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第三人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 月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确原告的
2、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一、;二、。(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