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27号文) 鉴于新一轮机构改革即将展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字1998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如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提出要求,经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但不再执行皖人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的晋升工资档次的规定。 二、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条件的公务员和符合国务院国
2、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款规定条件的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职工,因伤、因病“完全丧失工件能力”,要求办理病退的,可以办理退休,但必须持有县以上医院或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同时,也不再执行原规定的工资晋升政策。 三、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或因伤、因病退休、退职若干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6107号)和转发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65号)中,凡有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问题,事关全局,各地各单位一定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不得各行其是。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