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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商粮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1、1黔西南州商粮局 2016 年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 行政许可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通知黔商发201129 号 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 号)附件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 17 项外资外经科1.政务服务中心

2、窗口承办人2.外资外经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外资外经科科长将“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 3 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 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 3 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 万美元以下鼓励类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变更审批,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 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下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四项合并。2 行政许可 报废汽车回收资格审核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

3、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4、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

5、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3.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市场建设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市场建设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2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 号)附件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 13 项。窗口责任人5.市场建设科科长3 行政许

6、可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审核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第五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条件,向所在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 10 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10 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

7、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拍卖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经预设分支机构所在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 号)附件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 12 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

8、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6.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

9、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市场建设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市场建设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市场建设科科长31 其他类 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初审1.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笫十五条:燃气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到省、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一)管道供气能力在 5000 户以上或储气规模在 200 吨以上的燃气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经营许可证;(二)管道供气能力在 5000 户以下或储气规模在 200 吨以

10、下的燃气企业,向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经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2.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加气站规划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160号);贵州省商务厅、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126 号。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黔商发2016181 号)第二点“主要措施”中“(三)规范汽车加气建设”第 4条“十三五期间各地加气项目经各地初审后,需报经省商务厅规划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审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11、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商贸管理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商贸管理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商贸管理科科长2 其他 典当公司设立复审1.典当管理办法

12、(商务部、公安部2005 年第 8 号令)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第

13、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市场建设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市场建设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过程性事项4文件后 5 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 5 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州监察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前置核准等五项便民服务事项进入政务服务大厅的函(州监函20113 号)5.市场建设科科长3 其他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

14、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贵州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施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商务部授权(商贸函2010104 号文),贵州省各市、州、地商务局负责办理贵州省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手续。拟经营对外贸易业务(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工商登记手续后,到所在地(市、州、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外贸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外贸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

15、人5.外贸科科长4 其他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 2 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 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16、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

17、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3.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市场建设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市场建设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市场建设科科5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184 号)附件(二)下放(委托)的行政服务事项8 项。长5 其他 国际货运

18、代理企业备案登记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9 号)第四条: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印章,通过信息管理系统

19、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2.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532 号);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184 号)附件(二)下放(委托)的行政服务事项3 项。外贸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外贸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外贸科科长6 其他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1.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2008 年第 7 号)第4.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

20、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6.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21、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外贸科 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6十八条:进口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自动许可证),并持进口自动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含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2.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

22、黔商发2013184 号)附件(二)下放(委托)的行政服务事项1 项。2.外贸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外贸科科长7 其他 加工贸易管理1.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贸管发第 314 号)2.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184 号)附件(二)下放(委托)的行政服务事项2 项。外贸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外贸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外贸科科长8 其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审核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

23、087 号) 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及地方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规定向地方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地方商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2.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184 号)附件(二)下放(委托)的行政服务事外贸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外贸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外贸科科长7项7 项。9 其他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1.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 号)第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 3 个

24、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3 号)第五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184 号)附件(二)下放(委托)的行政服务事项第 9 项。外贸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外贸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外贸科科长10 其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

25、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市场秩序科(整规办)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 市场秩序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市场秩序科科长遗漏新增11 其他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洗染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 2007 年第 5 号令)第五条第三款 经营者

26、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60 日商贸管理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商贸管理科科长遗漏新增8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商贸管理科科长12 其他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初审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 23 号)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商贸管理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商贸管理

27、科科长3.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商贸管理科科长过程性事项13 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报1.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 2014 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175 号);2.贵州省商务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 2014 年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年报公告;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184 号)附件(二)下放(委托)的行政服务事项6 项。1.启动环节责任: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宣传,做到每个外资企业应知尽知。2.审核环

28、节责任:审核企业网上申报数据,对明显不符合逻辑的数据,通知企业更正。 3.总结环节责任:撰写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并上报州政府和省商务厅。外资外经科1.外资外经科承办人2.外资外经科审核人3.外资外经科负责人1 行政检查 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贵州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黔粮联2004166 号附件 1)第二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1.贵州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也可以

29、采取进入粮食收购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和粮政策法规科1.政策法规科检查工作人员2 政策法规科负责人3.分管副局长9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食质量,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有关资料和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第二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监

30、督检查情况。3.第三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三)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四)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4.第三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10理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11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

31、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

3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

33、)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1.政策法规科2.综合执法支队1.案件承办人2.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政策法规科负责人3.局长、副局长4.案件承办人122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

34、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5、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1.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36、,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政策法规科2.综合执法支队1.案件承办人2.执法机构负责人3.局长、副局长13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4.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5.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37、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14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7.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38、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1 行政处罚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2 行政处罚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3 行政处罚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 23 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

39、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

40、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1.商贸管理科2.综合执法支队1.执法机构负责人2.调查人员3.局长、副局长、执

41、法机构负责人、法规科室负责人4.案件承办人5.局长、副局长6.案件承办人7.执法机构负责人15油站或油库的处罚4 行政处罚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5 行政处罚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6 行政处罚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7 行政处罚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8 行政处罚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的处罚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

42、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43、.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44、;(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69 行政处罚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的处罚10 行政处罚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的处罚11 行政处罚对零售商、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

45、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6第 17号)第二十三条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6第 17 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1.市场秩序科(整规办)2.综合执法支队12 行政处罚对经营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年第 8 号)第七条的处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年第 8 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

46、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1.商贸管理科2.综合执法支队13 行政处罚对经营者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 2005 年第 8 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 2005年第 8 号令)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 5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47、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7.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48、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1.市场建设科2.综合执法支队17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14 行政处罚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

49、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 年第 5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 2007 年第 5 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15 行政处罚对经营者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5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5 号)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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