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供材的税务处理,张伟,甲方供材-旧政策,一、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二、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三个条件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1、符合条件的列明自产货物;2、具有建筑安装资质;3、合同上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建筑合同的金额;,四、甲方供材-旧政策,三、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三款(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
2、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什么是设备?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浙地税函【2004】436号),甲方供材-旧政策,四、财税【2006】114号文件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
3、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第一条第15项,本文件已经全文作废。但是该文件的实际含义并未作废,而是提高级次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了。,甲方供材-新政策,五、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
4、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甲方供材,甲方供材新政策,大包业务:(一)乙方大包,建筑材料为购进。 包括所有的原材料和设备、动力在内,大包合同额就是营业税计税依据。乙方开具全额发票。例如:大包合同8000万,其中购进材料的价款5000万元,则乙方开具全额发票8000万元,缴纳营业税。甲方凭借8000万发票在税前扣除。(二)乙方销售自产货物,并做建筑业劳务。营业税计税收入为建筑安装费,增值税计税依据为货物销售
5、额。此时,甲方取得了两类发票。问题1:如果乙方没有分开核算,如何处理?问题2:乙方超过180万元销售额,是否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甲方供材新政策,甲方供材: (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缴纳营业税。例如:大包合同8000万,其中材料和设备共5000万元,设备1000万元、材料4000万元。则营业税计税依据为7000万元。此时乙方开具发票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依据为7000万元。甲方凭借3000万建筑发票、5000万货物销售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四)装饰劳务假设为清包工业务,材料和设备价款500万,工程费300万,则营业税计税依据为300万元。即:营业税计税依据,既不包括甲方采购的设备价款,也不包
6、括材料价款。此时,甲方取得了两类发票,一类是货物销售发票,一类为建安发票。思考:某企业销售精装修房,签订两个合同,是否可行?国税函【1998】53号文件。,甲方供材-新政策,(三)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
7、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三)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四)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五)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摘自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甲方供材-新政策,六、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
8、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 (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甲方供材,七、总结: 甲方供材的四个关注点(一)无论2009年以前,还是2009年以后,甲方供材的发票都可以直接在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无需所谓的“发票转换”(二)税务机关对甲方供材关注两点:1、由于建筑企业开具发票金额和缴纳营业税营业额有可能不一致,检查建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营业税;2、开发企业:是否重复列支成本。将材料发票重复列支。(三)财税【2006】177号文件已经作废,地产企业没有为建安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款的义务。(四)材料和设备的区别(因甲供设备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