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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6版).doc

1、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6 版)2016年 11月2目 录1.石家庄市新华区发展改革局(项目代码01000)(4)2.石家庄市新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项目代码 02000)(6)3.石家庄市新华区地方税务局(项目代码03000)(8)4.石家庄市新华区文化体育局(项目代码04000)(9)5.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项目代码05000)(12)6.石家庄市新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项目代码 06000)(16)7.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局(项目代码07000)(19)8.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项目代码08000)(22)9.石家庄市新华区教育局(项目代码09000)(

2、22)10.石家庄市新华区科学技术局(项目代码310000)(23)11.石家庄市新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项目代码 11000)(24)12.石家庄市新华区司法局(项目代码12000)(28)1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代码 13000)(29)14.石家庄市新华区环保局(项目代码14000)(34)15.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政局(项目代码15000)(35)16.石家庄市新华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项目代码16000)(35)17.石家庄市新华区国家税务局(项目代码17000)(38)18.石家庄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项目代码18000)(38)419. 石家庄市新华区农业办公

3、室(项目代码20000)(40)20. 石家庄市新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项目代码 19000)(41)5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6 版)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1 0100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上报市 核准项目的审核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 0042 0 号)第五部分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

4、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的人员的责任。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

5、,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主要监管部门:区发改局配合监管部门:区国土局 、区环保局、区城乡 规划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局2 01002区级政府投资及按规 定需区级审批的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投 资概算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 0042 0 号)第五部分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

6、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 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 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 0076 4 号)第四部分 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

7、,不断完善管理办法。主要监管部门:区发改局配合监管部门:区城乡规划局 、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区发改局6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3 01006 招标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 监督。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 招标投标活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 信息化、住房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部等部门,按照规定的分

8、工对有 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 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 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 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负责组 织稽查特派

9、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授权本省负责稽察的重大 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项目单位( 含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被稽察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 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 检查被稽察

10、单位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 检查被稽察单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建设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五) 评价有关被稽察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绩效;(六) 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环境;(七) 对项目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主要监管部门:区发改局配合监管部门: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7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4 0100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 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依法查处违

11、法用能行为。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5 0200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房地产项目除外)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

12、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附图(标明改变绿地位置和面积) ;(三)绿地权属人意见。经审批同意改变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按照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进行异地补建。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 (石园【2011】27号)新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新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8

13、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6 02002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审批(房地产项目除外)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 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临

14、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第四十二条 进行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 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占用园林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二)绿地权属人意见;(三)建设项目用地立项文件等。第三十四条 砍伐或移植树木、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本市各区按以下规定权限报

15、批:(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二环内(含二环路)二十平方米以下、其他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面积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株以下、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数量和面积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原貌。石家庄市

16、园林局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 (石园【2011】27号)新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新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9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7 03001 房产税困难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 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7、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 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 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

18、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 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

19、关规定予以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区地税局 区地税局10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8 04001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39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十九条,市文化200590 号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9 04002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39号)第十四条、第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 47号)

20、第七条市文化200590 号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10 04003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及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地址、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58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一条,冀文市字201335 号文河北省文化厅行政审批指南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11 04004电子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及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地址、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58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一条;冀文市字201335 号文河北省文化厅行政审

21、批指南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12 04005 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3号)第四、十、十一、十三条;冀文市字201335 号文河北省文化厅行政审批指南,冀文市字201342 号;石文广新201179 号文件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11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13 04006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审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14 04007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和个人的审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

22、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15 04008除省直单位和宗教内容外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类)行政许可项目下放工作的通知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16 04009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企业及企业变更经营活动的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15号) ;石文广新201179号;石政办发201348 号;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下放行政许可项

23、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17 04010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石文广新201179 号文件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18 04011出版物零售发行单位变更事项的审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19 04012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石政办发201348 号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20 04013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39号)第八条

24、、第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冀文市字201335 号文河北省文化厅行政审批指南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12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21 04014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审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石政办发20113 号文件,石文广新201140 号文件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22 04015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

25、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 号)第 41项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23 04016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 号)第 43项,石政办发201429 号,衔接下放第 19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24 04017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国发200416 号)下放管理层级第 22项,石政办发201429 号衔接下放第29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42号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

26、第十条、第十一条;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25 04018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国发201416 号)下放管理层级第 23项,石政办发201429 号衔接下放项目第 30项 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26 04019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国发201450 号) 补充协议九、 补充协议九;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13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27 04020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附件第

27、336项明确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 附件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62项将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明确为后置审批。区文体局 区文体局28 0500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

28、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29 05002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

29、许可。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30 05003 保安员证核发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31 05004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 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

30、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GA53-2015)8.2.1.1主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信局公安部门(除运输外)14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32 05005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

31、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990-2012)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 A)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

32、资格证明;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

33、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主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工信局公安部门15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33 05006 网站备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 ,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

34、变更情况。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34 05007 重要信息系统备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 30 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35 05008公章(机构)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

35、 37项明确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 号)附件 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

36、项目目录第 41项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改为后置审批。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安部门16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36 05009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许 可 证 核 发旅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 申 请 开 办 旅 馆 , 应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 经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签署 意 见 ,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登 记 ,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 方 准 开 业 。 国 务 院

37、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附 件 第 36 项 明 确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的 实 施 机 关 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11号 )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 县 级 以 上 公 安部 门县 级 以 上 公 安部 门37 05010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核 发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 申

38、请 设 立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关 提 交 申 请 书 以 及 能 够 证 明 其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材 料 。受 理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15 日 内 进 行 审 核 , 并 将 审 核 意见 报 所 在 地 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审 核 意 见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对

39、符 合 条 件 的 , 核发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 取 得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人 , 凭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到 工 商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 取 得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后 超 过 6 个 月 未 办 理 工 商 登 记的 , 取 得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失 效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11 号

40、)确 定 为 前 置 审 批 。公 安 部 门 公 安 部 门38 05011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许 可 证 核 发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附 件 第 35 项 明 确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的 实 施 机 关 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 典 当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 公 安 部 令 2005 年 第 8 号 )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 条 第 四款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41、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11 号 )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县 级 以 上 公 安部 门县 级 以 上 公 安部 门17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39 05012因私护照核发及加注及入出境通行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部门40 0600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42、、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

43、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与监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

44、石安监管2013112 号)1、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2、属于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建有储存设施且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由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市管之外由区安监局负责。主要监管部门:区安监局配合监管部门: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区安监局18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41 0600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

45、,应当依照本 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46、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与监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石安监管2013112 号)原由市安监局行使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权限全部下放,一律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主要监管部门:区安监局 配合监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区安监局 42 06003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 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 5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

47、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区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局区安监局19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

48、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43 06004 重大危险源备案(二、三、四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 ,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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