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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林山庄社区2013年行政调解办法.docx

1、翠林山庄社区 2013 年行政调解办法第一条 为创新社会管理,增强行政机关服务功能,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社会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日常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当事人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第三条 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研究部署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法制机构是行政调解的牵头

2、部门,负责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具体负责涉及政府重大利益的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落实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第四条 法制机构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第五条 行政调解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与本机关管理职能相关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机关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确定调解责任单位。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制度,确定调解人员,制定调解程序规则,统一调解文书格式。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调解人员名单、行政调

3、解程序等事项。第八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中当事人地位平等,调解机关应当保持中立,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权利。(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第九条 行政机关调解争议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与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争议纠纷与本行政机关职能相关;(三)争议纠

4、纷具有可调解性;(四)当事人未选择其他解决途径。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与本机关管理职能有关的争议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主动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由当事人申请的,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或者所有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必须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主动提出的,必须征得所有当事人同意。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办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同

5、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资料,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决定不启动调解程序的,应当说明原因。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启动行政调解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循的程序。第十五条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

6、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调解争议纠纷,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调解争议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其他个人参加。第十八条 争议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或者在第三人同意下重新调解。第十九条 行政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主持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听取所有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争议纠纷

7、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谅解。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 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地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相关人员签名。第二十四条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生效。第二十五条 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应当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七条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案件终结时由调解人员按照调解工作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排列、编号、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引发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事件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 年 1 月 1 日。翠林山庄社区综治维稳中心2013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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