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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人口政法[2011]94号).docx

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 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9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 已经 2011 年 11 月 8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65 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国家人口计生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

2、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

3、工作。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 、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二)行政复议;(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五)其他监督方式。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

4、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纠正。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 月 31 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执法的难点与重点、相应的对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进的地方等。建立行政执法

5、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 、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听取工作汇报;(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账;(三)召开群众座谈

6、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征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被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建议。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

7、并在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应当采取书面督办的方式进行,并下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交办督办案件,应当规定办理时限,提出工作要求。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时限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8、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十六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当或者执法错误的行为,应当要求其依法履行、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七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9、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九条 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12 月 11 日起施行。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 )执督通 号( 人口计生委):年 月 日我委收到( 案件来源 ),反映( )的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

10、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告我委。监督机关(印章)年 月 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 ( )执督复 号 (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你(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材料已收悉。我委已经(转交 )进行处理。经调查核实,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大力支持!监督机关(印章)年 月 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建议书 ( )执督纠 号( 人口计生委):你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 等问题。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建议你单位在 日内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送我委。监督机关(印章)年 月 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决定撤销建议书 ( )执督撤 号 ( 人口计生委):你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 )规定,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予以撤销。监督机关(印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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