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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第一案.doc

1、“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山东姑娘 9年后讨要受教育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可现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还不强,相当一部分公民对宪法知之甚少,或者认为宪法离自己很远。人们往往以为宪法是抽象的,很少运用于保护公民根本权利。其实宪法与老百姓并不远,宪法的许多规定,如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实行同工同酬等都与百姓有密切的联系。1990 年,山东省滕州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齐玉苓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继续冒用齐的名字参加工作。齐诉陈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案,经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于 2001 年 8 月 24 日向社会公布了审理结果

2、:齐玉苓获得计 10 万余元的赔偿。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此案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求学路突然中断,齐玉苓被迫卖早点 1990 年的夏天,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 17 岁的姑娘齐玉苓参加中考,预考通过后,她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7 月份她又参加了全省的统考。到 8 月初,学校张榜公布了录取名单,齐玉苓没有看到自己的名字。而委培生的名字却是不公布的。无奈,齐玉苓到班主任家打听,班主任说如果被录取的话应该有通知书的,让齐玉苓第二年再考。齐玉苓不死心,回家继续等待。可是一直到 9 月初,大家都去上学了,她还是没等到通知书。没有上成中专的齐玉苓最后借钱上了邹城

3、技工学校。命运弄人,技校毕业后,工作还没干两年,厂里减员分流,她下岗了。于是,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成为齐玉苓维持生活的惟一途径。中学同学九年前冒用她名上了中专时光荏苒,一晃到了 1999 年。这时的齐玉苓已经准备结婚了,本来,对生活并无什么苛求的齐玉苓以为自己的一生就这么平平淡淡地过下去了,但是,戏剧性的一幕却在这时悄然掀开。一天,齐玉苓在银行工作的一个朋友对她说:“真是巧,我们银行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姓和名跟你都一样。”齐玉苓倍感蹊跷,因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 这位“银行齐玉苓”正是 1990 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的中专

4、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经过仔细调查,齐玉苓发现,那个已经是银行储蓄所主任、已为人母的“齐玉苓”就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恒燕。其实陈恒燕早在自己预考落选之后就开始了冒名齐玉苓的行为。没资格参加统考的陈恒燕已用齐玉苓的名义取得了鲍沟镇政府的委培合同,而费尽心血考试的齐玉苓已注定在“为她人做嫁衣”了。她把冒名者和学校全告了9 年后突然出现的这场变故让齐玉苓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年她自以为中考失利而痛苦万状的时候,却已有人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苓”,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这只令人羡慕的饭碗。而自己呢,却在打

5、工、下岗。令人惊讶的是,在假齐玉苓的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而法院的鉴定结果更表明:钢印并非假印。查看这位假齐玉苓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很不全。但就是这样一张连滕州八中也认为是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有当时八中校长邢启坤的私章,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1999 年 1 月 29 日,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不满一审判决,继续上诉1999 年 5 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玉苓诉陈恒燕等四被告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

6、,没有认定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齐玉苓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法官感到为难,陈恒燕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却苦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2001 年 6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释200125 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对这场冒名顶替上学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陈恒燕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济宁商校、滕州教委、滕州八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陈恒燕父女共同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 5 万元、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

7、失 5 万余元,总计 10万余元。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名词解释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就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间,人民法院用宪法来作为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通俗地说,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来解决纠纷。宪法司法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通过齐玉苓案,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案子所作出的批复,告诉老百姓不仅享有民法所规定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你还有宪法权利,如果受到侵犯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专家解读宪法尝试走进法院1982 年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尊重,使得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升。自上世纪 80 年代之后,陆续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宪法中规定公民

8、权利的案例。最早的案例是有关超生子女是否享有计划内生育子女同等权利的争论。此外,农村出嫁妇女能否与男性村民一样保留自留地也成为当时的一个焦点。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谈到上世纪 80 年代出现的这批案例时总结说,尽管这些当事人大都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但却具有现实的宪法意义。这些案例的核心点大都与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权”有关,通过一系列现实案例的争论,人们切实体会到宪法权利的现实性和重要性,也为公民人权意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长期研究“宪法司法化”的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副教授则谈到,进入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公民利用宪法维权出现自觉化和纵深化的发

9、展脉络。而这种脉络在 2001 年前后形成一个高潮。其中山东齐玉苓诉陈恒燕一案被认为是开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2001 年同样引人关注的还有青岛 3 名考生以高校招生分数线不统一为由,起诉教育部侵犯宪法规定的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此后,公民利用宪法维护自身基本权利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怀孕大学生是否应被开除”、“四川大学毕业生蒋韬因身高歧视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查处”等等,无不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王磊认为,此一轮利用宪法维权的案例与上世纪 80 年代的案例相比,不但范围更加广泛,涉及教育权、平等权、人身权等诸多方面,而且具有强烈的自觉性。“这不但反映了人们对个人权利认识

10、的加深,也为理性、合法、有序地维护自身权利寻求出一条现实路径。” 维权案例老人手持宪法守祖宅北京 63 岁老人黄振沄的房子挺立在一片拆迁后的废墟中。2004 年 4 月 1日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他家时,黄振沄拿着一本宪法进行抵制,使得这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据称,这是修宪后北京市第一例抵制强制搬迁的事件。这本宪法中有一页被老黄特意折起一只角,又用笔画出这样一些字句:“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据黄振沄介绍,他家的老四合院位于北京的黄金地段。由于拆迁办的现金补偿不到位,老黄不同意搬迁。今年 3 月 29 日,他收到了崇文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搬迁通知书”,称将于 4

11、月 1 日 8 时 30 分强制搬迁。4 月 1 日从 5 时 30分开始,周围还未拆迁的五六十户就都自发地集中到他家门口。老黄在屋前插了一面国旗,又把从宪法中摘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语句写大了放在门口。当 20 多名穿警服的人 8 时 30 分开着警车到来时,现场已经聚集了 100多人,组成了人墙进行抵抗。一个多小时后,警察和来拆迁的工人们无奈地撤走了。 矮个起诉招工身高限制“仅因为身高不够我竟失去了报名资格!”四川大学毕业生蒋某感觉受到了歧视,于是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2002 年 1 月 7 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

12、受理了该案。担任蒋某诉讼代理人的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伟表示,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200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一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 168 米,女性身高 155 米以上”。原告蒋某为 2002 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生,身高未到被告规定的高度,但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招录报名条件,仅仅由于身高的原因,无法成为招录对象。蒋某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2002 年 1 月 9 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行员启事登在成都某媒体头版上,其“招录对象”说明里,已经找不到“男性身高 1.68 米,女性身高 1.55 米以上”的表述。在这则广告右下角,一排黑体字十分醒目:招聘行员启事以本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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