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全市安全生产指标考评计分办法为全面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572 号)和市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考评对象纳入市级绩效管理实施范围的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和市直各单位。二、考评内容分类考评各责任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等情况。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对当年违反了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进行减分,最高得分为 1
2、00 分,最低为 0 分(同时“一票否决” ) 。三、区域类安全生产指标考评计分办法(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去 100 分:1.属区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 1 起死亡 6 人(含 6 人)以上,或 2 起一次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辖区内属区监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生 1 起死亡 6 人(含 6 人)以上,或 2 起一次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的;3.辖区内所管理的经营性游船、渡船等发生 1 起死亡 6人(含 6 人)以上,或 2 起一次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的较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4.辖区内发生 1 起死亡
3、 10 人(含 10 人)以上重大工亡、火灾、道路(车辆属本籍,并负主要责任的)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5.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后隐瞒不报(24 小时)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去 50 分:1.属区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 1 起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或 2 起一次死亡 2 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 2 起一次重伤 5 人(含 5 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辖区内属区监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生 1 起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或发生 2 起一次死亡 2 人的火灾责任事故的;3.辖区内发生 2 起一次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车辆属本籍,并负同
4、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4.辖区内所管理的经营性游船、渡船等发生 2 起一次死亡 2 人(含 2 人)以上的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5.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后迟报(24 小时)的。四、市直单位安全生产指标考评计分办法(一)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部门1.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 1 起死亡 10 人(含 10 人)以上重大工亡、火灾、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并被省“一票否决”的,减去 100 分。2.监管职责范围内较大事故控制数突破目标的,减去50 分。3.上述各类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超过省控制目标的,减去 50 分。(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去 10
5、0 分:(1)直接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 1 起死亡3 人(含 3 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生 1 起死亡 3人(含 3 人)以上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的;(3)所属的车辆发生 1 起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负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4)管理的经营性游船、渡船等发生 1 起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的较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5)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后隐瞒不报(24 小时)的。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去 50 分:(1)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 2 起一次死亡1 人(含 1 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
6、 1 起重伤5 人(含 5 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生 2 起一次死亡 1 人(含 1 人)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的;(3)所属的车辆发生 2 起一次死亡 1 人(含 1 人)以上,负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4)管理的经营性游船、渡船等发生 2 起一次死亡 1人(含 1 人)以上的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5)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后迟报(24 小时)的。(三)其他绩效管理责任单位1.机关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的,减去 20 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的,减去 50 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7、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减去 100 分。2.机关管理的车辆发生 1 起死亡 1 人,并负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减去 20 分;发生 2 起一次死亡 1 人、或 1 起一次死亡 2 人(含 2 人)以上,并负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减去 50 分;发生 3 起(含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1 人、或 1 起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并负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减去100 分。五、考评方式考评工作采取日常监管和年终汇总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分别根据相关监管职责,适时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加强督导;年终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减分建议,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于次年元月初前将指标考核认定结果报市委政法委。六、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7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