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州市建设系统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做好我市建设系统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摸排移送工作,现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针对市建委收到的涉及以下四个方面可能涉黑涉恶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案源信息:(一)在建筑市场存在恶意竞标、强揽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以各种手段威胁、恐吓建设单位或竞争对手;强行承包工程,操控控制招投标;强行向建筑工地销售砂石、水泥、钢筋等建筑建材。(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诱骗、逼迫农户上缴回扣。(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充当“保护伞”
2、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四)其他方面的涉黑涉恶问题。2第三条案件线索来源:(一)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二)通过电话、网站、来信、走访等方式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发现的案件线索;(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四)督导、执法检查等行业监管活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五)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反映的案件线索;(六)其他单位交办、移送、转办的案件线索;(七)其他渠道或方式发现的案件线索。第四条各处室(单位)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应在 2个工作日内填写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移交表 (附件 1)并附相应材料,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至市建委扫黑办。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应根据建设系统扫黑除恶工作领
3、导小组职责分工 ,各司其职,加强行业管理,加大线索摸排力度,并做好移交线索的跟踪反馈工作。第六条市建委扫黑办要每月汇总线索移交和相关处室核查3反馈情况,报告委分管领导。第七条市建委扫黑办要建立案件线索台账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各处室(单位)需借阅、复制线索档案资料的,应向市建委扫黑办发出申请并由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市建委扫黑办负责人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借用。第八条市建委扫黑办、各单位应遵守工作纪律,注意保密。在案件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一)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程序处置;(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
4、;(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四)未经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案件线索材料;(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移交表42.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的界定附件 1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移交表填报处室: 填报时间: 年 月 5日线索名称线索所在地主要对像线索内容6经办: 负责人:附件 2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的界定一、黑社会性质组织7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二、恶势力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频繁非法纠集,并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