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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工资集12.ppt

1、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昆明市集体协商指引 自2012年3月2日起实施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处 谢静,集体协商发展的背景和历程,我国集体协商的历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试点摸索阶段(19951999年)劳动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通过 试点,逐步建立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关系主题自主协商 机制。 (二)重点实施阶段(20002006年)“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完 善平等协商机制,规范协商程序和办法,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 度。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集体协商和

2、集体合同制度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在这段时期,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成为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行业和区域性集 体协商也开始进行尝试。(三)全面推进阶段(自2007年起)自2007年起,国家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集体 合同覆盖计划。在这一时期,各地加大了集体协商的推进力度,集体协商进 入全面推进阶段。,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制度的讨论,一、存在的问题:1、集体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 2、集体协商内容和范围问题 3、集体协商层次的问题 4、集体协商立法层次和法律责任问题 二、完善的讨论1、加强集体协商双方主体建设2、合理界定集体协商当中可以谈和必须谈的内容范围 3、企业、行业、

3、区域多层次开展集体协商4、在法律法规中加入确保集体协商正常启动的强制性规定,条例的解读,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包括八个章节,共计47条。是对工资集体 协商专项内容的政策规定 昆明市集体协商指引包括十八个内容,侧重于行为、程序的规范,对具 体操作的解释,类似于操作手册第一章 总则概括性阐述了条例制定的立法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及保障 措施;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人至11人,不 得相互兼任,并另行确定书记员1名。企业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工方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使用劳务派遣 工较多的用工企业,职工方应当有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第十一

4、条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熟悉劳动工资、财务、企业管理、 经济、法律、政策等方面业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集体协商代表选任应当遵循的原则,1、人数平等原则。人数平等是指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人 数应对等。任何一方提出人数增加,相应的对方人数亦应增加,从而体现协 商的平等。2、双方均有委托权原则。均有委托权原则是指协商双方均有权委托专业 人士或其它具有专门法律知识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以提高协商的效率,同时赋予双方均有委托权以体现协商待遇公正原则。3、专业人数限制原则。专业人数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 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

5、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 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同时,任何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必须由本单位人 员担任,非本单位专业人员不能担任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的保护,1、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 间。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 动。2、劳动合同终止的延长保护。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 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 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3、劳动合同解除的保护。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期间单位 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除非发生以下情形: (1)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

6、(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岗位调整的保护。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 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规范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明确职工方和企业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 平及增减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奖金分配办法等8个方面的内容, 进行集体协商,保证了协商结果的科学合理和有效适用;第十八条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 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方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提出方应当 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对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 之日起

7、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在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具体操作可以参考指引六、协商要约的发出与回应,七、协商前的准 备,八、协商会议的召开、九、协商的中止,附件2“集体合同签订流图 ”、 附件3“集体协商要约书”、附件4“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第二十六条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 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 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告知企业重新协商或者修改完善。企业 方和职工方应当针对修改意见重新协商或者修改完善,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 社

8、会保障行政部门。 指引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 (一)管辖范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 (二)送审材料:1.双方首席代表签名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2.用人单位盖章的集体合同送审表一式二份;(附件5)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协商双方对协商行为及用以证明各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等材料的真实 性予以保证的承诺书;(附件6)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审查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后,应对合同 进行合法性审查: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四)审查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后,应按以下 程序进行审查:1.收到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办理登记手 续,并向用人单位出具收件回执;(附件7)2.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3.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从协商范围、协商主体、代表产生、协商程序以及争议调处等方面对区 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以规范,并且以独立章节的形式写入条 例正文,凸显了条例自身地域

10、性的特点,而对相关内容的逐步细化也 大大加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第六章 监督和救济明确了各级工会组织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 监督,并规定了对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自首次协商会议之日起30日 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或者组织同 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并向企业出具协调处理建议书。(指引十七条协商的争议处理,附件9协调处理协议书),第七章 法律责任,明确了对企业拒绝拖延协商、不提供

11、有关资料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工资 集体协议文本以及阻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给予处罚,还对职工及职工 方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过程中有破坏企业设备和采取暴 力、胁迫、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等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 任,从而保障了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保证工资集体协议的切实履行;第三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 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 者拖延答复的;(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

12、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 间的;(四)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 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 会公开,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不予通过。企业经营者3 年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法定理由降低职工 方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非因法定理由解除 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 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 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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