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邱枫律师 TEL:15965363129,概述,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旧的条例,除去对条文的个别文字的修改和对条文顺序得调整,有实质性修改的涉及24条,其中新增加了3条,占整个条例的36%。,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方式,行业差别费率变更主体作出了变更,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作出了变动,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
2、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 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思考:全国范围内“同命同价”是否合理?,11929.78 20 = 238595.6 20 = 576760 17175 20 = 343500,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骗保),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参而未参加),删除了对“职工”的
4、定义,程序修改,流程图,案例:孙某系某广告公司员工,2007年6月25日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事故发生后,孙某积极寻求与单位协商,但未果。2008年4月,孙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孙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定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两审(劳动关系仲裁、劳动关系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于2009年4月经终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经过了行政复议和两审行政诉讼后,于2010年3月确定了工伤,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近3年时间。在这3年里,由于缺乏足额的医疗费用,孙某的伤情不断恶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达到3级伤残。 一般而言,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经历13个步骤,耗时可达6年以上,最终可能导致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不合理现象,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关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工伤职工尽快获得工伤待遇赢得了宝贵时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