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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部分).doc

1、编号:(X)XK13-001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混肥料产品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 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85.3 复 混肥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2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

2、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5.5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36 证书和标志 176.1 证书 .176.2 标志 .1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98 监督检查 199 收费 20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011 附则 20附件 1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及检验产品范围 .21附件 2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办法 .35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9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50附件 5 检验报告 .51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551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

3、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 关于电线电缆等 12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9 年第 16 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复混肥料产品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

4、料四个申请取证单元,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 1。表 1 复混肥料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高浓度(总养分40.0%)中浓度(总养分30.0%)复混肥料低浓度(总养分25.0%)高浓度(总养分40.0%)中浓度(总养分30.0%)复合肥料低浓度(总养分25.0%)掺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注:1.复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2.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复混肥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

5、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复混肥料产品。获证企业只能生产浓度不高于其生产许可证标明的产品浓度等级规格的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2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6、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 345 号邮政编码:200062电 话:021-52500134 52815377-170

7、6传 真:021-52801361电子信箱: 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

8、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

9、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复混肥料,“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规格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

10、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1.6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

11、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 1000t)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

12、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4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

13、,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14、,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5.1)抽封样品,填写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

15、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5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

16、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

17、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 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产品标准 GB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8571-2008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2001 复

18、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2002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8576-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GB/T 8577-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GB/T 22924-2008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缩二脲含量的测定复混肥料相关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6产品单元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GB/T 8170-2008 数值修

19、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产品标准 GB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8571-2008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2001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2002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8576-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

20、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GB/T 8577-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复合肥料相关标准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掺混产品标准 GB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 肥)

21、7产品单元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8571-2008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2001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2002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8576-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GB/T 8577-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GB 9969.1-1998

22、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GB/T 145402003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GB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T 1920320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肥料相关标准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产品标准 GB 18877-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GB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17767.1-2008有机-无

23、机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17767.3-199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有机-无机复混肥相关标准GB/T 8577-2002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8产品单元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GB/T 610.1-1988 化学试剂 砷测定通用方法(砷斑法) GB/T 7686-1987 化工产品中砷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

24、的表示和判定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 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8172-1987 城镇生产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料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注:1.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2.企业如果使用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法对肥料中氮、磷、钾含量进行测定,此时企业应具备GB/T 22923-2008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国家标准。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25、和检测设备表 3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1 原料粉碎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2 配料计量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 0.5g)3 混合设备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4 造粒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5 干燥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6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计量合格)7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真空泵8 成品筛分设备 试验筛(鉴定合格)9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9 成品包装设备 玻璃干燥器10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50mL 滴定管(计量合格)11 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通风橱1

26、2 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样品缩分器13 排风设备 取样器14 噪音防治设施 样品粉碎机15 原料库300m 2(自产原料减半)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16 成品库300m 2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2.对复混肥料无干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 5、6、7 项不作要求;3.复混肥料生产设备设施第 12、13、14 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4.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5.禁止利用同一条生产线

27、、同一套检测仪器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许可证。6.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表 4 企业生产复合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1 氨站(贮槽、液氨汽化器、气氨稳压罐)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2 酸贮槽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 0.5g)3 原料粉碎设备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4 配料计量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5 混合化学反应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6 造粒设备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计量合格)7 干燥设备 真空泵8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试验筛(鉴定合格)9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压力测定仪

28、玻璃干燥器10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10 成品筛分设备 50mL 滴定管(计量合格)11 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通风橱12 成品包装设备 样品缩分器13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取样器14 除尘净化设备 样品粉碎机15 原料库500m 2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16 成品库1000m 2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注:1.复合肥料生产设备设施第 14 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2.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3.禁止利用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套检测仪器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许可证。4.企业配备的生产

29、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表 5 企业生产掺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1 筛分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2 自动配料计量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 0.5g)3 混合设备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4 成品包装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5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6从自动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计量合格)7 噪音防治设施 真空泵8 原料库300m 2(自产原料减半) 试验筛(鉴定合格)9 成品库300m 2 玻璃干燥器10 50mL 滴定管(计量合格)11 通风橱1

30、2 样品缩分器11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13 取样器14 样品粉碎机15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16针对中微量元素及其他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2.生产设备设施第 7 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3.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4.禁止利用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套检测仪器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许可证。5.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12表

31、 6 企业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1 原料粉碎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2 配料计量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 0.5g)3 混合设备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4 造粒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5 干燥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6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卡式水分测定仪(计量合格)7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真空泵8 成品筛分设备 试验筛(鉴定合格)9 成品包装设备 玻璃干燥器10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50mL 滴定管(计量合格)11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通风橱12 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样品缩分器13 排风设备 取

32、样器14 噪音防治设施 样品粉碎机15 原料库300m 2(自产原料减半)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16 成品库300m 2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17 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 pH 酸度计18 离心机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2.对无干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第 5、6、7 项不作要求。3.生产设备设施第 12、13、14、17 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4.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有害元素、卫生指标和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5.禁止利用同一条生产线、

33、同一套检测仪器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许可证。6.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135.3 复混肥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 7 复混肥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序号产 品单 元产 品 标 准 标 准 条 款 检 验 项 目 试 验 方 法5.2 GB/T 8572-20015.3 GB/T 8573-19995.4总 养 分 (N+P2O5+K2O)的 质 量 分 数GB/T 8574-20025.3 水 溶 性 磷 占 有 效 磷 百 分 率 GB/T 8573-1999GB/T 8576-20025.5 水 分 (H2O)的 质 量 分 数GB/T 8

34、577-20021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GB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5.6 粒 度 GB 15063-20095.2 GB/T 8572-20015.3 GB/T 8573-19995.4总 养 分 (N+P2O5+K2O)的 质 量 分 数GB/T 8574-20025.3 水 溶 性 磷 占 有 效 磷 百 分 率 GB/T 8573-19995.5.2 GB/T 8576-20025.5.1水 分 (H2O)的 质 量 分 数GB/T 8577-20022掺混肥料GB 21633-2008掺混肥料(BB 肥)5.6 粒 度 GB 21633-20085.2GB/T 17

35、767.1-20085.3 GB/T 8573-19995.4总 养 分 (N+P2O5+K2O)的 质 量 分 数GB/T 17767.3-1999 5.5 水 分 (H2O)的 质 量 分 数 GB/T 8577-20025.7 粒 度 GB 15063-20095.6 有 机 质 的 质 量 分 数 GB 18877-2002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5.8 酸 碱 度 GB 18877-2002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145.5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

36、地核查结论为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抽样。5.5.1.2 应在被检单位一个月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最小批量不得少于30 吨;抽样也可在商业单位仓库中进行,批量不得少于 10 吨,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5.5.1.3 每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产品规格较多时,依据浓度就高原则,抽取最高浓度规格的产品,企业只能生产浓度不高于所抽样品浓度等级规格的复混肥料产品。对于集团公司,每个生产点每个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5.5.1.4 抽样方法按相应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总抽样品量大于 2kg(掺混肥料大于 4kg) 。采得的样品尽快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 1k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

37、燥的 500mL 双盖塑料瓶中,并用四氟塑料带密封,一个为检验样,另一个为保留样。5.5.1.5 所抽取的样品,均应贴上统一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样品标签和封条。5.5.1.6 抽样人员应一式四份填写抽样单,如实填满,基础肥料及配合式应填写准确。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代表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抽样单一份交付受检企业,一份随同所抽样品由申请取证企业从封样日起 7 日内送检验单位,二份由检验单位连同检验报告交审查组织单位。5.5.1.7 所抽样品的有效保留期为二个月。5.5.1.8 本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为一次性抽样。5.5.1.9 产品批量不够或企业拒绝抽样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5.5.1.1

38、0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表 8) 。15表 8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抽样情况封样情况是否含硝态氮 是; 否是否含氯含氯;含氯(中氯) ;含氯(低氯) ;否产品包装标识是否为枸溶磷 是; 否配 合 式总 养 分基础肥料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

39、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依据 GB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检验项目及指标见表 9。掺混肥料依据 GB 21633-2008掺混肥料(BB 肥) ,检验项目及指标见表 1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依据 GB 18877-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检验项目及指标见表 11。16表 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要求指 标项 目高浓度 中浓度 低浓度外观粒状、条状或片状产品,无机械杂质总养分(N+P 2O5+K2O)的质量分数 a,% 40.0 30.0

40、 25.0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b,% 60 50 40水分(H 2O)的质量分数 c,% 2.0 2.5 5.0粒度(1.00mm4.75mm 或 3.35mm5.60mm)d,% 90 90 80未标“含氯”的产品 3.0标识“含氯(低氯) ”的产品 15.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e,%标识“含氯(中氯) ”的产品 30.0缩二脲的质量分数 f,% 标明值a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应小于 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5%。b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时,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若为氮、钾二元肥料

41、,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c 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d 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粉状除外)产品的粒度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e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 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 ”,标识“含氯(高氯) ”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f 缩二脲含量应不大于其质量证明书上的标明值。生产企业对缩二脲含量的检验按照 GB/T 22924-2008 执行,也可对缩二脲含量进行委托检验;许可证检验机构必须按 B/T 22924-2008 中规定的仲裁法对缩二脲含量进行检验。17表 10 掺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项 目 指标外观 颗粒状,无机械杂

42、质总养分(N+P 2O5+K2O)质量分数 a, 35.0水溶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 b, 60水分(H 2O)的质量分数, 2.0粒度(2.00mm4.00mm) ,% 7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c,% 3.0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d, 2.0微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 e,0.02a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质量分数不得低于 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 1.5%。b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 ,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c 包装容器标

43、明“含氯”时不检测本项目。d 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钙、镁、硫时检测本项目。e 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铜、铁、锰、锌、硼、钼时检测本项目。表 1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项 目 指标外观 颗粒状或条状产品,无机械杂质总养分(N+P 2O5+K2O)的质量分数(a)/% 15.0水分(H 2O)的质量分数/% 10.0有机质的质量分数/% 20粒度(1.00mm4.75mm 或 3.35mm5.60mm)/% 70酸碱度 pH 5.5-8.0蛔虫卵死亡率/% 95大肠菌值 101氯离子(Cl )的质量分数(b)/% 3.018砷及其化合物(以 As 计)的质量分数/% 0.0050镉及

44、其化合物(以 Cd 计)的质量分数/% 0.0010铅及其化合物(以 Pb 计)的质量分数/% 0.0150铬及其化合物(以 Cr 计)的质量分数/% 0.0500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的质量分数/% 0.0005(a) 标明的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不得低于 2.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 1.0%。(b) 如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 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 ,该项目可不做要求。5.5.2.2 结果判定产品检验合格与否按以下原则判定:A 检验样或保留样的产品质量全项指标必须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B 产品质量应与产品包装袋标明值相符;对于每个单元每

45、个生产点的样品,以上 2 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不合格。5.5.2.3 检验报告及汇总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受检企业留存,一份留检验单位,二份交审查组织单位。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 15 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其规格。例:1.复混肥料 高浓度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

46、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补充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升级产品规格(浓度增加)时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19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

47、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48、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 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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