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夫妻忠实义务之浅谈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对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进行简要阐释,然后谈及婚姻法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再而阐明违 背夫妻忠实义务 的结果及民事制裁。最后就立法上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关键词:配偶权 夫妻忠实义务 民事制裁 立法问题正文:现今,随着时代快节奏的发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生活也更加丰富多彩。以前不常见的事,现在也都成了相当平常之事。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
2、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我国古代的妇女在这种制度下,倍受压迫,没有充足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终于有了保护自己的武器婚姻法 。年月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月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婚姻法自年月日公布施行。这部法律明确宣告,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虽然男女平等了,但是在家庭中,是否真的平等了呢?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 “包二奶”现象日益严重,家庭暴
3、力日渐突出,因此,引发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再次修定。从“婚姻自由”到“夫妻忠实” 。2000 年时,有这样一件罕见之事。在四川省泸县,在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妻子却出了这么一招:以一纸诉状吧“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时诉称“第三者”侵犯其“配偶权” , 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请求法院判决第三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1 万元。而该法院也予以受理作出判决,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判决停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这个案件,是有关配有权的问题。我想由其引出配偶权以及夫妻忠实义务的论述。(一)配偶权即
4、夫妻忠实义务概述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我国学者对此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杨立新在其人身权法论中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他的这个观点比较准确的解释了配偶权。应该主要包括:1、夫妻姓名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或同居权;4、忠实义务,或贞操请求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扶2助的义务。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它要求夫妻之间互负不为婚外性生
5、活的不作为义务,也即行为上必须是积极的不作为,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第二、它要求一对夫妻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破坏该对夫妻的贞操的义务,任何负有该义务的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性生活,即构成了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侵害。对于其基本法律性质的定位,理论界也是有很多争议看法,但我认为,由于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所以其所派生的出来的每一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和体。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而且,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二)我国婚姻法忠实义务规定的必要性
6、在我国婚姻法修订以前,对于“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这个问题,学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总的归结起来,有这三种观点:(1) “无为说”因为这观点认为,在当时的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其实已经隐含在其中,不需要也没有必要把其抬上台面,所以法律可以不对此另作规定。(2) “不通说”在他们看来,把夫妻忠实义务写进婚姻法,这个用意是很好的,但是其可行性相当小,甚至可以说根本行不通。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搞婚外情的人着实不少,对自己的配偶不忠现象很是严重。如果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那不违背方,就有权寻求法律的帮助与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不可避免的是要上演一场场捉奸闹
7、剧。这样的结果并不是立法机关和公众所希望看到的结果。(3) “倒退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现在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如果把夫妻忠实义务归进法律,则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然而,这三种观点都有其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存在。正好这些缺陷证明了夫妻忠实义务存在的必要性和正确性。简单来将有四个方面的意义:首先,是我国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的根本要求。其次,在法律上规定,便于对行为的界定,给双方提供一个准则和救济方式。再次,法律规定,设立夫妻忠实义务,使夫妻能够循法而为,有利于优化人口和子女的成长。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总而言之,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
8、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后果及民事法律制裁在修订后的婚姻法中,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两种: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对于对于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受害方的救济措施:第一,请求离婚。第二,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民事法律制裁存在的必要性也是很清晰的。同样可以用夫妻忠实义务存在的意义这几点来陈述民事法律制裁的必要性。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实施民事法律制裁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9、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民事法律制裁的3确定,还社会以公序良俗,还法律以尊严。对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及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第三者,他们的行为侵犯了无过错方的权利,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坚持坚持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学说。第一、违法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就是以婚外性行为为其方式,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等,致使夫妻一方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而违反保护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的行为。第二、损害事实。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事实,是使夫妻一方忠实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精神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不忠行为而给
10、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如受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沮丧、不安、受人讥讽嘲笑等感情痛苦。第三、因果关系。只要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就必然会导致夫妻一方的精神损害,也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第四、主观过错。对于过错的形式应该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也就是说,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在主观上都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忠实义务不容侵犯,却故意违反法律实施这种行为。这四个要件中,仍需十分注意点是损害赔偿。有现有的法律来看,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即赔偿的是受害一方的精神创伤和心理痛苦的损害。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受害一方精神损害的程度,考虑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考虑
11、侵权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和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由法官酌情决定赔偿数额。除了赔偿之外,侵权责任,还可以根据情况适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对于配偶权的侵权问题也适用。(四)对立法中存在问题的看法1、 “忠实”的明确界定。立法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夫妻忠实义务这个问题已经相当重视,这点可以从夫妻忠实义务已被写入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总则中,以及现在出现很多有关侵犯配偶权的诉讼中看出。但是对于“忠实”应该如何界定呢?就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而言,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那么“忠实”也就是不侵害双方性生活的专属性权利。不存在重婚行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12、的行为、通奸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即可以认定为忠实。但是如果不是肉体上的出过轨,而是精神层面的出轨,是否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呢?这个问题还是很有争议的。就我个人看法是,精神的不忠实也应该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如果一方出现这种情况,其实他在心理上已经有不忠的想法,只是未实施而已。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2、通奸应纳入法律规制范畴通奸则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奸在其性质上也是一种违背了忠实的行为。通奸在侵害配偶权方面与离婚损害赔偿所列举的四种过错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13、特别是长期的通奸和与多人通奸行为,给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亚于重婚和同居,所以通奸应该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对于通奸造4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在处理上应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样,依照实际造成的后果判决通奸一方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更好地、更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3、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法律一直没有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这肯定是立法者深思熟虑之后,才作出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由此可以看出,如若把
14、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就与这条解释相冲突。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在现在时机还是不成熟的,也许在将来婚姻制度发展完善后,是有可能的。再而,它的可操作性还是有待考证。4、法律不能惩罚花花公子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姚洋先生曾从经济学功能分析的角度提出:法律惩罚婚外情,并不能有效地增加有质量的婚姻。他把发生婚外情的人群大体划分为花花公子和正人君子。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律仅对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婚外情实施惩罚。正人君子搞婚外情,是由于离婚成本高;而花花公子则是寻求刺激与新奇,其进行的是一夜情,法律应该规制的是后者,但却没有规制,总之,最终法律惩罚的是正人君子,而不是最需惩
15、治的花花公子。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打击不正之风。5、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狭义地局限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即构成对夫妻配偶权的侵害,是为侵权赔偿责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发生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过错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两者是不完全相同的,所以不能仅限于离婚损害赔偿,应该允许请求婚姻内赔偿。更何况很多情况下,无过错方希望结束的是对方的过错行为,而不是婚姻关系。以上粗略地讲诉了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存在必要性、民事制裁以及立法问题,这是理性的认识。就感性角度出发,夫妻互相忠实,就要互相信任。夫妻是灵与肉的结合,夫妻感情是最亲密,最值得珍重的感
16、情。要维护发展这种感情,必须作到“长相知,不相疑” 。 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老是不放心,疑神疑鬼,偶而看到对方同异性交往,便疑心大起,醋意十足,盘问根底。更甚者,由猜疑发展到行动上的监视,尾随盯梢。那么试想,这能不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吗?想当然,这可是夫妻感情的致命伤。就我个人保守想法,婚姻出现问题,不管是什么样的,总归不是件光彩的事。所以要维护发展夫妻感情,最重要的是相互尊重,尊重对方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和社交自由,甚至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总之,希望法律、道德两者相结合,促使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维护夫妻合法权益,推动婚姻制度完善发展,促进社会更和谐。参考文献:杨立新, 人身权法论,中国 检察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719 页。 马忆 南主编 :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6 月第一版,第 183 页。李银 河、 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 报出版社 1999 年 1 月第一版,第275 页。 陈丽华 著: 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年 5 月第一版,第 7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