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员工惩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施工质量,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精神,结合武城县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参照执行。处罚细则:第三条 (一)违反劳动纪律,每迟到一次处 30 元罚款;每早退一次处 100 元罚款;点名后脱岗的每次处 300 元罚款。(二)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后;公司再处 3000 元罚款。(三)工作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的发现一次处 30 元罚款。(四)横担、绝缘子安装不牢固,每发
2、现一处罚款 100 元。 (五)导线绑扎、压接不牢固,每发现一处罚款 100 元。 (六)导线每接错一次,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2济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每发现一处罚款 300 元。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及工作程序,造成责任事故,使国家、企业、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惩处:(一)以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材料和工具的,情节轻微的,按财物购买价格的十倍罚款;情节重大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或
3、被劳动教养的,一律予以开除处分;(三)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应权利及有关待遇。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停发一切工资和福利。第二十七条 对受处分人员的处分程序:(一)所在单位(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向被调查人及其他知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按员工管理权限提交3主管单位(部门);(二)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由主管部门名以上人员参与进一步核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三)受警告至撤职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由单位
4、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受开除处分的,必须经厂(矿)长(经理)提出,按管理权限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四)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受处分的员工本人,对难以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邮递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五)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员工人事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以备查用;(六)处分决定自直接送达之日起生效;或自邮寄、公告之日起 30 天生效。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人员处分期满的解除程序:(一)受处分人在处分期满后申请解除处分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所在单位对受处分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书面意见,按员工管理权限报主管单位(部门)审核;4(三)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由主管部门名以上人员参与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四)解除受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五)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的所在单位及员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六)解除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员工的人事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以备查用。第二十九条 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其所在单位可责令其回避:(一)与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事件有利
6、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第三十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在以下期限内作出决定:予以开除的,自开始调查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情形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单位党政联席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5(一)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岗位(职务)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
7、五)项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和解除处分的依据。第三十二条 在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后,允许受处分者申诉,如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确与实际不符,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复核、纠正。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不得因员工提出复核、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受到处分后,如对认定的事实不服或对处分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15 天内,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调解委员会调解期或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对因受到开除处分而解除劳动合同不服的,可依法向当6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自 2013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城县光明电力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