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管理研究摘要随着非公有制出版企业正式进军互联网出版市场,国有出版社靠资质垄断市场的局面被一举打破,随之而来的是竞争最为激烈的境外电子出版物领域面临重大变革和结构调整。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是整个出版项目的行为规范和基础,是出版项目顺利运行的保证。中国的出版情况特殊,繁杂的审批手续对出版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相关的合同管理研究对提高出版企业核心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明确地对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概念、界定范围进行定义,并分析其主要特征,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结合现今境外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特点,选取重要的引进国美国为对象,对比两国的著作权制度,全面地分析我国各类
2、出版机构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主要问题在于: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合同内容不严谨;合同授权链条不完整;登记备案过程不清晰等。通过上述研究和分析,从独特的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角度提出创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现代化的合同管理组织及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等一系列规范化的管理方案。关键词:境外电子出版物,合同管理,许可使用合同RESEARCH of FOREIGN COPYRIGHT LICENSING CONTRACT MANAGEMENTABSTRACTForeign Electronic publishing business is booming and active because
3、more players are entering this market. The Foreign Electronic publishing business was monopolized by state-owned publishing group (such as RENMIN CHUBANSHE). But today many private and non-public publishers are entering this market. However, existing official approval process for foreign publishing
4、is complex and time-consuming. In order to manage the publishing program more efficient and successfully, submitted Copyright Licensing Contract of each publisher must be practical and clean. Copyright licensing contract management needs to be improved and it is the key to be success. Relevant resea
5、rch does make publishers to be more competitive in the market.And last, this paper will present a solution with concept of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Procedure, and Team Management. Improved management procedure and straight forward guideline will bring success to the publisher.KEY WORDS: foreign e
6、lectronic publications, contract management, licensing contract目 录第一章 绪论1.1 研究背景二一一年十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此决定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中国要坚持发展多层次、宽领域对外文化交流格局,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化成果。我国对外开放35 年来,每年引进出版的各类国外文化
7、产品的数量数以万计,从最初的打国际牌、吸引消费者眼球,到如今的注重内容和思想,优中选精,整个出版境外出版物市场逐渐由被动的卖方市场成功过度到我方握有主动权的买方市场,体现了我国整体国力的增强和出版行业竞争实力的提高。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主要包括拥有图书、期刊等出版资质的国有出版社与境外著作权人之间签署的出版境外图书、期刊的许可使用合同。以北京地区为例,由于此类合同在出版前需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北京市版权局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此类合同登记量从最初的每年几百件逐年递增至近两年的每年近万件,销售码洋也非常可观。北京市版权局每年评比的十佳出版社,例如中信出版社、电子
8、工业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等引进传统大社,都是以出版境外的图书作为重要经济支柱的。因此,关于如何拟定出版境外图书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相关研究一直是本领域研究的重点。传统纸质图书介质单一,著作权归属较容易明确,获取有关出版的授权渠道简单、环节清晰,授权合同内容固定而简洁。另外,纸质图书出版所需授权的权利明确范围小,图书出版前的行政审批环节清晰,与出版境内著作权人的图书程序差别较小,各出版社办理出版事宜的部门能够很好的掌握办理手续。随着国有出版社有关图书、期刊的涉外许可使用合同的签署及管理工作日趋完善,政府部门的有关备案登记工作也进入了常态化服务,近些年鲜有问题出现。随着出版物形式的多样化
9、发展,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物结构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出版物电子化趋势势不可挡。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不但会为出版机构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出版的数量和影响力也代表着出版机构在整个行业内的综合地位。我国政府对从事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实施许可制度,2004 年 1 月 13 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了首批 50 家互联网出版机构。从 2010 年下半年起,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开始为非公有制出版企业(下文称之为“民营出版商” )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准许民营出版商出版互联网出版物,这就意味着更具有市场竞争力、企业管理更加规范又灵活的民营出版商正式进入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的领域。电子出版物市场暗潮涌动、风生水起,即将
10、面临重大变更和结构调整。截止到 2013 年 10 月,北京地区共有 122 家电子出版单位,220 家互联网出版单位,他们占据的市场份额逐步加大,影响力日益提高,每年要为境外电子出版物市场带来相当可观的利润,服务好这些出版企业已经成为相关出版、版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现在,相关的出版审批流程完全实现了网上办公,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审批流程,更加明确、细致,节省了审读时间,就是要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成本,为出版方带来便利。但是,无论对于国有出版社还是民营出版商,出版境外的电子出版物都是一个全新的挑战。首先,国有出版社固有的出版套路已被更改,电子出版物有别于传统的图书,涉及的权利范围、授权方式和限
11、制都更加复杂,原有的模式合同过于简单,无法套用;其次,民营出版商首次跳过国有出版社直接面对政府审批,审批手续陌生而复杂,相关流程乱而时间长;再有,出版许可是我国的特殊政策,如何与境外著作权人沟通取得理解,并在合同签订和运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出版手续将带来的内容变动及时间的不确定性,是非常灵活却重要的工作。因此,针对境外电子出版物的许可使用合同的管理学研究迫在眉睫。1.2 研究意义从北京市版权局网站上公布的数据及内部工作统计来看,北京市近五年来从境外引进的电子出版物数量在逐年递减,但基于互联网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比重却在大幅度增加,传统光盘类的电子出版物引进情况低迷,且网络出版的出版数量惊人、销售渠道
12、广泛,带来的产值也不是以往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可以比拟的。在出版方方面,2010 年以前,出版物市场由于准入制度的限制,一直有国有出版社垄断,从 2010 年下半年起,3 家民营出版商在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后,首次申请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到 2013 年 10 月底,已有 8 家民营出版商进入了境外电子出版物出版市场,且所占比重稳步增加。具体数据可参见图 1-1。0 0 56142112 15 17 94631504119134833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01020304050民营出版境外互联网电子出版物数量出版境外互联网电子出版物数量出版境外电子出
13、版物数量图 1-1 2008 年-2013 年境外电子出版物数据统计Fig1-1 2008 -2013 Foreign electronic publication statistics第一季度 第三季度0102030405060708090东部西部北部在我国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发展、变革的形势下,在鼓励对外交流、积极吸收国外优秀文化产品的政策推动下,如何签好著作权涉外授权合同、被授权方如何在合同运营过程中做好合同的管理,是出版商进入引进国外电子出版物行业的必修课程。如何通过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使出版机构在更优秀的市场环境中发挥优势、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更迅速的将代理运营的互联网游戏推向市场,就是本课
14、题的研究意义所在。电子出版物并且著作权法中所指作品,它是由计算机操作平台、可认定为作品的美术形象、动画等多部分组成,一个电子出版物的作者可能是多个法人及自然人,而发行方也未必就是著作权人,由于全球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不同,不是每一个电子出版物都有国家颁发的著作权证书,因此,在一个国外电子出版物出版项目中,著作权涉外授权合同大多不止是一份,也未必只涉及到一家国外企业,这对于中国的被授权方来说,理清权利归属,并做到多份合同的有效管理非常重要,也很难做到。著作权涉外授权合同对于出版企业来说不仅是一道必经的法律手续,更是国外电子出版物出版项目的基础,从立项、评估,到项目的实施、结案及反馈总结经验,著作权涉
15、外授权合同始终贯穿其中。因此,作为项目的核心,从合同签订之初,就需要企业多部门协作,进行规范化的科学管理。笔者希望通过对著作权涉外授权合同管理的深入研究,提出著作权涉外授权合同的合同管理方案,使得出版国外电子出版物的项目能够避免管理上的漏洞而顺利进行,从而使出版企业利益最大化,期望通过对著作权涉外授权合同管理的深入研究,形成一个科学、规范、合理化的合同管理及运行手册,不但在著作权涉外授权合同的签署环节提出详细、全面的指导,更是要考虑到合同签署生效后,被授权方如何进行合同的有效管理,避免因合同管理漏洞给出版国外电子出版物项目带来阻碍,甚至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1.3.1
16、研究内容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如何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作为一个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本文将分为 4 章展开论述。第一章,绪论。首先,本章将阐述目前我国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环境与发展,从出版方的角度说明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其次,说明本文的研究内容、思路及研究方法。第二章,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首先,概括说明合同管理的概念与理论基础,列举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其次,分析前人的研究成果,总结已有文献的研究意义。第三章,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及管理现状。本章将定于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及其相关概念,分析此类合同在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和意义,并说明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管理现状及遇到的问题。第
17、四章,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管理的问题分析。本章将分析合同管理的具体问题,通过对比中美著作权制度的不同,从管理的角度探讨并总结出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根源。第五章,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管理对策。本章将根据上述问题出现的成因为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合同管理提出可行性方案,具体步骤及注意事项,使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合同管理更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第六章,结论和未来研究方向。本章将逐条总结本文的研究成果,并分析本文研究的局限性,据此展望本领域未来的研究方向。1.3.2 研究思路论题产生研究思路概念与理论基础 管理现状分析 中美制度分析 问题分析出版市场蓬勃发展民营出版商准入 合同管理工作落后提出对策结论与展
18、望图 1-2 本文结构图Fig.1-2 Thesis frame1.4 研究方法本文采取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本文的规范研究包括,对著作权涉外许可同的概念、意义及合同管理的概念、意义的总结和概括。实证研究是在对比中美著作权制度的实证研究基础上,分析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管理漏洞及其根源,提出相应的对策。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本章将概括说明合同管理的概念与理论基础,列举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分析前人的研究成果,总结已有文献的研究意义。2.1 合同管理的概念与理论2.1.1 合同管理的概念合同管理,顾名思义,是对合同的管理,英文为 Contract Managemen
19、t。现代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所谓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2.1.2 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合同管理是系统而复杂的过程,下面,就简述一下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确定出版项目实施的合同结构确定项目实施的合同结构,也相当于项目的架构预设。具体到本文涉及的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架构预设,主要内容就是选定要
20、在国内出版的基于互联网运营的电子出版物,确定其权利归属,确认其相关权利人是否有意愿对本出版机构进行相关授权,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大致商榷有关合同结构的事宜,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意向合同。这部分工作一般由出版机构的市场部、规划部等部门执行。(2)起草与出版项目有关的合同起草出版项目的相关合同,一般来说是由法务部门或者企业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的,此项工作需要相当高水准的法律知识,不但要了解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是要熟知国际法和对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目前,许多出版机构都会制定模式合同,或者按照对方要求签署对合同,这两种情况虽然简化了起草的程序,但存在相当高的交易风险,不被提倡。另外
21、,合同的审查也需要大量细致的工作,可以说,这一项工作是合同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是合同管理和项目运营的根本。(3)主持出版相关合同的谈判参加出版相关合同的谈判工作是上述两项工作结束后的重点工作,合同双方都会本着更有利于自身权益的原则拟定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谈判就是互相制约、尽量实现双赢而最终确定胜负的关键所在。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不但需要法务部门和专业的律师,更需要市场部、项目部等对企业前景进行展望的有关部门与具体执行项目的运营部门共同协作。当然,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的地位优劣主要取决于哪一方更握有主动权,或者说哪一方更愿意达成项目意向,以现在我国国内互联网游戏的市场状况来看,拥有上亿网民的巨大市场会
22、更加吸引互联网游戏的著作权人来分一本羹,而国产游戏突飞猛进地发展也会给境外的互联网游戏著作权人造成相当大的竞争压力,因此,可以说,正是我国出版机构握有主动权和优势地位的大好时机。如何在有时情况下签订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出版机构合同管理工作的核心。(4)执行合同的跟踪管理合同的跟踪管理往往是合同管理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工作内容,在合同进过千辛万苦的谈判最终达成共识、签订成功后,许多许可使用合同就被当成档案束之高阁。在遇到纠纷或索赔事件前,许多合同管理者认为合同就基本没有用途了,也是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合同的跟踪管理是双方的,具体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授权方对合同的执行
23、者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顺利进行;二是,合同的被授权方,即我国的出版机构,在出版项目的运营过程中要随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自我检查和监督,二者要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沟通,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双赢。(5)负责有关合同的纠纷处理与索赔事宜合同的纠纷处理一般要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途径,合同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其他一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时的书面文件也可以被认定为书面证据。对于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来说,因具有涉外因素,解决合同纠纷时,还会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和解决合同纠纷地点及具体执行地等问题,相对于国内合同来说复
24、杂的多。合同双方最不愿意面对的恐怕就是合同出现纠纷、仲裁及事后的索赔事宜等,权利的行使一旦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就要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最严重的结果就是解除合同。合同管理者要及时根据自身或对方的违约情况进行调解、仲裁或上述等事宜,积极处理合同纠纷,保证出版项目损失实现最小化。(6)合同文本的整理与归档合同文本的整理与归档工作较为简单,一般的出版机构都会有专用的合同台账,需要有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的制约,做到事后有据可查,即便合同终止、项目结束后,合同也不能立即销毁,必要时保证合同的顺利调阅,是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的基础工作。2.2 文献评述在整理文献资料的基础上
25、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学术及专业期刊上有关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研究并不匮乏,但几乎所有的文章都是以图书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问题为探讨主题,围绕着如何签署一份详尽的、合格的许可使用合同展开,分析了授权方和被授权方资质、合同签订时间、出版所需授权范围、稿酬支付方式、授权地域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对于出版社进行外版图书的著作权引进工作中协议的签署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总的来说,探讨分为几个方面:(1)著作权人的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出版社应当取得出版物著作权人的许可,方可使用著作权。在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前,出版社要确认该出版物的著作权授权主体,即著作权人,而不是享有某一项权利或者多项权利的出版
26、商或代理商,不能仅仅因为境外某一出版公司出版过某一作品就认为该出版公司一定拥有该作品的版权,有必要确定它是如何获得作品的版权的,何时获得作品的版权,以及它目前是否仍拥有版权。 1另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出版物是由多人创作完成,一般由主编代表全体作者签署出版合同,这时,出版社应当确认主编是否拥有全体作者的授权,最好要求主编提供书面的授权书原件,并保留复印件,避免纠纷发生时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对于书商和代理商的权利审查也必须严格,通过书面合同确认其代理资质、取得的授权范围和使用性质等,这些都是确认著作权人的重要工作程序,也是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前提条件,要从真正的著作权人处取得合法授权,避免侵
27、权。(2)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要以书面形式为主,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我们知道,合同的口头形式也是合同法承认的一种有效形式,虽然从合同自愿的原则出发,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著作权法的条款中也并没有要求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定采用书面的形式,但是,出版境外出版物项目中涉及到的相关当事人情况较为特殊,双方是跨境或跨区域,需要约定的事项较多且复杂,且涉及到国际法,一旦发生任何异议或者纠纷,没有书面合同是很难确定责任的,因此签署书面合同已是不争的要求。(3)清晰的授权条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授权条款必须清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
28、十四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要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出版境外出版物最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就是出版的载体的约定漏洞和差异,尤其是在数字图书形式出现后,一些出版社不但出版传统的纸质图书,也希望能够将图书的形式转换为数字形式一起出版,却忽略了有关数字化的授权,极易造成侵权。另外,在二十一世纪前十年,我国出版境外的电子出版物主要以光盘形式为主,CD-ROM、DVD-ROM、MP3 是主要的出版形式,而近两年,互联网出版开始代替光盘形式,这两种载体的不同,不但影响着出版许可审批的诸多环节,也要求许可使用合同的出
29、版形式条款要更加明确,如合同中不能表明出版形式,将为今后的行政审批、合同的履行和市场运营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导致项目运营的暂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4)稿酬支付及违约责任稿酬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在一般的出版合同中也是必须条款,在行业内有较为明确的规则。目前,支付稿酬的方式主要是按版税计算,根据出版物发行量的百分比向著作权人支付,其他的按字数计算或支付一定金额的方式不但能够体现出版物的市场价值,因此很少被采用。违约责任一般都是合同的格式条款,通常,此类合同关于稿酬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的签订还是较为明确的,因此,相关文献中这一点也是简单带过。以上,就是目前我国在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研究领域的大致背
30、景,基本以法律层面的讨论为主,出版形式也多为纸质图书。业内人士们普遍意识到,合同是对身份的超越,对行为的规范,对主体意识的弘扬,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文化产业更应该建立完备的出版合同制度,这种制度是所有出版社开展正常经营工作的基础,出版合同的法理决定了出版合同关系的性质、内容。对出版社合同的法理问题的研究,也是我们在出版工作中应当重视的理由之一。 2此类讨论虽然非常详尽,但只能有助于国内的出版机构在签订合同前期及过程中进行法律上的参考。且由于境外互联网游戏的出版市场起步较晚,且合同涉及面广,国内对于此类合同的研究比较匮乏,且基本没有从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的角度研究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文献资料。作为
31、新兴的出版市场,出版境外互联网游戏不再是从属于出版境外出版物项目的一个小类,单纯地根据有关图书出版的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研究文章指导相关合同的管理是非常不科学的做法。从境外引进一件网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仅仅是签署一份许可使用合同那么简单,而鼓励国内的出版机构从项目管理,尤其是合同管理的高度去重视这一问题,才会从源头着手,高效的利用授权取得最大的收益。第三章 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及管理现状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后,随着出版业的迅猛发展,除主流出版形式外,电子出版物(尤其以互联网为出版载体的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数量日益猛增,对于此类出版物的研究,
32、包括出版介质的划分、出版形式的确定及有关涉外许可使用合同的研究已经成萌芽状态。3.1 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概念及特征3.1.1 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概念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 、只读光盘(CDROM) 、交互式光盘(CDI) 、照片光盘 (PhotoCD) 、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 、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
33、定义,互联网出版,也叫网络出版,是伴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电子出版形式,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传统广义上的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是指版权人跨越国境或地区许可作品使用者在一定范围与期间内使用自己的作品中的某一项或数项财产权并获得报酬所签订的协议。 3本文中所指的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出版、运营的电子出版物,而目前在中国市场上从境外引进的此类电子出版物以娱乐类互联网游戏为主。根据以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的有关概念,本文所述的著
34、作权涉外许可合同可以定义为,由境外互联网游戏的著作权人将该游戏的客户端程序、服务器端程序、图标、图案以及有关视听资料的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及运营过程中所需的互联网游戏的商品使用权等,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给我国的一个拥有互联网出版资质的网络运营商行使,并获得一定报酬及按照一定比例分享运营收益的合同。该合同主要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授权范围条款、运营方案条款、许可使用费及收益分享条款和其他通用的侵权赔偿条款等。3.1.2 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特征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合同的标的是互联网游戏著作权中某一项或数项财产权的使用权,而不是著作权
35、所有人的转移;二是被授权方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相关使用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行使,既不能超出约定范围,也不能擅自再次转授权给第三方。(1)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最明显的特征即合同的性质,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非著作权的转让合同,两者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简称著作权法 )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受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十七项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第五至第十七项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是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存在依据。那么可以认定,本文所研究的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标的范围就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第五至第十七项财产权权利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这一项或
36、者多项的著作权财产权根据合同约定由著作权人授权给被授权方行使,这就意味着这一项或者多项权利仍然由著作权人拥有,而并非转让给了被授权方,行使并不代表拥有。这一点区别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被授权方在行使相关权利的同时,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该授权再次授权给第三方,在互联网游戏运营情况多变的出版市场内,是否拥有再次授权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影响着整个出版项目的运营。因此,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这一条特征是必须明确的。(2)互联网游戏的被授权方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获得授权的某项或者某几项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行使,一旦合同失效、合同期限到期,授权也相应失效,被授权方必须立即停止对权利的使用,否则
37、就会造成侵权,且合同约定的地域也是要严格遵守的,一旦超出规定地域行使权利,也会被认定为明显的侵权行为。互联网游戏有别于传统的电子光盘类游戏,后者的发行范围较好控制,而前者由于是基于互联网进行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极易造成超范围行使权力的情形,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其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会明确授权是否为专有授权,若为专有授权,著作权人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再授权给第三方行使该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这是对被授权方权益的极大保护,是一种地域上的短期垄断行为,影响着该互联网游戏的经济收益,是非常重要的核心条款。根据上述两点特征的分析可见,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不但给我国的互联网游戏的运营商带来了诱人
38、的机会,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影响着双方的权力分配和风险分担,将是现在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该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3.2 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核心作用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对于出版机构来说不仅是一纸法律文书,更是整个境外互联网游戏出版项目的行为规范和基础,从立项、评估,到项目的实施、结案及反馈总结经验,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始终贯穿其中,出版机构在出版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和环节的操作都要以此份合同为前提,严格遵照合同条款执行。因此,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作为项目和项目管理中的核心,从合同的签订筹备阶段开始,就需要出版机构的多部门协作,进行规范化的合同管理。尤其是著作权的权利产生较为特殊,不同于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
39、商标权两个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在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著作权如无其他情况的归作品的创作者所有,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而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基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4互联网游戏并非著作权法中所指作品的某一项分类,它是由计算机操作平台及客户端、可认定为作品的美术形象、动画及视屏作品等多部分组成,一个互联网游戏的作者可能是多个法人及自然人,而发行方也未必就是著作权人,由于全球各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不同,不是每一个互联网游戏都有国家颁发的著作权证
40、书,因此,在一个境外互联网游戏的出版项目中,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大多不止是一份,而是由多份合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链条,这些合同也未必只涉及到一家境外企业。如此复杂的权力关系对于国内的游戏出版机构来说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理清权利归属,并做到多份合同的有效管理非常重要,也很难做到。这就凸显了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核心作用和对其进行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必要性。一份完整的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在项目运营中的核心作用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合同标的及其类型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标的,也就是互联网游戏,作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认为是一切辛苦劳动创造出的结果,无论有形无形都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
41、提到的作品是有明确定义的,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另外该条例还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也就是说不能被认定为作者,无法享用著作权。由于确认作品和作品性质的复杂性是法学研究范畴,本文就不展开讨论了。本文研究的互联网游戏,即由互联网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大多数情况下被认定为一个作品的集合体,目前在我国的登记形式大多为软件。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被定义为计算机程序
42、及其有关文档,单独由上述条例调整规范。作为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一类,与其他作品不同的是,计算机软件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九项权利,比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七项权利少了八项,其中人身权少了一项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所属管理部门也不同。但基于网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如果只能按软件进行划分、管理又太过狭隘了。我们知道互联网游戏不只是一个计算机程序及文档,还包括动画、操作界面、背景音乐、故事梗概甚至类似电影的视频短片,这些都是构成网络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算机程序也只是支持其运行的基本技术构架,那么上述组成
43、部分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了吗?这个假设显然不能成立,也不利于互联网游戏的保护与传播。而这些组成部分也不能单纯的定义为一类作品类型,那么就涉及更多的分类。例如故事梗概、人物对话、任务简述等构成文字作品,背景音乐构成音乐作品,动画、背景界面等构成美术作品,视频短片等构成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多种作品类型,享有不同的权利。因此,基于互联网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能单纯的归为软件或者一种其他的作品类别,它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形式,却组合成为一个独立不可分割行使的大作品集合,如何定义这件大作品,确定其范围就是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首先要明确的,规范的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往往在合同正式条款前就为合同标的明确
44、定义,这有利于合同的履行。(2)确认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著作权法还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确定了外国人的作品或者软件,只要著作权人所在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按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均受到我国相关法律保护。但即使与我国签订过国际条约的国家,版权保护的水平也不见得就与我国相同,因为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只能保证他们国家的对外国人的保护达到所签订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因此,为了取得合法的授权、能够更好维护出版机
45、构自身的合法权益、遵循著作权人所在国家的相关版权规定,弄清楚合同标的互联网游戏的版权归属,是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首要任务。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认定,在作品或软件上署名的就是作者,对于基于互联网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来说,版权标志“”后出现的法人或自然人(一般为法人的情况较多)即为著作权人。 世界版权公约 (WCT)的成员国无需经过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确定即可认定著作权的归属情况。但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会发现,互联网游戏与传统的纸质图书不同,很多基于互联网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版权标志并不明确,出现一个或多个法人名称的情况非常多见,而这些法人名称的标出并不意味着就是此互联网游戏的著作权人,还有可能是在某地域内的发行
46、方、运营方或者是某些权利的权利人,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在取得境外著作权许可的合同签订过程中,确认著作权人就是第一件也就是最为关键的步骤。一般来说,想取得一项或者多项著作权财产权的授权,只需通过此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互联网游戏的著作权人不见得就是创作者或者拥有人身权的权利人,但也要排除权利已转让或者因之前某些合同约定限制而无法进行的再许可的情况。因此,确认著作权人可能会涉及到不止一个境外法人和一份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综上所述,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科学规范管理的范畴之广,涉及权益的当事人也不仅仅是一份合同的双方。(3)确定授权范围与限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除要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47、外,也要符合民法、合同法的原则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要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否是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等。这些法律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应该明确的条款,很清晰的列出了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的权利和义务。在 2013 年 9 月,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面向社会推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范本 ,为进一步规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提供的科学的依据和参考。因为基于互联网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作品集合体,我们不能单纯的以软件享受的九项权利来约束它,而是要从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七项权利的基础上约定许可使
48、用合同。网络出版要涉及到复制、播放、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一定要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样国内的出版机构就不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或者超出其使用范围行使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权,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许多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的期间约定非常不明确,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境外网络游戏的版权、出版行政审批时限较长,出版机构无法确认网络游戏的正式上线时间,而出版机构又不愿浪费有限的时间,就会出现一些模糊约定,例如“合同有效期是指此款游戏正式上线之日起五年” 、 “合同有效期为从中国政府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等,这种无法明确的期间的约定不仅对合同的各种审批增加了难度,也为
49、未来合同履行、游戏运营、续约等多方面事宜造成了诸多不便,也带来了许多暗藏的风险。当然,前置审批作为中国的特殊国情,我们也不能完全指责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中出现此类疏忽,还是要继续完善政府的行政服务职责,并善意提醒合同当事人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4)确定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中,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内容,均可写入合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一般至少涉及到两个国家或地域的法人,因此除一般条款外,还要增加确定解决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地等条款,我国的著作权人规定,著作权的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及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未对上述方面进行的书面约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些条款还关系到许可使用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合同双方要遵循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国际条约,而纠纷的判决结果也可能大不相同,当然,合同双方都会尽可能确定为有利于本方解决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地,事先的约定极为重要。著作权涉外许可合同中还有一项就是“非侵权担保”条款非常重要,近年,我国国内的许可使用合同中也大多会签订相关条款。 “非侵权担保”条款,即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保证其许可使用的作品中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