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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证明标准.ppt

1、第十章 证明标准,第一节 证明标准的概念 第二节 国外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在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一起夫妇二人涉嫌抢劫案。警方的调查表明,有证据证明实施犯罪的夫妇二人共有六大特征。为此,公诉方征得初审法官许可,传唤了一位统计学家出庭作证。他作证说,据推算,这六大特征在一对夫妇中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只有万分之一;而被告人夫妇同时具备这六大特征。故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但这一判决被上诉法官撤消,理由是“程序不当”,因为对这六大特征中每一特征单独出现的可能性的推算出现的可能性的推算缺乏基础,而且没有根据认为他们是相互独立的,相反倒有充分根据说明他们不是独立的。此案表明,美国的证

2、明标准是一种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法律事实,但人类目前试图用数学方法来对证明标准进行量化,还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第一节 证明标准的概念,一、证明标准的概念(1)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二、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对于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应当是什么,概括来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

3、从逻辑上说,证明标准是从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 证明标准是证明责任的方向和准绳,证明责任因证明标准而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 证明目的是确立证明标准的基础或依据;证明标准是证明目的的具体化。 证明目的是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证明主体始终要追求的目标;证明标准则主要是司法人员作出批捕、起诉、判决等决定时要考虑的问题。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明的目的是贯穿始终,不发生变化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则可以有所区别。在各种案件中,证明的目的都应该是一样的;但是在不同种类的案件中,证明的标准则可以有所不同。无论判决的结果性质如何,证明目的都应该是不变的,但是证明标准则可以有所不

4、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实。就司法证明活动而言,是指确实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由法律规定所调整或认可的,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在司法活动中,法律事实指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经过人的主观活动明确或确认的案件事实。,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回答的是“什么是司法证明中的事实”的问题;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回答的是“司法证明中的认识怎样才为真实”的问题客观真实: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法律真实: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

5、律标准的真实。,第二节国外的证明标准,一、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 1、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时适用的法定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的意思: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质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按照这一标准,公诉方必须在法庭上运用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罪行。只要公诉方的证明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或者说裁判者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还存在合理的怀疑,就应该在认定案件事实时

6、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或解释,就应该判被告人无罪。,美国学者威格莫尔考证,英国最早在判例法上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在18世纪的初期,但那时仅适用于死刑案件,而对其他刑事案件并未作如此要求。直到1798年在苏格兰首府都柏林审判的叛乱案中, “排除合理怀疑”始作为一个固定的名词,一直沿用至今。 制定法、法官和学者们有一个共识:无论如何解释,这都是一个很高的证明标准,但是并非要求排除一切怀疑,而是要求排除有理由、确有根据的怀疑,不是无中生有、主观臆测的猜测。,律师们常常用一个例子来解释“合理怀疑”可能出于无以名状的感知,就如可能处于理性的思考一般:有个猎人看到远远的地方有个像是鹿的东西,

7、他瞄准那个东西,突然心头感到一阵不适。他不知道为什么,所以犹豫了一下,仿佛有声音告诉他不可以扣动扳机。当他决定扣动扳机的时候,远端的东西晃了一下,猎人才看清楚那原来是个小女孩。由于检察官在杰克逊“恋童”案中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杰克逊的罪行,陪审团宣告杰克逊无罪。,2、优势证据,“优势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的证明标准。所谓“优势证据”,就是说,诉讼一方的证据证明某事实主张为真的可能性大于其他为假的可能性。按照这一标准,法官或陪审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认为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为真的概率高于另一方主张的事实,就应该判前者胜诉。 刑诉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

8、自己无罪的义务,但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提出积极抗辩的情形下,主张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对抗辩事实的证明也应当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3、明晰可信,“明晰可信”标准适用于特殊的民事诉讼,如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时,虽然其犯罪的事实与刑事诉讼的事实相同,但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追究罪行而在于民事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在这类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上,不必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需达到略低的证明程度“明晰可信”标准,就可以认定事实为真。 主要适用于:欺诈、不当影响、生前口头契约、灭失遗嘱的内容、口头契约的履行、书面协议事项的撤消或变更,因欺诈或疏忽或不合适而发生的行政行

9、为。,美国各地法院对这一标准的用语也不尽相同。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那个确立特殊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判决中所用的术语即“清楚的、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标准”。无论何种用语,都是要求事实裁判者内心中必须相信争诉事实大有可能,即具有一种高度的可能性。,二、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我国学者通常概括为“内心确信”。法国1808年的重罪审理法典第一次用立法的形式对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规定:“在重罪法庭休庭前,审判长应责令宣读下列训示,并将内容大写书写成布告,张贴在评议室最显明处: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 并不要求他们必

10、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的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什么时候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1808年法国的重罪审理法典影响了德国、日本、苏联以及现在的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证据的调查结果,由法庭根据它在审理的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内心确信而决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法官、陪审员以及检察长、侦查员、调查员根据自己基于刑事案件中已有的全部证据的总和而形成内心确信,同时遵循法律和良知

11、对证据进行评价。,第三节 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据此,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12、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以上四点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刑事诉讼),根据形式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的证明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形式责任”。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在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通过证据得到验证,而并非要求案件所涉及的情况都要得到查明,否则刑事司法工作将难以开展。,200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强调,要在证

13、明标准问题上实行“两个基本”原则,即案件审判要保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在2001年发表的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提出要全面理解和适用“两个基本”原则,他说:“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适用“两个基本”认定案件,必须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保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正确”。,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两点:,1、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就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因为,根据证明的相对性原理,我们根本做不到完全发现或者证明原来客观上发生的事实。诉讼中,只要对实体法规

14、定的要件事实作出了清楚的证明,就是达到了证明标准。,2、证据充分,并不是证据越多越好,证据确实充分也不意味着必须对所有的证据都有收集。证据确实、充分不单是对证据的量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证据质的方面的要求。如本案中,只要收集到上述证据就足以定案,不需要再花费人力、物力去补充收集证据,从而对案件的细枝末节都要弄清弄准,这样既无助于案件处理,也势必降低诉讼效率。,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

15、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般认为这是否定的方面表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改判或发回重审。如果改为正面表述,那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优势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

16、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说明,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标准在我国的司法结实中已经得到确认。,案例:,2002年3月,李涛向张明借了1.5万元钱并给张明写了借条,约定年底还钱。2003年2月,李涛和弟弟李春一起到张明家将钱还给了张明。张明称李涛写的借条被他弄丢了,李涛考虑到两人的特殊关系,没有在意,和李春就回去了。2003年5月,李涛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张明拿着李涛写的借条到法院起诉了李涛,声称李涛没有还钱。李涛很生气,开庭时带着李春作证,而法院却判决李涛返还张明1.5万元。 问题:法院为什

17、么会判李涛返还张明1.5万元?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怎样规定。,案例分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该规定,李涛提供了证人李春证明起还钱是事实,而张明提供了欠条以证明李涛向其借款1.5万元的事实,比较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由于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而需要慎重审核与判断,,在本案中,由于李春与李涛的是

18、近亲属,其证人证言的效力受到质疑,而张明所提供的书面借条的证明力相对较大,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认定李涛没有还钱,而如果按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法院应当进一步调查以确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三)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法第54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行政诉讼法第61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

19、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充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以推断,我国行政诉讼所采用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同,均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例:,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一OK厅相识后,两人一同到被害人的住所。在被害人睡着后,被告人将其手表、传呼机及一部分现金拿走。被害人第二天中午才醒过来。上述内容有被害人陈述、

20、被告人供述以及从被告人家中搜出的手表、传呼机及现金证明。被告人在侦查环节还供认,他同被害人一起到其住所后,他趁被害人洗澡之机,将起安眠作用的药品三锉仑放入被害人喝的饮料中,但被告人在审判时翻供。据被害人供述,她一觉醒来到第二天中午,以前从来没有过,同时第二天她醒来后,有呕吐的现象。这都符合服用了三锉仑的症状。但是在被害人的饮料中却没有检测出三锉仑,据鉴定可能是饮料存放时间过长,三锉仑含量低于检测下限或饮料中的咖啡因的作用等原因导致无法检测到三锉仑。,如定被告人抢劫罪,则证据不足,未达到证明标准。 由于被告人先供后翻,且对被害人所喝饮料未检测出三锉仑,因而,本案中,就“被告人是否放三锉仑在被害人

21、饮料中”这一事实,只有被害人陈述证明,且这种证明还是间接的,因而该事实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加之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被害人关于这一事实的陈述也就无法查证属实。同样,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也就未得到合理的排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也就未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因此,定抢劫罪证据不足。,如定盗窃罪,则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证明标准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本案中证明被告人盗窃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赃物均已查证属实。 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被害人睡着后,被告人将其手表、传唤机及一部分现金拿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分析: 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本

22、案中,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赃物之间相互印证,同一认定。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在被害人饮料中放入三锉仑“证据不足,故本案结论是唯一的,即“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案例:,刘某与七八个人去教训张某,与张某厮打起来。厮打中刘某与张某争抢铁锹使铁锹的铁锹把与铁锹头分离,在刘某持铁锹把、张某持铁锹头对打时,刘某因酒后恍惚,用铁锹把连续两次击中与刘某同去的李某头部。李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在厮打中用铁锹把误击被害人李某的头部,是在瞬间完成的,这一关键情节虽得到多数人的证实,但由于该案发生在夜里,受到视线等条件所限,要求

23、每一证人都能准确无误地证实同一细节,是不大可能的,因而提供的证言在某一点上有矛盾也就在所难免。侦查卷宗记载:证人胡某证实见刘某往人群中打了一锹把后有一人倒在地上;证人王某证实见刘某一锹把打在被害人李某头部后没有人再打;证人许某证实见刘某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又向其头部打了一锹把。而被告人供认,我只向人群中打一锹把,感觉没打着人。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系生前被钝器两次打击头部,造成左顶部有一表皮剥脱伤,右侧颅骨粉碎性骨折。死者伤口与被告人所持凶器铁锹把吻合。“,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基本上得到证实,但是被告人的行为是一次还是两次?到底还需不需要进一步证实? 有人认为,证人胡某、王某、与证人许某证言

24、之间的矛盾并未排除,是胡某和王某的证言是真还是证人许某的证言是真,无法确定,还不能定案。因此还需要通过侦查实验和细致的复查,掌握发案当时有关人员在该案中的活动过程、站立位置、视线角度和表达能力。其次,对案件的每一细微情节都弄清弄准,使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再次,补充收集证据,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些工作,要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两次加害行为。,本案,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法医鉴定明确了被害人是因钝器打击头部而死亡。本案中,只有被告人和张某手中拿有凶器,其他人手中均无凶器,不可能对被害人造成钝器伤。 法医鉴定肯定了被害人头部的伤口与被告人所持凶器铁锹把相吻合,而与张某所

25、持凶器铁锹头不相吻合。 三个证人均证实了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因此,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对被害人的伤害。,案例: 1996年,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丁之间发生债务纠纷,此后丁多次想甲追讨欠款,甲遂产生怨恨,与同案人乙、丙商定杀死丁,并各自准备作案工具。1998年8月4日下午6时,乙携带手枪一支,丙携带铁水管一根,先在某堤坝上埋伏;甲也携带一只手枪,以还钱为名将丁骗至该地点。丙持铁水管殴打丁,甲与乙各持手枪向丁头、腹、胸部射击。随后,甲等三人劫取丁的财物逃离现场。后顶经医治无效死亡。,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主要包括:1、三名目击证人能够证明案发时间、犯罪嫌疑人人数、枪声的次数等,基本吻合;2、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3、现场遗留物及被告人丙对遗留物的鉴认;4、被告人临终陈述,指出是甲以及两个不认识的男青年用枪打他;5、法医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6、被告人的供述。 一审法院根据以上证据判处被告人甲死缓,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5年。后三人同时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甲、乙、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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