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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doc

1、铁路行车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971112 【实施日期】 19971112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强化铁路运输安全,规范对铁路职工(包括干部)中造成行车事故责任人的警诫、处罚,严肃纪律,保证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证铁路安全运输,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铁路职工的天职。铁路职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高自身素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罚制度,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实行行

2、政、经济处罚和法律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因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造成行车事故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行车一般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待岗。 对发生行车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待岗。对其中错误办理接发列车、列车冒进信号、违章施工导致联锁失效等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或辞退。 对造成行车大、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行车各类事故的间接责任人,应视其情况给予低于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或处理。 对发生旅客列车一般、险性、大、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要加重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3、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因渎职或过失,造成严重危害运输安全后果,经司法机关查处而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 对破坏、盗窃铁路设备、设施,可能使列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发生责任行车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干部,视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责任行车险性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站段及以下干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章指挥造成责任行车险性事故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局领导(未设分局的为路局领导,下同)给予通报批评。 对发生责任行车大、重大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4、站段及以下干部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造成责任行车大、重大事故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局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路局领导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发生责任旅客列车险性、大、重大事故,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干部要加重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隐瞒事故不报或弄虚作假降低事故等级的责任人,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 第九条 对造成责任行车大、重大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干部,经司法机关查处而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 因各类行车事故给予职工处分(包括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包括任免权限、处分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因发生行车事故受到各种行政处分的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可同时附加罚款或令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具体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部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铁劳号)对个人处罚部分同时废止,其它有关处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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