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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清单工作开展的汇报 1.doc

1、市 政 府 审 改 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京审改办函20176 号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本市权力清单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2015 年,根据中办、国办相关文件精神,本市编制完成了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晒出了首张“权力家底” 。2016年,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各区政府相继完成了权力清单的编制和公布工作。通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市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在推动简政放权,规范政府部门职权运行,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数量仍然比较

2、多,在持续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提升放权的“含金量”上还有进一步精简的2空间;二是设定标准还不够规范,有些事项重复设置,有些事项拆分过细,有些事项已列入负面清单,有些事项长期无人申请办理等,还需要进一步的清理规范;三是市与区之间还缺乏统筹,业务对口部门相同职权事项的基本要素还不一致,且放权不配套、不联动,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协同性;四是区与区之间还不均衡,有的区政府部门职权事项 5000 多项,有的 10000多项,还需要进一步的协调统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规范用权的工作要求,现就开展清理规范本市权力清单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

3、性改革和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公平法治便捷透明的市场环境、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中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上下功夫。着力解决政府干预市场过多的问题,进一步精简权力事项,降低准入门槛,破除制约创业创新的各种不合理束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着力解决标准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权力清单的范围,合理确定权力事项拆分颗粒度,统一市、区权力清单基本要素,努力实现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规范化、标准化;着力解决放权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放权的协同性,探索推进重点领域关联、相近事项全链条协同下放,推动权力下放、重心下移。通过对市、区两级政

4、府部门职权事项的全面清理和规范,3加快形成便于群众办事、便于企业创业、便于部门操作、便于社会监督的精简统一、标准规范、职权明确、层级清晰的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二、清单构成此次清理规范的对象是:纳入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关于层级架构。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将市区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职权事项划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市级部门独有的行政职权事项;第二层级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市、区两级部门共有的行政职权事项;第三层级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区级部门独有的行政职权事项。关于清单组成。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由市级部门独有的行政职权事项与市、区两级部门共有的行政职权事项(按权限

5、划分由市级部门行使的部分)组成;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由市、区两级部门共有的行政职权事项(按权限划分由区级部门行使的部分)和区级部门独有的行政职权事项组成。 、 市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2017版 )各 区 政 府 权 力 清 单层 级 架 构 清 单 组 成4权力清单的层级架构及组成示意图三、主要任务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市级统筹、上下联动”的原则,由市政府各部门统一梳理市级独有和市、区共有的职权事项,其中,对市、区共有的职权事项需根据设定依据标注实施权限;区级(包括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独有的职权事项由市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区业务对口部门集中进行梳理和规范,并将梳理规范

6、结果反馈各区政府审改办征求意见;对市以下垂直管理、设在各区机构的职权事项由市级部门统一清理规范。通过集中清理规范,实现精简一批、调整一批、下放一批事项,同时确保同一职权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之间“五统一” ,即:统一类别、统一名称、统一依据、统一编码、统一实施主体。一是将能够由市场自主管理的职权事项一律取消。此类事项主要是指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和管理,并且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自行有效调节的职权事项。其中,结合本市实际,对中央指定本市实施的职权事项提出精简的建议,对需要调整法律法规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由本市设定的职权事项提出修订地方性法规等予以取消的意见。二是将可以用其他方式取代的职权事项一

7、律取消。主要是指通过改变现有职权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即可完成的事项。三是将没有法定依据或法定依据已废止、修订、失效的职权5事项一律取消。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的要求,将仅由部门“红头文件”设定的职权事项和法定依据已经废止、修订、失效的职权事项予以取消。四是将不直接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权事项一律划出。此类事项主要是指政府内部审批和内部管理事项,其审批或管理的对象为本机关、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不面向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五是将抽象管理类的职权事项一律划出。主要是指不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直接产生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事项。主要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

8、、标准制定、政策调研、宣传教育等属于部门履行宏观或具体管理职责的事项。六是将不属于中央批准本市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一律划出。对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中未列入本市保留的表彰奖励事项予以划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对确认行为和提供有效情报信息给予奖励的事项予以保留。七是将已列入负面清单的职权事项单独列出。主要是指已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 年版)的行政职权事项。八是将依申请、被动履行的零流量职权事项单独列出。主要6是针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非实物类) 、其他类行政职

9、权,将实施对象消失或多年无人申请、多年不发生的行政职权划出权力清单单独管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事项列入权力清单以来,从未发生过,二是短期内也不会发生,单独列出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九是将内容相近、重复设定的职权事项予以整合。主要是指职权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和工作流程基本相同,事项名称也极为相似的事项。十是将拆分过细且调整后不影响实施的职权事项予以归类整合。主要是指对同一法律法规条款按具体情形分别罗列的事项以及后续管理环节和相关监管措施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事项。十一是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目的,将可以由区级层面实施并承接的职权事项予以下放。按照市级政府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在制定标准、政策,加强指导

10、、监督,区级政府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在规划政策实施、日常监督执法、服务基层群众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职权事项外,将“含金量高” 、基层用得着的审批事项能够下放的都要下放,特别是涉及投资领域的相关权力事项要全链条协同下放,推动解决“放下去的用不上、用得上的没下放”的问题。加强向区级放权后的业务指导,避免出现只放责任不放权力的情形。四、工作步骤7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7 年 4 月底):动员部署。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印发工作通知,明确目标要求、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等,组织召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审改办动员部署和业务培

11、训会。第二阶段(2017 年 5 月至 6 月):集中梳理。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本级自行清” 、 “左右看齐清” 、 “上下对表清”的方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在逐条研究的基础上,对市级独有和市、区共有的职权事项提出取消、下放、整合的调整意见,同时梳理规范区级独有的职权事项,形成本系统清理规范方案(模板详见附件 2) ,报送市政府审改办;在此过程中,市政府各部门之间要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对相近、相关联事项提出协调一致的取消下放意见。相关数据填报请登录“北京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网址:ttp:/ ,并于 6 月 15 日前完成方案和数据的填报工作。第三阶段(2017 年 7 月至 8

12、月):审核确认。市政府审改办将各部门报送的精简规范方案分送财政、人力社保和法制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审核意见由市政府审改办统一汇总后反馈各部门予以确认。各区政府部门职权事项由市政府审改办转交各区政府审改办核对。第四阶段(2017 年 9 月至 10 月):公布执行。市政府审改办8将审核确认后的市政府各部门职权事项进行汇总,形成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17 版) ,履行报批程序,经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各区政府审改办将审核确认、规范统一后的区政府各部门职权事项进行汇总,形成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17 版) ,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五、关于权力清单动态管理为巩固此次清理规范的成果

13、,将各区政府权力清单纳入市级权力清单数据库,搭建市区统一的权力清单数据平台。市级部门动态调整权力清单时,需向我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我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分审后予以确认;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动态调整权力清单时,由各区政府审改办进行审核,并征求我办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公布。在对市区两级权力清单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起草并印发北京市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进一步明确各区政府、各部门权力事项动态调整的程序和流程,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权力清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附件:1. 北京市权力清单编制规

14、范2. XX( 委 、 办 、 局 ) 清 理 规 范 权 力 清 单 工 作 方 案 ( 模 板 )9市政府审改办 北京市财政局市编办(代章)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2017 年 4 月 27 日(联系人:孟奇,65230003,18618336077;黄翠萍,13801169557)10附件 1北京市权力清单编制规范 1.总则 112.编制范围和主体 112.1 清单编制范围 112.2 清单编制主体 123.词语解释 133.1 权力清单 133.2 行政职权事项 133.3 事项实施对象 133.4 实施主体 1

15、33.5 行政职权类别 143.6 行政许可 143.7 行政处罚 143.8 行政强制 153.9 行政征收 163.10 行政检查 .163.11 行政奖励 .173.12 行政确认 .173.13 行政给付 .183.14 行政裁决 .193.15 其他行政职权类 .204.清单编制的基本要求 204.1 形式和格式 204.2 事项内容填报一般要求 205.各类行政职权事项编制的具体要求 235.1 行政许可类 235.2 行政处罚类 235.3 行政强制类 245.4 行政征收类 25115.5 行政检查类 255.6 行政奖励类 255.7 行政确认类 255.8 行政给付类 26

16、5.9 行政裁决类 265.10 其他行政职权 .266.清单的公开 267.规范的解释 271.总则1.1 为正确编制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确保各级相同的行政职权事项使用相同名称、相同编码,统一清单编制的范围、方法、标准和形式,实现市、区两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编制和动态调整的标准化,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依据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法规规章制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 201562 号)文件制定。1.3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市、区两级政府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行政职权事项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

17、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调整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事项的活动。2.编制范围和主体2.1 清单编制范围2.1.1 除 2.1.3、2.1.4 和 2.1.5 所述情形外,所有法规文件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列入权力清单。2.1.2 涉及保密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列入权力清单,但不向12社会公布。部分依据涉密的,不应当列为保密事项,但在公布时不公布涉密的依据。2.1.3 行政复议、常规性或者行业性监督检查(如巡查、抽样等)作为共有的行政职权事项不列入清单。2.1.4 以下情形的行政职权事项不列入清单:(1)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属于部门履行宏观管理职责的事项;(2)政府内部审批和内

18、部管理事项;(3)其他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事项。2.1.5 以下情形的行政职权事项不作为单独的权力事项列入清单:(1)与实施行政许可相关但其本身不是行政许可的授权或者委托; (2)属于行政许可后续管理环节和相关监管措施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3)单独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缴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过程性行政措施;(4)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职权事项中依法收取的工本费、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2.2 清单编制主体2.2.1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市级部门独有的行政职权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市、区两级部门共有的行政职权事项由市13政府各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范围,按照相同

19、的行政职权事项使用相同名称、相同类别、相同依据的原则,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统一组织市、区承担相同职责的各实施主体编制。2.2.2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区级部门独有的行政职权事项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区政府部门统一编制。2.2.3 各区权力清单由各区政府根据自身承担的职责范围,从市、区两级部门共有的行政职权事项和区级部门独有的行政职权事项中选取相关的内容生成。3.词语解释3.1 权力清单权力清单是以表格形式对经审核确认的各类行政职权事项进行汇总的表单。3.2 行政职权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文件)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

20、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3.3 事项实施对象为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4 实施主体3.4.1 实施主体是指依据法规文件,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行政职权事项的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及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143.4.2 法规文件规定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实施主体标注为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3.4.3 法规文件规定的实施主体为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如#办公室、#委员会等)的,实施主体为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管理机构。3.5 行政职权类别行政职权事项按照其性质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

21、、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共 10 类。3.6 行政许可3.6.1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3.6.2 行政许可应当同时具备 4 个要素:(1)事前同意;(2)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为;(4)申请人通过批准获得某种资格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153.7 行政处罚3.7.1 行政处罚是指

22、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3.7.2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8 行政强制3.8.1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

23、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163.8.2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3.9 行政征收3.9.1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

24、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3.9.2 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的特征。3.9.3 行政征收的种类包括:(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17(4)排污费征收;(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3.9.4 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列入行政征收范围。3.10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3.11 行政奖励3.

25、11.1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3.11.2 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4)行政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18(5)行政奖励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3.12 行政确认3.12.1 行政确认是指行

26、政机关和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等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3.12.2 行政确认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3)行政确认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且不具有处分性。3.12.3 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如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

27、,身份证核发,户籍等级,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对非现役军人伤残等级的认定,对革命烈士的认定,对享受民政优抚和救助待遇的认定,收养登记,婚姻登记,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对事故的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产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对著作权属的确认等。193.13 行政给付3.13.1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3.13.2 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2)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利益

28、或者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4)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3.13.3 行政给付的形式包括:(1)抚恤金;(2)生活补助费;(3)安置;(4)救济;(5)优待;(6)社会福利。3.14 行政裁决3.14.1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20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3.14.2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3.14.3 行政裁决的主要情

29、形如: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拆迁补偿纠纷裁决等。3.15 其他行政职权类3.15.1 其他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又难以准确界定为上述 9 种职权类型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3.15.2 凡属于过程性管理或者事后管理性质,又不依附于上述 10 类行政权力的事项,可以列入其他行政权力类。如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验收等。4.清单编制的基本要求4.1 形式和格式4.1.1 属于本规范“2.1 清单编制范围 ”内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按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实施对象、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市区权限划分、备注等要素的统一

30、格式编写。4.1.2 市政府审改办采用固定格式,依托“北京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进行规范、 录入、汇总。214.2 事项内容填报一般要求4.2.1 行政职权事项的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实施对象、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市区权限划分、备注。4.2.2 事项类别从本规范“3.1 行政职权类别 ”中规定的 10 种类别中确定一类填写。4.2.3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4.2.3.1 事项名称是对行政职权事项的概括,一个事项名称对应一个行政职权事项。4.2.3.2 事项名称的编写应当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尽量使用法律法规的文字,或者用法律法规的文字进行组合,并力求简明、准确

31、,能够反映法律法规条文的本质特征。合并的行政职权事项的名称应当对各子项的名称进行概括。4.2.3.3 事项名称一般采用“职权规范对象(名词或名词性词组)+ 职权 行使方式( 动词)”的形式编写,职权行使方式前可以加“的 ”。具体名称要求 见本规范“5.各类行政职权事项编制的具体要求” 。4.2.4 设定依据4.2.4.1 设定依据应当引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写明下放的法规文件依据。所引用的法规条文应当准确、完整,并选取直接对应的内容,不应当使用省略号。法规条文的款下分为若干项且需按项列为不同事项的,可以仅引用对应的项。224.2.4.

32、2 设定依据的效力按照限权性行为和赋权性行为分别确定。对于限权性行为,原则上要求规章以上;对于赋权性行为,要求规范性文件以上。具体依据要求见本规范“5.各类行政职权事项编制的具体要求” 。4.2.4.3 一个行政职权事项需要引用多个法规文件依据的,按照法规文件的位阶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一个法规文件需要同时引用多个条文的,按照条文的序号排列。4.2.4.4 引用的法规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全称,名称前应当分别用“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标 明位阶。4.2.4.5立法法于 2000 年实施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部门令,作为行政法规

33、。未采用“#令” 形式的政府决定,位 阶标 注为“规范性文件”,但效力分别按照行政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确定。4.2.4.6 标准、规范、规程的位阶标注为“标准规范” 。4.2.4.7 引用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名称后不需加年份、令号或者公告号等内容;行政法规名称后需加“ (国务院令第号)” ;规章名称后需加“(颁发 主体名称+令第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后需加文件号。4.2.5 实施主体4.2.5.1 实施主体采用“实施主体层级+法规条文中确定的主体名称”的形式, “实 施主体层级”按照市、市区、区的顺序依次排23列。4.2.5.2 仅编制行使职权事项的相应实施主体。4.2.5.3 行使内容说明法规条文

34、对不同层级的实施主体行使同一职权事项的内容有区别性规定的,按照法规条文的具体规定,对应实施主体中不同的实施层级填写相应的内容。如行政许可中对相同资质类别但不同等级的企业由不同层级的实施主体进行许可,行政处罚中不同层级的实施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行使不同的行政处罚种类。5.各类行政职权事项编制的具体要求5.1 行政许可类5.1.1 法规文件(如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汇总清单)中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有确定表述的,直接使用法规文件中的名称;法规文件中没有确定表述的,一般采用“(事 项名称)的 许 可(核准、审查、审 批、认定等)” 。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 “计

35、量标准器具核准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 “机动车登记” 、“教 师资 格 认定” 等。5.1.2 除临时性许可外,权力依据必须是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补充或者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相应部分的内容不得作为依据。245.2 行政处罚类5.2.1 原则上以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一个事项。同一个条款中包括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以一个条款作为一个事项。同一条分为若干款,且为不同违法行为的,宜每款作为一个事项。同一条或者同一款下分多个项,且各项为不同违法行为的,宜分为多个事

36、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应当合并为一个事项。5.2.2 同一条款中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并列出现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共同列为一个处罚事项,但不列入处罚种类中;单独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过程性措施也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5.2.3 名称一般采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如“对经营者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处罚”、 “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 为进行处罚” 等。5.2.4 权力依据应当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补充和具体规定。5.2.5 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补充提供

37、处罚实施主体的依据,否则不得列入清单,也不得实施。5.3 行政强制类5.3.1 名称一般采用“对(违法行为描述)的(行政强制种25类)” 。如 “对违法生 产、经营种子的封存、扣押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 “封存未依照规定标明相关标识的疫苗”, “强行拆除在河道、湖泊范 围内设置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等。5.3.2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应内容不得作为依据。5.3.3“取缔 ”列入行政 强制类。5.4 行政征收类5.4.1 名称一般采用“(征收项目名称)的征收” 。如“车船税的征收

38、”, “电影事业发 展专项资金的征收 ”,“矿产资源费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 “海洋工程排 污费的征收 ”,“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等。5.4.2 权力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5.5 行政检查类5.5.1 名称一般采用“对(检查对象)的检查” 。如“对本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检查”等。5.5.2 权力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5.6 行政奖励类5.6.1 名称一般采用“对的奖励” 。 如“ 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奖励”、 “ 对在保护风 景名胜区工作中成绩显26著或者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等。5.6.2 权力依据应当

39、为法律、法规、规章。经中央批准,北京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可以列入清单。5.7 行政确认类5.7.1 名称一般采用“对(事项名称)的确认(登记、认定、鉴定等)” 。5.7.2 权力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5.8 行政给付类5.8.1 名称一般采用“的给付( 支付)” 。如“ 法律援助”, “省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对艾滋病防治个人的 补助抚恤”等。5.8.2 权力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5.9 行政裁决类5.9.1 名称一般采用“对(事项名称)的裁决” 。5.9.2 权力依据应当为法律、法规、规章。5.10 其他行政职权5.10.1 名称一般采用“权力

40、规范对象(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权力行使方式(动词)” 。如“ 食品安全企 业标准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淘汰小火电机组认定” 、“船舶生产 企业生产 条件基本要求评价 认可” 等。5.10.2 权力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76.清单的公开6.1 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总单)在首都之窗及市编办、市政务服务办等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6.2 市政府各部门权力清单(部门单)由实施主体在其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6.2 各区政府权力清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7.规范的解释本规范由市政府审改办负责解释。28附件 2XX(委、办、局)清理

41、 规范权力清单工作方案(模 板)根据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本市权力清单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7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清理规范本系统权力清单提出如下方案。一、基本情况目前,本系统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共有 项,其中我委(办、局)独有 项,市、区共有 项,区级部门独有 项。详情如下表:29序号 事项类别 市级(项) 市区共有(项) 区级(项)1 行政许可2 行政确认3 行政征收4 行政给付5 行政奖励6 行政处罚7 行政强制8 行政检查9 行政裁决10 其他类合 计二、存在问题(一)市级独有的事项1、2、(二)市、区共有的事项1、2、30以上部分请对照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本市权力清单的通知(京审改办

42、函 2017 号)提出的 11 条主要任务进行梳理和分析(三)区级独有的事项主要分析市与区之间、区与区之间规范、统一方面的问题三、清理规范意见(一)市级独有的事项1、对 事项予以取消,涉及 类别,合计 项。2、对 事项予以划出,涉及 类别,合计 项。3、对 事项单独列出,涉及 类别,合计 项。4、对 事项予以整合,涉及 类别,合计 项。5、对 事项予以下放,涉及 类别,合计 项。(二)市、区共有的事项1、对 事项予以取消,涉及 类别,合计 项。2、对 事项予以划出,涉及 类别,合计 项。3、对 事项单独列出,涉及 类别,合计 项。4、对 事项予以整合,涉及 类别,合计 项。5、对 事项予以下放,涉及 类别,合计 项。以上具体事项的调整意见通过“北京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 (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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