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XK21-007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燃气灶具产品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32 工作机构 .3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4 许可程序 .44.1 申请和受理 44.2 企业实地核查 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64.4 审定与发证 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5 审查要求 .75.1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75.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85.3 燃气灶具产品企业出厂检验项目125.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
2、核查办法 .145.5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46 证书和标志 196.1 证书 .196.2 标志 .20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18 监督检查 219 收费 22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211 附则 .22附件 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4附件 2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8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0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1附件 5 检验报告 .42附件 6 家用燃气灶具重要零部件在装配前的检验项目要求 .461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燃气灶具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
3、了做好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 1)表 1 燃气灶具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该产品品种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 的家用燃气灶。1 家用燃气灶具
4、沼气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小于2.33kW 的家用沼气灶产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2 商用燃气灶具人工燃气该产品单元适用于:1.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60kW 的中餐燃气炒菜灶;2.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80kW 的、金属组装式或砖砌式的、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 600mm 的炊用燃气大锅灶;3.额定热负荷小于 80kW 的燃气蒸箱。3 便携式丁烷气灶 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
5、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2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
6、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燃气灶具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灶具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审查部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 16 号邮政编码:300384电 话:直线 02283711026,总机 022-83711118 转传 真:02283717080电子信箱:联 系 人:王 启2.3 各省、自治区、直
7、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
8、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3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
9、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灶具”,“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品种”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
10、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
11、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企业明示规格型号和重要零部件等完全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
1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4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
13、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5.1)抽封样品,填写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
14、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
15、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 国 许 可 证 审 查 中 心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50 日 内 完 成 上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 并 报 国 家 质 检总 局 。4.4.3 国 家 质 检
16、总 局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符 合 发 证 条 件 的 ,5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将 获 证 企 业 名 单 以 公 告 、 网 络 (国 家 质 检 总局 网
17、 站 ,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等 方 式 向 社 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2)表 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
18、准及相关标准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CJ/T 187-2003 燃气蒸箱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产品标准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CJ/T 1572002 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CJ/T 30721998 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CJ 301999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CJ/T 1972004 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3074199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GB/T 136112006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6
19、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CJ 30621996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GB/T 122062006 城镇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GB/T 104102008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GB/T 136102003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相关标准CJJ 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6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及 1 号修改单GB 1790520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CJ/T 132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自动燃气阀QB/T 2278.21996 家用燃气快速热
20、水器自吸电磁阀CJ 131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QB/T 23651998 家用燃气用具脉冲点火控制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2.1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 3表 4)表 3 企业生产家用燃气灶具重要零部件时应必备的生产设备重要零部件名称 必备的重要零部件生产设备钢化玻璃面板 钢化炉、磨边设备、钻孔设备、切割设备旋塞阀 装配流水线、精密机床、机械
21、加工机床脉冲点火器 焊接设备、切脚设备、产品老化设备、流水生产线熄火保护装置 机械加工机床、研磨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焊接设备自吸式电磁阀 机械加工机床、研磨设备、热处理设备、自动绕线机、装配流水线注:家用燃气灶具生产企业如向供应商采购表 3 中的重要零部件,则不需要具有相应重要零部件的必备生产设备。表 4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整机生产设备生产设备名称 生产设备要求家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必须具有流水生产线1生产线应具有燃烧器装配、阀体总成装配、点火控制系统装配、底壳面壳装配等装配工序,以及气路系统气密性能检测和燃烧稳定性能检测等过程检测工序。2生产线及其工序设置应能满足生
22、产规模要求,应能保证生产所需要的照明、电力和工序间物品的传输等要求,应能保证通风换气要求。3生产线应便于操作人员的装配操作,相邻工序间不应有影响生产的干扰和影响。4生产线上的装配工序应使用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5生产线上的气路系统气密性能检测工序应有气体检漏仪,点火及燃烧性能检测工序应有燃气调压装置、明火试火装置等。6.上述设备和仪器属于生产线上的固定设施,不得挪做它用。商用燃气灶具 切板机、油压或电动卷板机、折弯机、剪角机、冲床、焊接和吊装等设备7生产设备名称 生产设备要求燃气供应设施1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燃气种类要求。生产液化石油气产品的,可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天然气和人工燃气产品的,
23、可使用配制气,也可使用当地燃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和人工燃气。生产沼气产品的,可使用沼气池供气(必须具有该设备)或使用配制气。2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供气量要求。连续式配气设施的每小时供气量应能满足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间歇式配气设施应具有合适的容量和数量以满足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5.2.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 5表 8)表 5 企业生产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重要零部件检测设备必备的检测设备重要零部件名称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名称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硬管连接接头 螺纹环规 燃气导管连接接头 软管连接接头 游标卡尺 塞尺 游标卡尺 0300mm 最小刻度: 0.02
24、mm结构尺寸钢板尺 01000mm 最小刻度:0.5mm金属块 1800g 耐重力冲击耐重力冲击试验装置 钢化玻璃面板或陶瓷面板耐热冲击 金属锡 500g、232熔化 旋塞阀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毫安表 精确度:0.5 级脉冲点火器 基本参数直流电压表 精确度:0.5 级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熄火保护装置开、闭阀时间 秒表 030min 最小刻度:0.1s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自吸式电磁阀 开阀电压、保持电压、释放电压自吸阀性能测试仪 满足检验要求 表 6 企业生产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
25、度/最小刻度1 室温 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12 燃气温度 温度计 玻璃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0.58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3 水 温 玻璃温度计 0100 最小刻度:0.24 相对湿度 湿度计 10%98% 5%5 大气压力测 定 大气压计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81kPa107kPa 最小刻度:0.1 kPa6 时 间 秒表 最小刻度:01s气相色谱仪 7 燃气参数气相色谱仪,或热量计和燃气相对密度仪 2O2 和 CO 浓度测定仪 -O2 021CO 02000ppm最小刻度:0.01最小刻度:10ppm(0.001)8
26、 烟气中一氧 化碳浓度 或者,也可采用:O 2、CO 和CO2 浓度测定仪-O2 021CO 02000ppmCO2 015最小刻度:0.01最小刻度:10ppm(0.001)最小刻度:0.019 气密性试验 气体检漏仪(至少 2 台) 气密检漏仪 10成品抽样检验所需要使用的燃气供应装置三组分配气装置,沼气灶还应具有沼气池液化石油气可由当地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天然气、和人工燃气必须由配气装置进行配气;沼气可使用沼气池供气(必须具有该设备)或使用配制气。检验用气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配制燃气与标准燃气的华白数偏差 5%) ,并且必须能够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企业应具有界限气的配制能力。金属锡
27、 232熔化 500g 11玻璃面板耐热、耐重力冲击试验 圆钢饼 质量 1800g,直径 120mm,底部圆角 R10,表面光滑试验锅具 铝制标准试验锅具(包括试验锅、搅拌器和环形烟气取样器) ,试验锅直径规格为 22mm36mm12 基本设备 嵌入式灶具检测台 13 质量 衡 器 015kg 最小刻度:10g14 燃气压力 U 型压力计或压力表 05000Pa 最小刻度:10Pa00.5m 3/h(液化石油气)01.0m 3/h(天然气)15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湿式或罗茨、旋进旋涡、膜式等干式流量计02.0m 3/h(人工燃气、沼气)最小刻度:0.1L,精确度:湿式表1%,干式表1.5%电
28、压测定 交流电压表、 直流电压表 精度 1.0 级16市电灶必接地电阻测定 接地电阻测试仪 9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泄漏电流测定电流计、电压计、泄漏电流测试仪 备功率消耗测定 功率表 表 7 企业生产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1 室温 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0.52 燃气温度 温度计 玻璃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0.53 大气压力测定 大气压计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81kPa107kPa 最小刻度:0.1 kPa4 时 间 秒表 最小刻度:01s气
29、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5 燃气参数 或,热量计和燃气相对密度仪 6 噪 声 声级计 40120dB 最小刻度:1 dB7 烟气中一氧 化碳浓度 CO 浓度测定仪 CO 02000ppm 最小刻度:10ppm(0.001)8 阀门气密性 试验 气体检漏仪 气密检漏仪 9 整机气密性 试验气体检漏仪或U 型压力计或压力表、空压机 10成品抽样检验所需要使用的燃气供应装置三组分配气装置液化石油气可由当地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必须由配气装置进行配气。检验用气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配制燃气与标准燃气的华白数偏差 5%) ,并且必须能够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企业应具有界限气的配制能力。应能
30、满足最大热负荷时燃烧至少半小时以上的、一般约20m3/h 的供气量。03m 3/h(液化石油气)010m 3/h(天然气)11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湿式或罗茨、旋进旋涡、膜式等干式流量计 020m3/h(人工燃气)精确度:湿式表1,干式表1.512 表面温度 表面温度计 0250 2.010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13 燃气压力 U 型压力计或 压力表 010000Pa 10Pa14 电气强度和 绝缘电阻 电性能检测设 备 表 8 企业生产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最小刻度1 室 温
31、温度计 050 0.5 2 水 温 温度计 0100 0.2 3 表面温度计 温度计 0250 2.0 4 大气压力 大气压计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81kPa107kPa 0.1 kPa5 丁烷气成分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6 烟气中一氧 化碳浓度 CO、O 2、CO 2浓度测定仪 -CO 00.2O2 021CO2 02010 ppm0.10.17 噪 声 声极计 40120 dB 1dB 8 时 间 秒 表 0.1 s9 丁烷气与空 气压力 压力表 01.6 MPa 0.05 MPa10 丁烷气质量 天 平 0500g 0.5 g千分尺 0.01 mm卡尺 0.02 mm1
32、1 尺寸测定钢直尺 1000 mm 1 mm12 风速测定 风速仪 0 m/s10 m/s 0.1 m/s13丁烷气通路气密性和耐压气密性和耐压试验装置 调压器、压力表 02 MPa(GB16691 标准中图 1)14 丁烷气灶使 用性能 热效率实验装 置铝制标准试验锅具(包括试验锅、搅拌器和环形烟气取样器) ,试验锅直径规格为 14mm26mm(GB16691 标准中图6)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3 燃气灶具产品企业出厂检验项目5.3.1 企业逐台检验项目 11表 9 企业逐台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33、检验项目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07a、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b、各部件操作灵活性能c、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d、接地电阻(适用于类灶具)e、是否已安装了熄火保护装置f、外观g、铭牌h、泄漏电流(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i、电气强度(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家用燃气灶具(沼气)家用沼气灶GB/T 36062001a、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b、各部件操作灵活性能c、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d、外观e、铭牌商用燃气灶具中餐燃气炒菜灶CJ/T 28-2003炊用燃气大锅灶CJ/T 3030-1995 燃气蒸箱CJ/T 187-2003 a、气密性b
34、、火焰传递c、火焰状态d、主火燃烧器稳定性e、小火燃烧器稳定性f、熄火保护装置g、点火率h、耐电压强度i、绝缘性能j、标志k、说明书便携式丁烷气灶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GB 16691-2008a、外观b、铭牌标志c、丁烷气通路的气密性d、电点火性能e、火焰稳定性(离焰、回火)5.3.2 企业抽样检验项目 表 10 企业抽样检验项目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07a、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b、各部件操作灵活性能c、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d、接地电阻(适用于类灶具)e、是否已安装了熄火保护装置f、外观g、铭牌
35、h、泄漏电流(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i、电气强度(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j、热负荷k、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l、热效率m、熄火保护装置性能12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家用燃气灶具(沼气)家用沼气灶GB/T 36062001a、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b、各部件操作灵活性能c、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d、外观e、铭牌f、热负荷g、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h、热效率商用燃气灶具中餐燃气炒菜灶CJ/T 28-2003炊用燃气大锅灶CJ/T 3030-1995 燃气蒸箱CJ/T 187-2003 a、气密性b、火焰传递c、火焰状态d、主火燃烧器稳定性e、小火燃烧器稳定性f、熄火保护装置
36、g、点火率h、耐电压强度i、绝缘性能j、标志k、说明书l、热负荷m、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便携式丁烷气灶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GB 16691-2008a、外观b、铭牌标志c、丁烷气通路的气密性d、电点火性能e、火焰稳定性(离焰、回火)f、过压切断装置动作性能g、CO 浓度h、旋塞阀开闭灵活性5.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抽样规则在企业生产的并且企业经过出厂经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同一产品单元、不同产品品种的燃气灶具须分别抽样检验。同一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品种的燃气灶具应是相同规格、型号
37、的产品。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至少应有一个产品品种(不包括沼气品种)的样本为嵌入式灶具产品。5.5.1.2 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5.5.1.3 抽样地点在被核查企业成品仓库或成品存放区域抽取,产品的存效期不得超过 1 年。5.5.1.4 抽样数量(见表 11)13表 1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表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抽样基数(台) 抽样数量(台) 检验数量(台)液化石油气 200 6 3天然气 200 6 3人工燃气 100 6 31家用燃气灶具沼气 200 6 3液化石油气 5 2 1天然气 5 2 12 商用燃气灶具人工燃气 5 2 13 便携式丁烷气灶
38、200 6 3注 1:在按照表 11 规定的抽样数量所抽取的样品中,除按照表 11 规定的检验数量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剩下的样品留存在被核查企业以备样品在送样过程中损坏或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使用。在被核查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后,被核查企业可自行处置所留存样品。但在此之前,被核查企业必须保持所留存样品及其封存标记完好。注 2:家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样品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商用燃气灶具样品在被核查企业现场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注 3:家用燃气灶具如以集成灶产品申请,抽样基数为 50 台。5.5.1.5 抽样单(见表 12)表 12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抽
39、样日期: 年 月 日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单元执行标准产品品种 样品名称 型号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或 产品批号 样品等级抽样情况14封样情况 抽样地点姓名(签字) 单位抽样人员企业人员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检验和判定依据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CJ/T
40、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CJ/T 187-2003 燃气蒸箱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和气瓶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5.5.2.2 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见表 13表 16) 。表 13 家用燃气灶具(沼气品种除外)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 在 4.2kPa 压力下,漏气量0.07 L/h自动控制阀门 在 4.2 kPa 压力下,漏气量0.55 L/h气密性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6.6用 0-1 气点燃,无燃气泄漏现象热负荷偏差 6.7 5516检验项
41、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项目分类 判定标准电点火器着火率及性能 4.8.1 B 点火 10 次有 8 次以上点燃,不得连续 2次失效,无爆燃家用燃气灶具(沼气)产品合格判定规定为:一台样品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该台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a) 一项 A 类项目不合格;b) 两项 B 类项目不合格。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表 15 商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气密性CJ/T 28-2003:A.5CJ/T 3030-1995:5.5CJ/T 187-2003:A.6燃气系统漏气量:7.5kPa 压力下,漏气量应
42、小于0.07L/h;从炒菜灶进口至燃烧器火孔前:1.5P n 下点燃无泄漏主火燃烧器稳定性 无回火和熄火,离焰火孔数不得超过 10%干烟气中 CO 含量(1) 间接排烟式:0.10;烟道排烟式:0.20小火燃烧器稳定性CJ/T 28-2003:A.7CJ/T 3030-1995:5.7.1、5.7.6、5.7.4CJ/T 187-2003:A.6不得产生离焰或回火,在主火燃烧器点燃或熄灭时不得产生熄火现象热流量精度CJ/T 28-2003:A.6CJ/T 3030-1995:5.10CJ/T 187-2003:A.810熄火保护装置(如有)CJ/T 28-2003:A.9CJ/T 3030-1
43、995:CJ/T 187-2003:A.10开阀时间:45s(热电偶) ;10s(脉冲自动点火) ;闭阀时间:60s(热电偶) ;10s(脉冲自动点火)耐电压强度(如使用交流电) 1250V 不击穿、不闪络绝缘性能(如使用交流电)CJ/T 28-2003:A.11CJ/T 3030-1995:CJ/T 187-2003:A.15 2M使用燃气种类和安全注意事项CJ/T 28-2003:8.1.1CJ/T 3030-1995:7.1CJ/T 187-2003:7.1应在明显位置安装铭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内容齐全,并与产品一致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合格判定规定为:一台样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该台样品
44、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表 16 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丁烷气通路的气瓶出口至调压器 5.2.2.1 不漏气17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调压器至阀门(包括旋塞阀、电磁阀等)气密性阀门至火孔丁烷气通路的耐压 5.2.2.2 无泄漏、无变形和损坏正常使用状态下燃烧烟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 5.2.2.4 一氧化碳的体积浓度应小于 0.08%气瓶底部 5.2.2.5 0操作时手必须触及的部位 5.2.2.5 金属部位25,非金属部位35正常使用状态下表面温升(K)操作时手
45、可能触及的部位 5.2.2.5 65过压切断装置的动作性能 5.2.2.7在 0.4 MPa0.7 MPa 范围内动作。其中对于关闭气路结构形式的便携灶,装置动作后气体通路不应再自动开启目测 正常使用状态,备用气瓶不应放入灶体内。目测 旋塞阀处于开启状态时,气瓶应无法安装。目测应装有符合如下要求的过压切断安全装置:a)便携灶气路高压侧压力在 0.4 MPa0.7 MPa 范围内能将气路自动关闭;或能将气瓶自动卸下,以停止供气。b)对于在 0.4 MPa0.7 MPa 范围内关闭气体通路的便携灶,在气体通路关闭后,供气压力变化时,气路也不能再自动打开。目测 正常使用状态,由气瓶放出的燃料应是气体
46、状态。一般结构要求5.2.3.6.1 承液盘与锅支架倒着放置时应不能点火,或不能平稳放置检验用锅。热效率 5.2.2.10 48%以上安全标志 目测 简明地标出可能出现不安全因素的注意事项(如使用场所及防火方面的注意事项等)使用说明书 目测使用场所位置及防火方面的注意事项;有关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点火、熄火、检查使用中的换气及其他);有关丁烷气瓶的装卸方法;用完丁烷气瓶的处理(不能重复罐装等)。包 装 目测 严禁将丁烷气瓶放入灶具包装箱内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合格判定规定为:一台样品检验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判定该台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1)有一项 A 类项目不合格;18(2)有二项 B 类项目不合格
47、;(3)有四项 C 类项目不合格;(4)有一项 B 类和二项 C 类项目不合格。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例如:1)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沼气);2)商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3)便携式丁烷气灶。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
48、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地核查的重点是与所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有关的技术资料、生产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等部分,并只对所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