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检疫项目:是指法定动物检疫人员即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行为时依法检查的若干事项。如在屠宰检疫中过程中实施的各项检查以及对出售和调运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的临床检查项目、实验室检验等。法定检疫对象:是指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必须检疫的动物疫病种类。目前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已公布的法定动物疫病种类分为三类157种动物疫病,即一类疫病17种、二类疫病77种、三类疫病63种。法定检疫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国家标准和农业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行业标准。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标准主要有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49-1996) 、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16567-1
2、996) 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1996) 、 猪瘟检疫技术规范 (GB16551-1996) 、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NYT909-2004) 、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检疫标准是依据检疫对象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规程等,两者是进行法定检疫项目检查的基础。目前,已发布的157种法定动物疫病中,制定了检疫规程或标准的还较少,远不能满足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检疫人员应结合兽医基本理论和实际,探索一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检疫方法或技术规范用以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