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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民宗委责任清单.doc

1、- 12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 1审核 9批准 31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62 号)第 171 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 号)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 77 项:“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

2、音像制品审批”由国家宗教局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河南省宗教局关于调整宗教行政审批项目和宗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豫宗办20149 号) 。1、境外组织背景材料说明(1 份)2、捐赠的书刊、音像制品样本(1 份)办结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2无 不收费- 13 -杞县民宗委责任清单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 1审核 9批准 3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无宗教事务条例(

3、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纸质 1 份、电子档)2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六个材料(材料要求使

4、用 A4 纸上报。文件头字体要求为二号宋体加粗,内容字体为三号仿宋体)(均为 1 份纸质)(1)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镇政府意见 。此件以白头文件形式。(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村意见 。此件以白头文件形式。 (3)资金证明:即当地金融机构出具的法人存款单或汇款单原件复印件,上面有资金法人自愿无偿捐赠用于该寺观教堂的签字并加盖捐款单位公章或个人印鉴;(4)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遵纪守法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印反、正面) 。要求复印(或缩印)到一张纸上;(5)拟设立场所平面效果图。(6)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结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5、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230 不收费- 14 -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15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 1审核 9批准 33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无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

6、实施细则 (国宗发200652 号)第七项:“拟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或者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1、有关单位和个人资质材料(复印件1 份)2、建筑规划及活动内容申报书(纸质一份盖章)办结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220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16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

7、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 1审核 9批准 34举办宗教培训班审核(批)无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分别向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 举办宗教培训班申请书(纸质 1 份盖章); 2 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内容、对象、人数、时间、地点等)(纸质 1 份盖章);3 授课人员情况说明(纸质 1 份); 4 需要提供的其

8、他有关材料。办结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220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17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无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9、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当事人举报材料2、有关证明材料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18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2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无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426 号)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

10、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擅自举办跨地区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跨地区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存在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

11、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19 -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3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无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426 号)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2、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存在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20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13、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4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无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存在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21 -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

14、据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5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无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

15、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22 -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6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处罚无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存在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

16、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23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7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主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无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存在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

17、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24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无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18、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未按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存在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

19、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25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检查处置1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无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

20、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7 号)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1、宗教活动场所各项制度文本2、财务账薄及样表公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26 -

2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检查处置2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无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工作报告及账薄、报表等公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

22、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27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审核批准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国家宗教局令第 3 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 20 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1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2 份纸质表格,另报电子档)2 户籍证明(一份)3 身份证复印

23、件(一份)办结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28 -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审核批准2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国家宗教局令第 4 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 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

24、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己完成备案程序。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1、宗教教职人员任职登记表(1 份,盖章)2、宗教教职人员离职登记表(1 份,盖章)办结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29 -序号职权名

25、称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审核批准3宗教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审查无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426 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 号)的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

26、销登记前的审查。”申请筹备:1、筹备成立申请书;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3、章程草案;4、本团体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成立登记:1、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 ;2、团体名称、办公地址、组织机构基本情况;3、筹备组织成员和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合法的经济来源证明;5、章程; 6、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 、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三)变更登记:1、变更申请书;2、变更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四)注销登记:注销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办结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

27、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30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审核批准4全县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62 号)第 170 项:“项目名称: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审批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团体关于负责人任职变动的报告办结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31

2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审核批准5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核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民委(政)字1990217 号):“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 ,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民办(政法)发200

29、9121 号):“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民委(政)字1990217 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1 开封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3份)2 申请变更人父母双方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 申请变更人本人及父母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4 申请变更人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5 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办结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办公室 不收费受理地点:杞县县委院内 服务电话:0371-28983567投诉机构:杞县民宗委 投诉电话:0371-2898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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