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1章: 57 僱傭條例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就僱員工資的保障訂定條文,對僱傭及職業介紹所的一般情況作出規管,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由1970年第5號第2條修訂) 1968年9月27日 (本為1968年第38號) 部: I 導言 30/06/1997 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僱傭條例。 條: 2 釋義 L.N. 1 of 2015 27/02/2015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1984年第48號第2條修訂) “小費及服務費” (tips and service charges),
2、就工資而言,指僱員在受僱期間及在與其僱傭有關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收取的款項,而該款項 (a) 乃由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付給,或得自該等人士的付款;及 (b) 獲僱主承認為僱員工資的一部分; (由1984年第48號第2條增補)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 指由小額薪酬 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第3條設立的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由1994年第61號第49條增補) “工資”(wages),除第(2)及(3)款另有 規定外,指付給僱員作為該 僱員根據其僱傭合約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而能以金錢形式表示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
3、(包括交通津貼及勤工津貼、勤工花紅、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 算方式,但不包括 (由1984年第48號第2條修訂;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修訂;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修訂) (a) 由僱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燈火、醫療或用水的價值; (b) 僱主自行負責為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 (由1990年第41號第2條修訂) (c) 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任何佣金;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ca) 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任何勤工津貼或勤工花 紅;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增補) (cb) 屬非經常出現的性質的任何交通津貼; (由19
4、97年第74號第3條增補) (cc) 支付因該工作的性質而由僱員招致的實際開銷 而須付給該僱員的任何交通津貼;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增補) (cd) 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增補) (d) 僱員支付因其工作性質所招致的特別開銷而須付給該僱員的款項; (da) 根據第IIA部付給的年終酬金或其部分; (由1984年第48號第2條增補) (e) 於僱傭合約完成或終止時付給的酬金;或 (f) 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每年花紅或其部分; 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2“工資期”(wage period) 指根據僱傭合約或根據第22條有工資付給的期間; “分娩”(
5、confinement) 指產下嬰兒; (由1970年第5號第3條增補) “另定假日” (alternative holiday) 指根據第 39(2)及(2A )條給予或將給予的假日; (由 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由1997年第137號第2條修訂) “外發工”(outworker) 指由他人發給物品或物料而在自己家中 或在其他不受該人控制或管理的處所進行工序以獲得付款或報酬的人,而工序是 將該物品或物料裝配、清理、洗滌、改換、裝飾、精加工或修理或為出售而改裝;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代替假日” (substituted holiday) 指根據第 39(3)條 給予或
6、將給予的假日; (由 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由1997年第137號第2條修訂) “休息日” (rest day) 指僱員根據第IV部有權無須為僱主工作的一 段不少於24小時的連續期間; (由1970年第23號第2條增補。由1976年第71號第2條修訂) “年假”(annual leave) 指第VIIIA部所規定的年假; (由1977年第53號第2條增補) “年假薪酬”(annual leave pay) 指由本條例規定就一段年假而付給的年假薪酬,以及根據第41D條的規定而付給的任何款項; (由1977年第53號第2條增補) “危險藥物”(dangerous drug) 具有危險藥物條
7、例(第134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有薪病假日”(paid sickness day) 指僱員有權獲付給疾病津貼的 病假日;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就終止僱用僱員而言 (a) 凡僱員的僱傭合約是按照第6條發出通知而終止的,則指通知期屆滿的日期; (b) 凡僱員的僱傭合約是按照第7條付給代通知金而終止的,則指有關工資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 (c) 凡僱員按照第10條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其僱傭合約,則指合約終止生效的日期; (d) 凡僱員根據合約受僱一段固定時期,則指該時期屆滿的日期; (e) 凡連續性僱傭合約內指明退休年齡,而僱員於該
8、年齡退休,則指退休的日期; (f) 凡僱員死亡,則指死亡的日期;及 (g) 凡僱員的僱傭合約並非按照本條例的條文而終止的,則指 合約終止的日期; (由 1988年第52號第2條代替) “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 (relevant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 benefit),就任何僱員而言,指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的核准受託人就該僱員而持有的該 僱員的累算權益,但不包括該權益中可歸因於該僱員支付予該計劃的供款的任何部分; (由1998年第4號第5條增補) “有關職業退休計劃利益” (relevant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
9、me benefit), 就任何僱員而言,指在該僱員退休、去世、喪失 行為能力或終止服務時根據某職業 退休計劃須支付的利益,但不包括該利益中可歸因於該僱員支付予該計劃的供款的任何部分; (由1998年第4號第5條增補) 侍產假 (paternity leave) 指第IIIA部所規定的侍產假; (由2014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侍產假薪酬 (paternity leave pay) 指就侍產假而須付給的薪酬; (由2014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青年”(young person) 指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的人; (由1990年第41號第2條代替) “法定假日”(statutory holi
10、day) 指第39(1)條指明為法定假 日的假日;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由1976年第71號第2條修訂;由1997年第137號第2條修訂) “兒童”(child) 指不足15歲的人; (由1990年第41號第2條代替) “長期服務金” (long service payment) 指僱主根據第31R條須向僱員支付或根據第 31RA條須向有權領取長期服務金的人支付的長期服務金;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由1990年第41號第2條修訂) 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3“星期” (week),就第11條及第VA及VB部而言,指由星期六晚午夜起至下一個星期六晚午夜止的一段期間;
11、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由1990年第41號第2條修訂) “後嗣”(issue) 指已故僱員的子女,不論該子女是否未足成年歲數,並且 (a) 包括繼子女; (b) 包括由該僱員領養的子女,但不包括該僱員由他人領養 的子女(ba)段另有規定者除外); (由2004年第28號第35條修訂) (ba) 在該僱員任何子女是由他人根據在領養條例(第290章)第 5(1)條(c)段下作出的領養令領養而該僱員是該段所提述的父或母的情況下, 包括該子女; (由2004年第28號第35條增補) (c) 不包括非婚生子女;及 (d) 凡一夫多妻婚姻合法存續,不包括非經該僱員領養的子女,除非在該子女出生
12、時其母親因以下情況屬該僱員的正妻 (i) 如有關婚姻或於適當情況下每宗有關婚姻,就婚姻制度 改革條例(第178章)而言,構成舊式婚姻,則其母親按照中國法律與習俗是該僱員的正妻;或 (ii) 如屬其他情況,則在有關婚姻或每宗有關婚姻 上,其母親按照該僱員本身所受約束的法律是該僱員的正妻; (由1988年第52號第2條增補) “疾病津貼”(sickness allowance) 指由第33條規定的疾病津貼;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家庭傭工”(domestic servant) 包括園丁、司機及船工,以及類似的私人傭工;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配偶”(spouse),
13、就已婚僱員而言,指與該僱員合法結婚的人; (由1988年第52號第2條增補) “流產”(miscarriage) 指在懷孕28個星期內排出不 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 (由1981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病假日” (sickness day) 指 僱員因受傷或患病而不適宜工作,並 以此理由缺勤的日子;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假日”(holiday) 指 (a) 法定假日; (b) 另定假日; (c) 代替假日;或 (d) 由第39(4) 條規定給予僱員的假日; (由 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由1997年第137號第2條修訂) “假日薪酬”(holiday pay) 指由
14、第 40 條規定的假日薪酬; (由 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停止”(cease),與第VA部、VB部、附表3及附表6有關時,指由於任何因由而永久或暫 時停止;“縮減”(diminish) 亦有相應的涵義;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處長”(Commissioner) 指勞工處處長,並包括勞工處副處長及勞工處助理處長; (由1974年第14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3年第61號第2條修訂)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 me) 指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註冊的公積金計劃; (由1998年第4號第5條增補) “
15、產假”( maternity leave) 指女性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按照第III 部的條文缺勤的期間; (由1970年第5號第3條增補) “產假薪酬”(maternity leave pay) 指根據第14條 就產假而付給女性僱員的薪酬; (由1981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閉廠”(lock-out) 具有職工會條例(第332章) 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註冊中醫”(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具有中醫藥條例(第549 章)第2條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4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2006年第16號
16、第2條增補) “註冊牙醫” (registered dentist) 的涵義與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第 2(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由1995年第5號第2條增補) “註冊醫生”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的涵 義,與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第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由1993年第61號第2條增補) “勞資審裁處” (Labour Tribunal) 指由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 )第3條設立的勞資審裁處;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業務”(b usiness) 包括任何人所從事的行業或專業, 以及任何同類的活動; (由 198
17、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僱主”(employer) 指已訂立僱傭合約僱用他人為 僱員的人,以及獲其妥 為授權的代理人、經理人或代辦人; “僱員”(employee) 指憑藉第4條而本條例適用的僱員; “僱傭合約”(contract of employment) 指書面或 口頭、明訂或隱含的協議,由協議一方同意僱用另一方,而該另一方則同意以僱員身分為其僱主服務;亦指學徒訓練合約; “認可醫療計劃”(recognized scheme of medical treatment) 指由僱主經辦並獲署長為本條例 的施行而根據第34(1)條批准的醫療計劃;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署長
18、” (Director) 指衞生署署長; (由 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由 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修訂) “遣散費” (severance payment) 指僱主根據第 31B(1)條 須付給僱員的遣散費; (由 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罷工”(strike) 具有職工會條例 (第332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職業退休計劃”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 指一項計劃或安排,而根據該項計劃或安排,在僱員退休、去世、喪失行為 能力或終止服務時,須就僱員支付 按服務年資支付的利益,但不包括強制性公積
19、金計劃; (由1998年第4號第5條增補) “續訂”(r enewal) 包括延長,而凡提述續訂合約之處,亦須據此解釋。 (由1 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由1998年第4號第5條修訂) (2) 凡因以下項目而計算僱員的工資時,超時工作工資無須計算在內 (a) 根據第IIA部付給的年終酬金; (b) 根據第III部付給的產假薪酬; (ba) 根據第IIIA部付給的侍產假薪酬; (由2014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c) 根據第VA部付給的遣散費; (ca) 根據第VB部付給的長期服務金;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d) 根據第VII部付給的疾病津貼; (e) 根據第VIII部
20、付給的假日薪酬;或 (f) 根據第VIIIA部付給的任何年假薪酬, 除非超時工作薪酬是屬固定性質的,或在緊接第(2A)及(2B)款所分別指明的日期前12個月(如不適用的話,則以較短的僱傭期間為準)期間內的超時工作薪酬的每月平均款額相等於或超過該僱員在同一段期間內的每月平均工資的20%。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A) 在根據第(2)款計算超時工作薪酬的每月平均款額時,為施行該款而指明的日期 (a) 就根據第IIA部付給的任何年終酬金而言,是酬金期的屆滿日期; (b) 就根據第III部付給的任何產假薪酬而言,是產假的開始日期; (ba) 就根據第IIIA部付給的任何侍產假薪酬而言,
21、是 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5(i) (如於一段連續日子放取侍產假)該段日子開始的日期;或 (ii) (在其他情況下)放取侍產假的日期; (由2014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c) 就根據第VA部付給的任何遣散費及根據第VB部付給的任何長期服務金而言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是有關日期; (ii) 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按照第7條以代通知金終止的,是該終止的生效日期; (d) 就根據第VII部付給的任何疾病津貼而言,是首個病假日; (e) 就根據第VIII部付給的任何假日薪酬而言,是假日首天;及 (f) 就根據第VIIIA部付給的年假薪酬而言,是年假首天。 (由1997年第74號第3
22、條增補) (2B) 即使第(2A)款另有規定,就任何僱傭終止而言,為施行第(2)款而指明的日期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是有關日期; (b) 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按照第7條以代通知金終止的,是該終止的生效日期。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增補) (3) 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 (a) 遭解僱;或 (b) 被停工(第31E條所指的停工);或 (c) 在第10(aa)或31R(1)(b)條所指明情況下終止其僱傭合約;或 (d) 在第31RA(1)條所指明情況下死亡, 而在該合約的任何期間內,該僱員由於按照本條例或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條文或在僱主同意下而放取任何假期,或由於在任何正
23、常工作日不獲其僱主提供工作,而未獲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則就第VA及VB部而言,即使本條例其他條文另有規定,該僱員須當作已就該段期間根據該合約規定的次數獲付給合約規定的全部工資,猶如他已繼續如常按該合約受僱一樣;根據第31G或31V條所作的計算,亦須據此處理。 (由1992年第62號第2條代替) 條: 3 連續性合約的涵義及舉證責任 30/06/1997 (1) 在本條例中,“連續性合約”(continuous contract) 指憑藉附表1 的條文,僱員須當作連續受僱的僱傭合約。 (2) 在僱傭合約是否連續性合約的爭議中,僱主須 承擔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的舉證責任。 (由1970年第5號
24、第4條增補。由1970年第71號第2條修訂) 條: 4 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56 of 2000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 2000年第 56號第 3條 (1) 除第(2)款及第69條另有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該等僱員的僱主,以及該等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僱傭合約。 (2) 除第IVA部另有規定外,本條例不適用於 (由1974年第51號第2條修訂) (a) (由1990年第41號第3條廢除) (b) 屬受僱所從事業務的東主的家庭成員及與該東主在同一住宅居住的人; (c)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第78章)所界定的僱員 ; (由199 2年第33
25、號第15條修訂;由2000年第56號第3條修訂) (d) 根據商船(海員)條例(第 478章 )所指的船員協議而服務的人,或在不是於香港註冊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6的船舶上服務的人。 (由1995年第44號第143條代替) (e)(由1976年第8號第49條廢除) (2A)本條例不適用於根據學徒制 度條例(第47章)註冊的學 徒訓練合約,但該條例另有規定者,則屬例外。 (由1976年第8號第49條增補) (3)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第5(3)條不適用於任何在1965年4月1日前訂立的僱傭合約。 條: 4A 對公職人員的授權 30/06/1997 處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或 任何一類公
26、職人員,行使或執行本 條例授予或委予處長的任何或全部權力、職能或職責。 (由1980年第10號第2條增補) 條: 4B 行政長官可發出指示 56 of 2000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 2000年第 56號第 3條 (1) 行政長官可因應一般情況或任何個別情況,就 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行使或執行任何權力、職能或職責的事宜,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 (2) 公職人員在根據本條例行使或執行權力、職能或職責時,必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的任何指示。 (由1980年第10號第2條增補。由2000年第56號第3條修訂) 部: II 僱傭合約 30/06/1997 條:
27、5 僱傭合約的持續期 30/06/1997 (1) 每份屬連續性的僱傭合約,如無任何相反的明訂協議,均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 (2) 即使已證明僱傭合約為期超過1個月,但除非該合約以書面為證,並由立約各方簽署,否則該合約仍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 (3) 即使本條另有規定,由體力勞動工人所訂立為期6個月或以上的僱傭合約,或所訂立工作日數相等於6個月或以上的僱傭合約,仍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 (4) 凡為期超過1個月的僱傭合約憑藉第(2)或(3)款的條文當作是可按月續期者,則每月工資在根據該合約議定的工資總額中所佔比例,須按1個月的期間在該合約的議定
28、持續期中所佔比例計算。 條: 6 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 7 of 2001 12/04/2001 (1) 除第(2)、(2A)、(2B)、(3)及(3A )款、第15及33條另有規定外,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對方其終止合約的 意向而終止該合約。 (由197 0年第5號第5條修訂;由1983年第57號第2條修訂;由1984年第48號第4條修訂; 由1987年第55號第2條修訂;由1995年103號第2條修訂;由2001年第7號第2條修訂) (2) 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如下 (a) 如該合約是憑藉第5條當作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又無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第 57 章 -
29、 僱傭條例 7通知期,則通知期不得少於1個月; (由1971年第44號第2條修訂) (b) 如該合約是憑藉第5條當作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而其中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但不得少於7天; (由1971年第44號第2條增補) (c) 如屬其他情況,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但如屬連續性合約者,則不得少於7天。 (2A) 在不損害第41D條的規定下,僱員根據第41AA條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第(2)款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由1984年第48號第4條增補。由1990年第53號第5條修訂) (2B) 女性 僱員根據第12條有權享有的產假,不得計算在第(2)款
30、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由1987年第55號第2條增補) (3) 凡在書面或口頭僱傭合約內明示議定該僱傭屬 試用性質,合約又無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合約可按以下方式終止 (由1971年第44號第2條修訂) (a) 任何一方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b) 任何一方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之後,隨時給予對方不少 於7天的通知而終止該合約。 (由1984年第48號第4條修訂) (3A) 凡在書面或口頭僱傭合約內明示議定該僱傭屬試用性質,合約並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合約可按以下方式終止 (a) 即使合約已訂明通知期,任何一方仍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內
31、隨時終止該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b) 任何一方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之後,隨時按議定的通知期給予對方通知而終止該合約,但通知期不得少於7天。 (由1984年第48號第4條增補) (4) 就本條而言,“月” (month) 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 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條: 7 以代通知金終止合約的情況 L.N. 1 of 2015 27/02/2015 (1) 就第(1A)、(1B)及(1C)款而言,“工資”
32、(wages) 包括僱主就一個以下日子支付的款項 (a) 僱員放取的產假、侍產假、休息日、病假日、假日或年假 ; (由2014年第2 1號第4條修訂) (b) 僱員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c) 僱員不獲僱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 (d) 僱員因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而缺勤的日子,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0條僱員是會就該日子獲付補償的。 (由2007年第7號第3條代替) (1A) 除第15及33條另有規定外 (a) 凡根據第6條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為一段以日或星期為單位的期間,則該合約的任何一方如同意付給對方一筆將在該期間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乘以下列款額所得的款項,即可無須給
33、予通知而隨時終止該合約 (i) 僱員在緊接終止合約的一方給予對方終止 合約通知的日期(“通知日期”)之前的12個月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或 (ii) 如僱員在緊接通知日期之前受僱於有關僱主一 段短於12個月的期間,則僱員在該段較短的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或 (b) 凡根據第6條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為一段以月為單位的期間,則該合約的任何一方如同意付給對方一筆將所需月數乘以下列款額所得的款項,即可無須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該合約 (i) 僱員在緊接通知日期之前的12個月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月平均款額;或 (ii) 如僱員在緊接通知日期之前受僱於有關僱主一 段短於12個月的
34、期間,則僱員在該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8段較短的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月平均款額。 (由2007年第7號第3條增補) (1B) 在計算僱員在該12個月或較短的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或每月平均款額時 (a) 僱員在當中由於 (i) 放取任何產假、侍產假、休息日、病假日、假 日或年假; (由2014年第21號第4條修訂) (ii)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任何假期; (iii) 在任何正常工作日不獲其僱主提供工作;或 (iv)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以致缺勤,而就此僱員根據僱員補償 條例(第282章)第10條會獲付補償, 因而未獲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以及 (b) 就(a)段提述的期間付給僱
35、員的任何工資, 均不計算在內。 (由2007年第7號第3條增補) (1C) 為免生疑問,如僱員就第(1)款指明的某 個日子獲付給的工資的數額 ,僅是僱員在正常工作日所賺取的數額的一個分數,則該工 資以及該日子須按照第(1B)款不予 計算在內。 (由2007年第7號第3條增補) (1D) 儘管有第(1A)款的規定,如因任何理由以該款 規定的方式計算僱員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或每月平均款額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參考受僱於同一僱主從事同樣工作的人在緊接通知日期之前的12個月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或(如無上述的人)受 僱於同一地區的同一行業或職業從事同樣工作的人在緊接通知日期之前的12個月 期間內所賺取的
36、工資計算該款額。 (由 2007年第7號第3條增補) (2) 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在按照第6條給予適當通知後,如 同意付給對方第(1)款所提述款項的一部分,而該部分的款額是就合約終止時至通知期應屆滿的期間按比例計算的,則可隨時終止該合約。 (由1971年第44號第3條修訂) (3) (由2007年第7號第3條廢除) (4) 就本條而言,即使本條例其他條文另有規定,“工資”(wages) 一詞 (a) 包括屬固定性質的超時工作薪酬或在緊接終止僱傭生效前12個月(如不適用的話,則以較短的僱傭期間為準)期間內每月平均款額相等於或超過 該僱員在同一段期間內的每月平均工資的20%的超時工作薪酬; (b)
37、 除按(a)段規定外,須當作不包括超時工作薪酬。 (由1997年第74號第4條代替) 條: 8 權利的保留 30/06/1997 第6或7條的任何規定,不得用於 (a) 阻止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在因第6(2)、(3)或(3A)條的規定須給予通知時,放棄獲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權利;(由1984年第48號第5條修訂) (b) 影響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根據第9、10或 11(2)條 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權利。 條: 8A 不當地終止合約的損害賠償 L.N. 94 of 2007 13/07/2007 (1) 在不損害第9、10或11(2)條的規定 下,凡僱傭合約並非按照第6或7條終止者,終
38、止合約的一方須付給對方一筆款項,款額相等於假若該合約是按照第7條終止則本須支付的工資額。 (2) 在不損害第9、10或11(2)條的規定下,凡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按照第6條給予適當通知後,在通知期屆滿前並非按照第7條而終止該合約,則終止合 約的一方須付給對方一筆款項,款額為第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9(1)款提述的款項的一部分,而該部分是就合約終止時至通知期限應屆滿的期間按比例計算。 (3) 就計算第(1)款提述的款項而言,凡終止合約的一方沒有給予對方終止合約通知,在按照第7條計算該僱員所賺取的工資的每 日平均款額或每月平均款額時,在 該條中凡提述終止合約的一方給予對方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或提
39、述通知日 期,均須解釋為提述合約終止日期。 (由2007年第7號第4條增補) (由1975年第14號第2條增補。由2007年第7號第4條修訂) 條: 9 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 51 of 2000 07/07/2000 (1) 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 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由 2000年第5 1號第2條修訂) (a) 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i)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ii)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iii)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iv) 慣常疏忽職責;或 (b) 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40、。 (2) 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 (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增補) 條: 10 僱員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 L.N. 203 of 2006 01/12/2006 如有以下情況,僱員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a) 僱員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而在其僱傭合約並無明示或根據必然含意預料會有此種情形; (aa) 僱員 (i) 根據合約受僱的年數不少於5年;及 (由 1990年第41號 第4條修訂;由 1992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ii) 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按照處長根據第4 9條指明的格式發出證明書,證明其因證明書內述明的一項或
41、多項理由,永久不適宜擔任證明書內指明的某種工作;及 (由1990年第68號第24 條修訂;由 1993年第6 1號第3條修訂;由 2006年第16號第3條修訂) (iii) 根據合約是從事該種工作的; (由1988年第52號第4條增補) (b) 僱員受僱主苛待;或 (c) 僱員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條: 10A 當作根據第 7條終止合約的情況 30/06/1997 (1) 如任何工資由其根據第2 3條變為到期支付予僱員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仍未獲支付,則在不損害有關僱員在普通法下的權利的原則下,該僱員可終止其僱傭合約而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2) 凡根據第(1
42、)款終止任何僱傭合約,則該合約 須當作由僱主按照第7條終止,而該僱主須當作已同意支付予該僱員第7條所指明的款項。 (由1997年第74號第5條增補) 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10條: 11 在若干情況下的暫停僱用 30/06/1997 (1) 即使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如有以 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暫停僱用任何僱員一段為期不超過14天的期間 (a) 僱主可因某項理由根據第9條終止僱傭合約,而以暫停僱用作為紀律處分; (b) 僱主對是否根據第9條行使權利終止僱傭合約尚未作出決定;或 (c) 僱員因其僱傭引起或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遭刑事檢控,而該刑事法律程序尚未有結果 但
43、如該刑事法律程序在14天內仍未完結,則暫停僱用期可予延長,直至該刑事法律程序完結為止。 (2) 儘管有第6及7條的規定,根據第 (1)款被暫停僱用的僱員可於暫停僱用期間內,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隨時終止其僱傭合約。 (3) 在不損害第(1)款的規定下,僱主可在僱傭合約內明示議定的期間或隱含的期間將僱員停工。 (4) 儘管有第(3)款的規定,停工期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 (a)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的期間內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一半;或 (b) 在任何連續26個星期的期間內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三分之一。 (由 1990年第41號第5條增補) 部: IIA 年終酬金 30/06/1997 (第IIA部由198
44、4年第48號第6條增補) 條: 11A 釋義 L.N. 1 of 2015 27/02/2015 (1)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2007年第7號第5條修訂) “年終酬金”(end of year payment) 指屬合約性質的任何每年酬金(不論稱為“第十三個月酬金”、“第十四個月酬金”、“雙薪”、“年終花紅”或其他名稱)或每年花紅,但不包括任何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每年酬金或每年花紅或 其部分; (由1997年第74號第6條修訂) “部分年終酬金” (proportion of the end of year payment) 指按照第11F條計算的部分年終酬金; “酬金期
45、”(payment period) 具有第11C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農曆年”(lunar year) 指緊接農曆年初一之前終結的一個中國農曆年度。 (由2007年第7號第5條修訂) (2) 就第(3)、(4)及(5)款而言,“工資”(wages) 包括僱主就一個以下日子支付的款項 (a) 僱員放取的產假、侍產假、休息日、病假日、假日或年假; (由 2014年第21號第5條修訂) (b) 僱員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c) 僱員不獲僱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 (d) 僱員因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而缺勤的日子,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0條僱員是會就該日子獲付補償的。 (由2007年第7號
46、第5條增補) (3) 在本部中,凡提述僱員的全月工資,均須解釋 為提述僱員在以下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月平均款額 (a) 在緊接年終酬金根據第 11E(1)或(2 )條到期付給僱員的日期或部分年終酬金根據第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1111F(3)或( 4)條到期付給僱員的日期(視乎何者適用而定)(“到期日”)之前的12個月期間;或 (b) 如僱員在緊接到期日之前受僱於有關僱主一段短於12個月的期間,則該段較短的期間。 (由2007年第7號第5條增補) (4) 在計算僱員在該12個月或較短的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月平均款額時 (a) 僱員在當中由於 (i) 放取任何產假、侍產假、休息日、病假
47、日、假 日或年假; (由2014年第21號第5條修訂) (ii)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任何假期; (iii) 在任何正常工作日不獲其僱主提供工作;或 (iv)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以致缺勤,而就此僱員根據僱員補償 條例(第282章)第10條會獲付補償, 因而未獲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以及 (b) 就(a)段提述的期間付給僱員的任何工資, 均不計算在內。 (由2007年第7號第5條增補) (5) 為免生疑問,如僱員就第(2)款指明的某個日子獲付給的工資的數額,僅是僱員在正常工作日所賺取的數額的一個分數,則該工資以 及該日子須按照第(4)款不予計算在內。 (由2007年第7號第5條增補) (6) 儘管
48、有第(3)款的規定,如因任何理由以該款規定的方式計算僱員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月平均款額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參考受僱於同一僱主從事同樣工作的人在緊接到期日之前的12個月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或(如無上述的人)受僱於同一地區的同一 行業或職業從事同樣工作的人在緊接到期日之前的12個月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計算該款額。 (由2007年第7號第5條增補) 條: 11AA 推定 30/06/1997 (1) 除非僱傭合約中有相反的書面條款或條件,否 則須推定每年酬金或每年花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 (2)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第(1)款不適用於在本條的生效日期前訂立的任何僱傭合約。 (由1997年第7
49、4號第7條增補) 條: 11B 第 IIA部的適用範圍 30/06/1997 (1) 除有任何相反的協議及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如憑藉僱傭合約的條款或條件(不論是書面或口頭、明訂或隱含的) 可獲僱主付給年終酬金,則本部適用於該僱員。 (2) 凡本部所適用的僱員,如其僱傭合約訂有任何條款或條件看來是阻止根據第11F條支付部分年終酬金的,該條款或條件須屬無效。 條: 11C 酬金期 30/06/1997 根據本部須支付年終酬金的酬金期 (a) 是僱傭合約就此而指明的酬金期;或 (b) 如合約並無指明,則以一個農曆年為酬金期。 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12條: 11D 年終酬金款額 30/06/1997 本部所適用且於整段酬金期由同一僱主僱用的僱員,其年終酬金 (a) 是僱傭合約就此而指明的年終酬金;或 (b) 如合約並無指明,則為一筆相等於該僱員全月工資的款項。 條: 11E 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 30/06/1997 (1) 本部所適用的僱員按酬金期獲付的年終酬金,須於以下日期到期付給該僱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