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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 合成革工业污染排放物标准.doc

1、IC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20部分代替:GB 16297-1996GB 8978-1996合 成 革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synthetic industry200- 发布 200- 实施发 布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GB 200I 目 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定义 .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4.1 通用设施的要求 .24.2 合成革生产设施大气污染排放和控制要求 .34.3

2、监测与评价 .3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1 排放浓度限值 .55.2 其它规定 .55.3 监测和评价 .56 生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范 .66.1 生产工艺要求 .66.2 操作规范 .67 标准实施 .7附录 A (规范 性附录) 废气收集系统的评价方法 8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10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废气治理系统的治理效率的测试 .19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单位产品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量计算和评价方法 21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环境敏感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评价方法 .25GB 200II前前 言言为控制合成革工业污染物的排放

3、,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合成革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规定了合成革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收集要求和排放限值;规定了合成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了合成革工业污染物控制的有关管理要求;规定了合成革工业污染物监测和评价方法。自本标准的相应条款执行之日起,合成革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将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合成革工业排放的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按照有关

4、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GB 2001 合 成 革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合成革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控制的生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范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聚氨酯合成革生产企业的干法工艺、湿法工艺、后处理加工(表面涂饰、印刷、压花、磨皮、干揉

5、、湿揉、植绒等)、二甲基甲酰胺精馏以及超细纤维合成革的生产的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合成革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采用上述类似生产工艺的其它合成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年设计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总含量小于 10 t 并且实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总含量小于10 t 的合成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合成革企业中纺织及其染色部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生产线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生产线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第三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凡是注年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有关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GB/T 1

7、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890-1989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Z/T 160.6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GB/T 16758-1997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报社,2003 年 9 月GBZ/T 160.66-2

8、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芳香族酯类化合物GB/T 16060-1995 车间空气中丁酮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测定方法GBZ/T 160.5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T 6751-19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2.2-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GB 20023 定义3.1 合成革 synthetic leather, artificial leather本标准中的合成革是指以人工合成方式在以织布、

9、不织布、二层皮革等材料的基布(也包括没有基布的)上形成聚氨酯、聚氯乙烯等树脂的膜层或类似皮革的结构,外观像天然皮革的一种材料。3.2 现有生产线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聚氨酯合成革、聚氯乙烯合成革以及其它合成革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合成革生产和加工指干法工艺、湿法工艺、后处理加工(表面涂饰、印刷、压花、磨皮、干揉、湿揉、植绒等)、二甲基甲酰胺精馏以及超细纤维合成革的生产,但不包括合成革企业中纺织及其染色部分。3.3 新建生产线本标准颁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聚氨酯合成革、聚氯乙烯合成革以及其它合成革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

10、改建的合成革生产加工项目。合成革生产和加工指干法工艺、湿法工艺、后处理加工(表面涂饰、印刷、压花、磨皮、干揉、湿揉、植绒等)、二甲基甲酰胺精馏以及超细纤维合成革的生产,但不包括合成革企业中纺织及其染色部分。3.4 干法工艺利用加热使附着于基布上的树脂熟成固化的一种合成革生产工艺及流程。3.5 湿法工艺利用凝结、水洗使附着于基布上的树脂凝结固化的一种合成革生产工艺及流程。3.6 挥发性有机物(VOC)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所有排放到空气中并能被规定方法测试的有机化合物成份之总称。注:本标准所称的挥发性有机物指排放到空气中的各种有机化合物,包括气态和液态颗粒物。3.

11、7 二甲基甲酰胺(DMF)一种化工试剂,工业上广泛作为有机溶剂,是合成革工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二甲基甲酰胺又名“N,N-二甲基甲酰胺”,别名“甲酰二甲胺”,CAS 号:68-12-2。可参见 HG/T 2028-1991工业二甲基甲酰胺、GB/T 17521-1998化学试剂 N,N-二甲基甲酰胺。3.8 (废气)收集装置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以及引导废气到排气筒或者治理装置,以防止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机械排风系统。收集装置按排风罩的类别分为包围型和敞开型。采用密闭罩、半密闭罩的为包围型,采用除密闭罩、半密闭罩外的伞形罩、环形罩、侧吸罩等排风罩的为敞开型。3.9 (废气)控制装置控制生产过程

12、中产生的废气产生或散逸的装置,以防止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注:对设施进行密封、对容器加盖可视为安装控制装置。3.10 (废气)治理装置指任何主要功能为减少废气排放的设施。3.11 敏感点合成革企业周围的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机关、学校、医院、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3.12 管理部门本标准中的管理部门指负责企业审批、日常监管或行使其它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13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气体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本标准中的气体浓度参数,无特别说明的,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4

13、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通用设施的要求GB 2003 4.1.1 有机载体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如国家今后颁布针对有机载体加热炉的排放标准,则执行该标准。4.1.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暂不规定要求,如国家今后颁布针对该类设备的排放标准,则执行该标准。4.2 合成革生产设施大气污染排放和控制要求4.2.1 废气控制和收集要求4.2.1.1 产生 VOC 的生产设施(部位),如果同时符合以下 2 个条件(按附录 A.4 测试评价),则必须采用废气收集装置。a) 设施的监控位置散逸的所有 VOC 浓度大于或等于 50 mg/m3

14、;b) 从设施散逸的 VOC 速率大于或等于 100 g/h。4.2.1.2 必须采用 表 1 规定的废气收集装置或控制装置,除非证明不符合 4.2.1.1 的条件。4.2.1.3 废气的收集装置应尽可能采用包围型,包围型可以代替敞开型。包围型收集装置可代替密封等控制方式。表 1 废气控制和收集装置规定收集装置或控制装置类别 生产设施现有生产线 新建生产线 收集装置技术要求烘箱、涂覆区域 包围型聚氯乙烯生产线 密炼机、开炼机、其它烘干装置涂覆区域和烘箱之间的贴合、传输区域 敞开型烘箱、涂覆区域 包围型涂覆区域和烘箱之间的贴合、传输区域 敞开型 包围型聚氨酯干法工艺所有配料设施或整个配料区域 容

15、器密封或包围型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 包围型或密封水洗槽 密封聚氨酯湿法工艺烘箱、涂覆区、预含浸后烘干(六轮烫辊) 包围型涂饰区域、印刷区域、烘箱 包围型涂饰印刷区域同烘箱之间的传输区域 敞开型 包围型后处理工艺其它产生 VOC 的主要操作区域 敞开型包围型:控制风速0.4 m/s;敞开型:控制风速0.6 m/s。注:半密闭罩、密闭罩的控制风速指排风罩开口面位置的风速。敞开型排风罩的控制风速指排风罩吸引 VOC 的逸散范围内,距该排风罩开口面最远距离的作业位置的风速。4.2.2 收集的同一类型的 VOC 废气应尽可能合成一个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的高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不得低于 15 m;高于

16、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的建筑物 3 m 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要求或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要求。4.2.3 合成革生产排放的有机废气,必须符合 表 2 的排放限值。4.2.4 配料、磨皮、抛光等处理产生的粉尘以及其它工艺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应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4.2.5 新建生产线合成革生产企业排放的 VOC 在敏感点任何 1 h 的浓度不得超过 0.3 mg/m3。敏感点现状 VOC 浓度已经达到或超过上述浓度限值的周围 1 km 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合成革生产项目,周围 2 km 区域内新建、扩建项目对该敏感点贡献的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 0.1 mg/m3。4.

17、3 监测与评价4.3.1 生产废气收集和排放系统的有关参数按 附录 A 进行评价。4.3.2 排放的有机废气的监测和评价4.3.2.1 监测频次合成革生产企业每年必须至少对每个排放有机废气的排气筒监测一次,并且至少应有一次监测在GB 2004预计排放最大的产品生产期间进行。每次每个排气筒监测断面至少采集 3 个样品。监测采样应在稳定的生产期间进行。监督性监测可不受生产工况的限制。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至少连续监测 2 天,每天为 1 次,每次每个排气筒监测断面至少采集 4 个样品。注:以上所指的样品均指 1 h 平均值样品,可以是:a) 以连续 1 h 的采样获取平均值(至少不少于 45 min

18、);b) 或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4 个短时间样品,取平均值。表 2 生产废气排放限值生产设施 类别 限值要求 备注现有生产线 排气筒废气中VOC浓度200mg/m 3。聚氯乙烯工艺 新建生产线 排气筒废气中VOC浓度150mg/m 3。适用于涂覆、密炼、开炼、PVC层固化设施。现有生产线 排气筒废气中DMF浓度60mg/m 3。聚氨酯湿法工艺 新建生产线 排气筒废气中DMF浓度50mg/m 3。从标准实施之日起,排气筒废气中DMF浓度60mg/m 3,VOC浓度2000mg/m 3。现有生产线从2009年1月1日起,排气筒废气中DMF浓度60mg/m 3,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注 :

19、1、排气筒废气中VOC浓度300mg/m 3。2、治理装置对VOC的削减效率85%。3、排气筒废气中VOC浓度1200mg/m 3,且本工艺单位产品VOC排放量30g/m 2。聚氨酯干法工艺新建生产线排气筒废气中DMF浓度50mg/m 3,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注 :1、排气筒废气中VOC浓度200mg/m 3。2、治理装置对VOC的削减效率90%。3、排气筒废气中VOC浓度1000mg/m 3,且本工艺单位产品VOC排放量25g/m 2。1、包括聚氨酯合成革、聚氨酯与聚氯乙烯复合合成革工艺,但属于以上聚氯乙烯工艺的排气筒除外。2、VOC不包含二甲基甲酰胺(DMF)。现有生产线从2009年1月1

20、日起,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注 :1、排气筒中废气VOC浓度300mg/m 3。2、治理装置对VOC的削减效率85%。3、排气筒废气中VOC浓度1000mg/m 3,且所有后处理工艺排放的产品单位产品VOC排放量15g/m 2。后处理工艺新建生产线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注 :1、排气筒废气中VOC浓度200mg/m 3。2、治理装置对VOC的削减效率90%。3、排气筒废气中VOC浓度1000mg/m 3,且所有后处理工艺排放的单位产品VOC排放量10g/m 2。1、包括表面涂饰、印刷、压花、植绒等使用有机溶剂的后处理工艺,但不包括磨皮、干揉、湿揉等不使用有机溶剂的后处理工艺。2、VOC包含二甲基甲酰胺

21、(DMF)。其它设施 所有污染源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排气筒废气中VOC浓度300mg/m 3。2、治理装置对VOC的削减效率85%。1、现有生产线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VOC包含二甲基甲酰胺(DMF)。注:对于聚氨酯干法工艺和后处理工艺可选择排放限值要求,企业应对设施选择执行一种要求,并向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未向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的,按第1条要求执行。4.3.2.2 监测内容GB 2005 应按 表 2 的要求确定监测内容。监督性监测可以仅监测部分预期的污染物。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还可以在其它位置增加测点,或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其它对工况的监控指标。4.3.2.3 监测方法或计算方法排气筒

22、废气浓度按 附录 B 的方法进行监测。削减效率按 附录 C 的方法进行监测。单位产品 VOC 排放量按照 附录 D 计算。4.3.2.4 结果评价对于排放浓度限值,每次每个排气筒废气排放浓度的测定结果不超过 表 2 的限值为合格。选择削减效率限值的,每次每个排气筒 VOC 削减效率的测定结果不超过 表 2 的限值为合格。选择单位产品排放量限值的,企业必须记录并保存所有相关的原始材料。每个月计算的每类(或全部)合成革产品的单位产品排放量均不超过 表 2 的限值为合格。没有按要求记录的为不合格。4.3.3 新建生产线敏感点浓度规定按照 附录 E 计算和评价。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1 排放浓度

23、限值5.1.1 现有生产线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 表 3 的现有生产线的限值,从2009 年 1 月 1 日起,必须符合 表 3 的新建生产线的限值。新建生产线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 表 3 的新建生产线的限值。表 3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项目指标 pH值(无量纲)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mg/L 化学需氧量 mg/L 甲苯mg/L 氨氮mg/L 二甲基甲酰胺 mg/L现有生产线 6,9 50 70 100 0.1 50 -新建生产线 6,9 50 70 100 0.1 15 105.1.2 排入设置二级或三级污水处理厂排水系统的合成革工业企业的废水,必须达到负责审批

24、该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部门核定的排放要求,不必执行 表 3 的限值。排入未设置二级或三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合成革工业企业的废水,必须执行 表 3 的限值。5.1.3 企业独立排放的非生产废水,不执行本标准。非生产废水同生产废水一起排放的,执行本标准。5.1.4 同其它类型的生产废水(如印染废水)一起排放的,除必须满足相应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a) pH 值、色度符合 表 3 的限值;b) 其它废水对应的标准中也有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符合 表 3 的限值;c) 其它废水对应的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选择按流量比例得出标准值或 表 3 的限值的50%(取较大的值)。5.2 其它规定5.2.1

25、 每个独立地理位置的企业只能有一个生产废水排放口,但证明属于工艺必需的除外。没有使用生产废水的独立冷却水系统可以单独设置排放口。5.2.2 废水排放口必须按规定的要求设置监测位置并便于监测。废水排放量大于 200 t/d 的排放口必须设置累计流量计量装置。5.2.3 排放口应按 GB 15562.1 要求设立标志。5.2.4 企业必须在管道供水的总供水管路和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设施的总供水管路中安装累计流量计量装置。5.3 监测和评价5.3.1 监测5.3.1.1 评价的监测采样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监督性监测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采样位置。5.3.1.2 采样方式按顺序优先采

26、集等比例混合水样(自动)、等时混合水样(自动)和瞬时水样。GB 20065.3.1.3 合成革企业必须对每个废水排放口进行监测。废水总排放量小于 500t/d 的,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大于等于 500t/d 的,每年至少监测二次。每一次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次:生产周期在 8 h 以内的,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瞬时水样;生产周期大于 8 h 的,每 4 h 采集 1 个瞬时水样,共采集 3 个瞬时水样;浓度范围变化较大的,可采集 46 个瞬时样品。也可在一个周期内采集 1 个等比例混合水样或等时混合水样(每个等时混合水样的采集次数不少于 10 次)。5.3.1.4 监督性监测采样频率可不受上述

27、要求限制。5.3.1.5 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连续采样 2 天。人工采样每天采集 46 个瞬时水样;也可每天采集 2个等比例混合水样或等时混合水样(每个等时混合水样的采集次数不少于 10 次)。5.3.1.6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 表 4 执行。如采用非 表 4 中所列的方法,则必须经过论证并经管理部门同意。表 4 水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1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2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 11903 3 悬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4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钾法 GB/T 11914 5 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6 氨氮

28、蒸馏和滴定法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78GB/T 74797 二甲基甲酰胺 气相色谱法 1) 注:暂采用下列分析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1)参照美国NIOSH method 2004 或 GBZ/T 160.62-2004 中气体的分析方法。5.3.2 结果评价5.3.2.1 每次监测结果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a) 所有水样 pH 值不超过 表 3 的限值。b) 对于除 pH 值外的其他项目,所有水样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 表 3 的限值。c) 对于除 pH 值、色度外的其他项目,每个水样测定结果不超过 表 3 的限值的 130%。对于废水排入设置

29、二级或三级污水处理厂排水系统的合成革工业企业,可按管理部门核定的排放要求评价。5.3.2.2 监督性监测每次样品数达到或超过 3 个,每次均按 5.3.2.1 的规则进行评价;样品数不足 3个的,监测结果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a) 所有水样 pH 值不超过 表 3 的限值。b) 对于除 pH 值外的其他项目,每个瞬时水样测定结果不超过 表 3 的限值的 120%,每个混合水样测定结果不超过 表 3 的限值。5.3.2.3 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以每天为一次,每次均按 5.3.2.1 进行评价,两次结果均为合格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6 生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范6.1 生产工艺要求

30、6.1.1 不得使用苯含量超过 1.0%(质量分数)的溶剂、稀释剂及其它原料。注:可按附录 D.4.1.2 的原则确定苯的含量。6.2 操作规范6.2.1 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设计和调试确定的参数运行。应对主要参数进行记录,并保持记录。GB 2007 对于采用水洗涤回收方式的 DMF 治理装置的废气处理系统,回收液 DMF 浓度不得低于 10%(质量分数),除非符合设计和调试的参数并有技术文件和运行记录证实。示例 1: 采用水洗涤回收治理装置的废气处理系统,主要操作参数包括回收液浓度和数量、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循环水温度、处理的废气风量(或风机转速)、运行时间。示例

31、2:采用冷凝回收治理装置的废气处理系统,每日记录回收液量、处理的废气风量(或风机转速)、运行时间及冷凝液进、出口温度。6.2.2 盛放含有 VOC 物料的容器必须安装密封盖。6.2.3 应采用适当的预防措施使得生产和污染治理等设施在启动和停工时排放最小。6.2.4 治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止相关的操作,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污染排放。7 标准实施7.1 符合本标准范围的企业从标准的实施之日起必须执行本标准的要求。标准具体要求已规定执行日期的,从规定的执行日期起执行。7.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GB 2008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废气收集系统的评价方

32、法A.1 概述本附录规定了废气收集系统的两种评价方法和设施收集条件的评价方法。废气收集系统的符合性主要通过对设计参数进行评价,对于存在疑义或管理部门要求监督检查等情况也可以采用实测的方法。实测结果同设计参数不同的,以实测结果为准。A.2 生产废气收集系统的设计评价A.2.1 生产废气的收集系统应按照规范设计施工和调试。 1)A.2.2 新建生产线废气收集系统的设计必须要有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和必要的计算过程。现有生产线的废气收集系统必须按设计方法重新进行计算和评估。对现有废气收集系统的改造按新建生产线的方法进行设计和计算评估。局部改造应考虑对整体设计指标的符合性。按原设计要求修复废气收集系统不必进

33、行评估。A.2.3 废气收集系统的设计或评估结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a) 设计文件(应列出必要的计算依据);b) 竣工验收文件;c) 设计单位出具的关于是否符合本标准 4.2.1 的结论。注:设计单位一般应具备工程设计、环境工程(废气)、工业设计等专业的资质。A.3 生产废气收集系统的测量A.3.1 测量时,相连的整个收集系统必须全部启动。所有的生产设施和收集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A.3.2 控制风速的直接测量A.3.2.1 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1997)附录A的方法测定。A.3.2.2 可以采用热球风速仪或其它微风风速仪测量风速,风速仪的最小测量值不得大于0.

34、1m/s。A.3.2.3 半密闭罩的控制风速测点在排风罩的开口面的中央位置。如适用,密闭罩的控制风速测点在排风罩的开口面的中央位置。敞开型排风罩的测点分别在各个方向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作业位置(或延伸的边缘)周围 5cm范围内,在风速最大的位置测量。每个方向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距离的作业位置的测量结果均应满足表 1 中的技术要求。A.3.2.4 测量时应注意不要受外部通风的干扰,必要时应关闭有影响的排风机、窗户等。A.3.2.5 如测量数值不稳定,可取1min的平均值。A.3.3 可以采用间接方式测量控制风速,即测定通风分量,并于相应的设计参数对照或再计算控制风速值。A.4 收集条件的评价A.4

35、.1 监控位置散逸的VOC浓度1)可参考以下资料:a) 茅清希:工业通风,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 年 3 月;b) 魏先勋:环境工程设计手册,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年 7 月。GB 2009 A.4.1.1 可采用监测的方法测定散逸的VOC浓度。A.4.1.2 监控位置散发 VOC 的物料处于敞开的方式时,监控位置应选择离物料表面 10cm 的位置。散发 VOC 的物料处于半封闭的方式时,监控位置应选择离开口面内侧 10cm 的位置,如该位置离物料表面小于 10cm 或者开口面宽度小于 10cm,则选择开口面。监控点的分布在监测位置表面要有代表性,并应包括 VOC 预期浓度最大的位置

36、,至少 2 个点。A.4.1.3 监测时,生产设施应在生产预期在该处排放浓度最大的产品,并且连续正常生产。A.4.1.4 按 附录B的监测方法测定VOC的浓度,VOC浓度是所有有机污染物浓度之和。监测时不得使用加强通风的设施。VOC浓度为最大的2个测点的平均值。A.4.2 散逸的VOC速率A.4.2.1 可以通过监控位置散逸的VOC浓度和散逸面积的方法计算散逸的VOC速率。A.4.2.1.1 散逸面积测量对于敞开的方式,测量离物料表面 10cm 的包络面面积。对于封闭或半封闭的方式,测量开口面面积。A.4.2.1.2 散逸的VOC速率可按公式A.1计算。(A.1)VCSG6.3式中:G: 散逸

37、的 VOC 速率,g/h;V: 设定的气流散逸速度,敞开式的设为 0.6m/s,封闭半封闭式的设为 0.4m/s;C: 按 A.4.1 测定的散逸的 VOC 浓度,mg/m 3;S: 按 A.4.2.1.1 测定的散逸散逸面积,m 2。A.4.2.2 散逸的VOC速率也可以按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并以生产设施应在生产预期在该处排放浓度最大的产品时的状态为准。GB 20010附 录 B(规范性附录)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警告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

38、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本附录规定了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和二甲基甲酰胺(DMF)的监测方法。B.1 概述B.1.1 废气有机物类别本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有机废气,即挥发性有机物(VOC)。VOC 的具体组成随着树脂和原材料配方而不同。监测时应首先调查分析 VOC 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污染物清单,必要时可进行预监测,同时应明确二甲基甲酰胺(DMF)是否包括在内。废气中的常见 VOC 参见表 B.1。表 B.1 合成革工业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污染物工艺类别 常见有机污染物聚氯乙烯工艺 苯、甲苯、二甲基甲酰胺、邻苯二

39、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癸二酸二辛酯、乙酸丁酯、丁醇、环己酮聚氨酯干法工艺 二甲基甲酰胺、甲苯、苯、丁酮、丙酮、异丙醇、二甲苯、乙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二甲基环己烷聚氨酯湿法工艺 二甲基甲酰胺、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精馏 二甲基甲酰胺、二甲胺后处理工艺 二甲基甲酰胺、甲苯、苯、丁酮、二甲苯、乙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异丙醇、丙醇B.1.2 方法说明本标准中的 VOC 是指所有有机物的(质量或质量浓度)的算术和。如果颗粒物状的有机物不能忽略,应分别测定并求和。对于聚氯乙烯工艺废气,除了需要测定气态有机物外,还需测定颗粒物状的有机物。颗粒物状的有机物一般只需测定增塑剂。对于其它工艺废气,一

40、般只需测定气态有机物。颗粒物状增塑剂的监测采用 B.2 规定的方法监测,气态 VOC 的监测可选用本附录 B.3B.6 中的一种方法。DMF 可选用本附录 B.3 或 B.6 的方法监测。B.1.3 生产工况要求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该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B.2 颗粒物状增塑剂的监测颗粒物状增塑剂的测定暂时采用以下方法,如国家发布专门的监测方法标准后执行相应的标准。B.2.1 采样和样品的运输保存颗粒物状增塑剂必须按 GB/T 16157 中颗粒物采样方法采样。采用玻璃纤维滤筒,颗粒物吸附在玻璃纤维滤筒中。采样后,将滤筒放入清洁具塞刻度试管内,置于清洁的容器内运输和保存。样

41、品在冰箱内可保存24 h。GB 20011 B.2.2 分析暂可采用以下 2 种分析方法之一测定酞酸酯类化合物的总和,并将结果作为增塑剂,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样品可以采用分析方法规定的溶剂洗脱。1) 空气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1:高效液相色谱法;2) GBZ/T 160.6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芳香族酯类化合物:高效液相色谱法。B.3 气态VOC监测方法一(等效于美国EPA method 18)本法规定了多种采样方法,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采样,并用气相色谱定性并定量分析各种废气中的气态 VOC。B.3.1 分析原理本方法分析原理为气体中有机物经气相色谱

42、分离后由检测器(如:FID,PID、ECD 等)逐个定量。本方法的测定下限采样方式和检测器的灵敏度有关。吸附采样方式可以浓缩样品从而降低检出限。不同的检测器的灵敏度会有所不同。对于直接式或气袋方式采样,要求检测器的检出限在 10-6(体积分数)以下。方法的测定上限是由检测器的满量程和色谱柱的过载量决定的。用惰性气体稀释样品和减少进样体积可以扩展测定上限。另外,高沸点化合物的冷凝问题也会影响测定上限。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或仪器条件下蒸汽压过低的物质。B.3.2 试剂B.3.2.1 校准气体;B.3.2.2 有机化合物溶液:作为校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

43、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B.3.2.3 萃取溶剂:色谱纯;B.3.2.4 钢瓶气体:载气、氧气和燃气(如需) ;B.3.2.5 零气:小于检出限或小于10 -6(体积分数)。B.3.3 仪器设备B.3.3.1 采样管:不锈钢、硬质玻璃或聚四氟乙烯材料,若烟道气中含有颗粒物,需要滤膜或玻璃棉滤料过滤;B.3.3.2 聚四氟乙烯连接管:用于采样气体管路的连接,接头也需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材料;B.3.3.3 气相色谱仪:配备适当的检测器、色谱柱、温控进样器、程序温控柱箱、记录仪;B.3.3.4 注射器: 0.5ml、1.0l、10l(经校准) ,其它容量若干;B.

44、3.3.5 活性炭吸附管:管内装活性炭,两端有玻璃棉,用于过滤有机废气;B.3.3.6 配气系统:经校准,按照适当的方法组成,用于配置标准气体;B.3.3.7 气压表:测量大气压;B.3.3.8 温度计。B.3.4 采样和分析方法考虑到安全和污染源的现场条件,可以选择以下一种合适的采样和分析步骤。然而某些条件只能采用气袋采样法或吸附管采样法。B.3.4.1 气袋采样法B.3.4.1.1 真空箱法在本方法中,通过抽空气密的刚性气密箱使四氟乙烯气袋采集气体。B.3.4.1.1.1 其它设备B.3.4.1.1.1.1 四氟乙烯气袋;B.3.4.1.1.1.2 采样泵:1 L/min;B.3.4.1.

45、1.1.3 流量计:00.5 L/min,用于流量指示;B.3.4.1.1.2 采样步骤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年 9 月。GB 20012如 图 B1 连接采样系统。对气袋和气密箱进行检漏。采样前把采样连接管和真空连接管直接连接。将采样管的末端放到排气管道的中心,然后启动泵,调整适当的流量。充分清洗管路后,将真空连接管连接气袋,直到流量显示为零为止。然后把采样连接管和真空连接管连接到采样位置,开始采样。采样到气袋体积的 80%左右,关掉泵,密封好气袋,拆下采样连接管,拆下真空连接管。记录排气温度、大气压、环境温度、采样流量和起始结束时

46、间。气袋和气密箱应避免阳光直射。图 B1 真空箱气袋法采样装置示意图B.3.4.1.2 直接泵法参照 B.3.4.1.1 真空箱法,在采样连接管和气袋之间放置泵和调节阀,泵和调节阀的内部材料应不会和废气发生反应。在连接到气袋之前检漏,用废气清洗管路,并抽空气袋后开始抽取气体充入气袋。B.3.4.1.3 真空罐法在爆炸性环境的危险场所区域,用真空罐取代 B.3.4.1.1 中的泵。B.3.4.1.4 其它改进方法在采样时发现气袋中有冷凝而又不能直接分析时,采样时应加热气袋,并在所有后续操作时保持适当的温度。也可以在收集样品气体时,采用同时稀释的方法采集到四氟乙烯气袋中。B.3.4.1.5 气袋样

47、品的分析B.3.4.1.5.1 色谱柱的选择根据预计的排放有机物(种类、浓度),选择一条能提供分离良好的出峰较快的色谱柱。可以通过文献检索、色谱柱制造商、调查污染源排放等方式了解有关的信息。B.3.4.1.5.2 色谱操作条件的建立使用标准,试验确定仪器的分析条件,即对预计的分析物质有良好的分离和对最短的分析时间。B.3.4.1.5.3 校准B.3.4.1.5.3.1 标准物质应有所有目标化合物的标准校准气体。可用 2%准确度的钢瓶标准气,最好选用 1%准确度的标准气。或者采用高浓度的标准气和稀释系统来配置的多点校准气体。每种有机物至少需要三种不同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混合标准物质。GB 2

48、0013 B.3.4.1.5.3.2 校准曲线清洗进样定量管 30 s,使定量管的压力跟大气压相同,然后打开进样阀进样分析。做三次平行样,偏差应在 5%的平均值范围内。如达不到要求,加做样品或改进条件直到符合为止。然后分析其它两种浓度的标准,建立校准曲线。所有样品分析完了后,做样品中等水平的标准气体。假如偏差超过 5%,则需要再分析其它浓度标准,做前分析和后分析的联合校准曲线。假如两种响应因子偏差小于 5%,可以用分析前校准曲线来计算。B.3.4.1.5.4 分析步骤分析样品时,气袋通过一小段聚四氟乙烯管连接到进样器。用已知样品峰的保留时间确认所有的峰。对于不能被鉴定且面积超过总面积的 5%的出峰,应用 GC/MS 鉴定;或做进一步的 GC 分析,并通过同已知物质比较保留时间来按估计最可能的化合物计算;或用甲苯的响应系数计算未鉴定的有机物的浓度。若气袋如 B.3.4.1.4 那样保持高温的话,需测定湿度。假如气体浓度太高,可使用较小的定量管或稀释进样。B.3.4.1.5.5 计算按以下公式 B.1 计算标准状态下每一种有机物的浓度。(B.1)RXTPCSWiis10式中:CC: 标准状态下干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mg/m 3;CS: 通过校准曲线得到的有机物的浓度,mg/m 3;P0: 标准大气压,101.3 kPa;Ti: 样品分析时的进样器温度,K;Pi: 样品分析时的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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