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法,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楊智傑,9-1刑事訴訟程序,犯罪的調查、起訴、審問、處罰 和民事訴訟相同處 和民事訴訟不同處 刑事訴訟被告,刑事訴訟法(一),(一)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一般可分為偵察、起訴(公訴、自訴)、審判、執行四個階段 (二)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3) (三)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刑事訴訟法4條但書),9-2搜索、扣押、拘提,檢察官和警察 搜索 監聽 扣押 附帶搜索和逕行搜索 傳喚、拘提被告,搜索,1.附帶搜索(刑事訴訟法130-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 行拘提
2、、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2.同意搜索(刑事訴訟法131條之1-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扣押,1.附帶扣押(刑事訴訟法137-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 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9-3訊問被告與緘默權,緘默權 禁止刑求 審判階段 證人也有不自證己罪權,9-4羈押與交保,二十四小時 羈押 羈押時間 交保 交保期間不能做的事,羈押時間圖,2個月 2
3、個月(得延長一次),3個月 2個月 2個月 2個月(得延長三次),3個月 2個月 2個月 2個月(得延長三次),3個月 2個月 (得延長一次),偵查中,審判中,一審,二審,三審,羈押,1.偵察中羈押被告,最長不得逾四個月(刑事訴訟法108條5項);偵察中檢察官申請延長羈押,至遲應於羈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108條1項),9-5公訴和自訴,公訴 自訴 非常上訴,公訴與自訴,1.檢察官依偵察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向該管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252條1項) 2.犯罪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訴訟法319條1項),是謂自訴: (1)自訴必須由律師強制代理(刑
4、事訴訟法319條2項) (2)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321),上訴、抗告與非常上訴,1.當事人對於尚未確定之判決不服,得提起上訴救濟之,上訴期間為十日(刑事訴訟法349) 2.當事人對於尚未確定之判決不服,得提起抗告救濟之,抗告期間為五日(刑事訴訟法406) 3.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者,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441),告訴,1.犯罪被害人或其相關之親屬,向偵察機關告知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犯罪人之犯罪行為,是謂告訴 2.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237) 3.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
5、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238條之1項) 4告訴乃論之罪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239),9-6交互詰問,交互詰問 發現真實 交互詰問的順序 交互詰問的要領很難嗎?,交互詰問圖表,當事人 代理人 辯護人 輔佐人,聲請傳喚,證人或鑑定人,交互詰問 主詰問 反詰問 覆反詰問覆主詰問,交互詰問,1.交互詰問之對象,包括證人、鑑定人(刑事訴訟法166條1項) 2.證人、鑑定人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刑事訴訟法166條2項1款),是謂主詰問,9-7證據法則,證據法則 直接證
6、據與間接證據 自由心證原則與法定心證原則 證據力與證明能力 證據法則與經驗法則,嚴格的證明與自由的證明比較,證據的種類,自由心證原則證明力之判斷原則分析表,證據,1.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理論法則(刑事訴訟法155條1項),是謂自由心證之義 2.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任意性,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156條3項),9-8證據排除法則,證據排除法則 毒樹果原則 嚇阻警察 利益衡量,證據法則比較表,勘驗與相驗比較表,9-9認罪協商,美國認罪協商制度 認罪不需要證據 少數案件才有陪
7、審團 台灣的認罪協商制度,認罪協商程序流程,被告,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 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經當事人雙方合意 且被告認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簡易判決,認罪協商要件,9-10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法律上所謂的舉證責任 分配舉證責任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不同立法例的舉證分配表,我國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流程,公訴,自訴,檢察官,自訴人,負舉證責任,提出證據,未提出證據,法院,起訴(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為輔),命補正,補正,逾期未補正, 裁定
8、駁回,人證之對質與詰問比較表,9-11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義務辯護案件 強制辯護 聲請辯護 認罪協商時辯護 律師的社會義務 法律扶助基金會,訴訟關係人概念圖,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1.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1項),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刑事訴訟法28) 2.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刑事訴訟法31條1向前段) 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得由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刑事訴訟法35條3項) 4.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察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刑事訴訟法36),9-12少年事件處理法,十二歲到十八歲 少年事件與少年法庭 少年調查官 少年法庭的審理 保護處分 家長也要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