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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用工管理(11年10月监察长).ppt

1、劳动合同法及用工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劳动合同订立三、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五、特别规定,一、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但是,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3、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

2、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合同的形式书面劳动合同是全日制用工唯一合法形式。 2、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在订立时间上更具有可操作性。无论书面劳动合同在用工之前、之时、之后(一个月内)订立的,劳动关系均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用工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2)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3)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1、劳动合同的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

4、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对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止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

5、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明确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 1、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

6、、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约定条款 (1)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秘密。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四)试用期限制性规定 1、试用期期限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

7、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次数的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仅约定试用期及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

8、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五)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规定 1、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

9、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亲自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2、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

10、的情形 (1)协商一致变更,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 2.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书面变更。,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试用期内提前3

11、天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力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

13、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

14、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本单位工作连续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

15、规定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的; (6)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规定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三)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16、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17、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四)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

18、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五、特别规定,(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定义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

19、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及设立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3、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劳务派遣单位应

20、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9)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10)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执行。 (11)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执行。,4、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 执行国家劳动标

21、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 在劳动者被跨地区派遣时,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区规定的标准 ; (4)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7)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8)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9)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0)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22、,5、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必备条款应当包括: 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 (2)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劳务派遣岗位及禁止性规定 (1)劳务派遣岗位的规范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禁止性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二)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

23、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 (1)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试用期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终止用工规定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5)终止用工经济补偿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执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

24、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劳动报酬结算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8)有关社保规定 用人单位对招用的非全日制员工,单位只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可,不需要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公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21.75天8小时)(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以合肥市为例: 1010元21.7581.31.4=10.56元 取10.6元(休假时间为11天),劳动用工方面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部分),“十五”“十一五”期间,我省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 2001年7908元/人 全国31位 增长13.15

25、2002年9296元/人 全国29位 增长17.5 2003年10581元/人 全国29位 增长13.82 2004年12928元/人 全国23位 增长22.2 2005年15334元/人 全国21位 增长18.6 2006年17949元/人 全国18位 增长17.1 2007年22180元/人 全国14位 增长23.62008年26363元/人 全国13位 增长18.9 2009年29658元/人 全国15 位 增长12.5 2010年34341元/人 全国 13位 增长12.5,2011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合肥市 720元 调为1010元 马鞍山市 720元调为900元 芜湖市、淮

26、南市、淮北市、铜陵市 、宣城市 680元调为800元 安庆市、蚌埠市、滁州市、黄山市、池州市、巢湖市 630元调为 750元 六安市、阜阳市、宿州市、亳州市 580元720元 县(县级市) 500元、530元调为680元,一、关于工资支付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1、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夜班、高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作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最低工资标准包括项目: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不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并缴纳的社会费保险部分。,(二)企业为劳动者缴

27、纳社会保险费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交到当地社保部门,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为其代扣代缴。,( 三)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应注意的问题 (1)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劳动者本人的基本工资;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 (2)休息日、休假日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3)既加班又加点问题,二、执行国家工作时间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作时间的计算 1、节假日 2008年1月1日

28、由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规定: 全体公民节日假期由原来10天改为11天。 部分公民可享受节日休息,即“: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半天;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积聚的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2、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

29、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3、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

30、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每日不超过1或3小时)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

31、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查、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三、关于执行国家年休假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带薪休假的享受条件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3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时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要有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的社保记录、劳动合同、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二)不享受年休假的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当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

33、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三)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酬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2、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

34、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对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三)特殊情况下年休假假期的计算 1、新进人员 新进职工年休假假期折算。企业新进职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案例:某员工2007年8月1日进入一家国有企业工作,2

35、008年8月1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该员工2008年在新用人单位应休年休假天数是几天? 分析: (1)该员工符合休息5天年休假条件 (2)进入新用人单位的剩余天数: 31天3个月 30天2个月153天 (3)根据计算公式: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53天365天)5天2.1天 (4)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 假。该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假期折算。用人单位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

36、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案例:某企业一员工2008年9月1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该员工法定年休假天数为10天,上半年已休假5天,该员工未休年休假天数还有几天?如何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假期的报酬?,(1)该员工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为: 31天5个月 30天2个月 29天1个月244天 (2)该员工未休年休假天数还有1.68天? 根据计算公式: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7、(244天365天) 10天5天1.68天 (3)如果该员工在上半年已休息10天假,该员工多休了3.32天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244天365天)10天10天-3.32天,案 例,【案例1】(特殊工时加班)谢某是某酒店职工,单位经批准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十一国庆节7天节假日期间酒店正常上班。10月12日,单位由于生产需要工作了10个小时。单位全月上班时间为20.83天。之后,谢某要求酒店在法定节日3天期间,按300支付加班工资,另有4天休息日按200支付加班工资,并支付10月12日的2个小时150的加班工资。单位认为谢某所在工作岗位

38、已经批准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谢某不该领取加班工资。问:谢某能否得到加班工资?,【案例2】李某在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双方协议明确:工作岗位是勤杂工,工作内容是门卫、勤杂工和保管。双方约定,李某每天工作时间是24小时,公司上班时间(早晨8:00点)李某做勤杂工工作,公司下班时间(下午5:00点)李某做门卫和保管工作,在公司下班时间公司如有保密文件或图纸遗失追究李某的责任。每月报酬600元,其中有100元为支付李某夜间值班费用。6个月后公司辞退李某,与此同时李某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而公司则认为李某就住在公司,公司每天下班时间实际也为李某下班时间,夜间值班可

39、以照常睡觉,不影响休息,且公司已支付了加班费用,公司不存在再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问:李某能否得到加班工资?,【案例3】李某于2008年2月3日应聘到某软件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月。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7月3日,公司才和李某补订劳动合同。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3日至2008年7月2日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共计30000元(3000元/月5个月2倍)。 问:李某能得到5个月的双倍工资?,【案例4】王某自1996年9月4日起即在某公司工作,该公司当日依据劳动法与王某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以后每三年一签,就这样一直到2008年9月,在续订劳动合

40、同时,王某向公司提出他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经满十年了,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则说,连续工作满10年是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10年,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王某仅工作了9个月,远远不到10年。 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案例5】 刘某自2006年9月4日起即在某公司工作,该公司当日依据劳动法与刘某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以后每一年一签,就这样一直到2008年9月,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刘某向公司提出他在该公司已连续订立2次劳动合同了,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则说,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2008年1月1日后开始计算,而2008年1月1日后是第一次续订

41、,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案例6】 小王到某电子厂任检测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二年,其中试用期五个月,试用期月工资1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000元。” 问:1、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合法? 2、小王试用期间的工资水平是否合法?,【案例7】 小李是某宾馆出纳会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经朋友介绍又担任了一家公司的兼职出纳会计。宾馆得知上述情况后,要求小李辞去兼职,小李虽口头答应,但实际仍在从事兼职业务,后宾馆解除了小李的劳动合同。小李认为其从事兼职并未影响其完成在宾馆的工作任务,且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2、宾馆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1、小李的观点是否正确? 2、某宾馆可否解除其与小李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8】 小刘在某公司已工作7个月,但公司一直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小刘对此很不满,遂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认为小刘是主动辞职,公司没有理由支付经济补偿。 问: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小刘经济补偿?,【案例9】 宋某在一家玩具厂工作,与工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满后,工厂提出按照原来规定的条件再签2年合同,宋某同意续签合同,但要求把工资增加到每月1500元。工厂方面不同意,

43、致使未能续签合同。宋某要求工厂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 问:1、宋某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 2、如工厂提出将工资降为1000元与宋某续订合同,遭到拒绝,宋某能否得到经济补偿?,【案例10】小赵每个月的工资在1500元左右,基本工资只有500元,公司在解除小赵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 按照500元的标准计发。 问:1、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公司应如何计发?,【案例11】 杨某在某建筑总公司工作三年后,所属部门的业务被总公司划转到下属子公司,总公司与该部门的所有职工都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支付经济补偿。接着由子公司作为新用人单位与该部门的所有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杨某在子公司工作一年后,子

44、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杨某表示同意。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子公司仅计算杨某在子公司工作一年的经济补偿,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问:单位做法是否合法?,【案例12】为了促进就业,政府提供了一批公益性岗位,帮助失业人员就业。一些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劳动者反映,他们的工资虽然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却没办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问:1、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2、单位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吗?,【案例13】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招聘一批工作人员,马某被聘为市场开发部经理,劳动合同的期限为4年,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但是,由于受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的经营开始走下坡路,马某的试用期还没有届满,公司就向其发了

45、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马某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试用期不需要理由辞退员工,更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案例14】 小刘自2004年5月起即在某企业工作,2009年5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表示不与小刘续订劳动合同了。 问:1.企业是否向小刘支付经济补偿? 2.企业应向小刘支付多少经济补偿?,【案例15】 胡某被一家建筑设计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由于胡某工作出色,2005年1月公司决定送胡某去欧洲培训6个月,为此公司支付了培训费及与培训有关费用共5万元。出国培训前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书,约定胡某培训结束后要为公司服务5年,若违约则要支付违约金5万元。培训结束后胡某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时,由于胡某的服务期还未满,公司通知其续订合同,胡某则认为虽然服务期未满,但合同期已满应当终止,服务期也随之失去效力。 问:1、胡某的认识是否正确? 2、如胡某提前解除服务期,是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支付的数额是多少?,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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