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 府 規劃署 摘要 香 港 規 劃標準 與準 則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第 第 第 第 1 1 1 1 章 章 章 章 : : : : 绪 绪 绪 绪 论 论 论 论 1 1 1 1 第 第 第 第 2 2 2 2 章 章 章 章 : : : : 住 住 住 住 宅 宅 宅 宅 发 发 发 发 展 展 展 展 密 密 密 密 度 度 度 度 2 2 2 2 第 第 第 第 3 3 3 3 章 章 章 章 : : : : 社 社 社 社 区 区 区 区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6 6 6 6 第 第 第 第 4 4 4 4 章 章 章 章 : : : : 康
2、康 康 康 乐 乐 乐 乐 、 、 、 、 休 休 休 休 憩 憩 憩 憩 用 用 用 用 地 地 地 地 及 及 及 及 绿 绿 绿 绿 化 化 化 化 19 19 19 19 第 第 第 第 5 5 5 5 章 章 章 章 : : : : 工 工 工 工 业 业 业 业 26 26 26 26 第 第 第 第 6 6 6 6 章 章 章 章 : : : : 零 零 零 零 售 售 售 售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28 28 28 28 第 第 第 第 7 7 7 7 章 章 章 章 : : : : 公 公 公 公 用 用 用 用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29 29 29 2
3、9 第 第 第 第 8 8 8 8 章 章 章 章 : : : : 内 内 内 内 部 部 部 部 运 运 运 运 输 输 输 输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33 33 33 33 第 第 第 第 9 9 9 9 章 章 章 章 : : : : 环 环 环 环 境 境 境 境 46 46 46 46 第 第 第 第 10 10 10 10 章 章 章 章 : : : : 自 自 自 自 然 然 然 然 保 保 保 保 育 育 育 育 及 及 及 及 文 文 文 文 物 物 物 物 保 保 保 保 护 护 护 护 51 51 51 51 第 第 第 第 11 11 11 11 章 章 章
4、章 : : : : 城 城 城 城 市 市 市 市 设 设 设 设 计 计 计 计 指 指 指 指 引 引 引 引 56 56 56 56 第 第 第 第 12 12 12 12 章 章 章 章 : : : : 其 其 其 其 他 他 他 他 规 规 规 规 划 划 划 划 标 标 标 标 准 准 准 准 与 与 与 与 准 准 准 准 则 则 则 则 61 61 61 61 ( ( ( ( 二 零 一八 年 二 零 一八 年 二 零 一八 年 二 零 一八 年 八 八 八 八 月 版 本 月 版 本 月 版 本 月 版 本 ) ) ) ) 本 手 册 仅 为 方 便 市 民 查 阅 规 划
5、标 准 及 准 则 而 编 制 , 其 内 容 会 经 常 予 以 检 讨 , 并 可 能 作 出 修 订 , 但 不 会 再 另 行 通 知 。 如 对 有 关 内 容 有 任 何 疑 问 及 查 询 最 新 资 料 , 请 与 本 署 的 专 业 事 务 组 联 络 , 地 址 为 北 角 香 港 渣 华 道 333 号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7 楼 ;电 话 号 码 : 2231 5000 1 第 第 第 第 1 1 1 1 章 章 章 章 : : : : 绪 绪 绪 绪 论 论 论 论 1 . 香 港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这 本 手 册 , 列 明 政 府 厘 定 各 类
6、土 地 用 途 和 设 施 的 规 模 、 位 置 需 求 及 地 盘 规 定 的 准 则 。 由 于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会 影 响 到 匮 乏 的 土 地 及 财 政 资 源 的 分 配 , 因 此 在 应 用 时 必 须 灵 活 变 通 , 还 可 能 须 因 应 情 况 权 衡 取 舍 , 务 使 社 会 大 众 从 发 展计 划获 益最 多。 2 . 香港 规划 标准 与准 则 会应 用在 下列 四方 面的 工作 上: 未 来发 展的 规划 -为 分配 匮乏 的土地资 源提 供一 个公 平的 基 础 ,亦 是厘 定各 类土 地用 途和 设施 选址 的准 则。 发 展的 管制
7、-为 厘定 各类 发展 的规模、 密度 、地 盘规 定和 所 需 的配 套设 施提 供指 引。 按 规划 图则 落实 发展 -提 供准 则来衡量 规划 区各 种用 途的 土 地 是否 足够 ,以 及所 提供 的设 施是 否充 足。 生 活质 素的 提高 -就 环境 规划 、保育自 然景 观和 生境 、保 存 文 化遗 产和 市景 提供 指引 。 3 . 一 些全 港或 独特 的用 途和 设施 ,例 如机 场、 博物 馆和 大学 等, 并 没有 预先 制定 规划 标准 或准 则, 因为 这些 用途 和设 施必 须进 行 个别 研究 ,或 须符 合其 他国 际认 可准 则。 4 . 随 后各 章节
8、 会扼 要列 出以 下各 项规 划标 准与 准则 : 第 2 章 : 住 宅 发 展 密 度 第 3 章 :社 区设 施 第 4 章 :康 乐、 休憩 用地 及绿 化 第 5 章 :工 业 第 6 章 :零 售设 施 第 7 章 :公 用设 施 第 8 章 :内 部运 输设 施 第 9 章 :环 境 第 1 0 章: 自然 保育 及 文 物 保 护 第 1 1 章: 城市 设计 指引 第 1 2 章: 其他 规划 标准 与准 则 2 第 第 第 第 2 章 章 章 章: : : :住宅发展密度 住宅发展密度 住宅发展密度 住宅发展密度 1 . 住宅发展密度是把可供使用的土地的发展或人口密度,以
9、量化的形式表示出来。人口的分 布情况对提供公共设施 (例如运输设施、公用设施及社区基础设施 )有重大的影响。 2 . 有关各个地区内所有住宅发展的最高住用地积比率,撮述于下文各表: 表 表 表 表 1: : : :主要市区 主要市区 主要市区 主要市区 发展密度分区 发展密度分区 发展密度分区 发展密度分区 地区类 地区类 地区类 地区类 别 别 别 别 地点 地点 地点 地点 最高住用地积比率 最高住用地积比率 最高住用地积比率 最高住用地积比率 注释 注释 注释 注释 住宅发展密度第 1 区 现 有 发 展 区 香港岛 8 / 9 / 1 0 倍 (视乎地盘属甲类、 乙类或丙类而定 ) (
10、i) (ii) 九龙及新九龙 7 . 5 倍 (根据法 定 图 则 订定, 与地盘类别无关 ) (iii) (iv) 荃湾新市镇 (涵盖荃湾、 葵涌及青衣岛 ) 8 倍 (ii) (v) 新发展区及综合发展区 6 . 5 倍 (vi) (vii) 住宅发展密度第 2 区 6 倍 (viii) (ix) 住宅发展密度第 3 区 3 . 6 倍 (viii) (ix) 注释: 一般: 表内只显示出某个地区可能获准许的最高地积比率。不过,如发展容量受到很大限制 (例 如运输或基础设施方面的局限;环境、地形或土力的状况;或文物及自然保育因素 ),其 他规划原则及城市设计考虑因素 (包括当区特色和环境、
11、建筑物的高度轮廓及附近一带稠 密程度、通风及对四周的视觉影响、保护山脊线等重要的地理特征 ),又或基于设计上的 特别考虑,则在适当及可行的情况下,或会订定较低的地积比率。 在某些地区,由于须受机场障碍物高度管制,因此所获许可的地积比率,或许未必能够达 致最高的水平。 (i) 住用地积比率最高为 8 倍、 9 倍及 1 0 倍,视乎地盘属甲类、乙类、或丙类而定。 (ii) 如部分楼面面积属非住用用途,最高住用地积比率会按建筑物 (规划 )规例有关 综合用途建筑物计算程式的规定减少。 (iii) 最高住用地积比率是根据法定图则上所指定的比率订定的,与地盘类别无关。 (iv) 如非住用用途的楼面面积
12、的地积比率超过 1 . 5 倍,最高住用地积比率会是把超出的 倍数减去后得出的比率。 (v) 对于第一代新市镇 (即屯门、沙田、粉岭上水、大埔、元朗及荃湾 ),只有在拟议 的发展属规划事务监督所制订或核准的综合重建计划的整个部分或主要部分时,才 会获准修订契约,把在一九八一年九月之前所订定的地积比率予以提高。 3 (vi) 在考虑区内的情况,例如基础设施的容量后,综合发展区内最高住用地积比率可能 会获准提高。不过,在荃湾、葵涌及青衣岛的新发展区和综合发展区,最高地积比 率通常是 5 倍。 (vii) 任何非住用部分的地积比率与住用部分的地积比率的总和,可达致建筑物 (规划 ) 规例综合用途建筑
13、物计算程式或法定图则所准许的最高水平。 (viii) 在现有发展区,除非法定图则内已包括有关的地积比率,否则只有在修订契约时或 对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 1 6 条提出申请时,才可订定这个最高住用地积比率。 (ix) 在特别发展管制区内,最高住用地积比率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 4 表 表 表 表 2: : : :新市镇的住宅发展密度 新市镇的住宅发展密度 新市镇的住宅发展密度 新市镇的住宅发展密度 (不包括荃湾 不包括荃湾 不包括荃湾 不包括荃湾 ) 住宅发展密度分区 住宅发展密度分区 住宅发展密度分区 住宅发展密度分区 最高住用地积比率 最高住用地积比率 最高住用地积比率 最高住用地积比率 住
14、宅发展密度第 1 区 8 倍 ( i ) ( i i ) ( i i i ) 住宅发展密度第 2 区 5 倍 住宅发展密度第 3 区 3 . 6 倍 住宅发展密度第 4 区 ( i v) 0 . 8 倍 注释: 一般: 表内只显示出某个地区可能获准许的最高地积比率。不过,如发展容量受到很大限制 (例 如运输或基础设施方面的局限;环境、地形或土力的状况;或文物及自然保育因素 ),其 他规划原则及城市设计考虑因素 (包括当区特色和环境、建筑物的高度轮廓及附近一带稠 密程度、通风及对四周的视觉影响、保护山脊线等重要的地理特征 ),又或基于设计上的 特别考虑,则在适当及可行的情况下,或会订定较低的地积
15、比率。 ( i ) 只有在基础设施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例如有关地区附近设有容量大的运输系统时,才会准许 该地区的住用地积比率订为 8 倍;而其他地区的地积比率,则应根据当区的情况决定。倘基 础设施容量和规划考虑因素许可,在大多数的新市镇,住宅发展密度第 1 区的准许最高地积 比率为 6 倍。 ( i i ) 对于第一代新市镇 (即屯门、沙田、粉岭上水、大埔、元朗及荃湾 ),只有在拟议的发 展属规划事务监督所制订或核准的综合重建计划的整个部分或主要部分时,才会获批准 修订契约,把在一九八一年九月之前所订定的地积比率予以提高。 ( i i i ) 如部分楼面面积属非住用用途,最高住用地积比率会按建筑
16、物 (规划 )规例有关综合 用途建筑物计算程式的规定减少。 ( i v) 只有在具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例如在土力状况或基础设施方面受到严重限制,新市镇 的用地才应划为住宅发展密度第 4 区。 5 表 表 表 表 3: : : :乡郊地区 乡郊地区 乡郊地区 乡郊地区 发展密度分区 发展密度分区 发展密度分区 发展密度分区 最高住用 最高住用 最高住用 最高住用 地积比率 地积比率 地积比率 地积比率 ( i ) 最高地盘 最高地盘 最高地盘 最高地盘 发展比率 发展比率 发展比率 发展比率 ( i i ) 一般层数 一般层数 一般层数 一般层数 地点方面的准则 地点方面的准则 地点方面的准则
17、地点方面的准则 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 1 区 3 . 6 倍 1 2 层 乡郊市镇的商业中心 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 2 区 2 . 1 倍 6 层 在乡郊市镇范围内商业中心以外 的地方,以及其他有中等容量的 运输系统 (例如轻便铁路系统 )提 供服务的重要乡郊发展区。 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 3 区 0 . 7 5 倍 开敞式停车 间上加 3 层 乡郊市镇外围的地方或其他乡郊 发展区、或在远离现有民居但设 有足够基础设施,以及在景观或 环境方面并无受到很大限制的地 点。 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 4 区 0 . 4 倍 3 层,包括 开敞式停车 间在内 地点与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 3 区 相同,但发展密度受基
18、础设施或 景观方面的限制所规限。 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 5 区 0 . 2 倍 开敞式停车 间上加两层 取代地区内的临时构筑物,以便 改善地区内的环境。 乡村 3 . 0 倍 ( i i i ) 3 层 在认可乡村的划定范围界线内。 注释: 一般: 表内只显示出某个地区可能获准许的最高地积比率。不过,如发展容量受到很大限制 (例 如运输或基础设施方面的局限;环境、地形或土力的状况;或文物及自然保育因素 ),其 他规划原则及城市设计考虑因素 (包括当区特色和环境、建筑物的高度轮廓及附近一带稠 密程度、通风及对四周的视觉影响、保护山脊线等重要的地理特征 ),又或基于设计上的 特别考虑,则在适当及可行
19、的情况下,或会订定较低的地积比率。 (i) 住用地积比率适用于地盘净面积 (即不包括道路及已划为休憩用地的地方 )。 (ii) 发展用地比率适用于整个地盘,包括会用作兴建道路及辟设休憩用地的地方,但不包括斜 坡。 (iii) 兴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地盘面积为 6 5. 0 3 平方米。 6 第 第 第 第 3 3 3 3 章 章 章 章 : : : : 社 社 社 社 区 区 区 区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1. 多 元 化 的 社 区 设 施 乃 是 必 须 的 , 以 便 市 民 的 生 活 可 维 持 在 适 当 的 水 平 。 当 局 会 因 应 区 内 的 人 口 增 幅 或
20、 密 度 而 决 定 所 提 供 的 设 施 。 2. 有 关 各 类 社 区 设 施 的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已 扼 要 载 列 于 下 文 各 表 。 其 他 未 有 在 表 内 列 明 的 社 区 设 施 , 则 须 与 有 关 的 政 府 部 门 机 构 协 商 议 定 。 表 表 表 表 1 : 1 : 1 : 1 : 敏 敏 敏 敏 感 感 感 感 社 社 社 社 区 区 区 区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准 准 准 准 则 则 则 则 公 公 公 公 众 众 众 众 咨 咨 咨 咨 询 询 询 询 甲 甲 甲 甲 类 类 类 类 满
21、 足 全 港 需 求 的 设 施 - 这 些 设 施 旨 在 为 广 大 市 民 而 非 某 一 类 别 的 使 用 者 提 供 服 务 , 而 有 关 人 士 亦 不 会 经 常 使 用 这 些 设 施 。 这 些 设 施 包 括 : 惩 教 设 施 、 公 众 殓 房 、 灵 柩 停 放 所 及 殡 仪 馆 。 与 相 邻 的 土 地 用 途 协 调 服 务 性 质 及 使 用 者 公 众 对 设 施 的 反 应 通 常 需 要 独 立 的 地 盘 最 好 并 非 紧 贴 或 靠 近 住 宅 楼 宇 和 非 敏 感 社 区 设 施 如 有 需 要 , 应 划 定 缓 冲 区 , 并 设 实
22、 体 屏 障 应 考 虑 职 员 、 使 用 者 和 访 客 往 返 该 设 施 的 方 便 程 度 和 交 通 需 求 应 在 初 期 阶 段 咨 询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以 及 有 关 地 区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以 订 定 一 套 公 众 咨 询 策 略 咨 询 的 范 围 应 尽 量 扩 阔 , 力 求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能 够 得 悉 有 关 事 宜 , 并 有 机 会 表 达 意 见 有 关 乙 类 设 施 的 咨 询 , 应 适 当 地 强 调 社 区 融 合 的 观 念 当 局 亦 应 对 咨 询 期 间 接 获 的 意 见 作 出 适 当 的 回 应 在 公
23、 众 咨 询 期 间 搜 集 到 的 意 见 应 妥 为 记 录 , 以 便 日 后 作 出 跟 进 乙 乙 乙 乙 类 类 类 类 满 足 当 地 社 区 或 较 大 地 区 需 求 的 设 施 - 这 些 设 施 旨 在 为 某 些 特 定 类 别 的 使 用 者 提 供 服 务 , 而 有 关 人 士 会 经 常 使 用 这 些 设 施 。 这 些 设 施 包 括 特 殊 医 疗 诊 所 、 教 育 设 施 及 社 会 福 利 设 施 , 例 如 精 神 病 康 复 者 及 严 重 弱 智 人 士 的 宿 舍 和 展 能 中 心 。 与 相 邻 的 土 地 用 途 协 调 服 务 性 质
24、 及 使 用 者 公 众 对 设 施 的 反 应 应 尽 量 达 至 社 会 融 合 的 目 标 , 亦 应 考 虑 把 乙 类 设 施 设 于 联 用 楼 宇 内 须 在 适 当 的 地 方 提 供 清 晰 的 标 志 , 以 便 职 员 、 使 用 者 和 访 客 能 畅 顺 地 往 返 这 些 设 施 7 表 表 表 表 2 2 2 2 : : : :教 教 教 教 育 育 育 育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标 标 标 标 准 准 准 准 所 所 所 所 需 需 需 需 用 用 用 用 地 地 地 地 或 或 或 或 楼 楼 楼 楼 面 面 面 面
25、面 面 面 面 积 积 积 积 服 服 服 服 务 务 务 务 范 范 范 范 围 围 围 围 幼 稚 园 每 1 0 0 0 名 3 至 6 岁以下 幼童应设 50 0 个半日制学 额和 5 0 0 个全日制学额。 当 地 社 区 小 学 每 25.5 名 6-11岁 儿 童 设 一 间 全 日 制 学 校 课 室。就 有 30间 课 室 的 学 校 而 言,为 每 间 学 校 预 留 的 土 地 面 积 最 少 为 6 200平 方 米,可 接 受 的 阔 度 最 少 为 65米; 就 有 24间 课 室 的 学 校 而 言,为 每 间 学 校 预 留 的 土 地 面 积 最 少 为 4
26、700平 方 米,可 接 受 的 阔 度 最 少 为 55米; 而 就 有 18间 课 室 的 学 校 而 言,为 每 间 学 校 预 留 的 土 地 面 积 最 少 为 3 950平 方 米,可 接 受 的 阔 度 最 少 为 55米;在 新 发 展 区 内,更 需 额 外 预 留 10% 土 地。 一 间 有 30间 课 室 及 共 开 办 30班 全 日 班 的 小 学,可 容 纳 765名 6-11 岁 儿 童,而 需 要 的 地 盘 面 积 为 6 200平 方 米。 一 间 有 24间 课 室 及 共 开 办 24班 全 日 班 的 小 学,可 容 纳 612名 6-11 岁 儿
27、童,而 需 要 的 地 盘 面 积 为 4 700平 方 米。 一 间 有 18间 课 室 及 共 开 办 18班 全 日 班 的 小 学,可 容 纳 459名 6-11 岁 儿 童,而 需 要 的 地 盘 面 积 为 3 950平 方 米。 当 地 社 区 中 学 每 40名 12-17岁 青 少 年 设 一 间 全 日 制 学 校 课 室,为 每 间 学 校 预 留 的 土 地 面 积 最 少 为 6 950平 方 米,可 接 受 的 阔 度 最 少 为 65米。 一 间 有 30间 课 室 共 开 办 30班 全 日 班 的 中 学,可 容 纳 1 200名 12-17岁 青 少 年,而
28、 需 要 的 地 盘 面 积 为 6 950 平 方 米。 地 区 工 业 学 院 无 既 定 标 准 。 * - 全 港 工 业 训 练 中 心 无 既 定 标 准 。 * - 全 港 8 特 殊 学 校 无 既 定 标 准 。 * - 全 港 专 上 学 院 无 既 定 标 准。由 教 育 局 局 长 按 个 别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预 留 用 地 面 积 介 乎 2 000平 方 米 至 7 000平 方 米 之 间,并 应 征 询 教 育 局 局 长 的 意 见。 全 港 大学 无 既 定 标 准 。 * - 全 港 表 表 表 表 3 3 3 3 : : : : 医 医 医 医
29、 疗 疗 疗 疗 及 及 及 及 保 保 保 保 健 健 健 健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标 标 标 标 准 准 准 准 所 所 所 所 需 需 需 需 用 用 用 用 地 地 地 地 或 或 或 或 楼 楼 楼 楼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积 积 积 积 服 服 服 服 务 务 务 务 范 范 范 范 围 围 围 围 医 院 每 1 000 人 设 5.5 张 病 床, 并 按 个 别 区 域 情 况 厘 定 各 类 医 院 的 病 床 数 目 。 # (a) 分 区 及 地 区 医 院 - 平 均 每 张 病 床 占 地 80 平 方 米 。
30、 (b) 疗 养 院 护 养 院 - 平 均 每 张 病 床 占 地 60 平 方 米 。 整 个 区 域 分 科 诊 疗 所 专 科 诊 疗 所 在 兴 建 一 间 分 区 或 地 区 医 院 时 , 设 一 间 分 科 诊 疗 所 专 科 诊 疗 所 。 地 盘 面 积 : 约 4 700 平 方 米 ( 62 米 76 米 ) 整 个 区 域 普 通 科 诊 疗 所 健 康 中 心 每 100 000 人 设 一 间 普 通 科 诊 疗 所 健 康 中 心 。 # 地 盘 面 积 : 约 2 200 平 方 米 ( 37 米 60 米 ) 。 地 区 乡 郊 诊 疗 所 按 个 别 分
31、区 情 况 厘 定 未 来 需 求 。 * - 地 区 9表 表 表 表 4 4 4 4 : : : :警 警 警 警 署 署 署 署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标 标 标 标 准 准 准 准 所 所 所 所 需 需 需 需 用 用 用 用 地 地 地 地 或 或 或 或 楼 楼 楼 楼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积 积 积 积 服 服 服 服 务 务 务 务 范 范 范 范 围 围 围 围 警 区 警 署 每 200 000 500 000 人 设 一 间 。 # 约 4 650 平 方 米 ( 61 米 76 米 ) , 临 向 最 少 两 条 主 要 道 路, 另 加 面 积
32、 相 若 的 员 佐 级 已 婚 职 员 宿 舍 。 整 个 区 域 分 区 警 署 每 100 000 200 000 人 设 一 间 。 # 约 3 000 平 方 米 ( 50 米 60 米 ) , 并 临 向 最 少 两 条 主 要 道 路 。 地 区 警 署 警 岗 视 乎 当 地 情 况 及 其 他 因 素 而 定 。 * 因 应 建 筑 物 的 设 计 而 拨 地 。 当 地 社 区 水 警 警 署 视 乎 当 地 情 况 及 其 他 因 素 而 定 。 * 因 应 建 筑 物 的 设 计 而 拨 地 。 整 个 区 域 表 表 表 表 5 5 5 5 : : : :裁 裁 裁
33、裁 判 判 判 判 法 法 法 法 院 院 院 院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标 标 标 标 准 准 准 准 所 所 所 所 需 需 需 需 用 用 用 用 地 地 地 地 或 或 或 或 楼 楼 楼 楼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积 积 积 积 服 服 服 服 务 务 务 务 范 范 范 范 围 围 围 围 8 个 法 庭 每 660 000 人 设 一 间 。 地 盘 面 积 约 为 4 200 平 方 米 ( 61 米 69 米 ) 。 整 个 区 域 表 表 表 表 6 6 6 6 : : : : 惩 惩 惩 惩 教 教 教 教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设 设 设
34、设 施 施 施 施 标 标 标 标 准 准 准 准 所 所 所 所 需 需 需 需 用 用 用 用 地 地 地 地 或 或 或 或 楼 楼 楼 楼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积 积 积 积 服 服 服 服 务 务 务 务 范 范 范 范 围 围 围 围 惩 教 设 施 按 个 别 区 域 情 况 厘 定 预 留 土 地 的 面 积 。 * - 整 个 区 域 10表 表 表 表 7 7 7 7 : : : : 消 消 消 消 防 防 防 防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标 标 标 标 准 准 准 准 所 所 所 所 需 需 需 需 用 用 用 用 地
35、地 地 地 或 或 或 或 楼 楼 楼 楼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积 积 积 积 服 服 服 服 务 务 务 务 范 范 范 范 围 围 围 围 标 准 区 消 防 局 选 址 须 符 合 按 火 警 危 险 等 级 厘 定 的 规 定 应 急 时 间 。 通 常 每 个 消 防 区 内 设 一 间 标 准 区 消 防 局 。 标 准 分 区 消 防 局 及 非 标 准 消 防 局 的 设 立 , 须 视 乎 当 地 社 区 的 需 要 而 定 。 2 960 平 方 米 和 临 街 面 最 少 阔 47 米 。 倘 若 通 往 操 场 的 车 辆 出 入 口 通 道 并 非 设 于
36、 后 门 , 则 必 须 扩 阔 临 街 地 界 。 地 区 标 准 分 区 消 防 局 1 800 平 方 米 和 临 街 面 最 少 阔 37 米 。 倘 若 通 往 操 场 的 车 辆 出 入 口 通 道 并 非 设 于 后 门 , 则 必 须 扩 阔 临 街 地 界 。 当 地 社 区 非 标 准 消 防 局 所 需 用 地 没 有 既 定 标 准 。 当 地 社 区 区 消 防 局 暨 救 护 车 站 ( 在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 消 防 局 可 连 同 救 护 站 设 于 同 一 个 地 盘 ) 分 区 消 防 局 暨 救 护 站 3 830 平 方 米 和 临 街 面 最
37、少 阔 80 米 , 以 及 区 消 防 局 建 筑 物 后 面 一 个 面 积 1 635 平 方 米 的 操 场 。 地 区 2 670 平 方 米 和 临 街 面 最 少 阔 70 米 , 以 及 分 区 消 防 局 建 筑 物 后 面 一 个 面 积 1 225 平 方 米 的 操 场 。 地 区 11表 表 表 表 8 8 8 8 : : : : 救 救 救 救 护 护 护 护 车 车 车 车 服 服 服 服 务 务 务 务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标 标 标 标 准 准 准 准 所 所 所 所 需 需 需 需 用 用 用 用 地 地 地 地
38、或 或 或 或 楼 楼 楼 楼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积 积 积 积 服 服 服 服 务 务 务 务 范 范 范 范 围 围 围 围 救 护 站 救 护 站 及 救 护 局 的 地 点 须 确 保 分 驻 市 区 新 市 镇 及 乡 郊 的 救 护 车 可 分 别 于 10 分 钟 及 20 分 钟 的 规 定 应 急 时 间 内 到 达 。 所 需 救 謢 车 数 目 则 视 乎 个 别 地 区 的 人 口 分 布 及 意 外 发 生 率 的 推 算 数 字 而 定 。 1 160 平 方 米 和 临 街 面 最 少 阔 36 米 。 倘 若 通 往 操 场 的 车 辆 出 入 口
39、 通 道 并 非 设 于 后 门 , 则 必 须 扩 阔 临 街 地 界 。 地 区 救 护 局 无 既 定 标 准 。 地 区 区 消 防 局 暨 救 护 站 请 阅 消 防 设 施 一 栏 。 地 区 分 区 消 防 局 暨 救 护 站 请 阅 消 防 设 施 一 栏 。 地 区 表 表 表 表 9 9 9 9 : : : : 文 文 文 文 娱 娱 娱 娱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标 标 标 标 准 准 准 准 所 所 所 所 需 需 需 需 用 用 用 用 地 地 地 地 或 或 或 或 楼 楼 楼 楼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积 积 积
40、 积 服 服 服 服 务 务 务 务 范 范 范 范 围 围 围 围 艺 术 场 地 无 既 定 标 准 。 按 需 求 而 定 , 而 是 否 存 在 需 求 则 应 由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作 出 评 估 及 提 供 意 见 。 - 全 港 及 社 区 层 面 图 书 馆 在 每 个 分 区 内 各 设 一 间 分 区 图 书 馆 。 此 外 , 每 200 000人应设一间分区图 书馆。 # 地 区 12 表 表 表 表 10 10 10 10 : : : : 社 社 社 社 区 区 区 区 会 会 会 会 堂 堂 堂 堂 及 及 及 及 社 社 社 社 会 会 会 会 福 福
41、福 福 利 利 利 利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标 标 标 标 准 准 准 准 所 所 所 所 需 需 需 需 用 用 用 用 地 地 地 地 或 或 或 或 楼 楼 楼 楼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积 积 积 积 服 服 服 服 务 务 务 务 范 范 范 范 围 围 围 围 社 区 会 堂 在 考 虑 到 社 区 的 期 望 和 其 他 因 素 后 , 由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 按 需 要 而 决 定 。 联 用 楼 宇 的 楼 面 面 积 为 1 260 平 方 米 ( 32 米 39.5 米 ), 同 时 , 最 好 有 7.65
42、米 的 最 低 净 空 高 度 ; 或 者 在 例 外 情 况 之 下 , 独 立 地 盘 的 地 盘 面 积 为 2 100 平 方 米 当 地 社 区 幼儿中心 视 乎 个 别 地 区 的 估 计 需 求、社会经济情况、地区 特色,以及所提供的其他 幼儿支援服务而定。 每 102 个 幼儿 : 净作业楼面面积 : 443平方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532平方米 当 地 社 区 综 合 青 少 年 服 务 中 心 每 12 000 名属于 6 至 24 岁 年龄组别的儿童青年设 一间。提供这项设施的标 准在应用时应灵活变通, 以顾及当地社区的情况。 净 作 业 楼 面 面 积 : 631平方米
43、 当 地 社 区 长 者 地 区 中 心 在考虑长者人口、人口特 征、地理因素及现时的服 务供求情况后决定。 净 作 业 楼 面 面 积 : 424平方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572平方米 地 区 长 者 邻 舍 中 心 在考虑长者人口、人口特 征、地理因素及现时的服 务供求情况后决定。 净 作 业 楼 面 面 积 : 303平方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394平方米 地 区 长 者 日 间 护 理 中 心 在考虑长者人口、人口特 征、地理因素及现时的服 务供求情况后决定。 每 40 个 宿 位 : 净 作 业 楼 面 面 积 : 267 平 方 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401平方米 地 区 13 设
44、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标 标 标 标 准 准 准 准 所 所 所 所 需 需 需 需 用 用 用 用 地 地 地 地 或 或 或 或 楼 楼 楼 楼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积 积 积 积 服 服 服 服 务 务 务 务 范 范 范 范 围 围 围 围 长 者 地 区 中 心 内 的 长 者 日间 护理单位 在考虑长者人口、人口特 征、地理因素及现时的服 务供求情况后决定。 每 20 个 宿 位 : 净 作 业 楼 面 面 积 : 80 平 方 米 净 实 用 楼 面 面 积 : 120 平 方 米 地 区 安 老 院 内 的 长 者 日 间 护 理 单 位 在考虑长者人口、人
45、口特 征、地理因素及现时的服 务供求情况后决定。 每 20 个 宿 位 : 净 作 业 楼 面 面 积 : 70 平 方 米 净 实 用 楼 面 面 积 : 105 平 方 米 全 港 安老院舍 在考虑服务需求和是否有 合 适 处 所 可 供 使 用 后 决 定。 每 100 个 宿 位 : 净 作 业 楼 面 面 积 : 1 096 平 方 米 净 实 用 楼 面 面 积 : 1 754 平 方 米 全 港 综 合 家 庭 服 务 中 心 每 100 000至 150 000人 设 一 间。 净作业楼面面积: 5 3 5 平方米 服务范围 由社会福 利署署长 界定 早期教育及训 练中心 在考
46、虑人口、地理因素及 现时的服务供求情况后决 定。 每 60 个宿位 : 净作业楼面面积 : 1 6 6 平方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2 1 6 平方米 每 90 个宿位 : 净作业楼面面积 : 2 1 2 平方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2 7 6 平方米 地区 特殊幼儿中心 在考虑人口、地理因素及 现时的服务供求情况后决 定。 每 60 个幼儿: 净作业楼面面积 : 3 4 5 平方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4 4 9 平方米 地区 14 设 设 设 设 施 施 施 施 标 标 标 标 准 准 准 准 所 所 所 所 需 需 需 需 用 用 用 用 地 地 地 地 或 或 或 或 楼 楼 楼 楼 面 面
47、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积 积 积 积 服 服 服 服 务 务 务 务 范 范 范 范 围 围 围 围 展能中心 在考虑人口、地理因素及 现时的服务供求情况后决 定。 每 5 0 个宿位 : 净作业楼面面积 : 3 1 9 平方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4 1 5 平方米 地区 庇护工场 在考虑人口、地理因素及 现时的服务供求情况后决 定。 每 1 0 0 个宿位 : 净作业楼面面积 : 5 8 7 平方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7 6 3 平方米 每 1 2 0 个宿位 : 净作业楼面面积 : 6 9 6 平方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9 0 5 平方米 每 1 4 0 个宿位 : 净作业楼面面积 : 8 0 5 平方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1 0 4 7 平方米 每 1 6 0 个宿位 : 净作业楼面面积 : 9 1 0 平方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1 1 8 3 平方米 地区 严重弱智人士 宿舍 在考虑服务需求和是否有 合 适 处 所 可 供 使 用 后 决 定。 每 5 0 个宿位 : 净作业楼面面积 : 6 6 1 平方米 净实用楼面面积: 9 2 5 平方米 全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