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卫生行政执法,主要内容: 一、卫生行政执法概述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四、卫生行政监督 五、卫生行政处罚,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 抽象行政行为:卫生立法 具体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司法行为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 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 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区分下列行政行为的类型,1、某医疗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2、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国务院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某药店实施处罚 5、卫生行政部门对某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一、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的对象或事件所采取的具体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
2、果的卫生行政行为.,第一节 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1、行政卫生许可; 2、卫生行政监督; 3、卫生行政处罚; 4、卫生行政奖励; 5、卫生行政强制。,二、卫生行政执法特征,1、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卫生行政执法是职务性行为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3、卫生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政相对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卫生行政执法是法定的即行为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卫生管理活动。,5、卫生行政执法是单方行为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即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不必征求行政相对方
3、的同意而作出行政行为。 6、卫生行政执法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确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下列行为是否属于卫生行政执法?1、药政部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店实施处罚;2、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行医行为;3、医院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某位医生扣发奖金;4、卫生防疫站对某小食店实行卫生处罚;5、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实施处罚。,三、 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定义 是指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卫生行政权,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国家各项卫生行政事务的卫生行政机关。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定 p18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确立是由卫生法律、法规
4、明 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4条卫生行政部门、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是法定的交通卫生行政执法主体,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法律地位的内容:,权利,责任,义务,(一)职权性执法主体: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三)受委托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二)授权性执法主体: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 组织 例:p18,3、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1、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5、部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机关,1、制定规范权 2、监督检查权 3、审查审批权 4、调查处理权 5、实施处罚权,(一)卫生行政机关,2003年4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1、药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2、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综合监督 3、重大事故查处权 4、保健品的审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所设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1、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2、监督检查权 3、实施处罚权,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境卫生检疫机关,1、出入境卫生检疫 2、动植物检疫 3、进出口商品监督 4、实施处罚权,爱国卫生管理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要职责:
6、进行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管理和执法活动,(二) 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1、委托组织的定义: 指受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具体卫生执法任务的组织。,(三)受委托组织,2、委托条件:,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委托; 委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法律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能力。,四、 卫
7、生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行为 p201、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2、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3、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二)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卫生执法职权过程中,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是卫生执法主体依照法律实施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实体要件:p20 执法主体合法; 执法行为不能越权; 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 执法行为必须是执法机关真实意志的表达; 执法行为必须有一定标的物。,程序要件:,指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 卫生许可申请、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复议等都规定有一定程序、步骤、方法和要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分类,行政赋权行为 行政限权行为
8、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裁决行为 行政救济行为,第二节 卫生行政监督检查,1、概念与特点 1)定义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卫生管理职能,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执行卫生行政决定的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2)特点,A、监督主体特定 B、监督内容特定 C、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E、监督目的特定:,2、卫生行政监督范围p28,1)预防性卫生监督 针对卫生防护设施 2)经常性卫生监督 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卫生状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3)安全性论证 针对新化学品或产品,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
9、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卫生行政监督范围,4)健康检查监督 特定行业从业人员 5)报告制度监督检查 中毒事故、职业病、传染病报告 6)医疗服务市场监督 医疗机构与医疗卫生技术人员,3、卫生监督方式与方法,1)调查 一般调查、专案调查、联合调查 2)查验 深入现场,对相关物品、环境、身体进行检查或验证 3)检验 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别或化验 4)鉴定 技术鉴定、资格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等,5)勘察勘验 实地考察、查看、拍照等 6)登记与注册 行业发展状况、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 7)统计 通过统计分析发现问题,找出对策 8)评审 服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4、卫生监督程序,进入现场(
10、不少于2人)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笔录、采样、调阅材料、物证)即时控制(强制措施或临时控制措施)相对人权利救济,第三节 卫生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2003,1、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 p30卫生行政机关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罚或制裁。,适用:不予处罚情形,A、年龄14周岁 B、精神病患者不能辨认或控制时 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违法程度轻微、及时纠正、无后果 D、追溯时效2年,2、卫
11、生行政处罚原则 p30,1)法定原则主体法定、种类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 2)公开与公正原则A、公开原则处罚规定事先公开,处罚依据、身份、程序、决定公开B、公正原则回避制度、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 3)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4)一事不再罚原则A、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法律规范再做处罚B、同一违法行为不同处罚主体以同一法律法规多次处罚 5)权利救济原则A、处罚过程中陈述权、申辩权、听证、答辩B、处罚后提起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权 6)职能分离原则:例外情况,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 1、
12、法律的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3、卫生行政处罚种类 p30,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程序 2)简易程序 3)听证程序,适用 1、处罚较重的案件。 2、情节复杂的案件。 3、当事人意见有分歧。,一般程序,步骤(决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权利及应知事项陈述与申辩审议与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与结案,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具有处罚权的卫生行政 机关 2、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3、指定管辖:报送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4、移送管辖:涉及刑事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执 行(程序),(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
13、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十五日)予以履行。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案
14、件实行现场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A、条件警告、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等1000元以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B、特点a、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b、具体程序不变身份公开、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权利、听取陈述与辩解、书面处罚决定书、出具罚款收据、当事人签收、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c、执行不变缴罚分离原则d、权利救济不变,听 证 程 序,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负责听证费用。,听证程序的特点,阶段性 局部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或
15、执照 选择性,下列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A.听证程序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启动,与当事人无关 B.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费用 C.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D.可适用于吊销个体营业餐厅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听 证 程 序,案例1、案情简介,某卫生局根据上级通知和统一部署,组织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活动。当检查到某花生油店时,认为该店现榨现卖未经精炼的花生“毛油”不符合规定,且店内加工设备落后,场所卫生差。据此,该局卫生监督人员当场作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店立即停止加工,限期搬离加工设备,立即销毁现存25公斤花生“毛油”及注意店内卫生等意见。同时,检查人员未
16、办理任何手续,带走在检查时向该店索取的卫生许可证及检测报告书,10天后,该局将原许可项目“加工销售花生油”变更为“销售粮油副食品”的卫生许可证送达该店。为此,该店业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卫生局取走花生油店内的卫生许可证及化验单和变更许可项目的行为违法。,思考并讨论:,1、该卫生局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 2、如果不合法,请说明理由。,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1、花生油店加工“毛油”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 ? 2、卫生局当场扣走花生油店内卫生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单的行为是否合法。 3、卫生局主动将原许可项目“加工销售花生油”变更为“销售粮油副食品”的行为是否合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第10条规
17、定 :“未经精炼的毛油不得食用。”第3条规定:“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必须遵守GB8955-1988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规定:贮存原辅材料、加工植物油的厂房应当分设并保持清洁,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成品经严格检验达到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包装,包装容器应符合要求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
18、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 卫生局扣走花生油店的卫生许可证及化验单和变更许可项目的行为违法。,案例2:2000
19、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
20、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药品管理法第15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对于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违法行为,问题:,(1) 这起处罚案件
21、哪些机关有管辖权? (2) 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 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4) 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 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 (1) 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 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 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
22、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 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两处不合法。 第一, 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法理详解 (1)、(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和“事项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管辖“权
23、的限制。,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药品管理法第15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对于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处罚的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已经超越了药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定的“事项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的“事项管辖“权限,因而是不合法的。,(3) 理论上讲,“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
24、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事实;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一事不再罚“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第二,当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处罚。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18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给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
25、处罚。至于市工商局违法处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将工商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4)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