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学党建工作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特组织实施“党建工作创新计划”项目,并制定 “党建工作 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组织领导第二条 “党建工作 创新计划”项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我校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不断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努力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思想和组织保障。第三条 “党建工作创新计划” 项目的实施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和管
2、理。第三章 创新计划概况第四条 “党建工作 创新计划”项目是指我校各基层党组织紧紧围绕“ 建 设国内一流大学” 的奋斗目标,紧 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与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根本,以不断丰富基层党组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为手段,以党建工作的实效性作为检验评价的标准,就如何进一步推进党建工作进行创新性构想和积极实践。第五条 “党建工作创新计划” 项目以立项形式实施,通过立项评审、过程监督、总结验收等环节,保证“党建工作创新计划” 项目能2够深入、扎实、有效开展。第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 “党建工作创新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第七条 “党建工作创新计划” 项
3、目立项按年度周期开展,时间为一年,重点项目不超过两年。每年 6 月份,进行本年度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评审。第四章 立项办法和标准第八条 “党建工作 创新计划”项目申报来源:各基层党组织可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根据学校发布的项目立项指南自行设计具体题目。第九条 “党建工作创新计划” 项目,实施主体既可以是一个基层党组织,也可以联合若干基层党组织。第十条 具有三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的专、兼职干部、教师,均可申报。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请。在研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本项目新的项目。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 创新计划” 项目
4、的立 项标准(一)主题突出。既能体现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又能展现广大党员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在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中良好的精神风貌。(二)具有创新性。在项目主题、内容、形式上有创新,针对性、实效性强,党员参与率高,较好地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能够使参加者普遍受到教育和启迪。3(三)具有代表性。既能代表经常性党组织生活的水平,又能体现开展创新性党建工作的较高水平,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四)具有可持续性。具有一定的研究前景,能够进行深入、持续研究,教育意义、社会意义明显。第十二条 立项程序(一)项目申报 每年 6 月份,党委组织部发布通知,由各基层党组
5、织负责本单位的申报工作。申报人填写河北大学“ 党建工作创新计划” 项目申请书,经各基层党组织初审、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党委组织部。(二)项目评审和审批党委组织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按照立项标准进行认真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上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审批后公布立项结果。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经费支持。第十四条 获得批准立项后,学校即拨付项目经费,经费的 50%为启动费,另 50%在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使用时项目负责人到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图书资料、数据采集、调研差旅、打印复印等。第六章 项目管理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 创新计划”项
6、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性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类别由专家组评审确定。4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工作计划、实施进度、经费开支和最终成果全面负责。第十六条 为保证“党建工作创新计划”项目切实达到预期效果,各项目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以便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检。第十七条 结项验收(一)根据项目申请书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把项目最终成果报送党委组织部。最终成果应是项目申请书所要达到的成果形式。(二)第二年 5 月底之前,项目负责人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结项申请,填写河北大学“ 党建工作创新计 划” 项目总结报
7、告书,并提交项目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三)第二年 6 月,党委组织部对结项成果组织评审验收,并上报学校党委。验收结果在学校党委审批后一周内通知项目负责人。验收合格者,准予结项;验收未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评审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撤消其项目,并视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 2 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四)未经同意,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进行。否则,取消立项,停拨或收回资助经费。无故未按期完成者 2 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五)项目研究成果,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参照 2008 年版北大5核心期刊目录,与党建研究相关的刊物)、省级及以上报刊(1500字以上)发表,或上级党委、教育主管部门的内参或门户网站刊发(1500 字以上),或经省领导批示的,视为结项或评优的重要依据;所有研究成果均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河北大学党建工作创新计划项目”。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将结合“党建工作创新计划”项目成果,定期开展评比表彰工作。 第八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