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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发改委责任清单汇总表.doc

1、于都县政府部门行政责任清单(意见稿)(三)2015 年 10 月目 录18.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97219. 县交通局124520. 县公路局1384- 972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清单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2、、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建管股经办人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局分管领导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建管股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1建筑业企业以欺

3、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仅针对本单位依法许可的资质证书)无 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违法实行检查

4、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1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12.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

5、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6、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7、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8、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83 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973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

9、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分管局领导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 7

10、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限撤销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无 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11、;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11.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12、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

13、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

14、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83 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974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1

15、.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

16、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分管局领导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3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无 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17、织而不组织听证的;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11.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8、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

19、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

20、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83 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21、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975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建管股负责

22、人及经办人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建管股经办人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局分管领导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建管股经办人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限撤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仅针对本单位依法许可的执业资格证书)无 行政处罚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3、相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24、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

25、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26、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

27、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83 号)- 976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8.其

28、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11.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9、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建管股经办人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局分管领导5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造师注册材料的处罚无 行政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建管股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30、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

31、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14.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32、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33、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34、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35、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7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83 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质监站负责人及经办人2.调

36、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质监站负责人及经办人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质监站负责人及经办人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质监站经办人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局分管

37、领导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限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无 行政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质监站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38、造成损失的;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39、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

40、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

41、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978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42、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罚的;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11.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83 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

43、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建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无 行政处罚5

4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分管局领导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45、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

46、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47、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83 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979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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