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器管理规定1.目的: 1.1 规范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之程序, 以便遵循;1.2 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能有效发挥灭火作用,及时将火灾在初发期扑灭,保证人员安全,减少火灾损失。 2.范围: 之所有灭火器(包括库存)3.相关资料:3.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3.2灭火器检查与维修DB32/624-20034.定义:4.1 手提式灭火器: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材。4.1.1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利用干粉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4.1.2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利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4.1.3 手提
2、式泡沫灭火器:利用化学泡沫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4.2 灭火器型号的意义:类 组 特征 代号 代号含义 参数单位灭火器 M 泡沫 P(泡) 手提式推车式 T MPMPT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推车式泡沫灭火器 升干粉 F(粉) 手提式推车式 T MFZMFTZ 手提式 BC 类干粉灭火器推车式 BC 类干粉灭火器 千克MFZLMFTZL 手提式 ABC 类干粉灭火器推车式 ABC 类干粉灭火器 千克二氧化碳 T(碳) 手提式推车式 T MTMTT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千克5.作业程序与权责:5.1 灭火器的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厂房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配置,使用单位不
3、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或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5.1.1 灭火器类型的配置:灭火器类型的配置要根据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和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配置;如果用途变更,需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具体作业参照程序 5.5.4;5.1.2 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2)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3)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4)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5)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6)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5.1.3 灭火器摆放的要求:(1)灭火器需置于灭火器箱内,或设置在挂钩、托架上
4、( 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2)面向外,摆放稳固;(3)前方净空(每个设置点 30CM 计算)并予以标示;(4)外观清楚,无灰尘;(5)灭火器上方须用标示牌标示( 顶部离地高度大于 1.8 米小于 2.5 米或根据摆放点实际情况设置,要求标示明显易见,指示正确)。5.2 灭火器管理流程: 5.2.1 灭火器管理按附件 6.1 灭火器管理流程管理;5.2.2 使用单位每年 12 月在进行灭火器点检卡更换及重新编号时或布局有变更时,填写灭火器统计表(F3-C19-01.Rev.01),并交环安室存盘.灭火器点检表设备编号编码原则 : XXX-XX
5、X- M-XXXBU 课 灭火器 流水号5.3 灭火器的使用条件:厂区内所有消防器材只可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的时候使用,不得随意它用或挪做它用。5.4 灭火器的检查内容与制度:5.4.1 各使用单位每月 10 号之前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填写灭火器检点记录表 F2-C16-01Rev.01,检查内容包括:(1)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2)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3)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4)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5)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
6、老化或破断裂;(6)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7)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8)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9)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5.4.2 环安室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除上述 5.4.1 所列项目外,还应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5.5 灭火器的更换、维修与报废:5.5.1 各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立即通过灭火器检修申请表,F3-C19-02 Rev.01 所示表格通知环安室进行确认后予以更换
7、合格的灭火器(环安室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直接更换)。5.5.2 对换下的有故障的灭火器环安室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部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5.5.3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者, 必须报废,使用部门按批次拟签呈核准后报废: (1)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灭火器报废年限: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B.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C. 手提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8 年D.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2)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8、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提;(4)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6)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必须报废;(7)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的灭火器。5.5.4 需要新增灭火器的,使用单位以工作联络单向环安室提出申请,环安室根
9、据现场状况做出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配发灭火器。5.5.5 涉及到建筑用途变更、格局变更等需要变更灭火器布局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向主管机关提出用途,布局变更申请作业,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业。5.6 教育训练:5.6.1 各部门应依教育训练管理办法,对负责消防设施检查的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教育训练,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5.6.2 环安室每年至少两次对各部门紧急应变小组灭火班主要负责人及各 BU 环安干事进行灭火器检查使用培训,再由经培训合格的 BU 环安干事对各部门紧急应变小组灭火班成员进行灭火器检查使用培训;5.6.3 对于义务消防队员的灭火器使用培训,依照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F3-C16
10、中相关规定进行。5.7 监督于量测:依照F2-C16 中监督与量测对灭火器进行响应之检查。5.8 异常处理:5.8.1 灭火器出现故障损坏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参照本标准程序 5.5 所规定之各项进行作业.5.8.2 环安巡检,内/外部稽核中,发现有关灭火器违反程序书或查检事项者,缺失单位须依矫正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改善;5.8.3 火灾发生时之应急作业,依紧急应变计划书作业。5.9 记录保存:5.9.1 环安单位:灭火器点检表, 灭火器的检查维修记录,灭火器统计表;5.9.2 人力资源部:教育训练记录;5.9.3 保存期限:除公安消防机构所要求的测试结果须长期保存外,其它的维护保养记录需保存三年。
11、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 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 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
12、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 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
13、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第 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 或 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第三章 灭大器的选择第 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二、灭火有效程度;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第 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二、扑救 B 型火
14、灾应选用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三、扑救 C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五、扑救 A、B、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第 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第 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第 401
15、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40,1 的规定。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40l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5A 5A 3A 配置灭火级别 最大保护面积 10 15 20 (m2 A) 第 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 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8B 4B 1B 配置灭火级别 最大保护面积 5 75 10 (m2B) 第 403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第 404 条
16、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第 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第 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第 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第 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第
17、 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第 513 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l5m。第 514 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第 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第 521 条 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表 52l 灭火器类型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 522 条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 522 灭火器类型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第 523 条 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按本规范第 522条规定执行。第 524 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