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97.01.29 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 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職員工(以下簡稱同仁)之成績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二條 本校同仁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同仁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但教師與同仁之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一、在其他學校服務年資獲本校採認,轉任本校年資未中斷者。二、在慈濟相關志業體服務,因業務需要而調任本校者。同仁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第三條 本校職員工之
2、成績考核分工作、勤惰、品德及學識四項,並按其成績分為優、甲、乙、丙、丁五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事病假併計在七日(含)以下,且考核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者列為優等,除晉本薪或晉年功薪一級外,並給予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酌給與一次獎金。其獎金標準視本校財務狀況逐年定之。考列優等人數限於受考核人數十分之一。二、在同一學年度內,事病假併計在七日以上,十四日(含)以下,且考核分數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列為甲等,除晉本薪或晉年功薪一級外,並給予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酌給與一次獎金,其獎金標準視本校財務狀況逐年定之。三、在同一學年度內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
3、含) (惟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且考核分數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為乙等,晉本薪一級,已支本職最高薪,給予一次獎金,次年之考核仍考列乙等者,晉年功薪一級,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予一次獎金。四、在同一學年度內事病假併計超過二十八日, (惟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且考核成績六十分(含)以上未達七十分者列為丙等,留支原薪。五、在同一學年內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且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下者列為丁等,應予免職。(一) 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校務,有具體事實者。(二)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三) 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
4、校譽或教育風氣者。(四)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另予成績考核者,按前項各款標準,依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獎金。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第四條 同仁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第五條 同仁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5、記一大功:(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五)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本校聲譽,情節重大。(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三)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
6、效果,提高學生程度。(四)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五)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六)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七)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八)同仁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九)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處理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本校聲譽。(三)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五)曠職累計一日以上、三日以下者。(六)以言語羞辱學生,造
7、成學生身心傷害。(七)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八)違反學校有關服務規約之規定者,屢勸不改善。(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對學生的輔導,熱心負責,成績優良。(二)同仁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三)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四)辦理本校重點工作,成績優良者。(五)機器設備之保養保管,負責認真,成績優良者。(六)經辦之工作認真負責、待人親切溫和,深得他人讚賞者。(七)努力學習新知,參加進修訓練成績優良者。(八)善行義舉足資楷模者
8、。(九)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三)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本校名譽。(四)對保管保養之設備,未能善盡保管保養之責任,情節較輕者。(五)違反團體紀律,或不能配合團體工作,延誤時效者。(六)託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者。(七)曠職一日以內者。(八)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九)未按規定於上班時間穿著制服者。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第一項獎懲報核程序期限,由本校擬訂,校長核定後實施,並應於核定之學
9、年度內辦理。第六條 同仁獎懲累計方式如下: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聘(僱):一、貪污瀆職者。二、觸犯刑法,經判刑確定者。三、製造災害,釀成重大損害者。四、年度經功過相抵,累計達二大過處分者。五、曠職逾七日者。第八條 本校辦理同仁成績考核,由各處室主任初評,人事單位將考核成績彙整後,送交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校長複核。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本校同仁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
10、核事項。第九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同仁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11、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第十一條 人事人員辦理同仁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第十二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一、受考核人數。二、受考核同仁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一)工作成績。(二)勤惰資料。(三)品德生活紀錄。(四)獎懲紀錄。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第十三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一、考核委員名單。二、出席委員姓名。三、列席人員姓名。四、受考核人數。五、決議事項。第十四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
12、更之。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第十五條 同仁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同仁,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平時考核之獎懲令亦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第十六條 同仁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第十七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委員會申請迴避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前項申請,
13、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委員會決議之。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第十八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執行委員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對於同仁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第十九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同仁,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成績考核委員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第二十條 同仁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服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第二十一條 同仁成績考核所需表冊格式另訂定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