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违纪处罚条例教师要关爱学生,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按时上课,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
2、他商品的;(九)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经常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教师职责,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五)经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处分,无悔改表现的;(六)一年内连续旷工 10 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