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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抵押物如何执行.doc

1、 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抵押物如何执行篇一:借款抵押合同范文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抵押人: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1.名称:_。2.数量:_。3.价值:_。第二条 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

2、均由甲方承担。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第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银行_分行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

3、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

4、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人民法院裁定。3.抵押物的价格由_市物价局作价。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

5、。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 其它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3.本合同系经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份,送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章) 抵押权人:_(章)代表人:_(签字)代表人:_(签字)地址:_ 地址:_银行及帐号:_年_月_日订立 银行及帐号:_篇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关于行使抵押权诉讼请求的写法民事起诉状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暂计算至 2015 年 2 月 4 日为 元,此后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计算) ;2、判令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 年 9 月 2

7、1 日原告与被告_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郭甫州向原告借款 2000 万元,月利率 3%,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21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0 日。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将借款 2000 万元支付给了被告。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了一份抵押合同 ,约定将一栋办公楼抵押给了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给原告支付利息情况如下综上,2014 年 3 月 5日前的利息已全部还清。另外,2014 年 3 月 17 日归还本金_元。截止到 2014 年 3 月 16 日尚欠本金_元.从 2014年 3 月 17 日起的利息也未归还。原告为维护权益,

8、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此致_人民法院具状人:二一五年二月五日篇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探析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探析来源: 作者:朱建军 发布时间:2010-08-27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就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时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贷款未能按期归还时,贷款银行可依据这些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抵押物,以实现贷款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完全不同的,而且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存在着诸多无法操作的实际问题。本文就结合实际案例对此进行探

9、析。案例简介2007 年 3 月,某商业银行与 A 公司签定贷款合同一份,贷款期限为半年。为保证银行贷款债权的安全回收,由 B公司提供自有房产进行担保,与银行签定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银行按照贷款惯例,到银行所在区公证处对上述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申请公证,由该公证处对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分别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贷款到期后,A 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B 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该银行即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在申请执行证书的时候,银行在债权范围中除了表述要求 A 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金数额之外,还增加了要求其承担律师费用 2 万元一项。之后,银行据此执行证

10、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原贷款合同中对债权范围做了约定,即债权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费用,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及金额,所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法院不予直接受理执行,需要经过审判程序。于是,银行就以贷款合同纠纷诉讼再次申请立案。但案件经审判法官审查后,认为贷款中对债权范围约定明确,律师费应当属于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发生的费用,并抵押担保合同中对抵押偿还的债权范围中也明确表述了律师费一项,所以,应当直接予以立案执行而不用经过审理程序。后经执行庭和审判庭研究确定,最终该案件直接予以立案执行。法律分析一、强制执行公证

11、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18 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 37 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

12、法院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 39 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

13、法部于 2000 年 9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 1 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上述诸多法律法规规定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构成了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和体系。二、抵押合同不应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首先,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应当是债权合同,而不应是物权合同。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

14、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债权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合同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订立的合同。抵押权属物权的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其次,从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合同随主合同”的原则,适用强制执行公证。在民事实体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

15、同之间虽然是主从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0 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在诉讼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从中我们也可看出,立法原意也不赞同对担保财产在实现债权时的直接转让行为。而如果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

16、实际操作行为上,就是等同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与立法原则相背。第三,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对于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形,抵押人亦被称为物上担保人,在抵押权依法设定后,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担保人对抵押权人负担的责任为物的责任,仅以其提供的抵押标的物为

17、限对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也一样。即使对于债务人提供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享有的债权也是基于主合同而非基于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仅是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并非请求抵押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抵押合同因不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不满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故此,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可根据需要对贷款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无须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如果盲目对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

18、行公证,不但增加了借款人和银行的人力财力等资源浪费,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三、贷款合同中对将来发生债权的约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有些费用是无法明确约定的,因为借款人是否违约,在贷款时是不确定的,因此例如律师费、追索费、调查费等等诸多因借款人违约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时,可否提出,如何提出,也是关系到是否有必要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问题。就案例所述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因借款人违约而实际发生的律师费、追索费、调查费等,不能在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时提出,而必须需要法院审理确认的,那么,银行在贷款时,对贷款合同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就显得多于而没有必要

19、。毕竟相当多数的债权在实现时均会有追索费用发生,由此延伸,债权文书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也就没有必要了。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等力求达到高效、节约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就背道而驰了。但是,如果不经法院审理确定,则关于未来发生追索费用的项目、金额、标准又如何认定,这也是关系到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首先,公证机关无权认定。因为公证机关没有审判权利,无权就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确定费用的标准、金额等进行合法与否的评判,其更多的是强调公证程序上的办理。其次,法院立案部门也无权对此进行实质性认定,因为立案部门也只是对案件材料、手续等程序上的审查,对债权人追索费用等的标准和金额等无权进行实质审

20、查和判定。如此,那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申请执行时,又如何进行操作呢?就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笔者认为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首先,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在与借款人签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债权范围或项目。例如在贷款合同中,因为贷款本金是确定的,利息、罚息也有约定的计算依据,这部分债权是属于能确定的。对于不能确定的将来发生的债权,可以考虑进行比例或公式约定,例如,律师费、调查费或追索费按照借款人未归还贷款本金的百分比予以约定,这样,在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所有债权均会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和金额,利于法院计算和操作。其次,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将来发生债权的金额或具体计算方式,那么,债权人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债权人直接主张后来发生的费用,即使公证部门在申请执行证书予以了确认,则法院立案时不予认可,要求进行审理认定,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否则,容易造成债权人利用权利,增加债权项目和金额,从而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债权人约定将来发生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也会促使债权人在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时候,将债权文书中的债权内容明确化和细化,这样,在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时,就会减少争议,提高效率,从而也达到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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