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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经常居住地.doc

1、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经常居住地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李传奇,男,汉族,1976 年 5 月 7 日生,住商丘市柘城县皇集乡崔庄村前罗李西组。被申请人:宋现春,男,汉族,1971 年 12 月 24 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吕潭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宋现春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贵院已经受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申请人的身份证显示,申

2、请人的住所地在商丘市柘城县皇集乡崔庄村前罗李西组,并且申请人自初中毕业以后,即在外地打拼,虽自己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周口圣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但申请人未在川汇区居住过一天,故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中牟县,不在川汇区,也即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篇二:管辖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职务:董事长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 69 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 f1 楼 1 单元 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

3、男,汉族,1966 年 11 月 9 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 627号) ,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

4、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 69 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此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 0 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2 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x x x ,男,1969 年 1 月 18 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 46 号。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因 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建民初字第 0003

5、77 号】 ,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 46 号,但申请人于 2010 年 7 月在 b b 县 d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 y y y 起诉时已超过 1 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b b 县 d d d 镇) 。 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

6、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13 年 月 日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编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划横线部分为可替换部分,参照中国律师文书范本制作,绝对准确、正版。)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 年 5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 xx 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13661057xxx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孙某在 19xx 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 年12 月 6 日在北

7、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 xx 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 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伟 年月日 申请人:李篇四:管辖权异

8、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长沙 xx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 xx 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 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 xxxx 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 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 x 栋 1 单元 xx 号。 法定代表人:徐 xx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 xx 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 535-2 号) ,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事项: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

9、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 xxxx 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申请人:长沙 xx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1 年 4 月 7 日篇五: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张锦屏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

10、徐 xx 职业:律师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 97 号 105 房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 97号 105 房,但是在 1996 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 25 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

11、居住此址。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遵义市舟水桥。负责人宋永兴,公司经理。申请人因何珍友诉申请人、王飞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 2

12、015 年 11 月 9 日收到贵院已受理何珍友诉申请人、王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首先申请人与何珍友之间在本案上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何珍友向法院提供的工程款结算欠条虽载有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新都口岸二期工程项目部字样,但并无申请人的印章。其次,本案应为欠款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何珍友向法院提供的是欠条,能明确其起诉的理由是追索欠。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欠款纠纷,应由被告的住所地管辖。再次,贵州省修文县并不是申请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不是申请人的注册地或登记地。

13、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登记地均在遵义市舟水桥,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最后,经申请调查核实,何珍友起诉的另一被告王飞的户籍所在地也是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何珍友也并未向法院提交王飞经常居住地位于修文的证明,因此王飞的经常居住地也不是修文县。综上,本案系欠款纠纷案件,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此致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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