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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额外重疾保险条款.pdf

1、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附件 6-3: 阅 阅 阅 阅 读 读 读 读 指 指 指 指 引 引 引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2条 签收本附加保险合同次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第1.3条 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第5.3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6.1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3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8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4.如何交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付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自动

3、垫交 5.3 保险单借款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范围 8.释义 8.1 有效身份证件 8.2 发病 8.3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8.4 毒品 8.5 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7 无有效行驶证 8.8 艾滋病 8.9 艾滋病病毒 8.10 现金价值净额 8.11 利息 8.12 现金价值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

4、更 3.2 保险金的申请 3.3 欠款的扣除 3.4 诉讼时效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2页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险合同” )上。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

5、同条款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 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 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 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6、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 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 。自您书面申 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个计划: A计划:分为二十年、三十年和四十年; B计划: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7、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首次发病(见8.2)并经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 8.3)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 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满期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3页 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8、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4)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7)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见 8.8) (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8.9)

9、 (HIV 呈阳性) ;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8.10) ,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 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的申请 1、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与确诊疾病必须

10、的科 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3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返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本附加合同有借款、欠交保险费,则本 公司扣除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见8.11) 、欠交的保险费后给付。 3.4 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交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付

11、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4页 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见 8.12)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 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5.2 自动垫交 主险合同进行保费自动垫交时,本附加合同应同时进行保费自动垫交。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进 行保费自动垫交。 5.3 保险单借款 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单借款时,本附加合同应同时进行保单借

12、款,借款比例和利息计算方式与 主险一致。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合同进行保单借款。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 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

13、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 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释义 8.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 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2 发病 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出现足 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8.3 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

14、外),投保地所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卫生行政部门 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8.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5页 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 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或呼气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

15、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8 艾滋病 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AIDS)的简称。 8.9 艾滋病病毒 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 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

16、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8.10 现金价值净额 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保险单借款和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 8.11 利息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中提到的利息一律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8.1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6页 附表一:重大疾病说明 重大疾病: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前 25 种疾病(特指定义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重大疾病)定 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须由专科医生(注 1)

17、明确诊断。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 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分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 急性心肌梗塞

18、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 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 2)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9、注 3和注 4)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5)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 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 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 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 不在保障范围内。 6.

20、 终末期肾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天的规律性透析 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 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 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 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7页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良

21、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 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 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22、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 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 确诊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 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分或 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 维持

23、系统 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6)性丧失,在 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 测等证实。 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 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度。 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

24、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 疾病确诊 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 能随意识活动。 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8页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 失,无法独立完

25、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 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26、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严重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 且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 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 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 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 平均压超过 30mmHg。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

27、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 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 此时间限制)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以下全 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中性粒细

28、胞绝对值0.510 9 /L ; 网织红细胞1%; 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植物人 指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生确诊,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 且此情况维持 30天以上。 27. 系统性红斑狼疮 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 理赔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认并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

29、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9页 (1) 临床表现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四个: 1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2 光敏感; 3 口腔溃疡; 4 非畸形关节炎或关节痛; 5 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6 神经系统损伤(抽搐或精神症状) ; 7 血象异常(WBC4000/l或血小板100000/l或溶血性贫血) 。 (2) 检测结果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两个: 1 狼疮细胞或抗双链 DNA抗体阳性; 2 抗 Sm抗体阳性; 3 抗核抗体阳性; 4 狼疮带试验阳性; 5 C3补体低于正常。 (3) 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血肌酐的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 28. 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

30、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家提供明确诊 断,并有 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 能障碍后需持续 180天以上。 由神经科专家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三项内容: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 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 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29.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型糖尿病)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 岛素维持 180天以上,须由本公司认可的有资格的内分泌医生确诊并在本合同保险责

31、任有效期 内,满足下述至少一个条件: (1) 本公司认可的内分泌医生确诊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30. 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 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 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 ,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 至少 180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除外。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

32、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 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31. 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 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身肌 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 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

33、药物治疗的病史。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0页 32. 脊髓灰质炎 经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 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的疾病。被保险人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则不符 合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 33. 急性坏死性 胰腺炎 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师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需进行手术治疗,以进行组织清除、 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但因酒精中毒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 34. 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主要临床特征为受

34、累骨骼肌肉的无力和萎缩。经本公司认可 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符合以下四项诊断指标中的三项: (1) 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2) 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3) 典型的肌电图; (4) 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35. 终末期肺病 由本公司认可的呼吸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 标准包括以下各项: (1) 肺功能测试其 FEVl持续低于 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35、36. 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 毒 因输血而被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或成为艾滋病患者(AIDS) ,需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感染是由于必要的医疗性输血引起的,且医疗性输血是在保单生效日后或复效日后发生 的; (2) 提供输血的医疗机构承认该项输血感染为医疗责任事故; (3) 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37.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是指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 (1) 至少包括下列关节中的三组或以上有广泛受损和畸形改变:手指关节、腕关节、肘关节、 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椎或脚趾关节; (2) 手和腕的后前位X 线拍片检查可见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典型变化,包括骨质侵蚀或钙流失,

36、位于受累关节及其邻近部位尤其明显; (3) 关节的畸形改变至少持续6 个月。 类风湿性关节炎系指以关节滑膜炎为特征的慢性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诊断必须符合国际认 可的该疾病的诊断标准。 38. 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39. 主动脉夹层瘤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 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电脑断 层扫描(CT) 、磁共振

37、扫描(MRI) 、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须经本公 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心血管专科医师确诊。 40.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指确已进行开颅手术以夹闭、修复或切除脑动脉瘤。但不包括导管及血管内手术。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1页 注: 1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

38、床工作三年以上。 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 害而患失语症。 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6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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