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contract)是当事人就私法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二、意思自治指公民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在合同法体现为合同自由,包括: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可协议补充、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自由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等。如夫妻在家看黄色录象等。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每个人的理性选择,而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所谓自主参与,即自己做主去判断、去选择,自主地参与市民生活。选择是参与的前提,而参与又使选择得
2、以实现。所谓自己责任,即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这是自主参与的必然要求。因为参与是自由的、自主的,所以结果也就只能归于参与者。意思自治理念尊崇人的独立意思(意志),它把独立的理性判断作为社会生活交往的心理前提。古罗马的市民法由此推出“非依意思不负担义务”的理念;中世纪的教会法则把意思作为从逻辑上统一说明权利义务产生变更的出发点;,近代德国民法学更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建立了体系化的法律行为制度,使之成为贯彻意思自治理念的推动器。意思自治的灵魂是自由。现代法治将人的自由型人格权划分为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身体自由权以身体的自由活动不受非法干预人内容的人格权,当此一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3、,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同时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等请求权。内心自由权是指个人意志决定自己行为的独立性和不受非法干预性。欺诈、不法强制他人接受思想观点、接受或者变更生活方式等,都属于对内心自由权的侵害。,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国际商务领域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公约。1994年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关于合同最主要的国际惯例。,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没成立的合同指当事人没有按规定要约和承诺,或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真实原因:1、重大误解。2、欺诈。案例:原告
4、为一烟草商,他通过特殊渠道获悉第二次独立战争的和约已签字的消息后,趁被告对此尚无所知,向被告购买了大批烟草。,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法院判决该
5、合同有效。因为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在签字之前没有阅读该合同内容。奥茨加有限公司诉威廉姆案:被告(威廉姆)将其车卖给原告(奥茨加有限公司)时,称该车为1984年车型。该车型实际上是1939年车型,当原告了解真相后,便以被告作出欺诈性陈述为由要求赔偿。英国法官认为,原告是一家专门的汽车交易商,在了解真相方面和被告处于同样良好的位置,甚至比被告处于更好的位置,原告相信被告的陈述是违背合理常情的,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3、胁迫。西洋船舶公司诉海威汀造船厂案:被告(海威汀造船厂)同意按固定价为原告(西洋船舶公司)建造一艘船舶。在交付前被告要求加付10%的款项,鉴于自己急需船舶,原告被迫同意加价。船
6、舶交付后,原告继续付款直至加付10%的款项。原告以威胁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加价承诺,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价款。英国法官认为,交付船舶后,被告不再拥有胁迫手段,原告仍然将加价部分付清这一事实表明,原告以默示方式放弃了行使对加价合同的撤销权。4、显失公平与不正当影响。滥用特殊关系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从中谋取利益,如父母与子女、律师与当事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医生与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如果这类合同有不公正的地方,则可推定为“不正当影响”。英国BCCI v.Aboody被告是一个家庭企业的股东和董事,被告于17岁结婚,并且比丈夫年轻20岁。在家庭企业经营的业务中,她名义上是一位董事。多年来
7、她一直在既不认真阅读、又不询问丈夫的情况下签署有关的文件。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她没有进行独立的法律咨询就签署了一件文件,把他们的婚姻住房作为抵押,尽管原告银行的律师在签字前的一次谈话中,曾经试图鼓励她听取独立的法律意见。在这次谈话的过程中,她丈夫,非常激动地闯进屋来,结果她流泪而去。后贷款未能如期归还,原告起诉,被告则声称,她签订合同时受到了丈夫的不当影响。初审法院认为,尽管被告的丈夫的闯入没有任何不适当的动机,但他实际上不正当地影响了被告。判决抵押合同无效。上诉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并不是对她“明显不利的”。案例:1968年,帕特森太太从沃克托马斯家具公司购买了数件商品
8、。其中包括电视机、吃饭间用的小型家具等等。全部商品的总价值为597.25美元。在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该店支付了248 .40美元后帕特森没有继续付款。于是该家具,公司起诉。帕特森太太的答辩状称,她所支付的款项已经超过了她从该店购买的商品的公平价值,商品定价太高,显失公平。法院认为,决定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要两个要件:其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作了有意义的选择,包括双方的交易地位是否平等,当事人是否有合理机会理解合同的条件。本案中帕特森太太与家具店交易地位平等,且好有合理机会理解合同条件件,家具明码标价,她在决定购买前有充分的选择考虑机会。其二,合同条件是否极不公平,是否极不合理地有利于另一方,检验
9、的标准应当是,合同的条件是否“如此过分,以至于按照当地的习俗和商业惯例显得极不公平。”价格过高仅是证明显失,公平的一个考虑因素,而应同时考虑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作了有意义的选择。本司法管辖区从未确定过单纯以价格过高为理由主张显失公平的辩护。因此,初审法院和上诉均法院均判定帕特森太太败诉。案例:琼斯是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他以900美元的价格从一家商店订购一件家用制冷设备,买卖是通过第三方贷款,再由买方分期向第三方偿还贷款的。买方需要另行支付计时信贷费、人寿保险及财产保险信贷费,还支付销售税,加上商品本身,买方共要支付1234.80美元。到涉讼时,琼斯共支付了619.88美元。经查,该制冷设备
10、最高零售价为300美元。,法院认为,把一台300美元的商品按900美元出售,可以肯定是显失公平了。300美元本身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而信贷费用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100美元以上。对于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该价格的受害者,因为贫困,无法一次性支付300美元购买,而分期信贷购买要支付1234.80美元。该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作出对该合同的支付条款加以限制性的判决:琼斯已支付619.88美元就足够了,余额不必再付。 (三)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国: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和受保护
11、的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亲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管束、管理的权力。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有进行一切民事行为的能力,但不得为商人。禁治产者指因精神病或因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的人。英美法认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不健全者或酒醉的人缺乏订立合同的能力,允许他们毁约。 香港15岁的公民甲母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案:,香港公民甲将其名下一块地产以低价卖出,并从卖款中拿出5000港币购买一套西装。其母作为监护人要求当地法院认定甲所签转让地产和购买西装的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购买西装的款项。香港法规定,18岁的公民为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订约
12、能力,但必需品合同除外。转让地产的合同无效。甲母返还地产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西服属必需品,购买西服的行为有效,甲母要求西服退货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四)合同内容合法。如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每个国家的当局在行使管理职能时,都要考虑到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西方称公共政策,我国称社会公共利益。其本质是合同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履行的结果应该不会不利于当局致力的公共目标或利益的实现。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道从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摔下,受了伤。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
13、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他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进入该住房或该,住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犯罪协议,如谋杀、抢劫、暴行、斗殴和欺诈、诬陷、侵占是非法协议。赌博、放高利贷、对敌贸易等合同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五)合同形式合法。为求交易的简便迅速, 各国多采“不要式主义”为原则,要式为例外。法国法:赠予合同、
14、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夫妻对财产的分配、设立抵押权等采取要素原则,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其他合同采取证据原则,符合法定形式的合同有证明力,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为法庭采用。商事合同为非要式合同。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contract under seal)简式合同 (simple contract )签字蜡封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的订立无须 对价,但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形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双方当事人签署并加盖印戳,然后将合同互相交付给对方。现在简化为在合同上贴上标签,上面写上“Seal”或“L.S”即(loco sigilli),交给对方即可。英国法,必须用签字蜡封的合同:没有对价的
15、合同,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转让船舶的合同。简式合同:多数,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这种契约有效的唯一根据是符合形式要求。对这种契约提出争议的理由只能是形式上的缺陷、伪造或暴力胁迫,而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未同意或没有对价。契约的书面形式作用:1、要素原则,即成立要件原则,没有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契约就不能成立。2、证据原则:没有书面形式就不能证明契约的存在,但不引起契约无效的后果。没有书面形式时,不能以证人为证,但不排除用其他书面证据等来证明契约的存在。大陆法大多采取要素原则。英美法大多采取证据原则,但只适用于简单契约,而不是正式契约。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契约金额在500美
16、元以上的,需用书面形式,如没书面形式,仍然有效。但正式契约如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无效。 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可见,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对于违反道德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Cope v. Rowlands案。原告( Cope)是一个,股票经纪人,他在伦敦城没有获得开业的许可。被告( Rowlands)在该地得到服务后拒绝付费,原告起诉。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理由是
17、由于制定法禁止他作为一个经纪人行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一个与这样的行为有关的合同。这是违反公共政策的例子。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要求是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法国法的要式合同:1、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制合同、设立抵押权合同等要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2、一切物件的金额或价额超过50新法郎,均须于公证人前做成证书或双方签名做成私证书后当事人,不得再主张与证书内容不同或超出证书所载以外的事项而以人证明。法院可作为证据接受而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证据。法国的商事合同则是不要式合同。 德国民法典总则规定,不依法律规定方式的法律行为无效。不问当事人能否提出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如赠与合同须以
18、书面做成并经公证;土地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做成并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英美法对合同的形式要求是宽松的,只要成文法没有相反规定,合同可口头或书面。英国法规定,汇票与本票合同、航海保险合同、消费者信贷协议与卖据(所有权因买卖而转让的字据),必须写成书面形式。英国诈欺法要求保证合同、有关土地买卖或处分土地权益的合同和金钱借贷合同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美国法要求以书面形式才能作为证据的合同: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死者债务的允诺、以结婚为对价的协议、不动产买卖合同;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为他人担保债务的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凡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
19、面形式作成。 中国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技术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合同须经批准才能生效;以房屋、,船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的合同,记名股票和其他股价凭证以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须登记才生效。 (六)对价或约因英美法认为,仅仅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允诺某事物的事实,还不足以产生法律上的义务。一个允诺必须有对价才能被强制执行,只有能强制执行的允诺才是合同。对价(Consideration)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对价生效的要件:1、对价必须来
20、自受允诺人。如甲向乙许诺,若乙完成某项工作,他将给付丙一笔钱。如果乙完成该项工作后,甲拒绝把钱付给丙,则丙要求甲付钱得不到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对甲的许诺的对价是来自乙而不是来自丙,丙并没有提供任何对价。英国Tweddle v. Atinson案:原告即将与Williams Guy先生的女儿结婚,原告的父亲 John Tweddle 与Williams Guy先生商量同意,两人分别给原告一笔钱作为原告结婚的礼物。原告的父亲先支付了一笔钱,但是Williams Guy先生还未支付那笔钱就去世了。于是原告起诉Williams,Guy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要求偿付那笔钱。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原告虽然受有利益
21、,但他本人对于Williams Guy先生的允诺并未支付对价,没有起诉权。只有John Tweddle先生才有起诉权(不过,即使他起诉,也只能得到名义赔偿)。 2、对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买卖淫秽物品的合同无效。3、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英国Eastwood v.Ken You案:原告Eastwood是一位监护人,负责监护一位小女孩。他筹借了一定数额的,贷款,为女孩支付教育费用。女孩长大成年并结婚后,她的丈夫Ken You曾经允诺偿还监护人的贷款,但后来未履行他的允诺。双方涉诉。在审理中,监护人提出,女孩的丈夫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履行他的诺言,因而他的允诺是有约
22、束力的。法院判决:监护人不能强制女孩丈夫履行允诺,因为监护人对这一允诺提供的对价是过去的对价,因而是无效的。现在的利益能否作为对价,英国和美国不同。英美买卖法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实买卖(sale),指卖主将物品当场转移给买主而收取价金的契约。这种利益是现时的,不是将来的。英,国契约法不认为有对价,不是买卖契约,而只是一桩买卖。美国契约法认为有对价,是买卖契约的一种。另一种买卖叫agreement to sell买卖契约,指卖主约定将来以物品转移给买主而收取价金的契约。订立契约时不转移物的所有权。明确存在着将来的利益,有对价。赠与契约没有将来的利益,没有对价,必须用签字蜡封合同。英美法的正式契约
23、(formal contracts)和简单契约(simple contracts,或informal contracts)。正式契约包括登记过的契约(指那些记录在具有一定管辖权的法院案卷中的契约,其中包括法院认可的契约),登记过的契约具有公证书的效力。正式契约还包括签字蜡封合同。,在美国签字蜡封合同和非签字蜡封合同的差别在大多数州已经消失。正式契约还包括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其中包括支票、期票、汇票及存款单等。美国商法典把书面证据原则降到很低限度。“书面”和“签字”都作广义解释。书面文件除手写外,包括打字、印刷、录音带等。签字也不限用笔在纸上写自己的姓名,也
24、可用打印的名字、当事人用来证明文书确定的各种符号,也可以授权代理人、经纪人签字。英美法的正式契约有效的唯一根据是符合形式要求。对正式契约提出争议的理由是形式上的缺陷、,仿造或暴力胁迫,而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未同意或没有约因。无论是简单契约或正式契约都可以要求书面形式,但正式契约的书面形式有特殊的要求。正式契约必须由有关当事人一方亲笔书写并签字,然后加盖本人印章,并交付对方保存,也可以交付第三人等待规定的条件到来时交给对方当事人。因为英国法没有大陆法的民事证书公开登记的制度。正式契约弥补了此种不足。正是由于这里面包括的不仅是契约,而且还包括其他的法律行为。有些英国学者认为正式契约不是契约,而是和契约
25、并列的一种制度。,4、法律或职责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例如某人悬赏捉拿小偷,警察负有执法和捉拿罪犯的义务,因此他抓获小偷不构成对悬赏允诺的对价。英国Stilk v. Myrick案:案船在远洋途中,有两名船员逃跑。船长向其余船员允诺,只要大家努力把船开到目的港,他将把两名逃跑船员的工资分给大家。船到目的港后,船长拒绝履行诺言,船员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努力把船开到目的港是船员应尽的义务,不能构成对船长允诺的对价。5、对必须有价值,但不要求相称。恩波拉诉塔拉:被告塔拉为一矿产主,因被诊断患,精神病被强迫住院4年,出院后得知其矿产被监理人卖出。因一文不名,请求原告恩波拉付给320美元以便前往矿产所在
26、地起诉,并许诺如复得该矿产,当以1万美元作酬报。被告重得该矿产后拒绝付酬,并以320美元为对价换取1万美元是不适当的。法院认为关键是有无对价,而不在于对价是否相当、相等,故判原告胜诉。甲答应捐赠1万美元修建一座新教堂,教会信赖其允诺,开始筹建新教堂。后来甲反悔,教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此项允诺虽然没有对价,但仍然具有约束力,因为教会由于信赖甲的允诺已经改变了它的地位,因此不得否认自己所做的许诺。约因是大陆法合同成立的一个要件。约因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约因是法律上的目的,同种的合同,约因常常相同;动机是每个人订立合同时的具体目的。不法约因当事人订约时最直接的目的是违反法律强行
27、性规定或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案例:2006年10月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一方向另一方承租一处位于商业中心的房产;承租方用该房产卖蔬菜水果,并享有排它经营权。为了得到排它权益,该方还另付了一笔钱。此后,根据法律出租方无法让承租方实现这种权益。法院判决,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承租方无义务继续履约。因标的为禁止流通物。七、合同的解释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的自愿真实为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决定着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和文字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能不一致。就涉及合同解释(interpretation)。,1、解释合同的原则。1)意思主义(principle of
28、will)认为法律赋予意思表示法律效力,是完全建立在反映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基础上。内在意识与外在表示有距离时,只能以内在意思为准,而不能拘泥于其外在表现形式(合同文词)。罗马法的契约制度采此说。 2)表示主义(principle of expression)认为内在意思不为外人所知,为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只有表示出来的意思才能为解释合同的依据。当代各国大多采用折衷主义的立法体制。法国、德国和瑞士在解释合同以意思主义为,原则,以表示主义为例外。英美法坚持表示主义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遵从表示主义原则,还允许更多地使用外部证据:1)交易过程,即之前的交易。2)履行过程指合同一方一直在机会采
29、取某种行为而且知道这种行为的性质,该方还知道对方一直有机会对此提出抗议而没这样做,可推断对方没有反对之意。3)行业惯例。案例:原告是一个建筑工程承包商和建筑商。当一所由原告建造的房屋接近完成时,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合同约定,该房屋售价为36000美元,其中3000美元应由一,个第三人持有,待该工程令人满意地完成时,再把这3000美元付给原告。工程完成之后,被告通知原告说,被告 对工程的某些项目仍感到不满意,因而拒绝向原告支付这3000美元。此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对这些项目重新施工。被告仍不满意,要求原告再作改进。被告表示,除非原告的工作能完全地满足被告的要求,否则拒付余款
30、。原告起诉。法院审理认为,依被告的观点“令人满意地完成工作”(合同文字约定)是一个由被告选择的问题。除非被告已经感到满意,并且把此感觉向原告宣布,否则原告无权得到余款。依原告主张,此措辞仅意味着该工作必须符合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标准。法庭认为,对于本案合同“令人满意”作纯主观的理解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受益方可能基于某种古怪的念头或反复无常的秉性毫无理由地拒绝承认对另一方的工作已“感到满意”,从而逃脱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显然,为实现公正,应当采用此客观标准,即只要能得到通情达理和谨慎从事的人认可,就足够了。原告已经以一种令人满意的方式完成了该合同规定的项目,仅造成相当于261美
31、元的瑕疵。这一数额可以由被告那3000美元中扣留。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应支付未付的余款。法院解释“令人满意地”完成工作采用的是依行业惯例,以客观标准加以解释的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确立的规则是合同“应依一个与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处在相同情况下时,对该合同所应有的理解来解释。”参照的是与当事人具有相同语言知识、技能或商务经验的人的合同理解。合同的条款和表述应根据其所属的整个合同或全部陈述予以解释。“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做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如果合同是以两种以上具有相同效力的文字起草的,应优先根据合同最初起草的文字予以解释。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
32、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2、标准条款(standard terms)或格式条款的解释。标准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合同条款提供人)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只有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1)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
33、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通常理解包括公理或定义的理解、约定俗成的理解,符合逻辑的理解、行业的特定理解等等。德国法规定一般交易条款中的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合理地不利于条款使用人的无效。德国法院采用“含糊条款解释规则”解释一般交易条款,即对意义含糊的条款,作不利于制定方当事人的解释。意大利法对标准合同的效力,以接受者的书面认可为前提。在对条款的意思有疑问,时,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格式条款与补充条款不一致时,补充条款的适用优先于格式条款。英国普通法对标准条款提供人要求其适当履行提醒相对人
34、注意的义务,载有定型化合同条款的文件须给人以合同文件的感觉,可个别提请注意或公司张贴公告提请注意,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总之,英国法要求标准条款的判定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英国判例有所谓“系列交易理论”即当事人因多项交易均使用同一内容的特定条款,使当事人产生依赖关系,则除非该条款明确地被排除,否则视为当然订入合同而有效力。,J.sparling Ltd V Bradshaw案。被告将八桶柳橙汁交原告所雇用的仓库管理员保管,此前双方已有多年同类交易,每次交易都采用相同的交易 条款。几个月后,被告收到原告寄来的收据,背面规定:“免除因仓库营为人,其受雇人、其代理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的损失或毁损责任。”被告
35、取回橙汁桶时发现有的桶空了,有的桶滴漏,有的桶被污损,被告拒付仓储费,涉讼。被告认为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后才由被告提出,故未订入合同。法院经调查后认定,被告常将货物寄放在原告仓库,且每次都有收到类似的收据,被告虽从未阅读,但收据上所载条款已因当事人间的“系列交易”而被订入合同,故原告胜诉。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规定,定型化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后还要接受公平性检验,不公平则无效。美国法对标准条款是否已被吸收入合同的要求比英国更为严格,法院公平以标准条款的内容违反公共政策或“不公正”为由,宣告其无效。订入合同的条款必须清楚载明于合同的书面文件,对于免责条款,必须“惹人注目”即书写或印刷的文字必
36、须能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如使用大写字母、大写字、斜体字或套印彩色文字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如果标准条款中某个条款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即意外条款),该条款无效,除非对方明确表示同意、接受。如,条款提出方的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标准条款中某些特定表述的语言含糊不清或条款印刷所用的字体极小等也可构成意外。二、要约要约(offer)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北欧国家法律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明确规定,英美法判例认为,向不特定人发出广告,如果其文字表达的意思明确、肯定,表明广告人愿受其内容约束,可以构成一项“允诺”,就可以视为要约。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不是要约,要约邀请是希
37、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reward)被普遍认为属于要约。卡利尔诉,石炭酸烟丸公司案:石炭酸烟丸公司以广告发出要约:“凡按印刷的说明,每天服用三次烟丸剂,两周后如患流行性感冒或任何由于着凉引起疾病的人,即付100英镑酬金。”并附说明,该公司于联合银行存有1000英镑,“以表明我们对事情的诚意”。卡利尔女士按说明的要求服用了该丸剂。她此后患流感并起诉,要求该公司给予酬金。法院判决公司败诉,1000英镑的情况说明,应视为对要约具有诚意的证明,这种要约即有可能被许多人承诺,而卡利尔女士是在履行所规定的条件下承诺的,合同成立。Fisher v. Bell案:一位店主在商店的橱窗,
38、上展示了一把折叠弹簧刀,并且标有价格。结果他被指挥要约出售凶器,违反了英国1959年凶器管制法。初审法院判决店主败诉。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判决:推翻原判,改判店主无罪。在商店的橱窗里陈列的附有价格标签的货物,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英国Byrne v. Van Tienhuoven案。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 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做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收到了被告要求撤回
39、要约的信件。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了争议,原告起诉。英国法院判决:双方已经达成有效合同。撤回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后才能生效,原告承诺在前,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到在后,故合同已经成立,撤回要约无效。三、承诺承诺(Acceptance)指被要约人无条件地及全面地接受要约人的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缄默和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荷兰H公司诉英国E公司案:英国航空公司E公司向荷兰空中服务公司发出要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000英镑。H公司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已汇5000英镑至你银行帐户,在交货前该笔款项将由银行代为你方保管,请立即交货。E公司却将X机器高价售予第三人。
40、涉讼。英国法院判H公司败诉,被告在要约中规定的付款是无条件的,原告在回电中却变更为付款以交货为前提,原告尽管回电用“接受”也不能构成有效承诺。承诺生效时间。1、英美法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受约人把载有承诺内容的信件投入邮箱或把电报拍发出去,承诺即生效。,2、大陆法、我国、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采到达生效原则,即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意大利、比利时等国法律要求以信函或电报表示承诺,不但应送达要约人,而且应该使要约人了解其内容,承诺才能生效。各国都允许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英美法原则上无法撤回。四、艰难情形艰难情形(hardship)
41、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在英美法系为“合同受挫”或“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大陆法系为“情势(情事)变更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 。艰难情形的效力:重新谈判,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合同落空为英美法的术语,意指在订立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双方当事人事先预料不到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的履行从商业上看来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则合同当事人得解除合同义务并免于承担责任。1)标的物的毁灭。如船因不是船东及其员工的疏忽的爆炸事故而无法装货,该运输合同落空。2)战争爆发。发生战争,合同当事人如履行合
42、同会构成对敌贸易(违法),或合同履行,地点已被敌人占领,则该合同落空。例如:一家波兰公司在二战前夕向英国一家工厂订购一批纺织机,按CIF格旦尼亚条件交付。不久战争爆发,格旦尼亚被德国占领,英法对德宣战。英国法院判决,该合同已落空,英国厂商解除交付机器的义务。3)进出口禁令。有时禁令后果是中止和推迟合同履行。有的合同因当事人未得到政府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而落空,但法院很难支持免于履约并免责的主张的。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确定情况发生变化到何种程度才构成落空很困难。案例:不结婚了,能否解除婚纱照合同?,英王爱德华三世登基典礼案:原告同意于1902年6月26日和27日将自己房子的阳台出租给被告。被
43、告想利用该阳台观看该日举行的英王爱德华三世的加冕典礼。由于这位国王生病,该日的庆典被取消,被告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给原告的2/3的租金。英国上诉法院判决,合同的目的因该典礼的取消而落空,合同虽然没有载明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观看登基典礼,但从有关背景可以发现这是合同的基础,而由于登基典礼已被取消,该合同的基础即不复存在。Tsakiroglou & Co. Ltd v. Noblee Thorl GMBH:双方当事人在1965年10月4日订立买,合同,卖方出售300吨苏丹花生,价格条件是汉堡到岸价,卖方依合同规定应在1956年11月12月间将花生在苏丹发运。1956年11月2日,苏伊士运河因中东战争爆发而
44、关闭,致使该货物不能从该运河运往目的港。然而这批货物可通过绕航,即从非洲的好望角绕行,运往汉堡。这将比原来预期的航行路线长3倍,应由卖方支付的运费将大大增加。卖方因此而主张该合同因该运河的关闭而落空。上议院在终审判决中说:尽管当事人双方已经预见到货物将通过苏伊士运河运输,而该,运河的关闭会导致履约方式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不是对合同义务的根本改变,因而没有使合同受挫。法院认为,卖方承担了这样一项义务,即当习惯的航线(指经苏伊士运河)不能使用时,应当采取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航线来运送货物,而经由好望角航行就是这样一条航线。可见,当事人要援引合同落空的原则来摆脱自己的责任,是极难取得成功的。五、诉讼时效
45、1、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即丧失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称为消灭时效。普通期间德、法为30年,日本20年,瑞士10年。特别时效期间法国为6个月或2年。我国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时效为1年,最长时效为20年。六、合同履行1、促进交易原则。罗马法规则:与其使合同无效,不如使它有效。当事人不得随意以合同条款不全或不明确,而不去履行合同,甚至以此主张合同无效。各国立法、判例及有关国际惯例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46、确定。2、法定补充履行规则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
47、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当以交付确定的种类的物为债的标的物而对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应当以不得低于中等品质的物。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则给付特定物之债应当在债发生时物之所在地履行;给付金钱之债应当在期间届满时债权人住所地履行。履行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英国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类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类似。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1)如果合同既未规定而且也无法根据合同确定履行的质量,则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使其履行达到合理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此情况下的平均水平。例如:X国的A公司组织一次50周年庆典宴会。由于X国的烹饪水平
48、很一般,该公司就从巴黎一家著名餐馆定餐。如定餐的质量只达到X国的平均水准,则是显然不合要求的,应不低于巴黎餐馆的平均水准。2),没有规定价格或无法确定价格的,应视为当事人各方引用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比较的相关贸易中进行类履行时一般应收取的价格,若无此价格,应为一个合同价格。如果合同价格应由一方当事人确定,而价格又明显地不合理,或价格应由第三人确定而第三人不能或还愿确定价格,应以一个合理价格代替。如果确定价格需要参照的因素(比较典型的是一个公布的指数或商品交易的行情表)不存在,或已不可获得,则应取最近似的因素替代。案例:能否要回空调?李女士在超市以50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柜式空调。超市称半个月后才
49、有货。后来天冷了,李女士就没去提货。半年后,因搬迁,李女士问超市能否等她搬迁装修后再提货。超市答复:可随时提货。三年后,李女士拿着提货单提货时,超市已找不到货单的底,也不知是谁经办的。而且原来型号的空调早就没了。问:如诉至法院,李女士要求超市返还空调或赔偿,法院会支持吗?好事多磨,最后经办的售货员找到,李女士那台空调也找到,超市把空调送到李女士家。 第三节 违约与救济一、违约(breach of contract)1、形式:大陆法系把违约分为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英国的,违约条件、美国的重大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反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根本不履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50、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办法。违反担保、轻微违约、一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不履行,受损方可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解除合同。中国法分为不履行和履行不适当。杰克波斯公司诉肯特:原告与被告肯特达成一项为被告肯特建一乡间居所的合同,规定所有的钢管必须是电镀完好、复合焊接的“瑞定”标准管。原告杰克波斯公司装的却是实质上相似的替代管。被告知道真相后要求原告全部更换为原定的钢管,原告则认为更换工程不仅困难而且费用,高昂,被告所用的钢管质量、外表、价值与成本是一样的,要求被告付款。美国法院:当事人未全面履行其义务,才能解除合约,但是本案中原告已实质性履行了其义务,只是存在轻微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被告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获得少量赔偿。中国公司诉德国公司根本违约案。中国一公司于2002年与德国一公司签订一批冷暖空调进口合同。中方公司签约后,向德国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德国公司按期将空调运到货港。中方公司开箱检验发现该批空调只具备单项制冷功能。属根本违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