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法律特征:1.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2.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3.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出资方式包括货币、技术、实物、工业产权、著作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4.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5.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6.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合伙的成立 成立方式:主要以合同方式,因此,只要当事人就组成合伙的条件及事项达成一致,合伙协议生效,个人合伙即告成立 三、个人合伙的变更 (一)入伙:l 概念: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

25、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l 条件:(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未经合伙人同一的,认定入伙无效3. 责任承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当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l 概念: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l 种类: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和开除退伙 l 条件:书面协议处理,无书面协议原则上应予以 准许 l 责任承担: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五、个人合伙和责任承担 (一)合伙财产 l 构成: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

26、来的财产2.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二)个人合伙的经营及其责任 l 个人合伙的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l 个人合伙的责任: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人合伙的债务清偿 l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l 对外关系: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l 对内关系: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27、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基本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的分类(选)(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l 公法人和私法人:依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凡是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l 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如孤儿院、寺庙、基金会l 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28、公益法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学校;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l 集体法人: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 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 l 独体法人:是指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如英国的牧师、主教、 英国国王等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机关法人 以国家 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 文学艺术

29、、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注:基金会按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是财团法人,但在我国是社会团体法人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 简答)(一)概念: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二)主要特征:(主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l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是指法人以

30、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主要特征:l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特点:1.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共存于法人的存续期间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只对其机关和工作

31、人员在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成立 :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创设并取得法律上的人格(一) 法人成立的原则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二、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

32、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选判,注意分立、合并后的责任承担)(一)法人人格的变更 l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变为一个法人的现象l 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同时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此时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l 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人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时被合并的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承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二)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 :是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转为另一种组织形态的现象 (三)法人宗旨的变更(直接导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33、 :也称为法人目的的变更,是指法人所从事事业发生变化的现象。在企业法人中,它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范围的改变 。(四)法人的变更还包括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的改变 三、法人的终止1.概念: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绝对终止:绝对地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且没有 其他民事主体继受其权利义务的状2.分类相对终止:人自身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其权利 义务由其他民事主体继受的状态依法被撤销 3.原因 自行解散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节 其他组织一、其他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性组织 (二)特征:l 是

34、具有一定目的的组织体 l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l 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具有特殊性 二、其他组织的种类 l 设立中的法人 l 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如各种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学校的各种社团l 非法人企业 ,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等l 其他非法人经营体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生效要件)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l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

35、行为包括: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l 两者区别:(1)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3)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不强调真实性,而民事法律行为则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l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l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由民事主体主观上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两部分所构成3.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

36、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选择、判断)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l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l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如签约、联营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l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对价(报酬)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合同l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对价的法律行为,比如赠与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l 诺成性

3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l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如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l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l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l 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l 从民事法律行为:指从

38、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行为人合格 :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三、行为内容合法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四、行为形式合法: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 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简答:概念和条件的法律特点)(一)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以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

39、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l 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l 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l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l 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l 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延缓条件: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 以条件的作用为标准 解除条件 :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 (三)条件的种类 肯定条件: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 以条件的内 容为标准否定条件: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内容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简答) (一)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

40、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特点: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始期:在成立时暂不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以期限的 作用为标准终期:在成立时即行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失去效力(三)期限的分类确定期限:当事人约定确切的具体时间为确定期限 以期限的内容为标准 不确定期限:当事人约定不确切的时间的,为不确定期限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案例)一、无效民事行为(一)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

41、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特点: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欺诈具备的条件: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情的 ;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胁迫具备的条件: 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 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 ;被胁迫方实施

42、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具备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 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的条件,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 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 危难一方所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的条件:l 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共同故意l 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内容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l 该民事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结果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

43、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特点:1.在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请求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2.因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裁判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法律效力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重大误解的条件:l 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 l 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l 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 例如: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

44、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显失公平 的条件l 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等 方面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l 双方在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地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胁迫而为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因乘人之危而为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1.效力:自成立之时产生法律效力 ;被撤销而丧失法律效力(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 2.撤销权 l 概念: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l 撤销权需在1 年

45、内行使l 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撤销权双方都享有;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中,撤销权只归受损害的一方l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3.消灭:除斥期间届满 ;当事人放弃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大纲中没有要求掌握,作为理解)(一)概念: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二)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3无处分权人从事的无权处分行为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l 财产返还 l 赔偿损失 l 追缴财产 第一节 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 :( 简

46、答: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l 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l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l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l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包括:l 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l 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 (二)不得代理的行为:(选)l 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l 法律规定或者双

47、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 行为,如代为演出、讲课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选)(一)标准:代理权产生的原因l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l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l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一、代理权的概念:(简答:概念和行使规则)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代理权的产生( 选)(一)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

48、(如亲属关系) ;二是授权行为 l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l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l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简答、选)(一)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二)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l 认定条件l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l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l 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具体情形: (选)l 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l 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日寸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l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第四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论述:概念,情形、效力)(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的行为 (一)本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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