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 屋 买 卖 合 同卖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身 份 证 号 码 : 买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身 份 证 号 码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产 管 理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之 规 定 , 甲 、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就 乙 方 向 甲 方 购 买 房 产 签 订 本 合 同 , 以 资 共 同 信 守执 行 。第 一 条 乙 方 同 意 购 买 甲 方 拥 有 的 座 落 在 _市 _区_拥 有 的
2、 房 产 (别 墅 、 写 字 楼 、 公 寓 、住 宅 、 厂 房 、 店 面 ), 建 筑 面 积 为 _平 方 米 。 ( 详 见 土 地房 屋 权 证 第 _号 ) 。 ;第 二 条 上 述 房 产 的 交 易 价 格 为 : 单 价 : 人 民 币 _元 /平 方 米 ,总 价 : 人 民 币 _元 整 ( 大 写 : _佰 _拾 _万 _仟 _佰 _拾 _元 整 ) 。 该 价 格 包 括 房 屋 的 附 属 设施 ( 等 物 品 ) ;付 款 方 式 : 合 同 签 订 后 ,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按 下 列 方 式 交 付 房 款 :分 期 付 款 :1、 乙 方 于
3、签 订 本 合 同 当 日 , 交 付 甲 方 履 行 合 约 定 金 人 民 币 ( 大 写 : ) ;2、 乙 方 于 日 之 内 交 首 付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3、 乙 方 于 该 房 屋 办 理 更 名 手 续 成 功 之 时 , 将 剩 余 部 分 房 款人 民 币 ( 大 写 : ) 交 付 于 甲方 ;4、 甲 方 于 日 之 内 将 房 屋 户 口 迁 出 并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证 , 乙方 将 尾 款 人 民 币 (大 写 )支 付给 甲 方 。第 三 条 甲 方 应 于 房 屋 办 理 更 名 手 续 成 功 之 日 起 _天 内 将 交 易 的 房产
4、 全 部 交 付 给 乙 方 使 用 , 并 应 在 交 房 当 日 将 _等 费用 结 清 , 若 发 现 有 陈 欠 的 采 暖 费 、 物 业 费 , 乙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追 讨 ,甲 方 必 须 支 付 。 第 四 条 税 费 分 担 :甲 乙 双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房 地 产 政 策 、 法 规 ,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办 理 房 地产 过 户 手 续 所 需 缴 纳 的 税 费 。 经 双 方 协 商 , 交 易 税 费 各 自 承担 所 需 费 用 。第 五 条 违 约 规 定 :买 卖 双 方 规 定 , 违 约 方 应 按 照 房 屋 成 交 价 ( 即 总
5、 价 ) 的 % , 即 人 民 币 ( 大 写 : ) 作为 违 约 金 支 付 给 守 约 方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主 体 :1.甲 方 是 _共 _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_即甲 方 代 表 人 。 2.乙 方 是 _, 代 表 人 是 _。 第 七 条 因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由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依 法 向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八 条 本 合 同 经 当 事 人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即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当 事 人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九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甲 乙 双 方 可 另 行 约 定 , 其 补 充 约 定 经 双 方 签 章与 本 合 同 同 具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乙 方 :电 话 : 电 话 :签 订 时 间 :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