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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评标专家培训课件.ppt

1、,评标实务及案例分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陈建新 2014年11月,讲四个问题,一、招标采购基本知识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常识三、评标实务及案例分析四、评标常遇问题解答,第一讲 招标采购基本知识,招标采购发展概述,1.1 招标采购制度发展概述 1.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起源 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了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此为近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发端。 1830年,英国政府正式明令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采购发展概述,美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美国的招标采购法律的特点在于,不但有招投标的规则和程序,而且包括了采购合同的管

2、理,如采购合同的立项、审批,直至交货和交工的监察等合同的履行程序。,招标采购发展概述,2.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史 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采用招商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的是1902年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 张之洞洋务派首领之一。毛泽东对其评价甚高,曾说过“提起中国民族工业,重工业不能忘记张之洞”;与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并称为晚清“四大名臣”。1889年至1907年任湖广总督。对武汉的工业、科技、教育、城市规划、建设影响巨大。,招标采购发展概述,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招投标活动,始于1980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

3、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 案例:1982年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并按世界银行规定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3.我国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招标采购发展概述,招标采购发展概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颁布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北省博物馆案

4、例(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招标采购发展概述,(2) 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012年2月1日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以配套行政法规形式进一步完善了招投标制度。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已进入制订程序。 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内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的项目招标案 (30万元换3个亿),招投标法规体系,(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长令为部门规章;如: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

5、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以省长令或市长令形式颁布。 如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规范招标采购的规定。效力层级原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不包含地方法规,招标采购的目的,1.2招标采购的立法宗旨 (目的): 一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招标采购经济目标:物美价廉招标采购仅是形式,合同履行结束才实现采购标的目的,招标采购概述,问题招标采购是程序重要还是合同内容重要?背景许多

6、人认为,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性法律,其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并以此来判断一个项目的招标是否合法,从而打造招标投标行业“阳光工程”。针对这种观点近年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反对声音。一些人认为,正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招标程序,造成了少数招标人采用合法性的手段,通过法定程序实现了其私下非法交易的目的,即看是“阳光工程”,其内充斥者腐败交易,已经失去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观点1应重招标采购程序,以保证程序合法,减少腐败交易。观点2应重合同内容,以保证合同有效履行,减少订立失误。 两种观点都不正确,但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形式重于了内容。,招标采购形式大于内容,许多地方为了反腐败的彻底性,打造阳光工程,体现

7、招投标公平、公正性。推行招标采购摇号和抽签中标法。是否合法。 不是合不合法的问题,是属于违法行为。是历史的倒退。不是鼓励先进,是鼓励落后,不是比价格和实力,比运气。是招标采购制度走入了死路的表现。这样发展下去,招标采购法及其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不需要专家参与评标了。 违反了招标的宗旨和招投标法的程序。 程序违法也属于违法。,评标中形式大于内容典型案例,案例: 1有一个2000万元的工程,最低价评审第一名与第二名相差300多万元,评委评审中有投标文件要逐页小签的评审,第一名目录没有小签,废标。选择第二名中标。 国家损失300万元。 2有一建筑方案评审,资格评审中人员评审有一个电气专业人员没有

8、提供中级职称,废标。方案是公认的最好。后来处理结果是其他方案都不能满足要求。重新招标。 中标的是同一设计方案,工程却推迟了40多天。评委似乎没有评审错,但与招标采购宗旨却又不相符。值得我们深思!,招投标的基本原则,1.3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招投标法第5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所有潜在投标人享有信息对等的权利 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度的透明,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9、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 要求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限制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公正原则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要求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标准进行。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诚实信用原则 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在西方称为“帝王条款”。诚实是指真实、合法,不用歪曲、虚假情况欺骗对方;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履行合同。,正确运用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处理招标采购活动。 案例1.某次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招标人代表提出评审有错误,要求重新评审.管理机构不同意.招标

10、人代表说,没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这样做,管理机构同志无话可说. 实际上法律法规有规定.招投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这样做违背了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处理招标采购问题的标准:要看是否符合立法宗旨;是否符合基本原则。 201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除非出现下列情况:,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4.客观分评分不一致;5.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招标采购的基本原则,案例2 某国有企业供配电物资采

11、购,在省中心平台评标,有5家投标人投标,招标人未设置控制价,专家评委在评审时根据专业知识和掌握的市场行情,一致认为5家报价均超出市场价,否决了全部投标,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事后监督管理部门收到5家集体投诉,认为否决全部投标无法规条款和招标文件依据。 依据:招投标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保护国家利益。投标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500万元的物资采购,第二次招标后节约了60多万元。4个专家每个15万元。此案充分体现了评标专家的价值。,招标采购概念,1.4招标、投标及招标人、投标人的概念 1.招标投标概念 所谓招标,是招标人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邀请不特定或特定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

12、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从经济范畴理解招标投标,招投标就是一种有序竞争的交易方式。 从法律范畴来理解招投标概念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 投标是要约(有时效), 中标是承诺 (招投标是合同的形成过程),招标采购概念,2.招标人、投标人的概念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法第8条)。 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问题思考】 招标文件中经常有这样的描述: “以下设备、材料由招标人自行采购”此句话是否存在问题 注意:招标人只是一个阶段性称呼。如立项时称项目业主、自行采购称

13、为采购人,订立合同一般称发包人。招标人可以不是项目业主。,投标人是指 1、响应招标 2、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招标法第25条)。 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科技项目允许)。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投标人也只是一个阶段性称呼 问题思考: 某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载明: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参与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是否正确?,招标采购概念,答:不正确 。投标保证金是向投标人收取的投标担保,不参与投标竞争的,依据法规的定义,不属于投标人。本应当不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

14、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条例35条)。 供应商(企业) 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 有效投标人 中标人 承包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合法途径获取招标文件,但这时法人或其他组织还不是投标人,只是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一旦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撤回其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案例分析,【案例】投标人与有效投标案例分析【背景材料】钟祥市某机关办公楼电梯采购采取资格后审招标,有10家企业购买了招标文件,有7家企业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5家企业不合格,评标委员形成评标报告,“因投标人只有2家,依据招投标法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问题】 评标委员会形成的评审意见是否

15、正确?如果不正确,评标委员会应当怎么处理才符合法规的规定?,案例分析,【分析】 通过本案例理解投标人的概念。理解投标人与有效投标人的区别。理解工程建设项目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评标委员会的处理原则。 现实中当评标只剩3家时的多数地方处理方法: 一是,为了招标人,当只有3家时,再有废标的评委也不废。 二是,只要少于3家都是认为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只能重新招标。 两种方法处理都是错误的,有效投标,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没有否决投标的,称为有效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进入开标程序,也就不会有评标程序。有7家企业参加了投标,投标人就是7家。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处理原则: 7部委12号令第27条规定,“

16、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本条赋予了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也可以不否决的自由裁量权。若不否决,则继续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法律上分强制性规定、用词、应当、禁止等,任意性规定和可选择性规定 用词一般为“可以”),案例分析,评标委员会裁量的标准是,不足三个的有效投标人是否具备竞争性。这里所指的竞争性显然不是指投标人数量上的竞争性,而是指有效的投标人与参与投标竞争的所有投标人之间的综合比较、社会成本以及招标人的预期目标相比较是否有竞争性,那怕仅有一家有效投标人,如果能实现招标的根本目的,评标委员会也可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因此本

17、案例正确处理方法是:评标委员会依据7部委12号令第27条规定形成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若决定不否决全部投标,则继续进行评标,推荐出中标候选人;若决定否决全部投标,则直接形成评标报告。本案例的处理方法适用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工作。,1.5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 (1)规范的范围和对象不同 政府采购法适用和规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财政拨款的单位),采购货物、服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财政拨款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包括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服务)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使用资金不同。 政府采

18、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除财政性资金外,还有国有资金、借贷、外资、私有资金等。,案例分析,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货物、服务招标评标中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在现实中容易混淆【案例】 钟祥市某机关老办公楼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一批柜式空调 。有5家供应商投标, 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 有3家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被否决。 剩下2家供应商在5家中报价是最低和次低的2家, 于是评标委员会认为具备竞争性,继续评审,并推荐了中标候选人。请问:评标委员会评审是否正确?,案例分析,【分析】 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

19、行货物、服务采购招标时,是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容易混淆不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使用财政性资金为老办公楼采购一批柜式空调 ,不属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属于政府采购货物;使用财政性资金为新建办公楼进行中央空调

20、设备采购及安装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案例分析,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不需要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政府采购货物评标时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政府采购废标的意思是否决全部投标。 因此评标委员会评审是错误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如果某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为新建办公楼进行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评标中出现以上同样问题,评标委员会评审就是正确的。,采购模式,1.6采购方式主要有十种: (1)招标采购; (2)竞争性谈判; (3)询

21、价采购; (4)单一来源采购; (5)框架协议招标采购 (6)订单; (7)拍卖; (8)比选; (9)磋商 ; (10)竞价。 (1)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定形式。 (1)(2)(3) (4)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法定形式。 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也是招标采购。,招标的方式,1.7招标的方式: 招标只是采购的一种模式:招标的法定方式只有两种: 公开招标(向不特定的人发要约邀请)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项目。显著特点是有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向特定的人发要约邀请)。无招标公告。 由于资格审查的方法不同招标有两种方法: 1、资格后审招标。直接发招标公告 出售招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 开标 评标委

22、员会评标(评标时进行资格审查) 水利公路工程项目 2 资格预审招标。发预审公告 递交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评审 确定合格申请人(有限数量制或合格制) 发售招标文件(只向合格申请 人)(房建项目),1.8招标程序,1.9招投标发展趋势 我国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在建筑行业中逐步推行,迄今已有近三十年的时间了。在这近三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招标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突出的问题: 1、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时有发生。(招标人虚假招标),2、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愈演愈烈。,3、标书中弄虚作假成常态(劣币驱良币),招标采购发展趋势,4、(1)作为一种交易模式,招标采购规章制度繁

23、琐、流程复杂、采购周期相对较长、运作成本高。(国家法改委正进行招标制度评估) (2)管理机构通过规范性文件剥夺招标人的法定权力现象时有发生,简政放权。天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09个公章变成1个公章,案例: 某县发文,凡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全权代理招标,招标完成后,由项目业主负责建设管理,请问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也不合法.招投标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充当了政府管理、代理、招标人的三方角色。民事主体角色不当。完全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力,也不符合项目法人负责制。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

24、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不得干涉市场主体能自主决策的事项。,电子招投标,一、实行电子招投标,是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招投标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电子招标可以实现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至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全过程电子化,电子招标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招标的跨区域、低成本、高效率、更透明、现代化(电子招投标的意义)。,反腐败高压力度将常态化,二、反腐败高压态势将常态化、围标串标无路可行。 十八大以来反腐风暴的高压推进。在不到两年时间的“打虎拍蝇”战役里,超过18万党员干部被处分。 中国纪检监察报9月13

25、日消息.九江市水利系统腐败窝案共有158人涉案,其中党员干部125人,处级干部16人,科级干部89人。全案共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人,收缴违纪违法款7600余万元。,第二讲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常识,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2.1关于强制招标制度强制招标制度是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核心内容之一: 1.工程建设项目 【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资金数额)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

26、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明年可能要出台新标准 大概扩大一倍,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注意:1.财政拨款的项目,按各地财政规定。 2

27、.审批、核准项目以“核准招标基本情况表”为准。,,48,目录以外、限额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目录以外、限额以上,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的范围,2.政府采购强制招标的范围,法规对不同层次招投标的区别规定,(一)下列规定只是针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条例8条)、资格预审应当由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条例18条)、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条例55条) 。 (二)下列规定只是针对是依法必须(强制)招标的项目: (1)指定媒介上发公告(条例15)、 (2)时间上的要求、 (如招投标法24条20日) (3)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打出(条例26条) (4)评标专家人

28、数上的要求(招法37条)、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条例46条) (5)中标候选人公示(条例54条,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的理解,【问题思考】 1.钟祥市某国有企业新建办公楼,资金是从银行贷款。请问能否采取邀请招标?能否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答:不能,因为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资金是从银行贷款。依然属于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包括借贷资金)。 2、某股份制公司,A为私营企业占股49%,B为25%、C为26%.现在钟祥市开发房地产住宅,B、C为国企,请

29、问能否邀请招标? 答:不能。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BC之和为51%国有资金控股.应当公开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应承担法律责任,擅自改变招标方式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很多县(市)规范性文件规定:本县(市)重点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邀请招标,是否合法? 答: 不合法,与上位法不符。 招投标法规定的是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邀请招标。 只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经省政府批准后可邀请招标。 注意:法院判案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作参考。,案例,案例: 2009年湖南省会同县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定为重点工程,但财

30、政资金未完全到位,本县一A建筑企业愿意垫资建设。县委常委、副县长梁涛擅自同意将公开招标变成邀请招标。A中标。工程完工,居住后部分经济适用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调查发现工程结算超过实际工程量。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招商引资项目的招投标,关于招商引资项目的招投标 1.许多县(市)为支持经济建设,给招商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开绿灯。应当公开招标的同意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的不招标,可以吗? 答: 不合法。 给县(市)领导埋下了无限风险。工程不出事没有人去查这个问题,工程一出事,问题就来了。 招商引资的项目如果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需要招标只能依据国家规定。若属于国家规定强制招标,招商的投资者是国有

31、企业就当公开招标。投资者是私有企业可邀请招标。,关于招商引资项目的招投标,2.对特许经营项目是否可以不招标,直接招商引资确定投资人。答:不可以。需要通过招标选择投资人。 特许经营项目,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T 、 BOT等。 3.钟祥市某市政道路,政府决定采取BT模式建设,通过招标确定了投资人,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进行道路建设是否可以不招标。 答:如果投资人具备相应的市政建设施工资质可以不招标。否则需要招标。,法律只是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

32、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不招标。 不招标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是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 2.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而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如市政道路,投资人要有相应的市政施工资质),招标具备条件案例分析,2.2关于招标具备的条件 钟祥市某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估算价1000万元。资金自筹,工期2年。现具备下列条件 1.荆门市法改委的立项批文及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手续; 2.钟祥市建设银行开具的300万元存款证明 3.钟祥市国土规划局的土地证; 4.钟祥市国土规划局的用地规划许可证 现想到钟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施工招标,请问是

33、否具备了条件。,招标具备条件案例分析,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包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已经依法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已经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六)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立项文件,2.核准招标基本情况表,3.资金来源已落实,(1) 存款证明 或(2)财政下达函 或(3)银行贷款证明 或(4)其他来源 资金证明开

34、多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第4条8款规定不足一年原则上到 位置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 超过一年30%,4.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图审合格通知书,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招标采购概念,2.3 招投标时间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招标人要约邀请(发公告、出售文件不少5日) 招 标 - 踏勘 疑问 澄清 修改文件 澄清 - 20日 异议- 15日 10日 投标人要约(递交投标文件) -投 标-有 开 标(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

35、) 效 评 标(评标委员会) 期 公 示(中标候选人公示3日 ) 内 定 标(招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承诺 完 签订合同(发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 -成- (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保证金),一、招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规定: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注意:第5日不应落在休息日上。 民法通则154条规定 最后一天落在法定休息日上,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最后天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到停止业务活动时间截止。 民法通则155条规定,没有特别注明,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强制性时间规定,二、 案例 钟祥市某学校教学楼施工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对招

36、标文件有疑问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发出。1.疑问与异议有何区别?2.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合法?,疑问与异议的区别,(一)疑问与异议的区别 1 疑问是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的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具体事务性问题。(针对普遍的共性问题) 异议是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或者在招标活动其它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可能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37、定,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质疑。(针对特殊的个性问题),疑问与异议的区别,2、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时间之前提出(写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异议则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前提出(不需要填写时间),以便招标人及时纠正,防止损失扩大。 3、疑问及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保证潜在投标人同等获得投标所需的信息。异议只需向提异议者回复。当然需要对文件作出修改或者澄清的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强制性时间规定,(二)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发出。不合法.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的重要

38、组成部分本应当随招标文件发出.最迟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因为招标控制价是必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法规规定: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不足15日的顺延截止时间。(条例21条),案例分析,三、关于投标有效期【案例分析】 钟祥市某机关货物招标,过了投标有效期,没有发延长通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赔偿投标损失,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监督部门或法院会怎么裁决?,案例分析,答:会支持中标人的请求。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人对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投标是要约。合同法19条规定,

39、要约人(投标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投标有效期),要约(投标文件)不得撤销。 合同法20条规定,承诺期限界满,受要约人(招标人)未作出承诺(未发中标通知书、未签订合同),要约(投标文件)失效。 法律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而在实际工作中,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均没有投标有效期的意识和概念。常常见到招标人已过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不发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照常发出中标通知书,实际上已经是无效的中标通知书。,2.4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案例 案例:钟祥市某医院新建门诊楼,层数20层,建筑面积20000平方,建安投资估算价5000万元.施工总承包招标,

40、招标文件规定: 1.资质条件: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且同时具备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类似业绩为:近三年做过建筑面积20000平方医院工程. 3.获奖加分:近三年类似业绩获得过楚天杯奖的加5分. 4.项目经理:建筑工程类一级注册建造师. 5.现场踏勘时间分别为10月20日21日两批 6.清单中列出了装饰装修主要品牌分析招标文件存在问题,答案: 1.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 (1)排斥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 (2)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只能要求:二级及以上总承包。不能增加装饰装修资质. (3)二级注册建造师能承

41、担,不能提高要求一级. 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1)业绩不能写医院工程,应当描述为公共建筑工程 (2)奖项不能写楚天杯.应当为省部级质量奖项.,3.不能分批或单独组织踏勘,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了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4.不能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写上“相当于”。,评标专家组建及特点,2.5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组建及特点2.5.1招投标法律法规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做了如下明确的规定:(1)组建主体: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2)责任主体: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3)组成结构:评标委员会人数必须是5

42、人以上单数,且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4)组建方式:一是政府专家库,二是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5)确定方式;:一般招标项目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由招标人直接确定。,2.5.2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的特点: (1)评标专家责任具有相对性。评标委员会只对评标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不可能对评标结果产生的后果负责。评标委员会为临时性组织,不具有责任主体能力。招标投标法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程序规范性。法规对评标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主要包括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完成评标报

43、告等。评标委员会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专家组建及特点,(3)评标过程保密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37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8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4条)。这说明评标的整个过程是保密的。谁违反了保密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评标专家行为自律性。,评标专家的回避,2.6关于评标专家的回避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

44、关项目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由于招标人不清楚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因此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实践中,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承诺书,确认其不存在上述回避情形。,评标专家的回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又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

45、投标公正评审的; 曾因在招标、投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标专家的回避,如何理解评委回避要求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条款? 答:这里经济利益关系通常是指 A、为投标单位工作人员或3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职务)或担任顾问, B、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C、与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D、为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评标专家纪律,2.7关于评标专家的纪律要求 招投标法第44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49条规定了一个应当,六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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