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 3 项执行的单位) ,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 15 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 05 元/人月。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一级 08 元建筑平方米 二级 06 元建筑平方米 三级 045 元建筑平方米 四级 03 元建筑平方米 等外级 015 元建筑平方米 所
2、有服务等级的电梯费标准是:12 层以上的 0. 3 元 建筑平方米,12 层以下 含 12 层 的0. 35 元 建筑平方米 省会住宅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收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 公共车库停车:每辆每月 90 元(已购买的车位每月每辆 20 元) 停车场停车:每辆每月 70 元 车位停车:每辆每月 50 元 临时停车:凡停放于以上停车场所的机动车,白天(8 时22 时)每辆次 2 元; 夜间(22 时次日 8 时)每辆次 4 元。连续停放可累计计算。未停放于以上停车场所的机动车辆晚十二点以前不收费,超过时间按临时停车标准执行非机动车存放服务费标准 封闭式存车棚收费标准:摩托车、三轮车(包括各类助力车)、自行车每辆每月分别为 15 元、10 元、5 元;半封闭车棚每辆每月分别为 8 元、5 元、3 元 临时存车收费标准(存车棚内):摩托车、三轮车(包括各种助力车)、自行车白天分别为 0 .5 元、0 .5 元、0. 2 元;夜间分别为 1 元、1 元、0 .4 元。连续存放可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