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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doc

1、第 一 条 合 同 类 型 和 期 限甲 、 乙 双 方 选 择 以 下 形 式 确 定 本 合 同 期 限 : (一 )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共 _ 年 。 ( 二 )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共 _ 个 月 。 ( 三 ) 乙 方 应 在 年 月 日 前 到 岗 。 注 : 劳 动 合 同 法 调 整 了 劳 动 法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规 定 内 容 。取 消 了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终 止 ,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只 能 因 法 定 情 形 出 现 而 终 止 。 也就 是

2、 说 ,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得 约 定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 即 使 约 定 了 , 该 约 定也 无 效 。 规 定 到 岗 时 间 的 理 由 在 于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日 为用 工 之 日 ( 一 般 情 况 以 到 岗 为 准 ) , 劳 动 者 签 订 合 同 后 一 直 不 到 岗 , 企 业 不能 随 便 解 除 合 同 , 法 律 风 险 和 成 本 很 高 , 应 约 定 到 岗 时 间 , 以 便 后 面 约 定 本合 同 的 自 动 失 效 。 第 二 条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一 )

3、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乙 方 同 意 从 事 岗 位 工 作 , 根 据 甲方 的 工 作 需 要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可 以 变 更 工 作 地 点 。 ( 二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 按 时 完 成 规 定 的 工 作 数 量 , 达 到 规 定 的 质量 标 准 。 注 : 工 作 地 点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新 增 的 必 备 条 款 。 对 于 类 似 “因 生 产经 营 需 要 , 劳 动 者 愿 意 服 从 用 人 单 位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或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根据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调 整 劳

4、 动 者 工 作 岗 位 ”等 条 款 , 不 再 写 入 合 同 。 原 因 在 于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属 于 变 更 合 同 行 为 ,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 变 更 需 采 用书 面 形 式 , 因 此 , 此 约 定 涉 嫌 剥 夺 劳 动 者 的 合 同 协 商 变 更 权 , 用 人 单 位 免 除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条 款 无 效 。 第 三 条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一 ) 乙 方 实 行 以 下 第 2 种 工 时 制 。 1、 实 行 固 定 工 作 制 的 , 平 均 每 日 工 作 时

5、 间 不 得 超 过 7 小 时 , 平 均 每 周工 作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0 小 时 。 2、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安 排 。 ( 二 ) 乙 方 依 法 享 受 本 单 位 规 定 休 假 制 度 。 注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新 增 的 必 备 条 款 。 第 四 条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一 )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 卫 生 的 规 定为 乙 方 配 备 必 要 安 全

6、防 护 措 施 , 发 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 二 )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乙 方 应 当 严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 减 少职 业 危 害 。 ( 三 )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管 理 ,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 注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是 劳 动 合

7、 同 法 新 增 的 必备 条 款 。 第 五 条 劳 动 报 酬( 一 ) 乙 方 基 本 ( 固 定 ) 工 资 标 准 为 元 /年 ( 其 中 包 括 加 班 工 资 或奖 金 ) , 每 月 支 付 元 , 其 余 年 终 结 算 元 。 ( 二 ) 甲 方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制 度 , 确 定 乙 方 实 行 以 下 第 三 种 工 资 形式 : 1、 计 时 工 资 。 乙 方 的 工 资 由 基 本 ( 固 定 )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组 成 。 基 本( 固 定 ) 工 资 为 元 /月 , 绩 效 工 资 根 据 乙 方 的 业 绩 考 核 情 况

8、 核 定 。 如 甲 方 的工 资 制 度 发 生 变 化 或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变 动 , 按 新 的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 2、 计 件 工 资 。 甲 方 应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 计 件 单 价 按 甲 方的 有 关 制 度 为 准 。 3、 其 他 工 资 形 式 。 具 体 约 定 如 下 : ( 三 ) 甲 方 ( 或 甲 方 指 定 的 单 位 ) 应 以 货 币 形 式 按 月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发薪 日 为 每 月 15 日 。 若 乙 方 提 供 了 正 常 劳 动 , 甲 方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工 资 报

9、 酬 不得 低 于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注 : 本 合 同 应 注 明 劳 动 者 的 基 本 ( 固 定 ) 工 资 标 准 , 绩 效 工 资 由 业 绩 考核 确 定 。 ( 四 ) 合 同 期 内 , 甲 方 应 视 乙 方 的 工 作 表 现 情 况 , 给 予 乙 方 提 高 工 资 待遇 的 机 会 。 ( 注 : 加 薪 情 况 应 明 示 与 合 同 中 。 ) 第 六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 续 订(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 乙 双 方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 1 在

10、 不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和 他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 2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 经 与 乙 方 协 商一 致 的 ; 3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完 全 履 行 的 ; 4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已 修 改 的 ; 5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1 在 试 用 期 间

11、,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2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及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 3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4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甲 方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影 响 , 或 者 经 甲 方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 5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 使 甲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6 被 依 法 追 究

12、刑 事 责 任 的 。 ( 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是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 1 乙 方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事 由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2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的 ; 3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

13、无 法 履 行 , 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以 解 除 此 合 同 : 1.甲 方 不 能 按 时 按 量 提 供 乙 方 合 理 报 酬 的 ; 2.甲 方 不 能 提 供 乙 方 合 理 岗 位 和 培 训 机 会 的 ; 3.甲 方 不 能 为 乙 方 提 供 更 好 发 展 机 会 的 ; 第 八 条 其 他 约 定 条 款( 1) 凡 由 甲 方 出 资 培 训 乙 方 ,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培 训 /教 育 协 议 , 因乙 方 原 因 而 提 前

14、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的 培 训 等 费 用 , 具 体 赔 偿 标准 执 行 培 训 /教 育 协 议 的 约 定 。 ( 2) 乙 方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之 前 , 甲 方 有 权 了 解 乙 方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关 的 基 本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劳 动 者 的 学 历 、 履 历 、 资 格 或 任 职 证 书 ( 明 )以 及 以 前 劳 动 关 系 是 否 解 除 或 终 止 等 。 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 并 应 书 面 承 诺其 真 实 性 。 若 因 故 意 漏 报 、 隐 瞒 前 述

15、基 本 情 况 , 骗 取 甲 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甲 方 查 出 或 被 原 单 位 追 诉 的 , 视 为 乙 方 的 欺 诈 行 为 并 导 致 甲 方 的 严 重 误 解 ,甲 方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认 定 本 合 同 自 始 无 效 ,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应 由 乙 方全 额 承 担 。 ( 3) 乙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到 岗 日 到 岗 的 , 本 合 同 自 到 岗 日满 后 自 动 失 效 , 但 甲 方 认 可 的 除 外 。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应 由 乙 方 全 额

16、承 担 。 ( 4)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但 如 果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与 附件 内 容 有 任 何 冲 突 或 不 一 致 之 处 , 则 以 附 件 中 的 内 容 为 准 。 ( 5)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若 甲 方 变 更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人 、 投 资 人 等 事 项 ,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履 行 ; 若 甲 方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等 情 况 , 本合 同 继 续 有 效 , 由 承 继 单 位 继 续 履 行 。 ( 6)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 属

17、其 岗 位 职 务 行 为 或 主 要 利 用 甲 方 的 物 质 技 术条 件 所 产 生 的 所 有 专 利 、 版 权 和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无 权 进 行 商业 性 开 发 。 ( 7) 双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 乙 方 不 得 在 合 同 期 内 再 受 聘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从事 与 甲 方 相 同 或 类 似 或 有 竞 争 冲 突 的 业 务 。 ( 8) 乙 方 对 在 合 同 期 间 得 到 的 有 关 甲 方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情 报 、 信 息 等商 业 秘 密 进 行 保 密 , 不 得 将 其 泄 露

18、给 任 何 第 三 者 ( 亦 包 括 无 工 作 上 需 要 的 甲方 雇 员 ) 。 乙 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则 被 视 为 严 重 违 反 本 合 同 , 并 认 为 有 足 够 的 理由 被 辞 退 。 此 种 保 密 义 务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或 期 满 后 的 任 何 时 间 对 乙 方 仍 有 约 束力 。 注 : 商 业 秘 密 和 竞 业 限 制 、 专 项 培 训 只 在 主 合 同 中 做 原 则 约 定 , 另 行 签订 协 议 处 理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 法 律

19、法 规没 有 规 定 的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 若 双 方 协商 不 成 或 者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应 当 依 法 向 调 解 机 构 申 请 调 解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甲 方 应按 规 定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备 查 , 并 向 劳 动 部 门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名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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