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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管理办法.doc

1、1腾龙煤电集团鑫庆集运有限公司关于防止施工单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 号)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各施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管理部对公司建筑工地规范使用劳务人员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总责。工程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对监督劳务分包单位规范使用劳务人员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责。建筑工地使用劳务人员和工资发放行为纳入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内容;经举报投诉查实的

2、,应当记录其不良信用行为。 本办法所指施工项目部,是指从事鑫庆铁路专用线工程、鑫庆装车站工业广场建筑工程、装车及受煤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活动的项目。 第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或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劳务人员相关事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劳务人员劳动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和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的管理,建立劳务人员使用台帐,保存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原始资料等。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依法对所辖施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人员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各施工单位依法对本辖建筑工地规范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鑫庆公司工程部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行为。 第二章 使用

3、劳务人员管理第五条 施工单位招用劳务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 、 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劳务人员劳动合同书 ,同时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鑫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本单位的劳务人员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各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下同)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班组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取得法人委托授权的施工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用工方)与施工作业队签订内部分包劳务合同只能作为施工承包单位一种内部经济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应当先与其所涉人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方可签订内部经济承包

4、协议。 第六条 施工项目部各班组长使用临时工(即建筑工地俗称点工,含计时工,下同)时,应当签发点工派工通知单,并由点工签收,各执一份,内容应包含工作内容、数量、计酬标准。当点工完成派给的工作任务后,某用工方应即时支付劳动报酬。第七条 临时工应妥善保存用工方下达的点工派工通知单,作为结算依据。未收到点工派工通知单的劳务人员,应及时要求用工方补办手续,并办理完成工作量确认手续,以便结算、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 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管理 第八条 施工项目部应当按月直接向劳务人员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劳务人员工资。3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劳务人员本人未领到工资的,施工项

5、目部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第九条 推行施工项目部使用银行工资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制度,施工项目部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办理劳务人员银行工资卡,或收集劳务人员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号,并按月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应发劳务人员工资转入劳务人员工资卡。 第十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各施工项目部应当先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开工时,各施工项目部应当在建筑工地生活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本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单位劳务人员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并纳入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职责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各施工项目部进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公示;实行劳务分包的,

6、还应当监督建筑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公示,一旦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应当责令限期公示,否则不予结算劳务分包余款。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应当建立管内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管内劳务人员用工和工资支付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处理情况,一旦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劳务人员和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不予结算承包工程余款。同时建立完善公司内部信用业绩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鼓励施工项目部建立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施工项目部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用工人数、工程款额以及项目经理信用状况,按项目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该项目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4第四章 劳务分包管

7、理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施工项目部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项目部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以签订类似“内部劳务协议”替代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坚决纠正。 第十五条 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负责检查建筑劳务分包单位派驻建筑工地的劳务人员是否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应持证上岗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应持证而未持证上岗的人员,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项目部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并责令建筑劳务分包单位改正。 第十六条 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

8、分包的,应当监督检查建筑劳务分包单位按月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建筑劳务分包单位未按月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在拨付劳务分包款同时,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十八条 专业承包单位不采取劳务分包形式,而采用直接用工、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各施工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对项目部是否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监督劳务分包单位行为的规定负责,并纳入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内容。公司工程部对施工项目部承建的工程项目是否履行第十六5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9、,并纳入公司业绩信用管理内容。 第五章 举报投诉管理第二十条 建筑工地劳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依法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工程管理部进行投诉举报。 (一)项目部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字人不是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人的; (二)项目部未按时发放工资的; (三)劳务人员未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即被派驻工地上岗的; (四)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张贴劳务人员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牌的;(五)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时进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公示的。 第二十一条 当建筑工地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投诉,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妨碍、危害社会公共

10、秩序。多个劳务人员进行投诉时,应当委派代表进行投诉。建筑工地劳务人员投诉时,可先向所属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无果时,再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投诉。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受理劳务人员投诉,并建立劳务人员投诉受理台帐,委派专人接访劳务人员投诉。接访人员要耐心倾听劳务人员投诉原由,并及时协调解决劳务人员投诉事项。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劳务人员投诉事项,应当耐心解释,晓知以理,做好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禁止以粗暴、简单的方式接访劳务人员投诉。6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地劳务人员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进行投诉的,应当出示本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点工派工通知单,或者其他类似证明性材料,以及完成的劳动

11、工作量等书面资料。 第二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施工项目部要按照部门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职责范围的劳务人员工作。要建立健全劳务人员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畅通内部劳务人员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矛盾,加快处理速度,消除集访事件隐患。要加大力度,开展建筑工地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发生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程部、财务部和施工项目部应当完善劳务人员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应急资金,建立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值班制度,负责劳务人员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存在劳务人员问题的施工项目部经理应当保证 24 小时联系畅通,确保劳务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运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并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公布实施。腾龙煤电集团鑫庆集运有限公司20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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