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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1、编号:()XK16-002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45.1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5.2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助力车产品出厂检验项目95.4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05.5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6 证

2、书和标志 .146.1 证书146.2 标志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8 监督检查.169 收费.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11 附则.17附件 1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8附件 2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2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6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7附件 5 检验报告.38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431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3、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产品单元为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助力车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助力车产品。

4、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

5、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助力车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助力车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助力车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 22 号邮政编码:1008332电 话:010-68396416 68396452传 真:010-68396416电子信箱:联 系 人:王旭华、智爱国2.3 各省、自治区、

6、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

7、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助力车,“产品名称”栏填写助力车,“产品单元”栏填写电动自行车或汽油机助力自行车。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3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

9、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

10、产品。注:由相同供方及外协单位采购的同一批原、辅材料、零部件生产的属于同一产品单元,且产品相同的 90 辆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

11、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

12、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5.1)抽封样品,填写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寄到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15 日内完

13、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

14、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

1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5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1)表 1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应执

16、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 标准种类 标准号 标准名称电动自行车 GB 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GB 17284-1998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标准GB 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GB/T 3566-1993 自行车装配要求GB 22790-2008 自行车 衣架QB 1714-1993 自行车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QB/T 1715-1993 自行车 车把QB/T 1716-1993 自行车链条QB/T 1717-1993 自行车鞍座QB/T 1718-1993 自行车普通前后闸QB/T 1719-1993 自行车钳形闸QB/T 1720-199

17、3 自行车涨闸QB/T 1722-1993 自行车 泥板QB/T 1723-1993 自行车 车铃QB 1802-1993 自行车 轮辋QB 1880-2008 自行车 车架QB 1881-2008 自行车 前叉QB/T 1882-1993 自行车 前叉合件QB/T 1883-1993 自行车 普通前轴和后轴QB/T 1884-1993 自行车 中轴QB/T 1885-1993 自行车 链轮和曲柄QB/T 1886-1993 自行车 脚蹬QB/T 1887-1993 自行车 飞轮QB/T 1888-1993 自行车 辐条和条母QB/T 1891-1993 自行车 抱闸QB/T 1893-199

18、3 自行车 支架QB/T 1894-1993 自行车 钢球QB/T 1895-1993 自行车 拨链器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相关标准QB/T 2185-1995 自 行 车 单 辆 瓦 楞 纸 箱 包 装 技 术 条 件6产品单元 标准种类 标准号 标准名称QB 2191-1995 自行车 反射器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QB/T 2295-1997 助力自行车用汽油机助力器QB/T 2946-2008 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及控制器QB/T 2947.1-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 1 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QB/T 2947.2-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 2 部分:金

19、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及充电器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 3 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电动自行车GB/T 221992008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2.1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 2)表 2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序号 生产设备名称 要 求1 流水装配生产线1.长度不得小于 30 米(电动、半自动、手动) ;2.适应企业生产的不同单元、不同结构的产品;3.生产线及其

20、工序设置应能满足规模生产要求。2 车架上下碗 组装机1.能够实现自动装配,操作合理方便;2.压头的轴线与车架前管轴线能有效同轴线,确保上下碗台阶面与车架前管上下端面无缝隙平贴。3 前叉下档组装机1. 能够实现自动装配,操作合理方便;2.压头与前叉立管能有效同轴线,确保下档台阶面与前叉立管台阶面无缝隙平贴。4 气动或电动工具1、 1.生产线上的装配工具应尽量使用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总数量应达到流水线上产品工艺设计总工位的 50%;重要部件的装配应尽可能使用电动或气动工具;2、 2.电动或气动工具的装配力矩应达到符合 GB 3566自行车装配要求中规定的相应力矩要求。5 空气压缩机(储气罐)能安全

21、运行,容量及气压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采用电动工具可以不用储气罐。7序号 生产设备名称 要 求6 轮辋调整设备 自动、半自动设备或手动调整架。7 部件装配台 电池盒和车把等部件组装应有装配台。8 货架仓库及流水线组装工位旁应尽量放置货架,保证主要零部件、油漆件及电镀件不得随意直接搁置在地面上。9 周转车应有足够的零部件周转车,确保库房及车间各工位间的零部件物流畅通。10 打包设备 包装流水线或适用的打包设备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2.2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必备的检验设备和器具(见表 3 和表 4)7表 3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必备的关键零部件

22、检验设备和器具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 关键零部 件名称 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名称 精确度备注B1.375-24 6g8e6HB1.375-24-L 6g8e6HM351 6g8e6HM351 左 6g8e6H电动自行车车架精度支架(中心高度300mm)等高差0.05mm中接头垂直度检具 组合端跳0.03mm后平叉测量轴 对称度0.05mm平板15001000mm 二级百分表 0-10mm磁性表座 0.01mm游标卡尺 0150mm 0.02mm宽座角尺500X315mm 二级1 车架装配尺寸车架中接头垂直度车架立管平行度车架平立叉对称度车架平立叉开口垂直度高度尺 500mm 0.02mm车架精度支架中

23、心高、高度尺、宽座角尺应能适用企业现场生产不同单元不同规格的助力车车架B1.005-24 6g/6HM261 6g/6H前叉精度夹具 平行度0.06mm前叉测量轴 对称度0.05mm百分表 0-10mm磁性表座 0.01 mm游标卡尺 0150mm 0.02 mm宽座角尺( 500X315mm) 二级2 前叉螺纹精度前叉腿对称度前叉腿接片开口垂直度前叉腿接片开口处底部垂直度高度尺 500 mm 0.02mmB0.568-20 6g6eB0.568-20 L 6g6eM141.25 6g3 脚蹬 螺纹精度M141.25 左 6gB0.568-20 6H4 链轮曲柄 螺纹精度B0.568-20 L

24、 6H8序号 关键零部 件名称 检测项目必备的检测设备备注检测设备名称 精确度M141.25 6HM141.25 左 6HB1.375-24 6g螺纹精度M351 6g5 前轴和 后轴后轴身螺纹圆跳动量后轴身检定架(测量高度 300mm 测量宽度230mm)后轴身试摆规M351-90M351-60B1.375-24-90B1.375-24-60平行度0.2mm径跳、端跳 0.015mm满足B1.375-24 6H6 飞轮 螺纹精度M351 6H7 鞍座 固定性能 鞍座夹紧测试仪 1%8 轮辋 型式和尺寸接头两侧凹陷量轮辋边高深度尺轮辋带尺勾边轮辋带尺直边轮辋接口凹陷量0.03mm0.3mm0.

25、3mm平面度0.01mm9电动机(测功机)额定转矩额定转速额定输出功率电动机效率电动机测功机(不小于 20Nm,含直流稳压电源)测量仪表精度 0.5 级测功机精度不低于 1%测速仪精度不低于 1%夹具应能满足轮毂式和一体化电机的装夹要求10 充电器 充电电流额定直流输出电压 充电器测试仪 测量仪表精度不低于 1.0 级仪器应能适应输出插头为圆芯或三芯型式11 控制器调速功能欠压保护功能过流保护功能制动断电功能防失控保护功能控制器测试仪 测量仪表精度不低于 1.0 级在测功机上能完成表中所列检测项目,也可替代控制器测试仪12 电池2hr 容量大电流放电特性循环寿命电池测试仪 测量仪表精度精度不低

26、于 1.0 级电池测试仪应适应铅酸蓄电池和锂离子电池表 4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整车检验必备的检验设备、仪器9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 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名称 精确度备注1绝缘性能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制动断电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总体要求整车外观要求说明书的要求兆欧表万用表数字式直流稳压电源10 级-纹波因数 5%出厂检验项目2把心丝杆紧固力矩鞍座夹紧螺栓、后接头螺钉紧固力矩中轴锁母紧固力矩前后轮紧固力矩扭力扳手050Nm 3.0 级 整车调试检验项目3 整车重量 磅秤 40kg30 级 整车调试检验项目4起动性能零部件表面外观电镀件外观油漆件外观塑料件表面外观秒表 0.01s 出厂检验项目5 怠速污染物

27、排气分析仪 CO: 10%HC: 3% 整车调试检验项目6 最低空载稳定转速 (怠速) 转速表 2.5% 整车调试检验项目注:1.企业如有整车试验台并能满足整车出厂检验项目,可以替代其用于出厂检验必备的检验设备。2.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的产品配置公制或英制螺纹量规5.3 助力车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 5)表 5 助力车产品整车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 条款号 检验项目5.2.8.2 绝缘性能5.2.8.4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5.2.8.5 制动断电装置5.2.8.6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5.3.1 总体要求5.4 整体外观要求电动自行车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5.6 说

28、明书要求6.1.4 起动性能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6.4.1 零部件表面外观10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 条款号 检验项目6.4.2 电镀件外观6.4.3 油漆件外观6.4.4 塑料件表面外观5.4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抽样规则(1)样品在企业成品库或在生产线末端或合格品区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2)每个产品单元抽取同一型号的整车 4 辆;(3)抽样基数不小于 30 辆;(4)申证企业应将所封样品妥善包装,在

29、7 日内送(寄)达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机构。生产许可证审查组应对抽封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5.5.1.2 产品抽样单(见表 6)11表 6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盖章)产品名称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住所/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单元 型号规格执行标准 商标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 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情况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寄达细则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任一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

30、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12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电动自行车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见表7)5.5.2.2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GB 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见表8)表 7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标准条款项目分类 检 验 项 目技术条款 试验方法最高车速 5.1.1 6.1.1制动性能 5.2.1 6.2.1否决项目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5.2.2 6.2.2整车重量 5.1.2 6.1.2脚踏骑行能力 5.1.3 6.1.3续行里程 5.1.4 6.1.4最大骑行

31、噪声 5.1.5 6.1.5电动机功率 5.1.7 6.1.7把立管力矩 5.2.3.2 6.2.3.2把立管静负荷 5.2.3.3 6.2.3.3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5.2.3.4 6.2.3.4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5.2.3.5 6.2.3.5车轮静负荷 5.2.4.1 6.2.4.1车轮夹紧力 5.2.4.2 6.2.4.2脚蹬间隙 5.2.5 6.2.5鞍座调节夹紧强度 5.2.6.2 6.2.6.2绝缘性能 5.2.8.2 6.2.8.2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5.2.8.4 6.2.8.4制动断电功能 5.2.8.5 6.2.8.5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5.2.8.6 6.2.8.6

32、重要项目整车道路试验 5.5 6.5百公里电耗 5.1.6 6.1.6把立管安全线 5.2.3.1 6.2.3.1轮胎宽度 5.2.4.3 6.2.4.3鞍管安全线 5.2.6.1 6.2.6.1一般项目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5.2.7 6.2.713电器装置 5.2.8.1 6.2.8.1蓄电池密封性 5.2.8.3 6.2.8.3总体要求 5.3.1 6.3.1轮辋径向、端面圆跳动量 5.3.2 6.3.2前、后轮辋与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 5.3.3 6.3.3前、后轮中心面相对偏差 5.3.4 6.3.4整车外观要求 5.4 6.4说明书的要求 5.6 6.6表 8 汽油机助

33、力自行车的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本标准条款项目分类 检 验 项 目技术条款 试验方法气缸工作容积 6.1.1 7.1.1脚踏行驶能力 6.1.3 7.1.3怠速污染物 6.1.5 7.1.5最高车速 6.1.6 6.1.6最高车速骑行噪声 6.1.7 7.1.7制动性能 6.1.9 7.1.9否决项目可靠性 6.5 7.5整车净重 6.1.2 7.1.2起动性能 6.1.4 7.1.4经济油耗 6.1.8 7.1.8最低空载稳定转速(怠速) 6.1.10 7.1.10重物落下冲击 6.2.1.1 7.2.1.1组合件落下冲击 6.2.1.2 7.2.1.2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 6.2.2 7.2.

34、2把立管静负荷 6.2.3 7.2.3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6.2.4 7.2.4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6.2.5 7.2.5重要项目制动系统的强度 6.2.6 7.2.6地面距离 6.3.1.1 7.3.1.1足趾间隙 6.3.1.2 7.3.1.2把立管安全线 6.3.2.1 7.3.2一般项目鞍管安全线 6.3.2.2 7.3.214前、后轮辋与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 6.3.3 7.3.3前、后轮中心面相对偏差 6.3.4 7.3.4气门嘴孔位置 6.3.5 7.3.5锐边和突出物 6.3.6 7.3.6汽油机密封 6.3.7 7.3.7离合器性能 6.3.8 7.3.

35、8电线装置 6.3.9 7.3.9车灯、反射器及鸣号装置的安装 6.3.10 7.3.10零部件表面外观 6.4.1 7.4.1电镀件外观 6.4.2 7.4.2油漆件外观 6.4.3 7.4.3塑料件表面外观 6.4.4 7.4.45.5.3 判定原则5.5.3.1 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检验的结果符合下列各条,则判为合格。a)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b)重要项目应有十五项以上(包括十五项)达到本标准要求;c)一般项目应有九项以上(包括九项)达到本标准要求。5.5.3.2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生产许可证检验的结果符合下列各条,则判为合格。a)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b)重要项目中整车净

36、重超过规定值 5kg 的,则该项目作为否决项目处理。c)重要项目中应有九项以上(包括九项)达到本标准要求。d)一般项目应有十一项以上(包括十一项)达到本标准要求。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单元,例如:1、电动自行车;2、汽油机助力自行车。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

37、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企业实地15核查和产品检验。实地核查的重点是与所增加产品单元的有关技术资料、生产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等部分。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

38、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

39、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 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

40、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6-002-。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 代表许可,前两位(16)代表轻工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

41、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16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

42、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

43、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

44、列产品单元生产范围。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17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5、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 2200 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 2200 元的 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73 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原国

46、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 号文)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支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

47、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责解释。18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19附件 1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 501 号邮政编码:300111电 话:022-27650315传 真:022-27640673联 系 人:冯子娟电子信箱:检验产品范围: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检验(2)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东亭春新东路 8 号邮政编码:214101电 话:0510-882160

48、36 传 真:0510-88204261联 系 人:吴建国 黄晓东电子信箱:检验产品范围: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检验(3)国家轻工业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上海站地 址:上海市万荣一路 15 号邮政编码:200436电 话:021-66309671传 真:021-66309672联 系 人:楼 毅、高文建电子信箱:检验产品范围: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检验(4)国家轻工业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常州站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怀德中路 203 号邮政编码:213016电 话:0519-83272274传 真:0519-83973812联 系 人:梁正、吴林基电子信箱: 检验产品范围:电动自行车

49、、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检验20(5)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 26 号邮政编码:300384电 话:022-23078932传 真:022-23078915联 系 人:关新电子信箱:jkf-检验产品范围: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检验(6)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汇星路 1 号邮政编码:401122电 话:023-86305436 ,86305428传 真:023-86305440联 系 人:邱承明 何大军 电子信箱:检验产品范围: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检验(7)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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