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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基本法.pdf

1、3细 则“ 初 年 度 佣 金 ” , 是 指 业 务 人 员 销 售 保 单 于 第 一 保 单 年 度 所领 取 的 佣 金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初 年 度 佣 金 ( 以 下 简 称 FYC) 初年 度 保 费 初 年 度 佣 金 率 。 初 年 度 佣 金 的 发 放 适 用 如 下 规 则 :( 一 ) 若 保 单 回 执 在 每 月 13 号 ( 含 ) 前 回 销 , 则 发 放 100%的 初 年 度 佣 金 , 否 则 将 预 留 50%的 佣 金 , 待 其 回 执 回 销 后 , 再 予以 发 放 。( 二 ) 若 该 保 单 为 短 期 契 约 转 换 ,

2、则 佣 金 按 如 下 规 则 发 放 :对 先 退 保 旧 单 , 后 投 保 新 单 的 情 况 : 新 保 单 佣 金 未 超 过 旧 保单 佣 金 的 , 不 发 放 佣 金 ; 新 保 单 佣 金 超 过 旧 保 单 佣 金 的 , 只 发 放超 过 部 分 的 佣 金 。对 先 投 保 新 单 , 后 退 保 旧 单 的 情 况 : 新 保 单 佣 金 低 于 旧 保 单佣 金 的 , 扣 回 新 保 单 所 有 佣 金 ; 新 保 单 佣 金 超 过 旧 保 单 佣 金 的 ,扣 回 旧 保 单 所 有 佣 金 。备 注 :1 定 义 :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新 旧 保 单

3、的 承 保 日 期 与 解 约 日 期 相 距 在 180 天 之 内 , 无 论新 旧 保 单 是 否 为 同 一 业 务 人 员 , 均 属 于 短 期 契 约 转 换 。2 相 关 释 义 : 新 保 单 是 指 新 承 保 的 主 险 保 单 , 但 不 含 新 增 附 约 、 追 加 销 售 项 目 产生 的 新 契 约 ; 旧 保 单 是 指 在 新 保 单 承 保 之 前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单 , 但 不 含 永 久 失 效 保 单 、附 加 险 、 一 年 期 主 险 、 银 行 保 险 保 单 。3 操 作 时 间 : 对 于 先 退 保 后 投 保 的 情 况

4、 , 在 新 保 单 承 保 月 操 作 ; 对 于 先 投 保 后 退保 的 情 况 , 在 旧 保 单 退 保 月 操 作4 发 放 的 佣 金 参 与 相 关 待 遇 和 考 核 的 计 算 , 件 数 参 与 待 遇 和 考 核 的 计 算 。4“ 续 年 度 服 务 津 贴 ” , 是 指 业 务 人 员 对 客 户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所领 取 的 佣 金 ( 含 二 级 机 构 内 发 生 迁 移 的 保 单 )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续年 度 服 务 津 贴 续 年 度 保 费 续 年 度 服 务 津 贴 率 , 其 领 取 以 : ( 一 )收 进 续 期 保

5、费 ; ( 二 ) 业 务 员 在 职 为 条 件 。“ 考 核 期 ” , 分 为 季 考 核 期 、 半 年 考 核 期 和 年 度 考 核 期 。 季考 核 期 , 是 指 每 年 1 至 3 月 、 4 至 6 月 、 7 至 9 月 、 10 至 12 月 ,本 季 任 职 未 满 二 个 月 者 , 并 入 下 一 考 核 期 ; 半 年 考 核 期 , 是 每 六个 月 为 一 个 考 核 期 , 本 期 任 职 未 满 六 个 月 者 , 并 入 下 一 考 核 期 ;年 度 考 核 期 为 每 年 1 12 月 。 晋 升 营 业 部 经 理 的 时 间 固 定 为 每 年的

6、 一 月 一 日 或 七 月 一 日 。“ 件 数 ” , 是 指 寿 险 新 契 约 的 长 期 险 保 单 件 数 。“ 第 13 个 月 年 度 保 费 继 续 率 ”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考 察 期 间 内 出 单 之 寿 险 新 契 约 于 生 效 后 第 十 三 个 月 实 收 保 费(含 附 约 )第 13 个 月 年 度 保 费 继 续 率 = 考 察 期 间 内 出 单 之 寿 险 新 契 约 保 费 (含 附 约 )例 : 2001 年 5 月 1 日 -2002 年 4 月 30 日 生 效 的 新 契 约 , 在 2002 年 5 月2003年 6 月 1 日

7、 2003 年 6 月 30 日 区 间 内 实 收 的 第 二 年 保 费 ( 含 附 约 )第 13 个 月 年 度 保 费 继 续 率 = 2001 年 5 月 1 日 -2002 年 4 月 30 日 生 效 的 新 契 约 保 费( 含 附 约 )备 注 :1 第 13 个 月 年 度 保 费 继 续 率 的 计 算 范 围 不 包 含 趸 交 件 、 犹 豫 期 撤 单 件 及 发 生 理 赔且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件 、 免 缴 、 注 销 、 迁 出 、 人 为 停 效 、 效 力 终 止 、 转 换 终 止 ( 投 连 转 保 ) 、到 期 终 止 、 缴 清 。2 第

8、13 个 月 年 度 保 费 继 续 率 的 计 算 以 生 效 时 间 为 准 , 且 考 察 期 间 为 12 个 月 。 计5算 时 考 虑 了 保 单 60 天 的 宽 限 期 。3 提 前 收 取 的 续 期 保 费 , 不 计 入 实 收 期 的 继 续 率 , 将 自 动 计 入 应 收 期 的 继 续 率 ,并 按 此 核 发 应 收 期 的 继 续 率 奖 金 。4 保 单 减 保 , 缴 费 年 期 变 更 , 分 母 按 照 保 单 承 保 时 的 年 缴 保 费 计 算 ; 缴 费 频 次 为月 缴 、 季 缴 的 保 单 , 分 子 、 分 母 均 折 算 为 年 缴

9、 保 费 计 算 继 续 率 。5 健 康 险 长 险 纳 入 继 续 率 的 计 算 。6 第 13 个 月 年 度 保 费 继 续 率 每 个 月 计 算 、 核 发 , 滚 动 进 行 。7 新 成 立 的 营 业 单 位 , 本 年 度 无 续 期 保 单 的 , 第 13 个 月 年 度 保 费 继 续 率 以 75%计算 。 8 核 发 当 年 度 组 和 部 年 终 奖 金 时 , 取 用 当 年 12 月 计 算 的 继 续 率 。9 考 核 中 使 用 的 继 续 率 为 本 考 核 期 最 后 一 个 月 计 算 的 继 续 率 。招 募招 募 业 务 人 员 的 基 本

10、条 件 : 年 龄 : 20 周 岁 50 周 岁 ; 学 历 : 高 中 ( 中 专 ) ( 含 ) 以 上 学 历 ; 相 貌 端 正 、 身 体 健 康 ; 无 不 良 嗜 好 、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各 级 业 务 单 位 及 人 员 在 招 募 新 业 务 人 员 时 , 不 得 违 反 下 列规 定 :( 一 ) 不 得 就 业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内 容 、 佣 金 及 福 利 保 障 等 事 项作 虚 假 或 夸 大 说 明 , 尊 重 新 人 的 知 情 权 ;( 二 ) 未 经 公 司 许 可 , 不 得 以 公 司 名 义 刊 登 招 募 广 告 ;( 三

11、) 在 招 募 过 程 中 , 不 得 损 害 他 人 、 公 司 及 社 会 利 益 。6推 荐 人 须 为 正 式 业 务 员 ( 含 ) 以 上 职 级 , 试 用 业 务 员 不 可以 增 员 。 推 荐 人 和 各 级 主 管 应 把 握 新 人 的 素 质 和 品 行 , 对 推 荐 新人 负 有 选 择 、 辅 导 、 训 练 的 责 任 。 对 新 人 脱 落 率 高 的 营 业 组 可 暂停 其 团 队 的 增 员 活 动 。业 务 人 员 入 司 流 程 :( 一 ) 报 名 : 申 请 人 应 准 备 以 下 材 料 :填 写 申 请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登 记 表

12、( 附 件 1)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并 提 供 原 件 复 核 ;个 人 最 高 学 历 证 明 复 印 件 , 并 提 供 原 件 复 核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照 两 张 ;公 司 认 为 必 需 的 其 它 材 料 。( 二 ) 面 谈 : 由 推 荐 人 与 申 请 人 进 行 面 谈 , 对 具 备 从 业 潜 质的 申 请 人 , 邀 请 其 参 加 创 业 说 明 会 。( 三 ) 参 加 创 业 说 明 会创 业 说 明 会 由 营 销 管 理 部 或 营 业 区 统 一 安 排 , 说 明 会 的 会 场原 则 上 选 在 公 司 的 职 场 。 创 说 会

13、将 对 公 司 的 发 展 、 运 作 机 制 、 企业 文 化 和 销 售 管 理 工 作 内 容 做 重 点 说 明 。( 四 ) “ 礼 贤 ” 甄 选 系 统 测 试业 务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 礼 贤 ” 甄 选 系 统 测 试 , 达 到 一 定 的 分 数方 可 入 司 , 同 一 申 请 人 一 年 内 只 可 进 行 一 次 “ 礼 贤 ” 甄 选 系 统 测试 。 NA 业 务 员 条 件 : 4 分 以 上 , 如 “ 礼 贤 ” 甄 选 系 统 测 试 3 分 ,7则 性 向 平 均 分 须 6 分 或 自 信 心 、 说 服 力 8 分 以 上 。( 五 ) 决

14、 定 性 面 谈( 1) 营 业 部 经 理 根 据 “ 礼 贤 ” 甄 选 系 统 面 谈 指 南 进 行 面 谈 ,对 面 谈 合 格 者 签 署 意 见 , 填 写 面 谈 记 录 表 , 交 营 业 区 人 管 ;( 2) 营 业 区 经 理 与 申 请 人 进 行 面 谈 并 签 署 意 见 。( 六 ) 组 织 培 训 培 训 部 、 营 业 区1 职 前 培 训 :营 业 区 确 定 培 训 名 单 , 上 报 培 训 部 , 由 培 训 部 组 织 职 前 培 训 。2 代 理 人 考 试 辅 导 培 训 :( 1) 营 业 区 确 定 培 训 名 单 , 上 报 培 训 部

15、组 织 培 训 及 考 试 报 名 ;( 2) 培 训 部 公 布 培 训 人 员 名 单 、 培 训 时 间 、 地 点 ;( 3) 培 训 部 组 织 培 训 、 考 试 , 并 及 时 反 馈 考 试 结 果 。3 岗 前 培 训 :( 1) 营 业 区 根 据 代 理 人 考 试 通 过 人 员 名 单 , 确 定 参 训 人 员 名单 并 报 培 训 部 组 织 报 名 ;( 2) 培 训 部 公 布 培 训 人 员 名 单 、 培 训 时 间 、 地 点 ;( 3) 培 训 部 组 织 培 训 、 并 反 馈 培 训 结 果 。岗 前 培 训 未 通 过 者 , 经 其 本 人 申

16、 请 并 经 营 业 区 、 培 训 部 同 意 ,可 给 一 次 机 会 , 允 许 参 加 下 期 培 训 。 岗 前 培 训 通 过 但 1 个 月 内 未上 岗 者 , 需 要 重 新 参 加 培 训 后 方 可 入 司 。( 七 ) 签 订 代 理 合 同 并 入 司1 培 训 合 格 并 通 过 保 险 代 理 人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员 需 准 备 以 下 材8料 : 外 担 保 书 : 申 请 人 员 须 觅 至 少 一 名 外 担 保 人 并 出 具 担 保书 。 外 担 保 人 男 性 应 不 满 60 周 岁 , 女 性 不 满 55 周 岁 , 须 具 有 当地 正

17、 式 户 口 、 正 当 职 业 、 确 定 的 住 所 及 相 应 的 担 保 能 力 ; 若 原 担保 人 失 踪 、 死 亡 或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时 , 须 另 觅 新 的 担 保 人 提 供 担 保 。当 外 担 保 提 出 终 止 担 保 时 , 业 务 人 员 须 自 申 请 人 提 请 之 日 起 一 周内 变 更 有 效 外 担 保 。 内 担 保 书 : 其 推 荐 人 及 其 直 属 主 管 为 当 然 担 保 人 ( 内 担 保 )保 证 金 收 据 新 人 入 司 健 康 声 明 或 近 期 ( 2 个 月 ) 县 、 区 级 以 上 医院 体 检 合 格 证

18、明 保 险 代 理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 或 考 试 通 过 证 明 ) 复印 件 , 并 提 供 原 件 复 核入 司 承 诺 书存 折 复 印 件2 与 申 请 人 员 签 订 保 险 代 理 合 同 书 。3 机 构 人 管 整 理 申 请 人 员 拟 入 司 材 料 , 并 将 个 人 资 料 录 入 业务 系 统 , 生 成 业 务 代 码 。第 十 八 条 营 业 区 应 根 据 公 司 规 定 的 增 员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把关 , 营 业 部 主 管 对 营 业 区 意 见 有 不 同 看 法 , 由 营 业 区 和 营 销 管 理部 协 商 , 最 终 由

19、 营 销 管 理 部 裁 定 。第 十 九 条 对 提 供 假 学 历 、 假 身 份 证 明 、 假 担 保 、 隐 瞒 或 伪9造 个 人 简 历 者 , 参 照 品 质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人 员 应 在 推 荐 人 所 在 的 营 业 区 入 司 , 业 务 人员 如 有 以 任 何 不 正 当 的 手 段 , 对 非 其 推 荐 的 人 员 或 其 他 业 务 单 位的 未 解 除 代 理 合 同 业 务 人 员 进 行 内 部 增 员 的 行 为 时 , 参 照 品 质 管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次 入 司 是 指

20、 持 有 保 险 代 理 人 资 格 证 的 业 务 人员 离 司 6 个 月 以 上 , 重 新 办 理 相 关 入 司 手 续 , 与 公 司 重 新 签 订 保险 代 理 合 同 书 , 并 使 用 原 有 代 码 。 业 务 员 离 司 后 , 若 要 重 新 入司 一 律 按 二 次 入 司 进 行 处 理 。 以 下 情 况 的 业 务 员 不 能 进 行 二 次 入司 :( 一 ) 因 违 反 公 司 业 务 品 质 管 理 办 法 而 被 解 除 保 险 代 理 合 同 ;( 二 ) 有 两 次 ( 含 ) 以 上 的 离 司 记 录 。第 二 十 二 条 二 次 入 司 的

21、职 级 恢 复 、 培 训 、 组 织 归 属 、 考 核和 待 遇 等 按 如 下 规 定 执 行 :( 一 ) 二 次 入 司 职 级 恢 复 的 规 定1 原 职 级 为 试 用 业 务 员 的 , 恢 复 为 试 用 业 务 员 ;2 原 职 级 为 正 式 业 务 员 的 , 恢 复 为 正 式 业 务 员 ;3 原 职 级 是 业 务 主 任 以 上 人 员 , 恢 复 为 正 式 业 务 员 ; 如 果 自二 次 入 司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增 员 持 证 人 力 6人 ( 含 ) 以 上 者 , 恢 复 为业 务 主 任 , 同 时 与 辖 下 人 员 确 立 推 荐

22、关 系 。( 二 ) 二 次 入 司 培 训 的 规 定二 次 入 司 人 员 如 果 距 前 次 离 司 不 超 过 1年 , 不 需 要 参 加 岗 前 培10训 , 离 司 超 过 1年 则 需 参 加 岗 前 培 训 后 方 可 二 次 入 司 。( 二 ) 离 司 手 续 的 办 理 流 程1 离 司 业 务 人 员 填 写 申 请 终 止 保 险 代 理 合 同 审 批 表 ( 简称 “ 离 司 表 ” ) ( 附 件 5) , 相 关 层 级 的 主 管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与 其 面谈 , 并 签 署 审 批 意 见 。( 1) 业 务 员 离 司 的 面 谈 审 批

23、人 , 是 其 直 属 主 任 和 营 业 部 经 理 ;( 2) 各 级 业 务 主 任 离 司 的 面 谈 审 批 人 , 是 营 业 部 经 理 和 营 业区 经 理 ;( 3) 营 业 部 经 理 离 司 的 面 谈 审 批 人 , 是 营 业 区 经 理 和 营 销 部经 理 ;( 4) 业 务 员 、 各 级 业 务 主 任 离 司 , 由 营 业 区 经 理 最 终 审 批 ;营 业 部 经 理 及 以 上 层 级 人 员 离 司 , 须 由 二 级 机 构 营 销 总 最 终 审 批 。2 离 司 面 谈 和 审 批 完 成 后 , 离 司 业 务 人 员 须 在 营 业 区

24、办 理 相关 事 项 移 交 , 如 展 业 证 交 回 、 单 证 回 销 、 物 品 交 回 以 及 资 产 清 点等 , 如 使 用 公 司 IT 设 备 也 须 进 行 清 点 移 交 。 具 体 内 容 见 离 司 表 。各 项 移 交 、 清 点 需 由 营 业 区 相 关 责 任 人 签 字 , 并 最 终 由 营 业 区 经理 审 核 确 认 。3 业 务 人 员 离 司 时 公 司 需 审 查 的 内 容 如 下 :( 1) 是 否 存 在 未 结 客 户 投 诉 或 纠 纷 案 件 ;( 2) 各 类 风 险 防 范 回 访 ( 如 新 契 约 、 保 全 代 办 、 不

25、规 范 客 户资 料 清 理 、 停 效 件 等 ) 未 结 问 题 件 、 服 务 预 约 未 完 成 件 。11( 3) 是 否 有 未 回 销 的 函 件 ( 如 客 户 因 投 保 单 填 写 错 误 的 契 约函 或 客 户 体 检 函 、 核 保 决 定 函 等 需 要 客 户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的 函 件 ) 。如 有 , 需 由 业 务 人 员 或 其 主 管 指 定 后 续 经 办 人 ;( 4) 检 查 未 交 单 暂 收 退 费 情 况 。( 5) 审 查 是 否 存 在 受 客 户 委 托 代 办 的 未 结 理 赔 案 件 ( 包 括 未领 款 、 理 赔 结

26、论 为 拒 赔 客 户 尚 未 反 馈 相 关 意 见 的 案 件 及 有 二 次 核保 “ 除 外 ” 、 “ 加 费 ” 或 “ 不 再 续 保 ” 决 定 尚 未 回 销 案 件 ) 。( 6) 单 证 回 销 情 况 ;( 7) 是 否 存 在 未 还 清 的 借 款 ;4 离 司 业 务 人 员 若 有 负 佣 , 须 及 时 交 回 公 司 , 或 从 保 证 金 中扣 除 , 保 证 金 不 足 抵 扣 的 , 余 额 部 分 须 直 接 交 回 公 司 。5 除 佣 金 系 统 产 生 的 负 佣 外 , 若 在 离 司 审 批 过 程 中 发 现 其 他需 要 扣 款 的 情

27、 况 ,须 从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6 离 司 手 续 办 理 完 后 , 公 司 将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等 方 式 退 还 业 务人 员 保 证 金 。 保 证 金 的 领 取 须 按 照 个 人 寿 险 业 务 人 员 保 证 金 管理 办 法 执 行 。7 离 司 业 务 人 员 档 案 须 保 留 四 年 后 统 一 销 毁 。( 三 ) 离 司 业 务 人 员 自 终 止 保 险 代 理 合 同 时 , 停 止 一 切 福 利待 遇 , 其 未 结 清 的 款 项 和 未 收 回 的 有 价 单 证 由 其 主 管 和 推 荐 人 协助 追 回 。12职 责第 三 十 二

28、 条 各 级 营 业 单 位 及 所 属 人 员 , 须 接 受 其 上 级 单 位及 业 务 相 关 权 责 单 位 和 主 管 单 位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各 级 业 务 人 员 与 所 属 营 业 组 主 管 形 成 管 理 关系 ; 各 级 业 务 主 管 与 所 属 营 业 部 经 理 形 成 管 理 关 系 。第 三 十 四 条 业 务 人 员 及 各 级 行 销 人 员 的 职 责 :( 一 ) 宣 传 中 国 平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企 业 文 化 , 宣传 保 险 知 识 ;( 二 ) 拜 访 客 户 , 收 集 准 主

29、顾 名 单 , 推 销 公 司 的 寿 险 产 品 ;( 三 ) 完 成 签 约 ( 包 括 陪 同 客 户 体 检 、 初 步 核 保 工 作 , 收 取保 费 , 并 按 公 司 规 定 向 客 户 开 据 收 款 凭 证 ) ;( 四 ) 递 送 保 单 , 为 客 户 提 供 相 应 的 售 后 服 务 , 并 收 取 续 期保 费 ;( 五 ) 积 极 主 动 增 员 ;( 六 ) 按 时 参 加 营 业 部 早 会 、 夕 会 及 公 司 组 织 的 各 类 会 议 、培 训 等 活 动 ;( 七 ) 拟 定 年 度 计 划 和 每 月 工 作 计 划 , 每 日 填 写 拜 访

30、记 录 ,进 行 活 动 量 管 理 ;( 八 )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完 成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他 相 关13事 项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级 业 务 主 任 的 职 责 :( 一 ) 同 业 务 人 员 的 职 责 ( ( 一 ) 至 ( 八 ) 项 ) ;( 二 ) 所 辖 业 务 人 员 的 辅 导 、 培 训 、 陪 同 展 业 等 并 参 加 相 关培 训 班 讲 课 ;( 三 ) 对 所 辖 业 务 人 员 进 行 日 常 活 动 管 理 , 包 括 业 务 策 划 、激 励 活 动 、 活 动 量 管 理 、 早 夕 会 管 理 ;( 四

31、) 协 助 各 级 营 业 部 经 理 完 成 营 业 部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传达 及 执 行 公 司 文 件 精 神 , 贯 彻 落 实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五 ) 进 行 增 员 和 组 织 发 展 , 育 成 新 的 业 务 主 管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级 营 业 部 经 理 的 工 作 职 责 :( 一 ) 同 主 任 的 职 责 ( ( 一 ) 至 ( 五 ) 项 ) ;( 二 ) 对 营 业 部 日 常 管 理 负 责 , 解 决 营 业 部 的 各 种 纠 纷 , 保证 营 业 部 职 场 整 洁 , 保 证 职 场 设 备 的 完 好

32、, 保 证 良 好 的 早 夕 会 参加 率 ;( 三 ) 监 督 、 管 理 、 辅 导 所 辖 人 员 的 工 作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辅 导 业 务 主 任 完 成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及 训 练 , 规 划 、 组 织 营 业 部 各 级教 育 训 练 ;( 四 ) 贯 彻 公 司 经 营 理 念 、 工 作 方 针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推 动完 成 公 司 下 达 的 经 营 绩 效 与 任 务 指 标 ;14( 五 ) 对 营 业 部 的 各 项 经 营 成 本 与 费 用 进 行 管 控 ;( 六 ) 进 行 业 务 拓 展 , 组 织 发 展 , 育

33、成 新 的 业 务 主 管 和 营 业部 经 理 ;( 七 ) 协 助 参 与 公 司 有 关 培 训 及 各 项 业 务 、 汇 报 活 动 的 规 划 、推 动 ;( 八 ) 完 成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级 业 务 总 监 的 职 责 :( 一 ) 同 营 业 部 经 理 的 职 责 ( ( 一 ) 至 ( 八 ) 项 ) ;( 二 ) 监 督 、 管 理 、 辅 导 所 辖 营 业 部 的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辅 导营 业 部 经 理 完 成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及 训 练 , 规 划 、 组 织 营 业 部 各 级 教育 训

34、 练 ;( 三 ) 贯 彻 公 司 经 营 理 念 、 工 作 方 针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推 动完 成 公 司 下 达 的 经 营 绩 效 与 任 务 指 标 ;( 四 ) 对 所 辖 营 业 部 活 动 进 行 规 划 与 执 行 , 并 协 助 营 业 区 对所 辖 营 业 部 进 行 管 理 ;( 五 ) 协 助 参 与 营 业 区 有 关 培 训 及 各 项 业 务 、 会 报 活 动 的 规划 、 推 动 ;( 六 ) 完 成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未 履 行 相 关 工 作 职 责 的 各 级 业 务 人 员 , 公 司

35、有 权 对 其 做 出 扣 除 相 关 管 理 利 益 、 取 消 晋 升 资 格 、 降 级 等 相 应 处15罚 。 从 业 守 则第 三 十 九 条 各 分 支 机 构 必 须 推 展 平 安 企 业 文 化 、 平 安 礼 仪 、保 险 法 规 , 严 格 加 强 业 务 人 员 的 日 常 展 业 活 动 管 理 , 规 范 从 业 行为 ,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 职 业 道 德 、 家 庭 美 德 , 维 护 客 户 利 益 、 公 司形 象 , 全 面 提 高 业 务 人 员 个 人 素 质 。对 公 司 :( 一 ) 业 务 人 员 必 须 将 自 己 招 揽 的 业 务

36、 全 部 提 交 公 司 , 不 得为 其 它 保 险 机 构 经 办 和 销 售 寿 险 保 单 ;( 二 ) 业 务 人 员 必 须 在 24 小 时 内 ( 法 定 节 假 日 顺 延 ) 将 预 收的 保 险 费 交 付 公 司 , 不 得 迟 延 、 占 用 或 挪 作 他 用 ;( 三 ) 业 务 人 员 除 代 表 公 司 招 揽 并 代 办 保 险 业 务 外 , 不 能 超越 代 理 权 限 行 为 , 无 权 对 保 险 条 款 加 以 修 改 和 变 更 , 无 权 代 表 公司 协 商 、 签 订 任 何 合 约 ;( 四 ) 业 务 人 员 未 经 公 司 授 权 ,

37、 不 得 代 表 公 司 收 取 任 何 客 户保 费 及 到 期 与 未 到 期 的 款 项 ;( 五 ) 业 务 人 员 需 按 照 公 司 相 关 制 度 使 用 有 价 单 证 ;( 六 ) 业 务 人 员 在 未 获 得 公 司 同 意 前 不 得 通 过 任 何 渠 道 (包 括但 不 限 于 网 站 ( 页 ) 、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 新 闻 媒 体 等 一 切 电 子 渠 道 、传 统 信 息 渠 道 )发 表 任 何 有 关 公 司 的 广 告 、 通 告 、 信 函 或 文 件 ; 业16务 人 员 必 须 使 用 总 公 司 统 一 印 刷 的 展 业 资 料

38、 对 公 司 和 产 品 进 行 宣传 , 不 得 自 行 印 刷 、 使 用 宣 传 品 ;( 七 ) 业 务 人 员 必 须 保 守 公 司 秘 密 , 如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 公 司经 营 状 况 、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等 ;( 八 ) 业 务 人 员 须 爱 护 公 司 财 产 , 保 持 职 场 环 境 整 洁 有 序 ;( 九 ) 各 业 务 单 位 外 出 活 动 尤 其 是 举 行 宣 传 、 咨 询 或 社 会 公益 活 动 , 应 树 立 公 司 形 象 , 着 装 整 齐 、 举 止 文 明 。对 同 事 :( 十 ) 业 务 人 员 外 出 展 业 相 互

39、 交 叉 , 不 得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争 抢业 务 ;( 十 一 ) 未 经 公 司 许 可 , 业 务 人 员 不 得 将 自 己 的 业 务 转 让 他人 , 亦 不 可 接 受 他 人 的 业 务 转 让 ;( 十 二 ) 各 业 务 单 位 不 得 唆 使 、 误 导 代 理 人 进 行 违 背 诚 信 义务 的 活 动 。对 客 户 :( 十 三 ) 业 务 人 员 打 电 话 约 见 客 户 、 与 客 户 面 谈 时 要 注 意 文明 礼 貌 用 语 ; 要 衣 着 整 洁 规 范 , 体 现 自 己 的 专 业 和 对 客 户 的 尊 重 ;要 注 重 公 司 礼 仪

40、, 向 客 户 鞠 躬 问 好 ; 遇 有 客 户 的 不 合 作 行 为 , 维护 自 己 和 公 司 的 形 象 , 不 卑 不 亢 ;( 十 四 ) 业 务 人 员 在 办 理 保 险 业 务 活 动 中 不 得 欺 骗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 或 者 受 益 人 , 不 得 隐 瞒 与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重要 情 况 ;17( 十 五 ) 业 务 人 员 不 得 承 诺 向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给 予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 十 六 ) 业 务 人 员 必 须 对 投 保 人 、 被 保

41、 险 人 及 受 益 人 等 客 户资 料 保 密 ;( 十 七 ) 业 务 人 员 应 充 分 了 解 客 户 各 方 面 状 况 , 与 客 户 沟 通 ;共 同 分 析 保 险 需 求 , 根 据 客 户 的 经 济 能 力 和 实 际 需 求 设 计 险 种 组合 , 不 可 损 害 客 户 利 益 ;( 十 八 ) 业 务 人 员 在 办 理 保 险 业 务 活 动 中 要 如 实 介 绍 公 司 情况 和 个 人 资 料 , 不 夸 大 个 人 业 绩 、 职 务 、 荣 誉 等 。 关 于 产 品 的 说明 要 准 确 全 面 , 不 夸 大 保 险 利 益 , 明 确 保 障

42、范 围 、 除 外 责 任 、 等待 期 、 免 赔 额 等 事 项 ; 明 确 客 户 权 利 、 义 务 ( 犹 豫 期 退 保 、 健 康状 况 如 实 告 知 ) ; 服 务 承 诺 要 兑 现 ;( 十 九 ) 业 务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行 政 权 力 、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便 利 以及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强 迫 、 引 诱 或 者 限 制 投 保 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 二 十 ) 业 务 人 员 不 得 唆 使 客 户 终 止 有 效 契 约 而 投 保 新 契 约 ;( 二 十 一 ) 业 务 人 员 必 须 要 求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43、人 亲 自 在 投 保单 、 契 约 通 知 书 等 相 关 保 险 资 料 上 签 名 ;( 二 十 二 ) 业 务 人 员 必 须 在 收 到 保 单 正 本 后 三 天 内 送 达 客 户 ;( 二 十 三 ) 业 务 人 员 应 认 真 、 正 确 指 导 客 户 填 写 投 保 书 , 对投 保 单 进 行 初 核 , 并 将 自 己 知 道 的 或 应 当 知 道 的 可 能 会 影 响 公 司承 保 的 有 关 客 户 的 重 要 情 况 , 如 实 填 写 业 务 员 报 告 书 , 并 告 知 公18司 ; ( 二 十 四 ) 业 务 人 员 应 建 立 完 整 的 客 户

44、档 案 资 料 ; 及 时 提 醒并 协 助 客 户 办 理 续 期 缴 费 和 生 存 给 付 事 项 ; 及 时 协 助 客 户 办 理 保单 的 保 全 和 理 赔 事 项 ; 及 时 解 答 客 户 的 疑 问 ; 和 客 户 保 持 定 期 联络 ; 及 时 提 供 公 司 要 求 送 达 的 各 种 资 料 。对 社 会 :( 二 十 五 ) 业 务 人 员 对 同 业 和 产 品 的 比 较 要 客 观 公 正 ;( 二 十 六 ) 对 于 已 购 买 其 他 公 司 保 险 的 客 户 , 业 务 人 员 不 得鼓 动 退 保 转 购 ;( 二 十 七 ) 业 务 人 员 不

45、得 以 诋 毁 他 人 、 同 业 公 司 、 同 业 产 品 、或 利 用 回 佣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进 行 挖 角 、 抢 单 。基 本 管 理第 四 十 条 分 公 司 或 营 业 区 应 视 业 务 需 要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办 有 关 增 员 选 择 、 辅 导 培 训 、 资 格 测 验 、 业 务 会 议 、 客 户 联 谊 、社 会 公 益 等 活 动 , 以 利 于 业 务 的 开 展 。 营 业 部 及 其 所 辖 各 营 业 组亦 应 视 业 务 需 要 , 举 办 上 述 活 动 。第 四 十 一 条 分 公 司 、 营 业 区 、 营 业 部 及 其

46、 所 辖 各 营 业 组 应制 定 年 度 、 半 年 度 、 季 度 、 月 份 的 经 营 计 划 及 工 作 计 划 , 并 将 所有 业 务 活 动 编 制 行 事 历 , 向 全 体 内 外 勤 公 布 后 按 计 划 实 施 。19第 四 十 二 条 业 务 主 管 每 月 底 应 制 定 次 月 的 工 作 计 划 , 详 细列 出 每 周 的 工 作 重 点 , 编 制 行 事 历 , 并 告 知 所 属 同 仁 ; 业 务 员 则应 制 定 业 务 计 划 , 将 准 主 顾 及 增 员 的 对 象 详 细 列 出 , 并 依 照 拜 访日 期 先 后 填 在 计 划 100

47、、 客 户 卡 及 工 作 日 志 中 。第 四 十 三 条 业 务 员 应 在 每 日 工 作 结 束 前 制 定 次 日 的 拜 访 计划 , 包 括 展 业 、 增 员 、 收 费 、 服 务 、 培 训 、 会 议 等 活 动 详 细 填 写工 作 日 志 , 并 按 计 划 全 力 达 成 。 业 务 主 管 应 每 天 审 核 所 属 业 务 员的 工 作 日 志 , 并 给 予 协 助 与 辅 导 , 落 实 活 动 量 管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业 务 人 员 须 按 规 定 按 时 参 加 公 司 组 织 的 以 激 励展 业 意 愿 及 提 升 业 务 技 能 为 目

48、的 的 各 项 培 训 、 会 议 及 早 、 夕 会 等 。第 四 十 五 条 各 分 支 机 构 应 建 立 各 级 例 会 制 度 :( 一 ) 营 业 部 : 每 周 举 行 一 次 经 营 检 讨 会 ;( 二 ) 营 业 区 : 每 月 举 行 一 次 KPI 月 会 ;营 业 部 主 管 例 会 内 容 应 载 入 营 业 部 经 理 活 动 管 理 工 具 , 营 业区 例 会 必 须 有 正 式 会 议 纪 要 。第 四 十 六 条 营 业 部 经 理 每 月 应 就 本 营 业 部 业 务 状 况 、 有 关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检 讨 和 评 估 , 并 向

49、 营 业 区 经 理 提 交 报 告 。早 、 夕 会 管 理第 四 十 七 条 早 、 夕 会 是 对 业 务 人 员 管 理 的 重 要 途 径 , 各 分20支 机 构 应 重 视 早 、 夕 会 的 策 划 、 组 织 和 管 理 。 早 会 原 则 上 以 营 业部 为 单 位 举 行 , 由 业 务 主 管 轮 流 主 持 。 营 业 部 规 模 较 大 者 , 可 分配 到 营 业 组 , 以 组 为 单 位 举 行 , 由 营 业 组 主 管 主 持 。 但 不 论 何 种规 模 , 早 会 管 理 应 落 实 到 人 。第 四 十 八 条 营 业 部 需 提 前 制 作 早 、 夕 会 行 事 历 , 并 上 报 营业 区 , 营 业 区 派 人 进 行 不 定 期 抽 查 。 营 业 部 经 理 每 周 至 少 做 一 次早 会 主 持 。第 四 十 九 条 营 销 管 理 部 及 营 业 区 应 做 好 早 会 的 指 导 、 检 查和 监 督 工 作 ; 早 会 经 营 要 力 争 做 到 内 容 充 实 、 形 式 多 样 、 气 氛 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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