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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库扶持项目扶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1、1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扶持,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库移民创业致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61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01 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使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和库区基金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资金。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的不同来源,用于扶持下列对象范围内的项目建设:2(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到村不核定到户(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移民人口)的移民村的项目建设;(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和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建设;(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

3、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建设。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有利于改善移民和移民安置区、水库库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科技推广、劳动技能培训、职业教育以及移民创业贷款贴息等各类项目。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是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也可以是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建设的项目;面向不特定移民对象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贴息等可以以县为单位设立项目。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扶持的专项资金应落实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明确权属和收益分配,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建设项目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

4、制定统一准予扶持的条件和标准。3移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不得在项目管理机构中任职、不得取得红利和报酬。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额度 8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核准; 8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论告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第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告;(二)村委会作出的项目建设的决议;(三)村民代表会议讨

5、论记录;(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出具的业已公示的证明材料;按行业规程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的或者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具备经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还应具备项目管理组织情况材料和章程。第八条 移民管理机构核准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扶持项目的对象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二)扶持项目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符4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规划;(三)申报的项目已经列入县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四)项目建设决议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 7 天以上;(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六)有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

6、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五年规划为周期统筹安排,集中扶持若干重点项目。核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扶持资金额度,应在考虑项目对象范围内移民人数的基础上,向库区、移民人数较多的安置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安置地和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进度快、质量好、按要求完成的村倾斜。第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省下达专项资金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年度计划,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所在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在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的年度计划及核准的项目和资金额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

7、构应予同意备案;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提出具体书面意见,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省级移民管理5机构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原计划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并做出说明,并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备案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方可组织实施。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是否同意备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当年的 7 月 10 日前和次年的 1 月 10 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报送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汇总情况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8、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上报备案。第十三条 扶持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酌情分期预付项目扶持资金。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已建设完成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验收合格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项目建设总体完成,项目申报主体提出了项目验收申请;(二) 项目申报主体和项目承建(承办)方竣工验收和自验合格;(三)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了结算审价,并由符6合规定资质的单位出具了审价报告;(四)按照行业规程规范需要经过专项验收的,有关专项验收已经合格;(五)

9、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第十五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次年 3 月底前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项目审查核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实施方案) 、工程预决算报告、审价报告、验收资料及有关图片资料等。第十六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核准建设的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给予项目申报主体处以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停止拨付项目资金、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 申请时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扶持的;(二) 未按核准的项目建设的;(三)项目申报主体未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10、的;(四)项目申报主体与项目承建(承办)方未签订相关合同的或者村民自建项目没有制定实施方案的;(五)扶持项目建设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责任事故的。第十七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和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7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审查审核、年度计划报备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省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应对 20%以上的县(市、区)进行实地督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实地督查对象应不少于所辖县(市、区)的 50%。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移民管理机构和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处以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核准扶持项目,核定专项资金的;(二)应该

11、上报核准的项目未按规定上报核准的;(三)项目年度计划未按规定上报备案或者未按经备案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的;(四)未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的;(五)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未及时作出处理并纠正的;(六)未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或者档案资料不完整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可给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处以或并处通报批评、不予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酌情核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一)自省下达专项资金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核准扶持项目、核定扶持资金并编制项目年度计划上报省级移民管8理机构备案的;(二)有 10%以上的项目未按经备案的项目年度计划要求建成并经过验收,或有 20%以上的年度项目

12、资金当年未结报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扶持项目、核拨专项资金,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第二十条 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核准项目、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上报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纠正存在问题。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浙移领办200723 号) 、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浙移扶200911 号)和 浙江省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规划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浙移领办2010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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