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兰州城市整洁卫生,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第 15 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进行工业与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含已拆待建场地) 。第三条:凡在兰州地区从事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执行本规定。第四条:兰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由兰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远郊区(县)城建局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
2、内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施工的管理工作。市内四区城建局(建委)配合兰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搞好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施工管理工作。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按其职责进行管理。第五条: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必须实行挂牌施工。工地出入口大门整洁、美观、牢固,在主要出入口处必须设置用硬质材料制作的封闭式大门,门面美观、整洁,剧写企业标志,并设置门头,同时悬挂“六牌一图” (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卫生须知牌与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七条:建设施工工地(包括已拆待建)应设置围墙(栏)
3、。具体要求是:、所有施工工地,须设置不得低于 2.5 米高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封闭式围墙(栏) 。围墙(栏)必须在设置期内经常达到并保持整洁、文明、美化、美观的效果。、旧建筑物在拆除前,由拆除单位向市安监办申报拆除施工方案和施工队伍的企业资质,经安监办审批后方可开工拆除。道路两侧旧建筑物拆除须占用人行通道和道路的,必须在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手续。拆除工程不论在任何区域都必须做到先围护搭设与拆除物相应高度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防护隔离。在拆除过程中,应做好洒水消尘工作,拆除的垃圾必须随拆随清运,并防止产生扬尘和噪声扰民。、市政工程及其它管线工程,必须设置不低于 2.0 米高定型化、工具化
4、、坚固安全的连续封闭防护隔离围栏及醒目警示(灯)标志。第八条:施工现场人员,在现场应一律佩戴工作卡。安全员应佩戴绿色、白字袖标,质量检查员应佩戴红色、白字袖标,现场施工人员一律配戴符合国标的安全帽。第九条:凡在建施工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必须实行立网全封闭防护。封闭防护须用每100cm2面积有 2000 个以上的网目,且冲击试验合格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防护的高度应高出作业面 1.5 米以上。周围人行通道的上方搭设整齐安全可靠的防护棚。第十条:施工现场内的道路、料场必须硬化,保证不扬尘、不泥泞,有防止车辆将泥浆带出工地而造成现场外的环境污染的具体措施办法。第
5、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施工机具、机械的设置堆放,临舍的搭设,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图的要求实施,并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中文明施工检查的要求。各种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美观、有序、安全,并有标明名称、品种、规格的标示牌。第十二条:按照规定,在已公布使用集中搅拌混凝土的限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均应使用集中搅拌混凝土。第十三条:施工人员不得住宿在在建工程中;施工人员的生活区(舍宿、食堂、厕所等)应符合有关卫生规定的要求,保持干净、卫生、整洁的环境,适宜季节应设置盆花,绿化美化环境,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所有建筑物内部都应保持清洁、有序、明亮;、膳食、饮水供应符合卫生要求
6、;3、有必要的淋浴和医疗急救保健措施;、工地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保持卫生、清洁,无大小便横流,蝇虫滋生。因特殊情况采用旱厕所的,不得简单挖坑围挡,应规范建设并做到便坑加盖,专人清扫,及时清运粪便。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止噪声、扬尘污染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采取的围挡防护、降低噪声、防止扬尘污染等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第十五条:严格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始终保持门前清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垃圾;、不得将砂、石、泥土带到路面上,并有切实可行的保洁措施;、不得乱泼污物,污水经沉淀后
7、通过专门管道排入指定地点。第十六条:严格管理,综合治理。1、有明确并严格执行的安全、文明管理制度;2、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3、定期进行岗位职业道德和安全技术教育。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整洁。占用道路部分,拆除后必须及时予以恢复。第十八条: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项目经理资质证 、 中标通知书 、 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存放施工工地,以待备查。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整顿,直至吊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处罚。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兰政发(1995)130号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